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住房补贴

时间:2018-05-03    来源:七夕节专题    点击:

伤残军人住房补贴 第一篇_关于军人住房制度的一些政策

关于军人住房制度的一些政策

来源:解放军报 作者: 时间:2005-11-26 15:14:39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专题推出后,在全军引起较大反响,读者纷纷来函来电咨询。为了帮助军队人员准确理解和掌握军队房改政策,本报对读者来信进行了整理,选取其中有代表性的问题,请总后基建营房部的崔彬、王彬、王西钊等同志进行了解答。——原编者 ●2000年以后转业复员的干部、士官如何支取住房补贴?

2000年以后批准转业的干部和士官,尚未购房的,在其离队退出原住房后,将其名下的住房补贴划转给地方安置接收单位或指定的银行账户;已购住房的,将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计发给本人。复员的,在其离队退出原住房后,将住房补贴计发给本人。 ●个人买房有哪些规定?

在职人员,主要住用公寓房,经批准,可以购买本单位售房区内的现住房或腾空的住房,可以购买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购买家属单位的住房,还可以购买地方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

离休人员,已安置进住干休所的,现有住房又符合出售条件,可以购买现有住房;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尚未进所安置,但住房已列入规划并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或租住规划建设的住房;住房尚未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退休人员,已安置住房的,可以购买或租住安置的住房;住房已列入第四、五批安置计划并开工建设的,购买或租住已规划建设的住房;住房尚未开工建设和未列入安置计划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自购、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还可以购买符合出售条件的现住房。

居住在营区里的转业复员人员,在地方确无住房的,经批准,可购买军队售房区内的现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如何计价?

考虑到军队售房工作比地方滞后,许多人没有享受到房改政策的实惠,部分干部的配偶没有工作或领不到住房补贴,尤其是有的老干部配偶已去世,还有遗属等特殊情况,近期,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实行两种计价办法:要求享受住房补贴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买房;要求按原有售房办法(房改成本价)计价买房的,不享受住房补贴,但可享受优惠折扣。用哪种计价办法买房,由个人自主选择。

●什么是房改成本价、经济适用房价、商品房价?三者有何不同?

房改成本价是我国房改售房中的一种指令性价格,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建造普通住房的平均成本来测定,定期公布。军队现有住房出售按照属地原则,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房改成本价及其有关政策。

经济适用房价是政府指导价,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综合成本测定并定期公布,开发商和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格,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房价确定。

商品房价的构成与经济适用住房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利润不受限制,不享受政府优惠减免政策,房价高低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

三种房价的主要区别:一是适用范围不同。房改成本价适用于现有住房出售,住房要求住用一年以上;经济适用住房价只适用于房改售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现住房;而商品房开发出售实行商品房价。二是售房对象不同。现有住房只出售给住房现住户,经济适用住房限售中低收入家庭(军队限售军队人员),而商品房面向所有消费者。三是购房条件不同。按照规定,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现住房或者经济适用房,购房面积还要受购房者的职级、工龄等限制,但购买商品房不受套数和面积的制约。四是优惠政策不同。购买现住房有五项折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税费减免,而购买商品房则不享受这些优惠。五是住房权益不同。购买现住房和利用军产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产权随房屋自然灭失而终结,不受年限限制;而购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国家规定了70年的土地使用期,住房占地超过70年的要补缴土地占用费。

●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房有哪些折扣?

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给予五项折扣:一是军人职业折扣8%。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分别增加2%、4%、6%的折扣;二是军(工)龄折扣。按购房者夫妇二人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之和计算;三是住房成新折扣。年折扣率为2%,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四是现住房折扣。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五是一次付款折扣。购房者一次付清全部房款的,2001年以前给予应付房款20%的折扣,2002年以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购房者的军龄、工龄如何确定?

购房者的军(工)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在职人员及配偶的军(工)龄,以本人参加工作的时间至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当年计算;住房公积金建立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按其离退休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军(工)龄30年(含)以上的干部、士官和职工,其配偶的工龄不足20年,或者没有工作以及去世的,按20年计算;超过2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军(工)龄不满30年的,其配偶的工龄不足其一半,或者没有工作以及去世的,按军队人员军(工)龄的一半计算;超过一半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地方人员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如何计算房价?

