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品收购管理办法_废旧酒瓶收购管理办法

时间:2019-07-03    来源:生活常识    点击:

  江门市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出台【1】
  身带一杆秤,脚踩三轮车,手摇铃铛响……多少年来,穿街走巷的“收买佬”在方便市民生活、促进资源再生利用的同时,也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一些难题;有证或无证的“废品收购站”散布在市区各个角落,在卫生、消防、治安等方面带来的影响,已成为城市顽疾之一。
  江门市日前出台《江门市市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回收行业有望得到规范。
  不法“收买佬”销赃窝赃
  近日,市区又有一废品收购站负责人因销赃被依法刑事拘留。
  本月5日凌晨2时许,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巡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在市龙榜工业区伏击时,发现在该工业区的联友废品站门口有几个人形迹可疑,其中一男子驾驶摩托车鬼鬼祟祟地运了一袋沉重的物品向山边走去。
  民警推断该收购站涉嫌收购赃物,旋即对该废品站进行检查,搜出机械配件铜赃物约500公斤、铝制品及光纤电线等物品一批。
  该店经营者无法交代这些物品的来历,3名嫌疑人员随后交代了自9月份以来多次收购赃物的事实。
  实际上,近年来由于长期缺乏统一管理,江门的旧物回收行业的弊病逐渐显露出来:一是相当部分回收点设置在居民生活区,废旧物资堆积造成了居民生活区的二次环境污染,常有市民投诉回收点阻塞交通和产生难闻气味;二是有的回收点成为销赃、窝赃的“黑点”,有的“收买佬”还会顺手牵羊,当起贼来。
  据了解,过去江门市废旧物资回收是江门市供销合作联社的主营项目。
  1998年开始实行行业开放,统一由市场调节,只要符合工商部门有关领取营业执照的准入条件就可以经营。
  市场一放开,做这行的人蜂拥而至。
  据统计,目前市区经工商部门登记发放牌照的废旧物资回收点就有400多家。
  同时,还有相当一部分是未经工商登记的非法经营户。
  “收买佬”遭遇诚信危机
  “现在大街小巷那么多三轮车收旧物,其中有人以此为幌子,踩点盗窃。
  ”家住西区的市民李先生说,其在一楼的办公点以前大门敞开,整天有“收买佬”经过。
  有一次大厅换灯泡搬来一把铝梯,用后暂时放在大厅,结果大白天就有收买佬走进来搬梯子,所幸被人撞见了。
  “有些‘收买佬’整天留意着什么东西能卖钱,趁人不备偷走。
  ”李先生说,此后大厅拉上铁门,工作人员集中从另一边小门进出,“收买佬”也极少到这边徘徊了。
  除了顺手牵羊的伎俩,“收买佬”的秤很多也存在短斤少两现象,这让不少市民反感。
  一个来自河南的“收买佬”老陈经常在记者住所附近收废品,在跟记者收酒瓶饮料罐时他就坦诚地说,确实有些废品收购站昧着良心赚黑钱,电缆线、路牌、沙井盖等来源不明的物资照收,但事实上,废品收购这一行里大多数人循规蹈矩。
  现在生意不好做,有些人就铤而走险,他每天上午8时就要骑上三轮车到处跑,晚上7时多左右,把一天的收获转卖给废品收购站,一天八九小时下来,也就赚30多元钱。
  老陈告诉记者,在江门从事这一行业的大多是外来农民工,自己由于年纪大,找不到合适的工作,相比之下,“收废品是脏是累,但辛苦一点可以赚到养家的钱”。
  确定经贸部门是废品回收行业行政主管
  按照刚出台的《江门市市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以后像老陈这样收废品的人也要登记工商执照了。
  虽然最终实施细则未定,但废旧物资回收点将全部撤出居民生活区,按规划集中经营;而“收买佬”很可能参照开平的做法,穿统一规定的服装,在规定的时间内才能到居民生活区收买废旧物品。
  2005年底,江门市规划局开始对废旧物资回收集中点进行了规划,并选取了远离居民生活区的点。
  经过各方协商后,由对这一行业的管理有一定经验的江门市供销合作联社负责规范管理,并无太大异议。
  在最新出台的办法中,经贸部门是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行业实施行业指导,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供销社是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规范物资回收经营网点布局,牵头组织成立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推行行业自律。
  记者从江门市供销合作联社了解到,目前该社与市经贸局经过多次磋商后,制订了一个初步的实施方案,准备用一年的时间来宣传发动、检查整顿,使废旧物资回收走上规范管理的轨道。
  根据管理办法,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体经营者禁止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业务;从事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须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经贸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从事金属经营者还须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发生变更时,30日内向经贸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违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回收利用他人啤酒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
  蚌埠某啤酒生产公司将自己生产的啤酒装进回收的青岛啤酒瓶内,该啤酒瓶的瓶颈及面贴均为“雪润之花ctv啤酒”,但在瓶颈下方处刻有“青岛啤酒”及“tsingtao”字样,而“青岛啤酒”及“tsingtao”系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合法取得的注册商标。
  【分歧】
  对于该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理由是虽然啤酒瓶可以回收利用,但这转移的仅仅是啤酒瓶所有权,对于啤酒瓶瓶颈下方其他公司取得的合法注册商标字样并未一并转移,故使用回收来啤酒瓶的公司应采取一定方式将其他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进行遮掩,以避免产生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该案中蚌埠某啤酒公司并未对瓶颈下方刻有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进行必要的处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应认定为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侵犯商标专有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为,一方面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啤酒瓶gb4544-1996强制性标准》、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对啤酒瓶回收利用相关规定,啤酒瓶回收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限内,只要啤酒瓶符合质量要求,仍可以回收利用,故这种回收啤酒瓶的做法也是符合行业惯例的。
  同时,回收利用啤酒瓶节约生产成本,亦符合资源再利用避免浪费的政策。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误导公众,只有能够产生误导公众的效果,才能认定为侵犯商标专有权。
  该案中,蚌埠某啤酒公司已经做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在瓶颈处以及瓶面贴中均是使用“雪润之花ctv啤酒”字样,不会使公众对该啤酒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等影响选购因素产生误导。
  另外,回收利用的青岛啤酒啤酒瓶仅仅是利用它的容器的功能,已经丧失了作为商标使用的功能。
  再者,从经济学上分析,国家允许回收利用啤酒瓶的目的是降低生产成本,实现资源的再利用,杜绝浪费。
  如果刻意要求回收者必须除去或遮掩青岛啤酒瓶颈下方的刻有“青岛啤酒”及“tsingtao”字样,生产者仰或不去回收利用他人啤酒瓶自己生产啤酒瓶,仰或花费大量金钱去除去或遮掩,这必然增加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不符合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只要回收利用者做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回收利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效果,基于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对此种行为不宜认定为商标侵权。

废旧物品收购管理办法_废旧酒瓶收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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