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索尼

时间:2017-11-21    来源:自我介绍    点击:

起诉,索尼 第一篇_个侵权介绍

中国DVD专利侵权索赔案

日立公司、松下电器和东芝等6家DVD制造商近日表明,如果中国DVD制造商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赔偿方案(3月31日),日本公司将对其提出专利侵权诉讼。

据报道,中国生产的DVD播放机去年生产了约1100万台,其中800万台出口美国。据日本DVD专利权管理组织--DVD论坛说,因中国生产商没有支付专利使用费而造成的损失多达4000-5000亿日元。

据有关方面的消息时说,东芝等6家日本DVD生产商本月初向中国100多家DVD生产商提出通告,要求中国制造商支付专利权使用费。6家公司说,生产1台DVD需要支付200项左右的专利权使用费,但中国企业基本没有支付该项费用。

日本DVD生产商当初是将DVD产品作为高附加值产品来生产的。产品上市初期,一台DVD的售价约为350美元左右。中国产品加入竞争后,市场价格急剧下降。去年在美国圣诞商战期间,一台DVD售价不到100美元。

思科诉华为公司专利侵权案

一)思科诉华为侵权案进展回顾:

2003年1月24日,思科对华为公司及华为美国分公司提出起诉,指控华为非法复制其操作软件。

2003年1月25日,华为公司回应,一贯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并注重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2003年2月08日,华为宣布从美国市场撤下遭思科起诉的涉嫌侵权的产品。

2003年3月14日,思科拒绝美国联邦调查局插手对华为公司进行进一步刑事调查。 2003年3月18日,华为一名前雇员声称华为所生产的软件和思科的产品甚至连瑕疵处都一样。

2003年3月18日,华为否认剽窃思科系统的知识产权,并指控思科为垄断而诋毁华为公司的形象。

2003年3月20日,3Com公司和华为成立合资公司,声称华为没有侵权行为,以挑战思科公司。

2003年3月26日,思科坚持要求美国地方法院下令禁售华为产品。

2003年3月26日,思科华为二次交锋,华为提及VRP中可能包含了思科的一些代码。 2003年4月14日,华为回应思科指责,声称早已采取有效步骤从美国市场上撤回了那些产品。

2003年6月07日,美国德州法院发布初步禁止令,判决华为停止使用思科提出的有争议的一些路由器软件源代码、操作界面以及在线帮助文件。

2003年6月11日,3Com要求判决与华为合资生产的产品没有侵权。

2003年10月2日,思科暂时中止其针对华为公司的版权诉讼。双方已经达成初步协议。 2004年4月06日,思科系统公司将对华为的诉讼延期。思科和华为的律师在3月31日提出申请,要求法庭将审讯压后六个月。

2004年7月28日,思科与华为最终达成和解,法院终止思科对华为的诉讼,全部解决了该起专利争,官司尘埃落定。

关注此被业界称为“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的和解结果的人士都可以看出,双方对于和 解背后的约定只字不提。华为和思科之所以出言谨慎显然都受到了来自双方保密协议的约束,恰恰是这份保密协议使得两家公司协商、谈判进而达成和解的整个过程成了一个迷,也使得第三方对于这场以知识产权名义开始的官司无法判断任何一方的功过是非和孰胜谁败,不过抛开一切实质性的判决条文不谈,仅从一年前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思科高调状告华为的气势,如今却悄然偃旗息鼓而言,至少华为已经聪明的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化解了这场来势凶猛的官司,成功的回避了竞争对手的指责,从而使得无论是合作伙伴还是客户均不用为之受累。从这个意义上看,或许可以说华为笑到了最后。

(二)案件意义

思科之意不在打,而在于遏制和牵制。思科之于华为和美国之于中国,个中的逻辑如出一辙。只不过思科递交的是一纸诉状,美国经常搬出来的经常是长篇大论式的国会报告。进攻是手段,佯攻是筹码,现在的思科需要这样的筹码。

思科与华为的较量具有相当程度的普遍性,开放环境下的全球化商业竞争以及中美、中外利益板块之间的碰撞将是一场旷日持久、愈演愈烈的商业战争和利益博奕。中国缺乏全球化时代商业竞争所必须具备的多元化的博弈力量,也缺乏国际化商业博弈所必须的政策工具、司法工具、资本工具、机构工具。

知识产权是全球范围内经济利益的另一种分配体系。我们需要极端民族主义作为尖锐的话语锋芒指向对手,以此作为我们的竞争砝码和利益较量的筹码,但是极端民族主义只不过是敏感、自卑、虚弱与狂妄的混合物。

