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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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 第一篇_处罚决定书

金富士集团营销中心

【JFS-YX-2014001号】

处罚决定书

由于斯帝罗兰客厅事业部区域经理胡冲及大区总监姚健工作失误,导致产品跨区销售到其他区域,造成客户经济损失,对公司和客户后续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为了以后提高各部门工作的效率,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经公司研究一致决定:对客厅事业部区域经理胡冲1000元人民币处罚、大区总监姚健500元人民币处罚以示警告,将直接在2015年1月份工资扣除。

特此通知!

佛山市斯帝罗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5年2月3日

处罚决定书 第二篇_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粮)罚〔2014〕001号

当事人:XXX;(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住所:XXX。

当事人XXX一案,本机关于2014年XXX月XXX日批准立案,经依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XXX月—XXX月经营XXX的“XXX”,违法所得XXX元,尚余XXX件未售出(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已被本机关依法登记保存。

违法事实认定的理由如下:

1、本机关于2014年XXX月从当事人仓库里抽检了标称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XXX、XXX和XXX的三个“XXX”农药样品,经检验,生产批号为XXX的质量合格,另两个批次不合格。一个是生产批号为XXX的XXX含量为1.7%,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3%,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另一个是生产批号为XXX的XXX含量为2.0%,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6%,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本机关向当事人及时当面送达了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在法定申请复检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判定标称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XXX和XXX的“XXX”农药为劣质农药。当事人销售的产品里含有的高毒禁用“XXX”成分超过标准,同时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有关使用范围和用法、用量等内容”。

2011年10月26日,XXX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了标称XXX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XXX和XXX的劣质“XXX”农药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

2、当事人于2011年春季从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进XXX件“XXX”(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其中生产批号为XXX的XXX件(该批次质量合格);生产批号为XXX的XXX件;生产批号为XXX的XXX件。本机关核实当事人共销售了XXX件劣质“XXX”农药,销售收入135078.60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认定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所得为135078.60元。本机关依法对尚未销售的XXX件劣质农药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湖北XXX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湖北XXX农资有限公司XXX农药经营上岗证复印件;

3、湖北瑞丰达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证复印件;4、抽样取证凭证;5、证据登记保存清单;6、生产批号为XXX、XXX、XXX的XXX农药产品合格证;7、询问笔录;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9、涉案产品购、销凭证复印件;10、产品确认通知书;11、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材料; 12、涉案产品检验报告; 13、涉案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4、其他有关材料。

本机关于2011年11月13日经过集体讨论,2011年11月1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农药)罚[2011]XX号),2011年11月15日当面送达,当事人法定代表人XXX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要求听证,但进行了陈述申辩。当事人称:一是批号为XXX批次的劣质农药XXX含量超出质量标准0.3%,请求对这个批次的产品从轻处罚,二是在2011年11月9日—2011年11月16日又从天门、潜江、沙洋收回劣质农药XXX件。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劣质农药性质属于高毒禁用成分“XXX”超标,既是劣质农药,又事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已经较轻,在决定中维持倍数不变;在案件办

理过程中,当事人请求尽量收回已经销售的劣质农药,收回劣质农药的销售收入不计算违法所得。本机关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同意当事人主动收回已经销售的劣质农药,并设定了期限,以督促当事人迅速收回已经销售的农药,本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也尽量将当事人收回劣质农药的时间延长至案件核实完毕之时。2011年11月8日,本机关案件核实工作全部完成,根据当事人申请,本机关对当事人收回的劣质农药进行勘验,核定数量为XXX件,并依法进行了登记保存。对于后续退回的农药,本机关不予认定,对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认定为135078.60元。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有关使用范围和用法、用量等内容”等有关规定,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标称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登记证号为XXX生产批号为XXX和XXX的劣质农药“XXX”XXX件;

2、没收违法所得135078.60元;

3、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270157.20元。罚没款合计405235.8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武汉市农业银行大东门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或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处罚决定书 第三篇_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X烟专罚〔XXXX〕XX号

当事人:陈XX

性别:男

年龄:XX岁

身份证号:32070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32070XXXXXXX

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

字号:XXXXXXXXXX

经营地址:XXX市XXX县XX路1号门面

委托代理人:无

案件来源:X年X月X日,我局在位于XXX市XX县XX路1号门面,当事人的经营场所(XX超市)内,查获下列卷烟:84`S南京(精品)5条、84`S南京(红)5条,合计10条,案值人民币1550元(市场中间价)。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证号为32070XXXXXXX。因上述卷烟均有明显假冒特征,其行为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本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于同日立案调查,对上述卷烟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存放于XXX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库,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XXXX年X月X日,我局对当事人下发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告知其被登记保存物品已抽样送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

