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时间:2017-09-22    来源:实习报告    点击:

2016年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第一篇_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正式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工作,确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有效地开展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公共卫生措施,在总结分析近几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该规范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卫生应急办公室。

联系人:袁伯华 张彦平 联系电话:010-68792633 传真:010-68792646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管理,保障信息报告系统规范有效运行,及时准确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快速有效地处置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专业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和管理。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制定本规范。

二、基本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人员对本规范规定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和分级。具体分级标准详见《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的技术管理,网络系统维护,网络人员的指导、培训。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相关领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报告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负责收集、核实、分析辖区内来源于其他渠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四、报告范围与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其报告标准不完全等同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传染病

1、鼠疫:发现1 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 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 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 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1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 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风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 例及以上死亡。

12、登革热:1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 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6、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17、血吸虫病: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

钉螺。

18、流感: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9、流行性腮腺炎: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0、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 例及以上。

21、猩红热: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22、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3、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 感染。

24、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5、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

2016年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第二篇_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

工作规范(试行)

目录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版)

为进一步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管理,保障信息报告系统规范有效运行,及时准确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快速有效地处置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专业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和管理。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制定本规范。

二、基本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人员对本规范规定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和分级。具体分级标准详见《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的技术管理,网络系统维护,网络人员的指导、培训。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相关领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报告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负责收集、核实、分析辖区内来源于其他渠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四、报告范围与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其报告标准不完全等同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传染病

1、鼠疫:发现1 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 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 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 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1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 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风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 例及以上死亡。

12、登革热:1 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 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热: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高发地区10 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1 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 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6、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 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2 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2016年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17、血吸虫病: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 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 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 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8、流感: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 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9、流行性腮腺炎: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 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0、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 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 例及以上。

21、猩红热: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22、水痘: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 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3、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 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 感染。

24、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 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5、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三)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 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 人及以上的。

(四)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 例及以上的事件。

(五)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 例及以上。

(六)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 例及以上。

(七)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八)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 例及以上;或死亡1 例及以上。

(九)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 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 例及以上。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报告内容

(一)事件信息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具体内容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二)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

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2016年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

2016年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第三篇_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3

版)的通知【2016年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已于今年初在全国正式启用。为确保该系统正常运行,使灾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以及时报告和有效处置,我们组织制定了《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3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3版)

二○○三年四月四日

附件

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2003版)

1.总则

1.1 目的

为加强对国家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管理,保证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使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及时掌握灾区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必要信息,提高处置速度和效能,特制定本规范。

1.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

《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卫生部2001年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卫生部2002年 《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卫生部、国家保密局2001年《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卫生部1998年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国家保密局1999年

《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

《霍乱防治方案》卫生部1995年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1989年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1990年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卫生部1994年

1.3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及信息管理。

2.救灾防病信息报告

2.1 定义

对灾害及其造成的环境恶化,食品、饮水污染,媒介生物孳生或迁移,居住、生活条件恶化,心理应激,抵抗力下降等因素导致的疾病发生、流行和潜在危害及处置信息的报告。

2.2 分类

灾害类型主要包括水灾、旱灾、雪灾、风灾、地震、火灾及其它自然和人为灾害。自然灾害灾区和人为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2.3 报告内容

2.3.1 初次报告

(1)必须报告信息

灾害类型、受灾地点、范围、受灾人口数、伤亡人数及灾害的地区分布;卫生服务能力受损情况;灾区卫生需求和资源需求情况。

(2)尽可能报告信息

灾害引起的疾病情况;当地救灾防病服务能力;食品供应、供水情况。

2.3.2 阶段报告

主要报告灾区新发生情况及灾情进展,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受灾人口情况;相关疫情(疾病)发生情况及趋势;卫生服务能力消耗情况;灾民应急食品、水、燃料供应及居住环境状况;采取的防病措施及效果;供水与卫生设施遭受破坏与污染情况;灾区人口流动情况;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及储存场所情况;病媒生物的变化情况。

2.3.3 总结报告

灾害的发生情况;受灾人口情况;相关疾病发生情况;救灾防病工作情况及评估;卫生系统损失及卫生服务能力消耗情况;相关卫生资源剩余、需要补充情况;经验及教训。【2016年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3.1 定义

对突然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危害严重的中毒事件、影响公共安全的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及处置信息的报告。

3.2 分类

3.2.1 重大传染病疫情

(1)发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

(2)动物间鼠疫、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

(4)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

(5)发生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

(6)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疫情。

3.2.2 其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内发生3人以上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5)医源性感染暴发;

(6)药品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7)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8)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丢失、泄漏等事件;

