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充抵

时间:2017-05-07    来源:合同范本    点击:

房屋租赁合同充抵(一):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间数。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 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按(季)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六个月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3.供暖费; 4.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 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及押金。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中介执一份备案。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__年___月___日 __年___月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充抵(二):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张予菲

承租方(乙方):泰富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居间方(丙方):湖南中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金地社区分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确认本合同包括正式房地产租赁合同关系和居间合同关系,并一致同意以下条款:

一、 出租房屋情况

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583号金地华园9栋

1513房(实际门牌号为B单元1506), 面积为 120.97 平方米,内部设施详见房屋交接单。

2. 该房屋的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

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房屋交接

单》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

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 租赁用途

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 居住 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

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

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 房屋租期共 12 个月,自 2016 年 11 月 5 日起至 2017 年 11 月 4

日止。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2016 年 11 月 5 日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

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十五天前,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甲方在收到乙

方书面要求之日起十五天内答复乙方是否同意续租。同意续租的,双方重新

签订租赁合同,甲方有权对房租合同金等条款进行调整。

四、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月租金为 2500 元(大写: 贰仟伍佰 元)。

2.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金每 3 个月交一次,即每3个 月1 日,每次

支付金额为7500 元(大写: 柒仟伍佰元,不含税)。

【房屋租赁合同充抵】

五、 保证金

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

保证金人民币 2500 元(大写:贰仟伍佰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

方开具收款凭证。

2. 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在租房验收通过后的十五天内将保证金归还乙方,保

证金不计利息。如乙方未付清租金及其他费用以及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

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本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3. 合同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将保证金充当租金或其他费用。

4. 乙方不得将保证金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或将保证金移作任何形式的担保。

六、 房屋使用条件及要求维修责任

1. 租赁期间,乙方应妥善使用该房屋及有关设施,如故意或过失损毁,应负责

修缮和恢复原状或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所需费用自行承担;如系正常使用

造成损坏,则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时组织维修,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房屋租赁合同充抵】

2.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甲方对于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2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

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七、房屋返还时状态

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租赁期限满,乙方须距租赁期满前7天书面通知

甲方并在租期内办理退租手续,以便如期退还该租房。如乙方逾期归还,

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10%的违约金,并且支付其他发生的

费用。若甲方还蒙受其他损失,也须由乙方赔偿。

2. 除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外(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乙方返还该房屋时应恢

复原状。

3. 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

承担责任:

1) 该房屋占领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 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3)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户屋拆迁许可范围内的;

4) 该房屋毁损、灭损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30%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

差额部分:

1) 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7日内仍未交付的;

2)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

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3)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4) 因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

屋的;

5) 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1月的;

十、甲方的违约责任

1. 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的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15日内进行修复,逾

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2.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

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其损失。

3. 在租赁期限内,非乙方原因,甲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若有违反,甲方

除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外,若乙方还有其他损失的,

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十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

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全部、部分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损

失。

2.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租赁日开始前,由于乙方的原因无法履行本合同,乙方

须向甲方支付三十天租金额的违约金(亦可用保证金充抵)。

3.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

并没收保证金,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调换使用

或做其他担保的;

(2)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3) 累计拖欠租金30天以上的;

十二、中介服务费收取

鉴于丙方已促成租赁合同的成立,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须向丙方支

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 1250 元整,乙方须向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 1250元整。若本合同出现被解除、未履行、租赁双方违约等情形,均不影

响丙方收取上述中介服务费。

十二、其他条款

1. 本合同未尽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

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

格部分填写的文字和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

的,双方同意通过依法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得以解决。

3.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 水表初始数据:主卫40吨,次卫249吨 ,电表初始数据: 115.6度 。

5. 备注(备注条款内容与前述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注条款为准):

丙方:湖南中环地产有限公司

业务经理: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充抵(三):2016房屋租赁合同(草稿)

房屋租赁合同(草稿)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出租方将 ,按现有条件租赁给承租方。

第一条:租期为四年, 年 月 日起至201 8年 9 月20 日止。第一年租金为陆万元整(60000.00元);第二年租金为捌万元整(80000.00元);第三年租金为壹拾万元整 (100000.00元);第四年租金为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此租金为不含税价,开具租金发票的相关税金(如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方首年租金于签定合同之日时支付,其他年次租金于合同期内每年的9月15日之前支付,因北京铁路局整体租用主楼作为出租方能出租给承租方的先决条件因素,故租期四年内如北京铁路局不再整体租用主楼,本合同自动解除,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到时能否继续租用、租金具体金额等情况可另行签订合同,租金随行就市双方另行协商。

第二条:承租方租赁房屋用途为 ,如改为他用,应事先书面告知出租方。

第三条:承租方经营期间的水、电费按表据实查收。每年度的取暖费按实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取暖费6.97元,取暖期为5个月

计算,乙方于取暖期开始前向甲方支付年度取暖费。其他经营性费用承租方自负。

第四条:承租方承租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各项规章、制度条例等,合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影响出租方的正常经营秩序及社会形象。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条:合同到期承租方如续租应提前30天告知出租方。合同到期后承租方如续租,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承租期间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剩余租金不退,出租方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除退还剩余租金。

第六条:房屋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承租方损毁、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承租期间如楼体、东平房改造、拆迁等原因,可按日计算租金,剩下租金如数退还给承租方,承租方无条件退租。合同自行解除,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承租方必须对承租经营范围和项目的安全、卫生负全责。在经营期间,承租期间人员不允许出入南侧正门,出入均走北侧门。由于承租方经营管理不善,发生打架、斗殴、财产被盗、失火或因酗酒过度造成人身伤害等事故,责任由承租方自负。

第八条: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的各种税费,政府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排污费、卫生费及经过双方认可的其他属承租方的经营费用由承租方自负。卫生防疫等有关手续由承租方办理。

第九条:承租方承租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名义对外签订购销合同或赊欠货款。承租方在承租期内对设备设施的资产投资,产权归承租方所有。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本合同一式二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草稿) [篇2]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因工程施工需要,需租用乙方房屋用作 居住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

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地点、数量、范围: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 2016 年 4 月 4 日至 2016 年 8 月 4 日。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

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

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二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及方式

租金为每月1800元(壹仟捌百元),租期4个月,共计

7200元(柒仟贰佰元),租金一次性付清。 注:水电费不包含在租金内。

第三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月认真检查、

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

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承担的修缮

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四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

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

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

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

房屋的,负责赔偿 1000 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

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

金;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六条 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

互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向甲方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出租期间乙方在所租房间内发生的

房屋租赁合同充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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