【起诉,索尼】

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横亘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一道数字鸿沟、利益鸿沟。发达国家竭力巩固和扩大自身在全球商业价值链上游的领导地位和高额利润率。但是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两个凡是理论指导下的过度保护并非明智之举。

必须从原则上明确,类似的知识产权不应该受到大力保护:标准存在强烈垄断特征的、可能危害到信息安全的、带有强烈暴利色彩的、同质化色彩明显不属于前沿创新技术的、对产业开放合作及用户共享应用不太有利的。

正泰诉施耐德案

纷争了近3年的“正泰诉施耐德侵权案”终于在杭州尘埃落定,施耐德向正泰赔偿1.5750亿元人民币。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与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本案达成全球和解。

正泰于1997年11月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的新型专利。2006年7月份,正泰发现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生产的5个型号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中院认为施耐德构成侵权,判施耐德向正泰赔偿3亿多元。施耐德以专利无效以及公知技术等理由提出抗辩,并向浙江高院提出上诉。 一方是法国电气大鳄,一方是国内的电气巨头,在二审审理期间,浙江高院努力促进双方和解,实现互利互赢,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在今天上午达成协议,施耐德与正泰就本案达成全球和解。

协议中规定,施耐德电气天津公司在15天内向正泰支付补偿金1.5750亿元人民币,如施耐德电气天津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全额付款,正泰有权申请温州中院按原判决执行。 这场浙江民企诉世界跨国公司案件的审理也吸引了马来西亚星报、香港凤凰卫视等境外媒体的关注。

【公司简介】

正泰集团:始创于1984年7月,现辖8大专业公司、2000多家国内销售中心和特约经销处,并在国外设有40多家销售机构。产品覆盖高低压电器、输配电设备、仪器仪表、工业自动化、建筑电器、光伏电池及组件系统和汽车电器等产业,产品畅销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

施耐德电气公司:作为全球电力和控制领域的领导者,拥有悠久的历史和强大的实力,配电和自动化及控制是施耐德电气携手并进的两大业务领域,遍布民用住宅、建筑、工业、以及能源与基础设施四大市场。自1836年成立以来,施耐德电气一直是法国的工业先锋之一。

本田诉力帆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周二对本田诉力帆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力帆LF100T”型摩托车构成对原告日本本田公司专利权的侵犯,判令力帆公司赔偿本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本案另一被告、销售“力帆”摩托车的上海文安摩托车有限公司也被认定侵权。

1996年5月,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向我国专利局申请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2003年底,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得到日方授权,获得在中国境内实施外观设计专利和以共同原告身份参加相关侵权诉讼的权利。

【起诉,索尼】

2001年,日本本田公司在上海文安公司购得一辆“力帆LF100T”型摩托车。2004年4月,日本本田、广州五羊-本田向上海二中院状告力帆公司、文安公司,称力帆公司制造并销售、文安公司销售的“力帆LF100T”型摩托车构成专利侵权。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日本本田公司人民币50万元。

力帆公司则辩称,文安公司销售的摩托车并非力帆公司生产,力帆公司制造的“力帆LF100T”摩托车与原告指控侵权的摩托车的外观设计不同,并不侵犯原告专利权,且力帆公司早已停止生产,也无获利。另一被告文安公司始终未向法院作应诉答辩。

自2003年以来,日本本田公司依据其享有的摩托车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在我国各地法院多次向力帆公司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索尼诉比亚迪案

比亚迪三年专利抗争终获全胜提醒中国企业要敢打国际官司

【本报讯】(记者蓝岸通讯员翟东胜)记者昨日从深圳市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获悉,索尼日前向东京地方裁判所递交撤诉请求书,撤销所有对比亚迪专利侵权的指控。至此,历时三年的索尼起诉比亚迪专利侵权案画上句号,官司以比亚迪大获全胜而告终。 三洋索尼先后发难比亚迪寻证据积极应对

据介绍,比亚迪胜诉索尼可谓一波三折,在此之前的2002年9月,三洋公司以侵犯其电池专利为由将比亚迪告上美国圣地亚哥法院的官司还未了结,2003年7月8日,

【起诉,索尼】

日本索尼公司在事先没有进行任何谈判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比亚迪告到了东京地方法院,指控比亚迪在2001年、2002年日本CEATEC展览会上展出的两款锂离子电池,侵犯了其两项日本专利权,要求禁止比亚迪两款锂离子电池在日本销售。这两项专利权都是其1988年申请的,一项是“电池内部按平均容量设计一定空隙”(第2646657号)的专利,一项是“电池正负极涂敷物质的厚度及其比例”(第2701347号)的专利。索尼认为,上述两项专利是锂离子充电电池的基本专利。