符合购房条件的转业、复员人员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以及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等地方人员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原则上按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但对于中

低收入家庭,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和城镇房改部门出具证明,报经军级单位批准,在2001年以前,也可酌情按房改成本价出售,只给予房屋成新折扣和一次付款折扣。一次付款折扣,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转业、复员人员购买住房面积超过本人转业、复员时职级面积标准的部分,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购房面积超过92平方米的部分,军队调出职工购房面积超过本人调出时职级面积标准的部分,均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房价,只给予房屋成新折扣。

●个人买房以后拥有哪些权利?能不能转让?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或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享有住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可以继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经批准可以转让、买卖。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回购权。军队人员跨城市调动的,也可在军队内部申请差价置换住房。

●售后住房维修由谁负责?

售后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供暖设施和自用阳台)的维修开支,由购房者负担。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由住房管理单位负责,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

●个人买房后,产权归不归自己?能不能转让、买卖?住房如何管理?

国家规定,在房改中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或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在付清购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则上即可上市交易。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和军队的特殊情况,住房上市交易时,需要征得原售房单位同意,实行准入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房权。军队人员跨城市调动的,也可在军队内部申请差价置换住房。对售后住房的管理要区分情况、因地制宜:对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委托地方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由住户代表成立住房(业主)委员会,实施管理监督;对售房区的住房,要与部队营房管理体制脱钩,按照物业管理方式实施管理。暂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可先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向物业管理过渡;对已批准出售的干休所住房,考虑到老干部的特殊情况,先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向物业管理过渡。

●什么样的住房可以上市交易?已购现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为什么要实行准入制度?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购现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均可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售:一是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是住房面积超过规定的控制标准,且超标部分未按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三是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四是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五是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六是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七是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个人已购现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实行准入制度。

●军队和地方的经济适用住房有何区别?

军队和地方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都是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进行的,纳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统一管理,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区别在于,一是建房单位和购房对象不同。军队建房是由部队单位自己组织,售房对象是军队人员,而地方建房是由房地产开发商承办,售房对象面向全社会。二是建房成本和售价不同。地方建房允许开发商赚取一定利润,而军队建房不以赢利为目的,如果利用军产土地建房的,成本会更低,售价也会便宜些。三是住房售后管理不同。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完全实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各项设施、保障都是经营性的有偿服务,物业管理公司要收费。而军队自建的住房小区,虽然也要实行物业管理,但要考虑到军队人员的经济能力,将会在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住房管理单位还可以通过开发小区商业用房来"以房养房",弥补管理经费不足。

●经济适用住房为什么比商品房便宜?

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房,实行政府限价销售和各种优惠政策,比商品房少3项费用:一是政府免收了土地出让金;二是将市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三是将开发商的预算利润控制在3%以内。在北京市,这3项费用每平方米可节省投资600~1000元。

●什么是物业管理?与房地产管理有何不同?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受业主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并使物业发挥其最大的使用效能。 物业管理与房地产管理的主要区别:一是管理体制不同。房地产管理是由主管单位采用行政手段直接进行的。物业管理是专业化的企业通过市场由业主选择,并通过合同方式实行聘用制,用经济手段进行社会化管理的有偿服务,是有偿的;二是管理内容不同。房地产管理以单一的收租养房为主要内容,管理内容单一。物业管理是对房屋设备设施等实行多功能、全方位、综合性的经营管理与服务,既管物又服务于人,以人为核心提供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的服务;三是所管房屋的产权结构不同。房地产管理的房屋一般均是国有公产,其产权关系单一,使用人不是产权人。而物业管理所管的房屋产权不仅有国家所有、集体所有,还有个人所有,房屋产权多元化;四是管理机制不同。房地产管理是管理者按自身的意志去管理用户,与用户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物业管理是产权人和使用人通过市场招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同时,物业管理企业也有权接受或不接受选聘,双方在完全平等的原则下,通过市场竞争双向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与使用人或产权人是委托与被委托、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哪些人员可以购买军队现有住房?