违法事实:经过审理查明,上述卷烟均系当事人从上门推销卷烟的男烟贩处购进并全部放在经营场所销售。具体情况如下:84`S南京(精品)5条(进价150元/条,售价200元/条)、84`S南京(红)5条(进价60元/条,售价110元/条)。因均未售出即被我局查获,无违法所得,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违法销售总额为人民币1550元。 上述卷烟经检测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均属非法生产卷烟,该检测结果已告知当事人。

证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程序部分。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陈XX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的程序合法。

1.X烟专处立[XXXX]XX号《立案报告表》,书证,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立案批准程序;

2.《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书证,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程序;

3.X烟专存处[XXXX]XX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书证,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在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进行了处理;

4.X烟专检告[XXXX]XX号《卷烟鉴定结果告知书》,书证,证明按照法定程序告知了当事人鉴定结果以及申请复检的途径和期限;

5.X烟专处终[XXXX]XX号《调查终结报告》,书证,证明按照自立案之日起30内调查取证终结。

(二)事实部分。证明当事人陈XX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的时间、数量、销售总额等。

1.XXXX年X月X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笔录,证明当事

人在现场销售有明显假冒特征卷烟的事实;【处罚决定书】

2.XXXX年X月X日对当事人所作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书证,证明对当事人的涉案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履行了告知义务和告知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的具体状况;

3.XXXX年X月X日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书证,证明当事人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及特征确认无误;

4.XXXX年X月X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照片4张(店面、涉案卷烟、价格标签等),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状态、涉案卷烟及销售价格等情况;

5.鉴别检验抽样单1份,书证,证明抽样产品名称、抽样日期、抽样数量和抽样基数,符合抽样的标准和程序;

6.鉴别检验委托书1份,书证,证明受委托的检测单位为具有资质的合法的检测单位;

7.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编号:XXXXXXXXX~0XX);鉴定结论,证明涉案卷烟的检测结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8.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书证;证明已依法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期限和相关权利义务;

9.当事人陈XX的身份证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本案身份;

10.对当事人陈XX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陈述,证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11.工商营业执照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1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处罚决定书】

13.从当事人经营场所提取的卷烟价格标价签2张,书证,证明当事人对外销售涉案卷烟的销售价格;

14.卷烟零售户诚信经营承诺书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明知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为违法行为。

本局已于X年X月X日向当事人陈XX全部出示并制作证据质证笔录,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取证情况无异议。以上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XXXX年X月X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烟专处告[XXXX]XX号),并于X月X日收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我局于X月X日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申辩其自己也是受害者,并不知道其销售的卷烟为非法生产的卷烟,要求对其减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进行了复核,认为当事人作为卷烟经营者,应当从其购进的卷烟价格上辨明其购进的卷烟为非法生产的卷烟,当事人对此应该是明知。我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不具备减轻处罚的条件。

违法依据和定性:本局认为,作为卷烟经营户,应该自觉遵守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XXX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销售总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书】

2、公开销毁上述非法生产卷烟,即84`S南京(精品)5条、84`S南京(红)5条;

3、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5%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佰捌拾柒元伍角(¥387.50)。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到中国XX银行XXX分行营业部(XXX罚没收入专户,账号:XXXXXXXXXXX,开户行:XXXX,地址:XXX县XX路XX号)缴纳上述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X烟草专卖局或XX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十五日内直接向XXX市X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XXXX年X月X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处罚决定书 第四篇_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本

全市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现场会

(2008年6月27日星期五上午)

议 程

一、先进单位经验交流:

【处罚决定书】

1、市药监局政策法规处蒋永兆同志作经验介绍;

2、市政公用局政策法规处汪广丰同志作经验介绍; 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处徐勤同志作经验介绍。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姚蕾同志作经验汇报。

与会人员观看先行单位说理式文书案卷。

三、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强调文书制作要点。吴涛同志讲解推行说理式文书注意的事项。

四、领导讲话:

1、市质监局陈锁良副局长作进一步做好质监系统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的讲话。【处罚决定书】