(9)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0)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

(11)学生因意外事故、自杀或他杀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事件;

(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3.3 报告内容

3.3.1 初次报告

(1)必须报告信息

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

(2)尽可能报告的信息

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3.3.2 阶段报告

【2016年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3.3 总结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报告原则、时限和方式

4.1 报告原则

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JP〗

4.2 报告时限

4.2.1 救灾防病的初次报告时限为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发生灾害后24小时内。

4.2.2 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同时在6小时内完成初次报告。

4.2.3 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阶段报告应根据事件的进程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4.2.4 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4.3 报告方式

4.3.1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为基本报告单位,卫生行政部门为责任报告人,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告,责任报告人还应通过其它方式确认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报告信息。

4.3.2 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原则上以《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为主,但在紧急情况下或报告系统出现障碍时,可以使用其它方式报告。

5.信息系统的管理

5.1 系统要求

信息报告系统的硬件及软件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要求进行配备。

5.2 人员要求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的有关要求,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确保信息报告系统的正常运转。

5.3 网络管理与维护

5.3.1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网络运行、数据库维护、信息安全、技术培训及指导。

5.3.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年投入专项经费,确保网络的正常运转和硬件更新。

2016年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第四篇_2016年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培训试题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培训试题

单位: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得分:___________

一、选择题(每题3分)

1.国家现定报告的法定传染病分几类几种? ( )

A、2 类 35 种 B、3 类 35 种 C、3 类 37 种 D、3 类 39 种

2.网络正常运行率要求医疗机构至少多久登陆一次网络直报系统?( )

A、每日 B、每月 C、每季 D、每年

3.以下哪个传染病需分急性和慢性填报?( )

A、疟疾 B、丙肝 C、梅毒 D、肺结核

4.以下哪个是丙类传染病?( )

A、乙肝 B、狂犬病 C、手足口病 D、霍乱

5.统计报表及系统报告质量综合评价包括哪个指标( )

A、及时报告率 B、及时审核率 C、重卡率 D、网络正常运行率 E、有效证件完整率 F、以上都是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于( )小时内报告。

A、1 B、2 C、3 D 、4

7.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应于( )小时内报告,其他乙丙类传染病应于( )小时 内报告。( )

A、2,6 B、2,24

8.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体液暴露不包括( )

A.羊水 B.心包液 C.汗液 D.滑液

9.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疾控中心及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对外发布传染病信息?( )

A.可以 B.不可以 C.有时可以 D.看情况

10.有权增加甲类传染病病种的部门是?( )

A.国务院 B.卫生部 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D.省、自治直辖人民政府

二、判断题(每题4分)

1.仅疾控中心工作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

2.乙类传染病中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

3.诊断脊髓灰质炎病例后24小时内报告。( )

4.医疗机构应确立或指定具体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人员。( )

5.传染病报告卡中只能填报患者身份证号码。( )

6.2004年法定传染病实现网络直报,2016年1月1日,《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正式执行。( )

7.霍乱、艾滋病都是甲类传染病。( )

8.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 )

9.参与传染病报告管理督导检查的单位应有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部门、疾控中心。( )

10.HIV只报告确诊病例,阳性检测结果不再报告。( )

三、填空题(每空3分)

1.按照《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对最终检测结果为_____________进行网络报告

2.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

3.对乙(按甲类疾病管理的病种除外)、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_________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4.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纸质《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报告记录保存 _____年

5.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后应按照要求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6.医疗机构负责对____________________进行传染病诊断标准和信息报告管理技术等内容的培训。

7.责任报告单位发现本年度内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应及时_____________。

8.现场调查时发现的传染病病例,由属地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

9.传染病报告卡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人员负责填写。

答案

一、选择题 1 D 2 B 3B 4C 5F 6B 7B 8C 9B 10A

二、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三、填空题 1.阳性病例 2.首诊负责制 3.24 4.3 5.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

6.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 7.补报 8.诊断并报告 9.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

2016年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第五篇_2016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总结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总结

2016年是我市卫生十二五规划关键之年,我院紧紧围绕市政府、卫生局有关医改文件精神,严格落实药品零差价制度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6版)》,继续依照市卫生局《2016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狠抓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适时调整了医院预防保健科人员配置,优化组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将我院2016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制定计划

根据市局、市疾控、市卫生监督所、市妇保所等上级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我院成立了以院长兼党支部书记庄永忠同志任组长,分管院长李志明同志任副组长,业务院长王建风、副院长陈军华、防保科科长张邦华、院务委员路俊英、财务科长吴秋平等为成员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项目办公室,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