面对两个日本企业专利的“两面夹击”,比亚迪并未就此退缩。2003年8月26日,接到催告状后,比亚迪在短短40天时间里搜集整理相关证据38份,于2003年10月8日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递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否认侵犯索尼的专利权。比亚迪 知识产权与法律部经理黄章辉介绍说,一般应对专利侵权案的策略有两条:一是通过证据证明没有侵犯专利;二是提出该专利无效的申请。2003年10月到2004年3月几个月间,比亚迪一方面积极寻求证据在东京地方裁判所证明自己并没有侵犯索尼专利;另一方面,比亚迪暗自寻求证据力图证明索尼专利无效。在经过将近半年的证据收集后,比亚迪在2004年3月19日向日本特许厅(日本专利局)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索尼第2646657号和第2701347号专利无效。至此,比亚迪在这起侵权案中转守为攻。 索尼最终撤销诉讼胜诉经历鼓励国内企业

2005年1月25日,日本特许厅裁定,索尼第2646657号专利无效。但官司并未就此结束。2005年3月2日,索尼向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上诉,请求撤销日本特许厅的裁定,维持第2646657号专利有效。2005年11月7日,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做出判决,驳回索尼的上诉请求,维持日本特许厅做出的宣告索尼第2646657号专利无效的裁定。12月2日,索尼向东京地方裁判所递交撤诉请求书,撤销所有对比亚迪的指控。比亚迪终于赢得这场官司。

起诉,索尼 第二篇_甲外出旅游向乙借了一台索尼相机,却不慎丢失。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乙向法院

【起诉,索尼】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起诉,索尼 第三篇_论索尼公司的企业战略

管理概论课程论文

题目: 论索尼公司的企业战略

系名称: 信息系

专 业: 自动化

班 级:

学 号:

姓 名:

2013年 6月 5日

论索尼公司的企业战略

摘要: 从一个成立时员工未满20人的公司到几乎无人不知的国际企业,索尼成功奥秘何在?本文将从索尼的创新战略及其产权经营的角度对索尼的不倒神话进行诠释,希望能够给予我国相关企业发展一些启示。

关键词:索尼 战略要素 战略选择 发展战略 产品战略

1 引言

索尼公司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特大型国际跨国公司之一。在短短的六十余年间,它已成为遍布全球,高知名度的全球企业。它的成功与企业战略是分不开的。为了挖掘其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为我国民族企业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特对其进行剖析,希望能对我国企业的发展有所帮助。

2 研究综述

索尼公司是世界上民用及专业视听产品、游戏产品、通讯产品、关键零部件和信息技术等领域的先导之一,其成功经验值得中国企业去学习和借鉴。本文通过对索尼公司战略,包括关键战略要素、发展战略、竞争战略、产品战略等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

3 索尼公司介绍

3.1 索尼名称的由来

索尼创历时的名称是:东京通信工业公司。这是一个极其普通的名字,不会引起任何人的注意。后来,索尼创始人盛田绍夫去美国视察发现,根本没有人知道该公司名称怎么发音。他开始意识到,公司的产品要走向世界,需要一个好听、易记并且独特的名字。盛田绍夫想了很长时间,最终将其创造性地更名为“SONY(索尼)”。

正是这个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名称使索尼为它的成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索尼改名后不久,日本市场上出现了许多关于索尼的产品和商号。索尼起诉这些公司,

要求法院以“防止不正当竞争法”来阻止其它公司使用索尼这个词。这些公司的辩护律师为了证明人人都能够使用这个名称,跑遍了全国各大图书馆去找资料证明这是个普通的名称,结果翻遍了各种字典,也没找到SONY这个词。最后,其它公司只有接受败诉的判决。

3.2 索尼公司现状介绍

索尼公司是世界上民用/专业视听产品、游戏产品、通讯产品和信息技术等领域的先导之一。它在音乐、影视、计算机娱乐以及在线业务方面的成就也使其成为全球领先的个人宽带娱乐公司。公司在截止到2006年3月31日的2005年合并销售额达639亿元。