2、市政府法制办俞荣华副主任作全市推行说理式文书动员讲话。

文件资料

注意保存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宁府法[2008]17号

关于印发《全市推行说理式

行政执法文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南京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8—2012年)》的部署,现将《全市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全市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改善行政执法形象,根据《南京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8—2012年)》的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行政执法机关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请各相关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一、指导思想

全市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首先以行政处罚文书为起点,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为原则,以提高行政处罚文书的合法性、合理性、逻辑性和完整性为目的,通过增强行政处罚文书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力争通过两到三年的努力,使全市行政处罚文书基本达到说理式要求;同时,在总结行政处罚说理式文书的基础上,逐步在行政许可等其他行政执法领域推进说理式文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说服力和公信力,从而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以理服人、以法育人的执法理念。

二、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的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最重要的执法文书,也是最终对管理相对人产生一定影响的法律文书。因此,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的重点。全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符合说理式文书要求,特别是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或者作出从重、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都必须使用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一阶段时间的努力逐步拓展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等处罚文书中。

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标题、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正文。包括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等内容。

1. 事实:

(1)案件事实的表述要完整准确。案件事实就是案件发生时的一切真实情况,包括:案件来源、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和结果等要素。相关单位和个人,涉案违法物品标示生产厂家、生产批号、购进渠道、数量、货值、违法所得、剩余物品数量和价值、违法行为定性及相应的违法后果等内容应写全。叙述一般应当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的反映案情,并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对影响自由裁量的从重或者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等情形,执法人员也应当写明。另外,在叙述事实时不应加任何主观的评论性语言。

(2)证据的列举。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于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要求明确、具体,全面列举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认定的每个违法事实要素都要有证据支撑以及证据分析过程,证据列举方式既可以在叙述事实过程中同时分析列举,也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后单独列举分析。

(3)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情况。对是否采纳当事人所提出观点的理由应详尽说明。应当表述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告知时间、形式,当事人有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述意见的,应描述当事人的申辩要求和理由依据,并将复核以及采纳与否的情况和理由在本文书中予以说明。当事人在听证中对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证据程序等提出的相关质疑及其证据也应当按上述要求描述。尤其是不采纳的理由要援引法律法规,并进行必要的法理分析以说清、说透。

2.理由和依据:

(1)法律适用的理由应全面表述。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处罚的法律依据,应当结合具体个案事实,对具体适用某一法律条款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进行解释,必要时要对法律条款进行法理解释。

(2)引用法律条款要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并且应当根据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适用到最底一层。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规范合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阐述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理由,包括依法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

3.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表述清楚,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客观性和可执行性。罚款除书阿拉伯数字外,应同时采用汉字表述。

第三部分:尾部。主要是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同时表述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时要写明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的具体名称(地址),复议、诉讼的期限,写明制作日期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公章。

三、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的工作步骤

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是我市行政执法机制和理念的具体体现,工作标准要求高、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为确保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抓出成效,我市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试点阶段

2008年上半年,先行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八个部门和玄武区、溧水县两个区县试点。下半年举办全市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推进会(含培训),具体部署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工作。

(二)全面推进阶段

从7月份开始,全市各单位可按照要求,结合实际进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启动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对报备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将增加是否采用说理式处罚决定书的审查内容。市政府法制办将结合案卷评查评选优秀执法文书编印成册,作为南京市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下发全市各行政执法单位,并组织部分单位在第三季度全市组织召开的行政执法规范建设经验交流大会上发言,以全面推广我市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工作。

(三)检查阶段

市政府法制办将通过行政执法检查和依法行政考核,对行政处罚说理式文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国家和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有关行业或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说理式文书要求高于本市的从其规定。本市有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先行实施行政处罚说理式告知文书、立案文书等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各区县行政执法机关推进行政处罚说理式决定书工作应当不迟于2009年底到位。对行政各单位在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经验和做法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联系。

四、工作要求

(一)解放思想,提高认识

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的一项有效举措,是消除执法机关与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有效缓解行政争议,全面衡量办案质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升行政执法机关形象的有效途径。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执法文书说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作为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精心组织,稳步推进

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的推行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协调到位,确保推行工作顺利实施。在推行中要针对执法人员可能会出现的认识不一、畏难甚至抵触情绪,处理好人员素质和要求的关系、案件查办和规范的关系。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指导,通过示范引路,加强督查和业务考核,强化执法人员的责任心,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在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的过程中,各单位可由点到面、由易到难,逐步推进,力求通过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促进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的整体提高。

