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亮点解读

时间:2018-12-02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第一篇:新预算法亮点解读

2014年新预算法修改的亮点及意义

亮点一: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新预算法一大亮点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亮点二:避免“过头税”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

新预算法旨将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同时,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或短收问题,允许增列赤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弥补等。这些规定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助于避免收“过头税”等行为,增强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亮点三: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减少“跑部钱进”

新预算法重点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

亮点四:“预算公开”入法从源头防治腐败

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是预算法修改的重要进步,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而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按功能分类能明确反映政府职能活动,按经济分类则明确反映。

亮点五:严格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

“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第35条和第94条,从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做了规定,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等问题。

亮点六:“勤俭节约”入法违纪铁腕追责

新预算法重新梳理了违法违纪情形,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 意义: 修订预算法意在——使政府由管理主体变为管理对象,用法律约束行政权力,让人民监督政府花钱。

第二篇:新预算法亮点解读

2015年会计继续教育-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

单项选择题

财政部应当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的时间为 (第四季度)。 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时间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20天内)。

国务院财政部门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的具体时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45前)。

既是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又对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的是(本部门和本单位)。

将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提交给全国人大主席团的是(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将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提交给全国人大主席团的是(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属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的是(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从纵向来看,我国的预算体系划分为(五级)。 下列各下中,以税收为主要预算收入的预算账本是 (一般公共预算)。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1994年预算法局限性的是(预算透明度高)。

下列各项中,居于我国财政体系核心地位的是(国家预算)。

下列各项中,说法错误的是(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下列各项中,新预算法实行的起始时间是(2015年1月1日)。

【新预算法亮点解读】

下列各项中,新预算法为了强化法律责任,对编制预算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的规定是(追究行政责任)。

下列各项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是(政府性基经预算)。 下列各项中,在新预算法中匡正的立法宗旨是(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下列属于预算部门应该公开的内容包括(部门预算调整报告及报表)。

新预算法最终出台经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次数为(四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的支出不包括(按照本年度的计划,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支出 )。

判断题 (共1题)

财政部门支配本级国库库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正确)

从新预算法的整体构架来看,不能把预算法单一的划分为实体法或程序法,因为预算法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 两方面。(正确)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以为下属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错误)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市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县也应当设立国库。(错误)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可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3%-5%设置预备费。各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错误)

各级预算调整方案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正确)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只责令其改正即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追究行政责任。(错误)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只责令其改正即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追究行政责任。(错误)

各征收单位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法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正确)

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正确)

国家预算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所以国家预算是国家的事情,与公民没有关系。(错误)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款,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项。(错误)

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正确)

新预算法相较于1994年预算法,会大大提高国家预决算的公开透明度,将成为“阳光预算、阳光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保障。(正确)

新预算法在1994年预算法的基础上,取得了很大进步,更加科学严谨。 (正确)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不需要衔接。(错误)

在1994年预算法中有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规定,一直以来因为预算编制的局限性才没有实际实行。 (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我国经济领域内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可以称之为“经济宪法”。 (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我国经济领域内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可以称之为“经济宪法”。 (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我国经济领域内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可以称之为“经济宪法”。 (正确)

第三篇:新预算法亮点解读

新《预算法》亮点点击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日前完成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结合条文点出了新《预算法》的六大亮点。

亮点一:接受人民监督

新《预算法》一大亮点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收入是全口径的,不仅包括税收和收费,还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也要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亮点二:避免“过头税”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重点是收支平衡,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

新《预算法》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助于避免收“过头税”等行为,增强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亮点三:减少“跑部钱进”

新《预算法》重点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如强调要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国务院规定上下级政府应共同承担事项外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等,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

亮点四:从源头防治腐败

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做出说明,并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是预算法修改的重要进步,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亮点五:防范债务风险

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虽总体可控,但大多数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从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做了规定,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等问题。

亮点六:“勤俭节约”入法

针对现实中的奢侈浪费问题,新《预算法》对于厉行节约、硬化支出预算约束做出严格规定。新《预算法》重新梳理了违法违纪情形,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摘自新华网)(责编:李静)

第四篇:新预算法亮点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有哪些亮点?