在公司发展的六十余年时间里,作为一家具有高度责任感的全球化企业,索尼一直致力于为世界各地的人们带来优秀的产品和服务,以及全新的生活方式。公司最根本的经营理念是通过索尼的创新技术和优秀产品帮助人们实现享受更高品质的娱乐生活的梦想。目前,索尼公司在全球一百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分公司和工厂;集团70%的销售来自于日本以外的其他市场;全球超过70%的索尼员工非日本籍;数以亿计的索尼用户遍布世界各地。

人们耳熟能详的索尼产品有平面特丽珑彩电、Bravia液晶彩电、Walkman随身听、PlayStation系列游戏机、Sony-Ericsson手机、VAIO笔记本电脑等。

3.3 索尼发展大事记

1945年5月,井深大作为索尼创始人之一召集7位技术骨干创办了“东京通信研究所”,盛田绍夫不久后加入,当时他们只有19万日元的资产;

1950年,索尼克服各种困难,模仿生产出亚洲第一台磁带录音机“G机型”; 1955年,索尼推出日本第一台晶体管收音机TR-55;

1958年12月,盛田先生将公司名称正式更名为“SONY股份有限公司”,同时,索尼股票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1960年,索尼推出了世界上第一台晶体管电视机TV-8-301;

1962年,索尼香港有限公司成立;

1968年,CBS与索尼公司合资成立了CBS/SONY唱片公司;

1976年6月,全世界第一部立体声磁带随身听Walkman TPS-L2问世; 1981年,索尼发明了3.5英寸软盘驱动器,直至目前仍是PC机标配;

1988年1月,并购美国CBS唱片部门,CBS/SONY更名为Sony Music; 1996年,索尼开始与Intel合作生产VAIO台式和笔记本电脑,同年索尼(中国)有限公司成立;

2000年,索尼推出第二代家用游戏机PS2;

2001年,索尼爱立信移动通讯公司成立,在第二年3月推出首批合作产品; 2004年8月,成立索尼BMG音乐娱乐公司;

2005年3月,发布经营权重大变革,创立59年以来,首位外籍人士霍华德· 史特林接任董事长兼CEO、中钵良治接任社长。

4 关键战略要素分析

4.1 业务组合

索尼集团将电子、游戏和娱乐定位为公司三大核心业务领域,进一步推进经营资源的集中。

在电子业务方面,索尼的目标是成为网络消费电子产品领域当之无愧的领导者。凭借创新技能,索尼孕育出一个又一个充满锐气和独特的产品,从口袋般大小的晶体管收音机到Walkman、CD等,向消费者提供在家庭和移动过程中都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充满魅力的电子硬件产品。

在游戏业务方面,将进一步脱产“PlayStation”业务,超越以往人们所理解的游戏范畴,创造一个宽带网络时代的电子娱乐全新产业。

在娱乐业务范畴,除了好莱坞之外,索尼将致力于在全球不同地区制作高水准的娱乐内容,并在全球范围内发行。

4.2 资源配置

2005年6月,索尼高层进行调整,由霍华德·斯金格在美国指挥整个公司的经营,接受索尼新领导班子打算以公司的电子部门为主进行经营改革,尽快恢复公司业绩而提出的“重振电子业务”的策略,希望在残酷的竞争环境中让梦想、创新和利润共存。斯金格计划到2007财年末削减2000亿日元的成本,并将通过削减一些业务和产品型号的数量、合理配置生产设施、建立更高效的管理结构,从而消除在组织和业务流程中的重复;索尼将减少20%左右(与2005财年相比)的产品型号的数量;索尼将减少11家生产商。同时,索尼还打算“清理”一部分不动产、股票和一些非核心资产,预计到2007财年末,这些资产的处理将为公司赢得1200亿日元的收入。

4.3 竞争优势

索尼公司一向以为客户提供高品质、高技术含量的电子产品为宗旨,并且其产品一向定位于高价位。高技术含量无疑是区分索尼产品和其他品牌电子产品的重要标志,其雄厚的技术研发团队在背后的支撑使索尼的产品差异化的竞争优势得以实现。

另外,年龄超过半个世纪的品牌,尤其是20世纪末期索尼几乎垄断的行业地位使人们把索尼这个品牌认为是高质量、高享受的代名词。几代人建立起来的品牌效应无疑也是其重要的竞争优势之一。

