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补贴发放细则2017|2017乡镇补贴发放办法

时间:2019-07-30    来源:学生随笔    点击:

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包括对实际服务设施的补偿及纯津贴。
  2017乡镇补贴发放办法【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乡镇工作补贴的水平不低于人均200元,补贴标准可根据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素适当区别,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三、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
  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四、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地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按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对工资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乡镇是否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六、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5年3月26日
  2017乡镇补贴发放办法【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5〕34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及经县(区、市,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直属部门批准派驻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乡镇工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乡镇工作补贴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
  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三、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6月12日
  2017乡镇补贴发放办法【3】
  湖南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办事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含上级政府派驻乡镇机构6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
  二、乡镇工作补贴的月标准为,乡镇工作时间不满10年200元,满10年不满15年260元,满15年不满20年320元,满20年不满25年380元,满25年不满30年440元,满30年500元。
  对少部分条件特别艰苦的偏远乡镇,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核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100元。
  三、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
  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脱产参加学历教育、借调等离开乡镇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的时间,不发放乡镇工作补贴。
  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四、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省财政将乡镇工作补贴支出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范围,因乡镇工作补贴增支形成的县级财力缺口,作为测算县级收支缺口的因素,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
  五、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制度,是落实中央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有利于稳定基层工作队伍,鼓励人员向基层流动。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政策落实到位。
  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七、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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