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买卖纠纷

时间:2017-09-21    来源:七夕节专题    点击:

北京房屋买卖纠纷 第一篇_分享|北京高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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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着的法律

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为统一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市高院民一庭组织市一、二、三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民庭召开了专题座谈会,经充分深入讨论,就该类案件审理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以下纪要内容:

纪要内容

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

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

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争议,经审查其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等其他法律行为的,应根据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理。

五、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除外。

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款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

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经释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

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前款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北京房屋买卖纠纷】

“善意”的判断时点以买受人申请过户登记时为准。【北京房屋买卖纠纷】

七、房屋共有权利人的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

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对出卖人(登记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进行审

查,并释明买受人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买受人不申请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

一方以出卖人构成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参加诉讼。

审查夫妻另一方追认出卖人的处分行为或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行为同意履行的,构成对房屋过户登记债务的加入,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

记手续;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项或《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

的,该买卖合同对夫妻另一方具有约束力,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八、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如伪造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权人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可以参照《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构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除外。

买受人信赖出卖人享有代理权法律外观的形成系不可归因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不构成前款规定的表见代理。

九、连环买卖中的合同效力

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借名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经审查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的,可以参照

前述指导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房屋腾退纠纷中,被告方以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为抗辩的,法院应当释明其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坚持不反诉的,应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

十一、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处理

事人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诉讼请求中没有具体履行内容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履行内容,如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

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等,并告知仅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履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风险;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判决,并告知当事

人在履行中发生新的争议可就具体履行内容另行起诉。

十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处理

买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经审查房屋已经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符合法定强制性交付条件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卖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

买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备法定或约定交付条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善房屋交付条件,并主张因房屋交付条件不具备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出卖人“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实际逾期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应当依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屋逾期尚未实际交付,买受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出卖人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采信。

十三、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的处理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法定的强制性交付条件和质量标准,买受人以房屋质量存在表面瑕疵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房屋在交付时存在功能性质量瑕疵以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除外。买受人接收房屋不影响出卖人对房屋的质量瑕

疵承担保修义务。

十四、因“出卖人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认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证,出卖人未在合同约定或法定办证期限内将房屋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并通知买受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承担逾期办证

的违约责任,但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办证逾期系因买受人未缴纳办证所需相关税费或提供相关证明等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出卖人代为办证的,出卖人仍负有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即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或法定办证期限届满的三十日前,完成房屋

初始登记并将协助办证所需的必要证明材料备齐提交房屋登记机关,且依合同约定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买受人可以自行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出卖人未履行上述义务

的,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因行政部门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以根据其影响程度减轻或免除出卖人的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十五、对待给付义务的同时履行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或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经审查合同约定买受人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先于或与出卖人的交房、过户义务同时履行,且买受人同意依约支付剩

北京房屋买卖纠纷 第二篇_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二手房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大律师网

XX与XX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员XX独任审判,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2007年8月9日,我与被告北京XX生意有限公司签定了采购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今典花园X号楼X房子《购房意向书》。2007年8月19日就采购上述房产我与被告XX签定了《房子买卖合同》,当日我与两被告还签定了《房子买卖居间见证合同》,约好房子成交价为人民币765000.00元,为人民币20000.00元。一起,两被告向原告该证书正在处理过程中,最迟将于2007年9月30日前完结该证处理手续。2007年8月20日,我向被告XX付出了采购上述房子的人民币