(三)统筹兼顾,规范执法

要以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为切入点,切实增强执法办案的透明度,提高办案质量,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的作风建设。要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规范化的标准体系,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工作。要把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将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的推行作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着力提高整个行政执法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四)把握重点,注重实效

要针对目前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中存在的内容过于简略的问题,改进事实和证据部分的论述方法,强化说理论证。针对个案具体情况,要做到繁简适当,说理方式多样化,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清楚的一般程序案件,可以简明扼要的说理;对案情复杂,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争议较大的案件,要充分说理,真正做到公平、公正。

处罚决定书 第五篇_交通行政 处罚决定书模板

交 通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路政超限处罚字( )第 号

当事人::

地 址::

当事人驾驶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一案,经依法审理,现查明: 当事人于的车辆,擅自在 线公路上超限行驶。经检测,车货总重吨,(车货总长米,总宽米)超重 吨(超长 米,超宽 米,超高 米)。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局认为,当事人驾驶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二十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第八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三十一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卸去超限货物 吨,缴纳公路赔(补)偿费 元罚款。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交通局或 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年 月 日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处罚决定书 第六篇_处罚决定书模板

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样式

仙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工商处字(╳╳╳╳)第╳╳号

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按

出生年、月、日表述)、民族、籍贯、文化程度、住址(住所地和经

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邮编和联系电话等

内容;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在按上述自然人表述的基础上根据俱

体案情增加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执照有效期、注册号等

内容;当事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包括名称、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住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方式、

成立日期、注册号、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案件来源)╳╳╳╳年╳╳月╳╳ 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

发现 ╳╳╳╳╳╳╳╳╳╳╳╳╳╳╳╳,涉嫌╳╳╳╳╳╳╳╳

╳╳╳╳╳╳╳╳,于╳╳╳╳年╳╳月╳╳日立案调查。(一般根【处罚决定书】

据案件发生的过程写,写到立案止)

(违法事实)经查明, ╳╳╳╳╳╳╳╳╳╳╳╳╳╳╳╳╳╳

╳╳。(表述应完整准确,包括何时、何地、从事何类违法活动,行

为的具体表现,涉案标的物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等;同时,对于当

事人的主观意图、所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社会后果作出客观表述)

(证据列举)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证明╳╳╳╳╳╳╳╳╳╳╳╳╳╳╳╳。

证据二:╳╳╳╳╳╳╳╳╳╳╳╳╳╳╳╳╳╳╳╳,证明╳╳╳╳╳╳╳╳╳╳╳╳╳╳╳╳。

(执法程序)╳╳╳╳年╳╳月╳╳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仙工商听告字(╳╳╳╳)╳╳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一般告知的用一般告知号等),当事人╳╳╳╳年╳╳月╳╳ 日向本局提出了听证要求(陈述、申辩)。

╳╳╳╳年╳╳月╳╳ 日本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当事人辩称:

一、╳╳╳╳╳╳╳╳╳╳╳╳╳╳╳╳╳╳╳╳。

二、╳╳╳╳╳╳╳╳╳╳╳╳╳╳╳╳╳╳╳╳。

(当事人没有提出听证(陈述、申辩)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法律适用和定性)本局认为: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具体禁则条文),已构成╳╳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自由裁量的情节、理由),可以(应当)╳╳╳╳╳╳╳╳╳╳╳╳╳╳╳╳╳╳╳╳。

(处罚决定)根据╳╳╳╳╳╳╳╳╳╳╳╳╳╳╳╳╳╳╳╳

(具体罚则条文),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

二、╳╳╳╳╳╳╳╳╳╳╳╳╳╳╳╳╳╳╳╳。

(履行方式)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帐户:╳╳╳╳╳╳╳╳,帐号:╳╳╳╳╳╳╳╳)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根据具体规定)内向╳╳╳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应根据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法规规定,分别表述不同期限)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仙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年╳╳月╳╳ 日

处罚决定书 第七篇_处罚决定书

处 罚 决 定 书

根据月日召开(项目管理处罚办法)的决定。

点分项目管理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你施工班组未按 施工

工艺流程进行施工, 进行项目管理人员口头提醒警告未果,现经项目部讨论决定:为加强项目工程安全质量生产规定管理决定对你班组处以(人民币) 元的经济处罚,望所有班组引以为戒。

班组负责人:

项目管理人员:

年 月 日

处罚决定书

http://m.gbppp.com/jd/418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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