4.4 协同优势

在不断强化各核心业务竞争力的基础上,索尼也在积极尝试建立各种宽带网络时代的全新商业模式。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子、游戏和娱乐业务之间的联系,提高集团整体价值,从2002年4月起,索尼正式成立了网络应用及内容服务部(NACS)。NACS作为索尼的内容业务领域,以电子硬件为中心的技术领域的桥梁,将尝试在索尼自有的网络平台上开展服务。为了尽快让广大用户切身感受到激动人心并且开放性的宽带网络环境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变化,索尼还将积极地与拥有共同发展理念的企业进行弹性联盟(战略性合作关系)。

5 发展战略选择

5.1 集中战略

调整电子业务负责人以加强中长期发展策略,进一步支持核心业务,并重点加强产品开发和产品质量领域。目前索尼新架构已初步成型,电子、游戏和影视娱乐三大板块下,电子部门又分为AV/IT、半导体/元器件、技术开发三部分。

AV/IT:(视频业务、数码影像业务、音频业务、Connect业务、VAIO电脑业务),今后将对这些业务进行进一步的整合,其中“蓝光”高清产业链条的打造将成为今后业务发展的重点。

半导体/元器件:索尼在半导体、闪存技术以及液晶屏等核心元件领域要远远落后于三星电子等竞争对手,这导致其在平板电视等领域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索尼将抽调目前业绩最好的数码产品负责人来主导这些业务。2006年4月,索尼与三星签署了投资第八代液晶屏生产线的计划,目前在CCD型固体摄像器件业务,以及与东芝、IBM共同开发Cell系列芯片等方面都有突破。

技术开发:在最新的战略调整中,索尼将技术开发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研发和所有新业务职能将会集中在索尼总部,直接由公司总裁中钵良治领导,而

起诉,索尼 第四篇_知识产权纠纷大事记

知识产权纠纷大事记

标题:

一、 中国首例主动加入美国知识产权诉讼案最终获胜;

二、 中国捷康公司在美赢得知识产权诉讼;

三、 全国首例涉及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赔偿案;

四、 英特尔与深圳东进知识产权诉讼案“握手言和”;

五、 深圳海关查获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手机配件案;

六、 任天堂在Guardian诉Wii专利侵权案中胜诉;

七、 谷歌专利诉讼逐年递增 态度强硬成众矢之的;

八、 法国施耐德电气与中国正泰了结专利诉讼;

九、 “337调查”——LED专利诉讼白热化;【起诉,索尼】

十、 中国数字电视行业全球专利诉讼的新发展与前景预测。【起诉,索尼】

详解:

一、中国首例主动加入美国知识产权诉讼案最终获胜;

中新社北京二零零九年六月八日电(记者王彤) 中国盐城捷康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八日在此间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该公司主动应诉英国泰莱科技有限公司和美国泰莱三氯蔗糖公司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专利调查的判决最终取得胜利。

这是自中国二OO一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唯一一家主动要求加入“三 三七调查”并最终胜诉的中国企业。

所谓“三三七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一九三O年通过的关税法第三百三十七条对外国产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的调查。

三氯蔗糖是一种甜度相当于蔗糖六百倍的新型甜味剂,应用于全球三千多种食品和药品中。近年来,中国三氯蔗糖产品出口发展迅速,引发了一些美欧生产企业的关注。

二OO七年四月,泰莱公司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场的绝对垄断地位,以专利侵权为由,要求ITC对三家中国生产企业展开调查。捷康公司一开始并不是“三三七调查”这项中的被告,但鉴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可能发出“普遍排除令”,捷康公司主动申请加入调查,以证明自身的生产工艺专利不侵权。 通过严密的调查和取证,今年四月六日,ITC认定全球最大的三氯蔗糖制造商之一捷康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没有侵犯糖业巨头泰莱声称的美国专利。根据美国规定,对于ITC的最终判决美国总统还拥有在六十天之内进行否决的权力。而截至六月六日,奥巴马并没有行使否决权,因此盐城捷康在此案中最终取得胜利。

据了解,捷康公司在美国的整个应诉过程近两年时间,投入人民币二千多万元。

中国商务部官员指出,近年来,许多案例表明,美国的“三三七调查”程序被许多跨国公司利用,成为其竞争策略之一。该案的胜诉表明中国企业科技创新意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及利用法律维权的意识都在不断增强。

二、 中国捷康公司在美赢得知识产权诉讼;

中国江苏盐城捷康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美国分公司高级副总裁叶晓坚6日向新华社记者证实,鉴于美国政府维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该公司在与美国泰莱公司有关知识产权的诉讼中赢得胜利。