答:1、立法宗旨得到突破。新《预算法》提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宗旨,对比原预算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的立法宗旨,突显了预算法从管理法向控权法的转变。建立规范和制衡政府收支行为的法治型预算制度,表明新预算法更强调约束政府预算行为的手段,其功能就在于控制、约束政府的预算权,监督政府如何“花钱”,“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实现国家分配公共资源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而完成“帮政府管钱袋子”到“管好政府钱袋子”的转变。

2、细化预算编制。一方面,预算编制的依据更全面,包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本年度收支预测。另一方面,政府收支科目更细化,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3、有限“开闸”地方举债。新预算法虽然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但同时又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这一规定为地方政府平衡预算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方面可使地方政府通过举债解决建设资金来源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降低地方政府利用各类融资平台举债所形成的债务风险。

4、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新预算法第五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这符合现代预算完整性原则的要求,实际上属于全口径的预算体系。当然,其中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不全是财政收入,主要是社会保险缴费和一般公共预算中转移进来的收入。

【新预算法亮点解读】

新预算法第十四条明确要求,经人大批准或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这既是现代预算管理的要求,也是对纳税人和社会大众关切的回应,更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之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精神的落实。

5、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第十六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是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同时,要求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这些规定是本次预算法新增的内容,对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均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新预算法亮点解读】

6、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一方面分条列出了审查的内容,另一方面,对审查报告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7、明确审查预算、决算的重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并对审查内容逐条进行明确。

8、发挥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新预算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同时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第五篇:新预算法亮点解读

文献3:新预算法的十大亮点

新预算法的十大亮点 新修改的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 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社会各界的关切,在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预决算原则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十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

在预算法修改过程中,一直存在着“管理法”与“控权法”两种思路的交锋。争论的实质,其实是对预算法根本价值、法律定位和作用的不同认识。 最初两稿,无论一审稿还是二审稿,立法宗旨都保留原法规定不变,继续强调预算法的行政管理功能,很多条文修改主要也是对政府预算管理细节进行调整。在修改后期,主张预算法要规范和控制政府权力的意见也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三审稿、四审稿增加许多有关控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预算管理、加强人大对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的内容。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亮点解读】

新修改的预算法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 明确预算法的本质。新修改的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分配好监督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从管理监督的主体,同时也转变为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这是一个重大变化。

2. 确立现代公共财政理念。新修改的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在财政功能上明确预算法的定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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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定预算改革目标。新修改的预算法增加“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规定,增强预算完整性、透明度。

4. 拓展预算法调整范围。新修改的预算法第2 条增加规定,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新修改的预算法对立法宗旨进行了几乎全新的修改,增加了调整范围的规定,成为修改预算法的指导思想,极大地提高了新法的定位和作用。

(二)厘清预决算原则

原法第3 条规定,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新修改的预算法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1. 统筹兼顾。新修改的预算法第37条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

2. 勤俭节约。新修改的预算法删除原法“厉行节约”“勤俭建国”规定,统一为“勤俭节约”原则。在预算编制环节,第35 条增加规定,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在预算执行环节,第57 条增加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虚假列支”。

3. 量力而行。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重点支出一般不同财政收支增幅挂钩的要求,新修改的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审查和执行中涉及法定支出的规定,同时强调在统筹兼顾的原则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新预算法亮点解读】

4. 讲求绩效。新修改的预算法第49条将“提高预算绩效”列入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结果报告的内容。第57 条补充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5. 收支平衡。新修改的预算法第35条补充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增加“统筹兼顾”“讲求绩效”原则,并将“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统一为“勤俭节约”原则,同时赋予“量力而行”“收支平衡”原则以新的内涵,使这些原则成为贯穿新法始终的红线和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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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充实全口径预决算体系

新修改的预算法第5 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从横向明确了四位一体的公共预算,分别对其概念、范围和编制原则、相互之间的衔接关系做出规范。

1. 取消预算外资金。新修改的预算法第4 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13 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这实际上确立了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

2. 功能定位。新修改的预算法第6条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第9 条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第10 条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做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第11 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3. 编制原则。新修改的预算法第6条规定,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第7 条规定,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第9 条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第10 条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第11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4. 相互关系。新修改的预算法第5条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什么、怎么编、如何衔接,为完善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奠定了法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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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原法第28 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实际上,这些年来地方政府还是采取多种方式举债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

如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在预算法修改过程中经历了“否定之否定”。一审稿允许发债,二审稿否定一审稿,三审稿又否定二审稿,四审稿在三审稿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从紧规范,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同时从6 个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内容主要集中在第14、34、35、48 条。

1. 限制举债主体。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 控制举债规模。省级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

3. 明确举债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4. 限定债务资金用途。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 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