二、强化培训、定期督导

今年以来,我院定期不定期的对村卫生室人员进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培训,并多次进行督导检查,保证了各项公共卫生工作按照计划完成。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落实情况

(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截止9月20日全镇常住人口29023人,共建立居民健康档案28565份,建档率98.4%,其中高血压管理档案2815份;2型糖尿病管理档案539份;儿童保健管理档案份;孕产妇管理档案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档案199份;65岁以上老年人管理档案4947份。

2、居民健康档案维护管理

2016年度,我院高度重视健康档案的维护管理,截止到9月20日,近一年来健康档案有动态记录的是25975份,占健康档案总份数的90.9%,无动态记录的2590份,无动态管理率9.1%.

(二)健康教育

1、提供健康教育资料

根据市疾控中心的统一安排,我院共累计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74234份,内容包括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宣传台历、健康金钥匙、扩大免疫规划等。

2、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

2016年度我院共设置健康教育宣传专栏1个,即门诊大楼健康教育宣传栏,行政村卫生室健康教育宣传专栏12个,每个月更新一次,累计更换156次。

3、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积极开展以结核病防治宣传日、肿瘤宣传周、世界无烟日、爱牙日、高血压宣传日、糖尿病宣传日、艾滋病防治宣传日等为内容的健康教育咨询活动,截止到9月20日,累计举办公众健康教育咨询活动17次。

4、举办健康教育知识讲座

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以防病、治病为目的的各类健康知识讲座91场次,累计参与人数1648人次。

(三)计划免疫

为适龄儿童应建立预防接种证141人次,实建立预防接种证141人次,免费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类疫苗(麻风、麻腮风)、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白破二联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共接种7796人次,接种二类疫苗人1234人次。发现及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46例,对辖区内计划免疫疫苗预防疾病进行主动监测,本年度无计划免疫相关传染病病例发生。

(四)儿童保健管理与健康情况

积极开展6周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新生儿访视工作,2016年度对109名新生儿进行了访视,新生儿访视率100%,对1050名0-6岁儿童进行了保健管理,保健管理率100%,保健覆盖率100%。

(五)孕产妇管理与健康情况

1、孕产妇管理

今年我镇共有新婚妇女数107人,管理新婚妇女数107人,管理率100%,早孕建卡数102人,建册率95.3%,早孕检查102人,早孕检查率95.3%;产前检查107人,产前检查率100%,产检次数535人次;产后访视107人,产后访视率100%.产后访视次数692人次。

2、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妇女两癌筛查工作,今年我院宫颈癌筛查数1200人次,乳腺癌筛查1100人次,保质保量完成了上级部门的相关任务。

(六)老年人保健

本年度累计管理4947名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全部进行了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免费为位老年人进行体检,体检率达到80.93%。此次体检除一般体格检查外,还积极开展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空腹血糖、肝功能等辅助检查。对查出的高血压、2型糖尿病纳入慢性病规范管理,对查出的其他异常情况反馈给本人,督促其进行复查或转诊到上级医疗单位进行确诊、治疗。

(七)慢性病管理

慢性病管理,主要是针对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健康指导。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随访的同时免费为慢性病患者提供随机血糖监测,并针对辖区慢性病人群开展连续科学的健康评估、干预措施等,并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及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

2016年度我院共规范管理高血压病人2815人、2型糖尿病病人539人,肿瘤病人342人,其他慢性病人466人,并按照相关服务规范对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进行随访、监测,规范管理率100%。

(八)重性精神病管理

加强对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测与随访,累计发现26例重性精神病患者,并每个月开展对辖区内确诊的199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随访管理,累计随访2356人次,积极做好随访记录及健康指导。

(九)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以及传染病报告与处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了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对辖区居民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了辖区居民传染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截止9月20日共及时报告登记传染病19例,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十)卫生监督协管

在市卫生监督所的指导下,积极开展餐饮服务、公共场所、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医疗机构卫生等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1、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准入制度,2016年度对3家符合要求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发放了餐饮服务许可证,对2家符合要求的公共场所经营发放了卫生许可证,对5家餐饮服务经营单位、1家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了复核换证。

2、开展对餐饮、公共场所等重点行业的巡查与监管,2016年度累计发放监督意见书105份,监督笔录42份。

3、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和健康教育指导工作,对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共累计出具巡查记录表10份,监督意见书11份,监督笔录5份,传染病防治指导意见书1份。

4、加强医院、卫生室

2016年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http://m.gbppp.com/fw/377544/

推荐访问:2016公共卫生整改报告 2016年重大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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