经批准,下列7类人员可以购买军队现有住房:由军队管理并安置住房的离退休干部(含遗属);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士官(含遗属),其安置住房尚未开工建设,或未列入安置计划的;在职的军、师、团职干部;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营职以下干部(含双军人)、高级士官;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军队正式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在职时去世的干部、士官的已随军遗属;转业、复员人员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以及从军队调出的职工,确无其他住房的。军队人员及配偶已在军队或地方参加房改购房的,离退休干部已安置进所但原住房未腾交的,不得再购买军队现有住房。

●房改后对个人购房面积还有没有限制?能不能多建多买?

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个人的住房补贴直接与工资挂钩,买不买房、买多大的房,应由购房人根据家庭经济能力自主决定。但从节省土地、节约资源和军队人员的购房能力考虑,近期,军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面积要有所控制,原则上按照本人相应职级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选购。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个人根据家庭经济支付能力自主决定。军队人员购买现有住房的面积,也要按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执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购买住房的面积,原则上按其父母职级的住房面积标准下调1~2个职级后,再准予购房;现住师职以下住房,确实无房可调的,经批准也可购买现住房。

●公寓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有何不同?

公寓住房保障军队人员在职期间住用,产权归公,个人租住,统一管理。其建设标准为:营职以下54平方米,团职72平方米,师职92平方米。离退休干部按照原有安置办法规划建设、分配租住的住房亦按以上标准掌握。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产权归已,维修自理。其建房面积按购房原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掌握,即:正师职120平方米,副师职105平方米,正团职90平方米,副团职80平方米,营职70平方米。个人自愿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的,其面积标准不受此限。

●军队人员购买住房时能否申请购房贷款?住房贷款担保有哪几种形式?

军队人员购房可以通过三条贷款渠道:一是军队委托贷款,拟在各大单位预留一部分售房款,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二是通过家庭同住人员,如配偶、子女等,申请地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是贷款数额仍不够的,可申请银行信贷资金贷款。目前,国家规定的贷款担保形式有三种:一是抵押。即借款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多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二是质押。即借款人将其动产(物品或有价证券)或权利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该动产或权利折价出售来收回贷款,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三是保证。即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无力归还贷款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伤残军人住房补贴 第二篇_军人军属住房优待政策之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伤残军人住房补贴】

军人军属住房优待政策之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民政部最新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考试信息、军转干安置政策、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2014年4月4日颁布

一、为规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三、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

四、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

六、优抚对象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

七、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八、符合供养条件的优抚对象,应当优先安排到当地光荣院、福利院等机构集中供养。

九、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住房优待,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视为一个家庭,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家庭实际情况认定。【伤残军人住房补贴】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落实优抚对象住房优待。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5 年军转干更多信息请关注:

伤残军人住房补贴 第三篇_关于退伍及伤残军人待遇的调研报告

关于退伍及伤残军人待遇的调研报告

暑假期间一个远方亲戚当兵在一次执行任务期间眼睛被受伤,后诊断失明,部队劝其复员,伤愈回家后部队竟然只给了1万元的复员费,也没有为其在当地安排工作。现在残疾的他待业在家,年迈的父母还要外出工作维持家庭。

令人气愤之余,上网搜索了一下,发现还有许许多多这样的事例。例如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的一个老同志是一位当了八年兵的退伍军人,并参加过一年半的抗美援越战争,曾获得过三等功。由于在部队表现优秀,前两次退伍都被领导留了下来。最后一次,他考虑到自己已是一位八年的老兵了,就要求退了下来。但不巧的是,这次却退到了农村。