20000.00元定金。2007年8月22日,我向被告北京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交给了中介费人民币25950.00元。2007年9月30日后,我屡次致电、致函两被告问询处理该房子产权证的发展状况,2008年1月16号,被告北京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电话告诉我,被告XX已获得房子产权一切证,但不计划卖房了,愿意双倍返还定金并补偿中介费。2008年1月18号晚,被告XX与我通电话,表明因兄弟孩子计划寓居,故不计划再卖房子,但表明不会补偿中介费。综上所述,被告XX现已获得房子产权证,却迟迟不与我网签及处理产权登记手续,并表明不计划卖房的做法已构成违约,现请求被告XX返还我已付出的定金2万元,承当不实行合同的以及补偿我的经济丢失10万元,北京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返还我的居间服务费22950元、过户服务费3000元。 被告XX辩称,我与原告不存在居间合同联系,是买卖联系。赞同返还定金2万元,不赞同承当违约职责和补偿丢失。原告不能证实他的实际丢失,合同条款约好的过高,一起约好了定金和违约金,违约金的性质是拖延违约金,给付违约金后合同应当持续实行。本合同是实行不能,咱们只赞同承当定金职责。 被告北京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辩称,赞同返还过户费3000元,不赞同返还居间费用,公司居间署理买卖事宜,签定了居间见证合同,并且公司促进下两边达成,合同不能实行的首要原因是被告XX不赞同,我方现已尽了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北京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签定了《购房意向书》,原告欲采购坐落海淀区文慧园北路9好今典花园X号楼X房子,房子总价款765000元。原告向被告北京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付出成交报价3%作为署理服务费。2008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XX签定了《房子买卖合同》,约好原告采购被告XX上述房子,房子成交报价为76500元......原告交给定金后,两边按照《合同法》定金法则的规则承当违约职责,被告XX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原告违约被告XX收取的定金不予交还......原告与被告XX任何一方不按照本合同处理手续或不供给有关证件、资料等,致使本合同无法按期顺畅实行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对方付出房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越十个工作日的,守约方有权。2008年8月19日,原告与两被告一起签定《房子居间见证合同》,除约好上述的房子坐落、价款等外,别的约好原告交纳被告北京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的服务费按照买卖报价的3%核算,计人民币22950元,服务费人民币1500元。其间被告北京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的职责包含:待下发后处理房子的合同网签以及处理房子产权权力登记手续;见证原告与被告XX两边签定次新房买卖合同;见证原告与被告XX两边交代以及有关房子的状况。2007年8月20日,被告XX为原告出具收条,承认收取原告购房定金2万元。2007年8月22日,北京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收据,承认收到原告的中介费25950元(包含服务费22950元,产权过户服务费3000元)另查,被告XX于2007年12月24日与另一买主XX以及北京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签定房子买卖合同,将诉争房子以85万原出售另一买主XX,合同一起约好另一买主XX交纳北京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服务费25500元、产权过户费1500元。 上述事实,有陈说、房子买卖合同、购房

意向书、房子买卖居间见证合同、收条、收据等依据资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XX与原告签定房子买卖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好实行免除、处理使买卖顺畅持续的手续,而是待处理过户条件成就后以高于与原告签定合同的报价另将房子转卖别人,使被告XX与原告签定的合同无法持续实行,事实上现已免除,被告XX的做法构成违约,应当承当违约职责。但依据《合同法》的规则,当事人既约好违约金,又约好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挑选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本案原告能够挑选适用违约金条款。但两边合同中约好的违约金条款中规则: 逾期超越十个工作日的,守约方有权免除合同。 守约方虽有权免除合同,也可请求对方付出违约金,但逾期日期不能无休止、无限制的核算,逾期日期的截至时刻也应当在合理的规模以内。原告现已挑选免除合同前提下索要违约金,逾期日期以十个工作日核算为准。因合同事实上现已免除,定金应当交还,被告XX已赞同交还原告定金,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就原告请求北京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交还居间服务费、过户服务费,北京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交还过户服务费,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就居间服务费,北京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子生意公司,承当责任不仅仅包含供给信息,促进买卖,更应完好的帮忙买卖两边处理过户手续。本案中,原告未能采购到诉争房子,北京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除了供给信息、安排买卖两边接洽、签定合同外并实行别的责任;本案现有依据也显现,北京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参与了被告XX后来转卖别人的买卖并收取了后来买主交纳的居间服务费。故北京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收取的居间服务费应当交还原告。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榜首百一十六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XX于本判定收效七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二万二千九百五十元,交还原告定金二万元。 二、北京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七日内交还原告服务费二万二千九百五十元、产权过户费三千元。 三、驳回原告的别的诉讼请求。 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推迟实行时期的。 案子受理费一千六百一十元,由原告担负九百九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XX担负四百三十六元,本判定收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XX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担负一百八十二元,本判定收效后七日内交纳。

北京房屋买卖纠纷 第三篇_【房产纠纷】北京房产律师教你避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北京房产律师教你避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如何避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近几年由于房价过高所以有很多人都选择了购买二手房,但是二手房由于是经过一手的所以比新房办理起来更加的复杂,那么二手房的买卖中我们应该注意什么呢? 在签订二手房买卖过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避免纠纷:

第一,须确认房主真实身份:对于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该项问题更需引起客户的注意。

第二,必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导致违约行为。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权利对等。

第三,必须标明付款过户时间: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

第四,必须注明费用交接时间。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一定要注明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年月日。

第五,买方必须见房主:要求约见房主当面核实,可以揭穿其不轨行为;

相信大家应该对如何避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有一定的了解了吧,在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最主要的就是要学会补充协议,这样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和权益。

北京房屋买卖纠纷 第四篇_房屋买卖合同中,出现房产纠纷,怎样正确理解定金和违约金--北京房产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中,出现房产纠纷,怎样正确理解定金和违约金--北京房产律师

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今天,很多人都会选择在城市买房。由此也会产生很多纠纷,在房屋买卖时出现的纠纷主要有购房合同纠纷、不能按期交房纠纷、违约纠纷。本文就购买房屋时的相关问题作相应分析。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违约后,依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或者法律关于违约金的规定而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可见,违约金的产生包括当事人约定和法定的两种形式,其主要功能是补偿损失方和惩罚违约方。违约金和定金在合同中的支付时间及其实现方式是不一样的。

1、违约金不可能提前支付,只可能记载在合同中,作为违约条款适用。它只是从心理上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不能从实际财产上保证合同得以履行。而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实际给付的,可以从财产上保证定金收取方的债权在其收取的定金范围内得以实现。

2、违约金给付的事由是债务逾期履行和债务不履行。其中,当债务人逾期履行的时候,除了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该继续履行合同。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了支付约定的或法定的违约金外,就其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还可以请求赔偿。显然,定金的实现只是合同在正式履行前,只存在双倍返还或无权收回的情况。

【北京房屋买卖纠纷】

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一方违反约定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

问之法律网房产律师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帮助您了解房屋买卖合同中,怎样正确理解定金和违约金的法律知识,欢迎浏览。

北京房屋买卖纠纷 第五篇_2016房屋买卖合同(房改房)

房屋买卖合同(房改房)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概况:

1、房屋位置:房屋位于 号 单 楼东。

2、房屋面积: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摊面积 平方米,附属储藏室 平方米)。

3、房屋权属:该处房屋产权性质为 房改房 ,甲方承诺该处房改房出售经过单位同意,并已缴纳完全部的土地出让金、购置款、公摊部分价款等;甲方确认对该房屋具有产权且不存在任何其他限制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租赁、相邻关系等)。甲方保证该处房屋能办理房改房手续,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屋价款及付款方式:

1、房款: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该处房屋总价为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50,000元);甲方实收全额房屋价款,不承担任何税、费;

2、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房屋价款分两笔付清,第一笔款于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现金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2)剩余房款,于甲乙双方办理完过户手续,房产证更名为乙方后,乙方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后向甲方支付壹拾伍万元整(小写:150,000元),付清剩余房款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钥匙。

三、税费承担: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四、房屋交接:

1、甲方于乙方支付完全部款项之日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

2、在乙方支付完房屋价款第一笔款之后,甲方应在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条件之日起10日内配合乙方办理完房屋产权过户的各项手续。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支付房款的,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甲方在乙方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另行出售给第三人的,甲方按合同约定价款的10%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损失,按合同解除时该房屋市场价或以该房屋为半径5公里范围内2年内新建商品房的最高出售价格(二者以高者为准)与合同价格的差价,赔偿给乙方损失)。

3、甲方未按约定配合乙方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或因房屋产权不明晰导致乙方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的,甲方应返还乙方的全部购房款。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合同产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房产管理部门壹份。

出卖方(签字): 买受方(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房屋买卖合同(房改房) [篇2]

卖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号”;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大理市下关镇幸福路27号;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产证面 积 平方米;

4、甲方所售房屋附属设施: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含附属设施费用);

1 / 3

2、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 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个人所得税由甲方负担,其他交易税、费由乙方负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 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缴交税费

当日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 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并于银行放款当日支付给甲方 (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银行放款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甲方每次收款后都应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第四条 房产过户 乙方支付购房首付款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房产交付

甲方应于乙方支付全部房款后 个月内( 年 月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

第六条 如甲方将房产交付给乙方后发生该房产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

2 / 3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甲方):

联系电话:

见证人:

