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股份制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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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股份制公司章程(一):2015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模板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位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设立方式

第六条 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

第五章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 万股

第八条 公司股份每股金额: 元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

第十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决议。

第六章 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七章 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有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八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履行职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2015股份制公司章程(二):2015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2015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1篇: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注: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意不要将货币写成“现金”、将实物写成“设备”、将知识产权写成“专有技术”、“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如果股东的出资方式在两种以上,应分别列出以每种方式出资的数额及总的出资额。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应与验资证明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股东名录部分相一致。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分期出资,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如果股东选择分期出资,在此条款中应明确分期出资的具体时间和出资额。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股东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缴资次数超过三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

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转让出资额;

(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九)公司终止后,依法应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七章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于每年二月份(注:由股东也可确定其他时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股东也可确定其他通知时间。)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章程也可以规定股东会会议表决权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采用按照出资比例的方式。)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

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四十二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

如果股东约定,股东会决议都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那么就相应将第四十四条改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将第二十三条改为“股东会会议应对所

2015股份制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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