2007年4月6日,美国泰莱三氯蔗糖公司以侵犯其多项知识产权为由,正式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对3家中国三氯蔗糖企业展开“337调查”。盐城捷康并不在3家被告之列,但为了维护公司利益,捷康公司2007年7月5日仍主动要求加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337调查”,以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经过近两年的跨国诉讼,2009年4月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盐城捷康没有侵犯美国泰莱公司的专利。根据美国相关法律,美国总统在60天内未行使否决权,这一裁决将自动生效。

所谓“337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1930年通过的关税法第337条对外国产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的调查。根据美国相关法规,在美国国内企业提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相关进口产品发起“337调查”后,委员会可以发出“普遍排除令”,即只有经委员会调查确认没有存在专利侵权行为的外国产品才可以进入美国市场,而其他所有企业都将被挡在市场之外。 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面临的跨国知识产权诉讼不断增加。据统计,中国在对全球最大消费市场美国的出口贸易中遇到的知识产权诉讼越来越多。自2000年起,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关外国产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337调查”中,中国连续7年成为第一涉案大国,而近期美国针对全球的“337调查”,近40%涉及中国企业。

据叶晓坚介绍,盐城捷康此次主动加入“337调查”,历时近两年,耗资300多万美元。盐城捷康总经理安立军在公司发表的声明中说,捷康公司主动加入调查,最主要的目的是突破美国泰莱公司设臵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为盐城捷康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扫清障碍。

安立军说,由于加入“337调查”需耗费巨额律师费,不少中国被诉企业望而却步。他说,不排除一些美国企业以知识产权诉讼为由,制造事实上的贸易保护壁垒。他强调,中国企业应转变观念,把律师费当做一种投资,主动应诉,以为其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扫清法律障碍。

三、全国首例涉及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赔偿案;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北京明日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明日公司)诉维纳尔(北京)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纳尔公司)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为北京二中院受理的首例以恶意诉讼为由而提起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北京明日公司起诉称,原告与被告维纳尔公司是同行业竞争者,2002年、2003年被告将早已进入公知领域的“熔断器式隔离开关”系列产品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2005年2月,被告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宣告涉案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原告认为,被告恶意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冻结了原告的银行账户,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涉案四项外观设计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鉴于涉案四项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原因在于被告维纳尔公司在其生产的相关产品的宣传广告和宣传册中公开了相关外观设计,而非将其他自由公知设计或已有设计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故据此不能得出被告维纳尔公司恶意申请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结论。

鉴于被告维纳尔公司在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时,依据的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合法授权的、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最终被宣告为无效时,被告也及时申请撤回起诉。且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性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明日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维纳尔公司指控其生产、制造的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有其他来源,故明日公司主张被告明知涉案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而提起侵犯专利权的诉讼并以此方式恶意侵害原告的相关权利,依据不足。

目前,知识产权诉讼已成为很多企业抢占市场,打击竞争对手的战略手段,如何界定和准确把握恶意诉讼的含义和构成要件,是本案审理的关键,也是此案审理广受关注的原因之一。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北京二中院聘请有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和特殊身份地位,促进案件高效、公正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案的判决,将为今后立法和司法提供很好的实践素材。

四、英特尔与深圳东进知识产权诉讼案“握手言和”;

新华网北京5月14日电(记者杨维汉)历时2年多的“半导体芯片制造巨头”美国英特尔公司与中国民营科技企业深圳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诉讼“交锋”,以双方“握手言和”告终。英特尔公司和深圳东进公司14日在北京宣布,双方在深圳与北京两地的知识产权诉讼最终和解,并共同签署了联合声明。

2004年12月,英特尔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东进公司侵犯其SR5.1.1软件“头文件”著作权,要求赔偿796万美元。2005年1月,深圳中院向深圳东进公司送达了相关司法文书并在东进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2005年4月,深圳东进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北京东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另案起诉英特尔公司技术垄断。2006年7月,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东进信达起诉英特尔案。

联合声明指出,基于双方目前的企业战略及业务经营考虑,继续诉讼无益于各自的最佳商业利益。因此,在尊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基础上和人民法院的积极推动下,英特尔公司与东进公司已就相关诉讼达成庭外和解。和解协议的具体条款内容保密。

深圳东进公司总经理贺建楠说:“东进公司作为中国民营企业,能够与英特尔公司达成和解,本身就说明了中国自主创新企业在创新能力、管理能力以及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等方面有了很大提升。东进公司将继续发展相关通讯业务,开发新产品,并与其他企业一起为促进中国IT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起诉,索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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