签字日期:

买方(乙方):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3 / 3

房屋买卖合同(房改房) [篇3]

甲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电话:

住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所有的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状况

房屋地址:;建筑面积:平方米;用途:居住。(以下称该房屋)

第二条、 权利状况与保证

1.甲方确认该房屋为承租公房,保证该房屋符合房改政策,保证能办理房改房手续,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甲方保证享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有权签署本合同。

3.甲方保证签署本合同已征得房屋共有人及承租人的同意。

第三条、 房屋价款

1.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2.由于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故甲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完成本次交易所需交纳的契税、印花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相关税费。

4、房屋的大公共维修基金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全部房价款人民币万元(大写)。

第五条、 交房与入住

1.乙方在完成本合同第四条义务后当日,甲方应将该房屋钥匙交给乙方,双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入住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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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入住前与该房屋相关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物业取暖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入住后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入住该房屋后,有权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及居住。

第六条、 办理产权证与过户手续

1.甲方应积极办理该房屋的房改房手续和产权证,应在具备办理房改房手续和房屋有权证条件后30日内办理完毕。

2、甲方应在取得产权证后一周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包括递交过户手续、缴纳相关税费等)。

第七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的保存

双方约定,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权利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产权单位签订的承租合同及其他任何协议文件(包括全部征、副本)、付款凭证,均应在乙方完成第四条规定的义务时,交由乙方保存。

第八条、 合同争议处理及违约责任

1.该房屋具备办理房改房手续和房屋有权证条件后,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该房屋总价款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2.甲方逾期办理过户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该房屋总价款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3.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的,甲方除应返还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外,还应按照本合同解除时该房屋的市场价或以该房屋为半径5公里范围内2年内新建商品房的最高出售价格(二者以高者为准)与本合同的出售价格的差价,赔偿给乙方损失。

4.乙方延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价款的,每延迟一天,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二承担滞纳金。

5.房屋交付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房屋的收益由乙方享有,如遇拆迁,拆迁的所有收益均归乙方享有。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 双方签署的其他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2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配偶:配偶:

共有人:共有人:

承租人:承租人

2016年月日2016年月日

3

房屋买卖合同(房改房) [篇4]

立合同人:卖方(甲方):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买方(乙方):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或法人代码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房改房买卖达成如下协议:一、本合同中...

立合同人:

卖方(甲方):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买方(乙方):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或法人代码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房改房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合同中“房改房”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已购 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由个人集资建设的住房)。

二、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_____栋________单元_______楼_______号的已购房改房出售给乙方。该房屋系_______结构,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改房做了充分的了解并愿意购买该房改房。

三、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改房的成交价为人民币(大

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

四、双方商定的付款及交房方法、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甲方保证该房改房符合《岳阳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无不允许上市交易的情形。本合同签订前有关该房屋的产权或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处理,承担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六、房屋移交乙方时,其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乙方。

七、乙方所购买的房改房仅作居住使用,乙方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八、甲方缴付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同房屋产权过户转移给乙方。

九、本合同生效以后,甲、乙双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十、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及权属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

十一、其他约定:

1、

2、

3、

4、

十二、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自行约定)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甲方逾期交付房改房的违约责任(自行约定) 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其他违约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承担。

北京房屋买卖纠纷 第六篇_2016北京租房合同

##第1篇: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文

出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街_________巷_________号的房屋_________栋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类型_________,结构等级_________,完损等级_________,主要装修设备_________,出租给乙方作_________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_______个月或空关_________个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______元,由乙方在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交纳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_款执行:

1、有关税法和_________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负担;

2、甲、乙双方议定。

第四条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_________的规定执行。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_________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2、由乙方在甲方允诺的维修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支维修费并组织施工,竣工后,其维修费用凭正式发票在乙方应交纳的房租中分_________次扣除;

3、由乙方负责维修;

4、甲乙双方议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

工料费由_________方承担;

所有权属_________方。

第五条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_________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_________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___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___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_____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宜: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执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承租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2016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北京外交人员房屋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自____年__月__日起,将______外交人员公寓__楼___单元___号公寓___套租给___国驻华大使馆(以下简称乙方)作住宅之用。如房屋结构、装置或设备有缺陷由甲方负责修理并承担费用。

双方兹订立租赁合同如下:

第一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须按季度预付租金(外汇支票)____美元(或其他外币,或外汇兑换券___元)。乙方接到甲方的收租通知单后,应在三十天内一次付清。逾期须按日支付千分之____的滞纳金,以补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甲方根据北京地区物价和房屋修缮费用提高的幅度,可以对乙方承租的公寓租金进行调整,但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第二条

甲方负责向乙方承租的房屋提供水、电、煤气和热力。乙方须按仪表数据缴付电费和煤气费。由于甲方对乙方承租的房屋设备维修不及时,引起水、电和热力的供应中断,甲方将酌情减收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

甲方对出租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并负责下列自然损耗的免费维修:

1、屋顶漏雨,地板糟朽;

2、门窗五金配件、门窗纱的修理和更新;

3、管道堵塞、漏水,阀门、水咀和水箱零件失灵,上下水管道、暖气片及零件、卫生设备的修理和更换;

4、灯口、插座、电门和电线的修理和更换;

5、公用楼道的粉刷,首层每二年一次,二层以上每三年一次;

6、电梯故障的及时排除和对乘员的人身安全保险。

乙方应将承租的公寓和设备损坏的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修理,甲方未能及时修理的,乙方可以自行修理,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对出租的公寓进行检查、维修前,应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和协助。如遇住房发生水灾、大量跑水、煤气漏气,在甲方无法及时通知乙方的危急情况下,甲方可进入乙方住宅处置。

甲方要定期检查和保养楼内的消防器材。

第五条

由于甲方对乙方承租的住房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而造成房屋结构损坏,发生安全事故,使乙方遭受损失时,由甲方负责赔偿。如房屋大修,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出时,甲方应给乙方提供条件大体相当的住房,乙方应按期从承租的公寓中迁出。如果乙方借故拖延不迁出,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如发现承租的房屋危及自身安全或健康,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六条

乙方对承租的公寓和设备有爱护保管的责任。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或损坏要负责修复或赔偿。乙方应遵守《住户须知》(另发)中的规定。乙方对公寓住房结构或装置设备的自然损耗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对承租的公寓可进行下列各项自费工程:

1、在不损坏房屋结构的条件下,改变室内装修原样;

2、增添固定装置和设备。

乙方在改变室内装修原样、拆除或更换原有的炉具、灯具、卫生设备等应事先通知甲方并负担相应的损失费。在租赁关系结束时,乙方增添或更换的设备可以拆除。乙方可以自费油漆粉刷房间。

第八条

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对承租的公寓增加电容量。但施工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不得使用超负荷的电气设备和擅自改动供电设备。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乙方应自行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九条

遇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乙方承租的公寓遭到破坏,甲方应视房屋破坏的程度,免收部分或全部租金,直至该公寓修复时为止。

第十条

乙方承租的房屋不得私自转让或转租。退房时须提前半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检验住房及其设备,确认完好(除自然损耗外)后,双方办理终止租赁手续。租金按终止日结算。

乙方主动申请调换公寓时,须缴付原租公寓的油漆粉刷费。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期满前三十天,如任何一方不提出异议,合同将自动延长一年。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__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甲方代表:______乙方代表:______

(本人签名)

##第3篇:北京租房合同范本下载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备案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即租赁代理机构)和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街道办事处(乡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______________;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________,最多不超过________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乙方为外地来京人员的,应填写《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一);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计______年______个月。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二)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____________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______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________元/(□月/□季),租金总计: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金支付方式:押______付______,各期租金支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委托的租赁代理机构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开立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租金账户",该账户信息可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网站和北京建设网,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通过第________种方式按期将租金(含押金)交存到租金账户:

1、委托租金账户开户行按合同约定代扣租金,乙方在_______________银行开设付款账户,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将租金直接汇入租金账户(包括汇款、转账或POS机刷卡等方式);

3、因乙方原因不能将租金直接存入租金账户,乙方委托租赁代理机构代交租金。租赁代理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租金存入租金账户,不得直接收存或存入其他账户。

(二)押金: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北京房屋买卖纠纷】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甲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佣金

本合同签订后(□即时/□_____日内),租赁代理机构可按月租金的______%收取佣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乙方应向租赁代理机构支付月租金的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佣金,支付方式:□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甲乙双方支付的佣金总额应不超过月租金标准)。

第七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__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

北京房屋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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