6. 严格控制债务风险。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无疑是预算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改的预算法疏堵结合,开了前门,堵了后门,修了围墙,对地方政府举债作出了具体规定,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五)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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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新修改的预算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比较系统的规范。内容主要集中在第16、38 条。

1. 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2. 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3. 一般性转移支付。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

4. 专项转移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

5. 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六)建立预决算公开透明制度【新预算法亮点解读】

原法对预决算公开透明制度没有规定。近年来各地在推进预决算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和扩大这一改革成果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新修改的预算法对预决算公开透明做出了比较全面、明确、具体的规定。内容主要集中在第14、22、8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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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新预算法亮点解读

刘小川:新预算法的五大创新性亮点

刘小川:新预算法的五大创新性亮点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4日 05:39 作者:刘小川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标志着一部崭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将在2015年1月1日正式面世并付诸实施。笔者认为,新老预算法比较,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必然会对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实施以及提升国家依法治理水平起到法律支撑与保障作用。

新预算法的第一个亮点是:不仅首次将政府预算信息的公开与透明纳入其中,而且在不同的相关条款中多次提及。

新预算法开章即总则第一条就提出要“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对于人大批准的各级政府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等报告,以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新预算法第十四条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社会公开。除此之外,有关财政的一些专项工作,例如政府采购情况、转移支付政策与执行等情况,新预算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也要求必须及时公开。

在预算监督方面,新预算法不仅要求严格审计,而且在其八十九条中专门提出对于针对有关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所作出的审计工作报告,也应当向社会公开。为保障预算信息的有效公开,新预算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将“对有关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因此,通过预算法来规范与推进有关政府预算的运行过程以及审查监督情况的公开,是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有效体现,充分表明我国预算管理民主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体现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内涵。

新预算法的第二个亮点是:首次提出预算绩效的概念,并将绩效的思维贯穿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以及预算审查的各个环节之中。

第一章总则中,将“讲求绩效”列入各级预算所要遵循的五原则之中;第四章预算编制中,将上年度预算支出绩效的评价结果作为各级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六章预算执行中,要求各级政府及预算部门与单位,必须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在有关预决算审查的章节中,明确要求人大负责审查年度预算如何提高绩效以及重点项目支出结果绩效的情况。可以预见,政府预算的编制、执行与审查将终结粗放管理阶段,从而进入以绩效论“英雄”的科学管理轨道。 新预算法的第三个亮点是:首次态度鲜明地提出“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这标志着所有政府财务行为均需纳入预算管理与监督的制度范畴。

其重大意义体现在:第一,有利于预算管理的完整性与规范性,通过整治政府预算的碎片化管理方式,进而清除预算外与体制外资金的滋生环境;第二,有

利于预算过程的社会监督,通过政府全部收支情况的公开透明,必将提高公众对政府预算过程的关注度,进而逐步形成良性的社会监督氛围;第三,有利于预防行政腐败,通过全口径预算管理的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完全置于“阳光”之下,使得腐败行为失去藏身之地。

新预算法的第四个亮点是:首次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系统性阐述,明确了构建转移支付制度框架的原则、目标、范围、形式、重点以及机制等要件。 按照我国实行分税制体制的客观要求,必须形成与此相对应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第十六条规定: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原则是“规范、公开、透明”,转移支付的制度目标是“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转移支付制度的覆盖范围为“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转移支付的运行机制为“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的定期评估机制、退出机制、准入机制以及资金配套机制”。除此之外,新预算法第三十八条对转移支付预算的编制做出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九条对政府转移支付的管理制定出相关审查与监督的规范,第九十九条还对有关违反转移支付制度的现象做出了具体的责任追究罚则。

预算法的第五个亮点是:首次较系统地勾勒出预算审查的体系框架,对审查体系、审查主体与审查内容做出了清晰规定,无疑将大大强化预决算审查的力度。 预算法的执行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政府预算审查制度是否健全有关。关于预算审查体系,新预算法第二、五、六、八各章的相关条款中,根据预算审查的功能定位,形成了人大审查、政府财政部门审查、审计部门审查以及公众审查为一体的全方位预算审查体系。

关于审查主体各自的定位,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人大代表会议负责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人大常委会负责预算调整方案审查,人大专门委员会负责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部门与单位决算及决算草案进行审核与审定,审计部分负责对各级政府决算进行审计,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有权在审查预算草案前提供相关意见。

除此之外,新预算法还从八个方面对预算审查的主要内容作出界定,使得预算审查的方向更加明确,有利于预算审查工作的有效推进。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教授)

新预算法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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