他回到农村后,当时的生活艰难。希望能获得政府的补助,去找民政局,民政局叫他找武装部,武装部叫他找民政局。这么多年只能感叹人情冷暖,外面的生活跟军队却是两个世界。直到前几年,他托熟人去找民政局。结果发现是一个月就补助18元! 又如春节期间一名网友去乡里走亲访友,听到村里的一些退伍军人说起自己的待遇问题很是辛酸,他们把自己把最美好的青春年华奉献给了祖国,退伍之后除了每个春节前发一张几毛钱的年画外什么也没了,村里那些什么贡献也没有、什么活都不用干的人,政府还每年给他们发放津贴,过年了送油送被送日常生活用品。

这不得不引发我们的反思。

军人是个特殊的职业,他们以保家卫国为己任。

新中国创建时期,中国的革命先烈前赴后继的为新中国流血牺牲,创造了一个个战争神话。

建国后,地方基层需要对人民,对国家,对党忠诚的人充实基层。所以当时当兵的很受地方欢迎,来者不拒,委以重任。

和平时期军人明显成了特殊团体,义务兵就是义务,此言差矣!在现时代不合时宜,因为现在物质已经主导了一切。义务是广义的,大家人人服役那是尽义务。军人安置政策确实是应该调整了,如何调整?是不是给当代军人一个平等的机会?退转后是不是给予上学深造的机会?美国军人退役后一般都有选择上学深造的机会,而且还有高额的物质补贴。

中国军人安置政策改革不容回避,军人虽然有为国奉献的责任更有为社会分忧的义务。我想一个忠于党,忠于人民的新时期军人不需要社会的怜悯,我们需要的是理解,需要的是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我们不会坐在先烈们的功劳簿上坐享其成,因为那不是我们的功绩。大家看到了安置政策的倾斜好像退转军人很强势,其实不然,军人在服役期间已消耗掉了自己最黄金的岁月。特别是转士官和职业军官的这批人,军队也要新陈代谢,他们不可能一辈子呆在军队当兵。花前月下的浪漫他们不想吗?都是人,谁无七情六欲,但他们为大家舍小家,甘守寂寞枯燥。难道不可爱吗? 真正的军人血性十足,他们的自尊心也特强,他们是中国人真正的脊梁。他们不需要施舍,怜悯。在军队他们是人才,可一到地方他们的优势荡然无存。应聘要文凭,做生意要资本。如果党和政府不在政策上倾斜,他们怎么办?因为我们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没有给他们有过多选择。 完善退转安置保障政策,给中国军人一个公平,平等的选择机会,我想每个军人都会去积极的完善自己提高自己,但社会要提供相应硬件条件来服务退转军人去学习深造。现在退转军人最头疼是文凭,文凭看人,文凭决定一个人是不是有机会去平等竞争。文凭歧视是不争的事实。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就是为了公平。我认为我们军队大多数军人素质还是高的,他们继承了中国军队优良的作风和传统,这是社会上没当过兵的人所不具备的。他们并不怕被推向社会,只是他们需要一个选择的平台。 大家理解军人吧!他们并不是异类,他们需要一个公平的选择权利。

现如今因退伍兵安置不妥导致的社会问题也有很多。

例如王振轻,2011年1月因盗窃罪被判入狱10年,在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2011年9月11日越狱,14天后被抓获。

王振轻越狱事件,有着不少的戏剧色彩:做过5年的特种兵、参与过“公路盗窃飞虎队”、用编织袋制作绳索、突破了监狱4道关卡、与警方周旋14天。如果再加点文学创作,足可以成为中国版的兰博《第一滴血》。

和《第一滴血》中的兰博一样,王振轻事件也应让我们反思我们的退伍军人保障体制。

一、关于美国的退伍军人保障体制

在搜索引擎上键入“美国退伍军人”,一下就找到了以下的词条:

“退伍军人权利法案”:美国国会于1944年颁布。旨在帮助退伍军人在二战后更好地适应平民生活。法案的基本内容有:美国国会授权联邦政府,对在二战中服兵役超过90天的美国公民提供医疗、卫生、住房、教育、创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教育为例,美国政府为参加教育和培训的军人提供学费,以及试验费用、书本学习用品费、医疗费。接受教育和培训的单身退伍军人,每人每月可得到50美元的生活补贴,有配偶的每人每月75美元。

美国退伍军人协会:1919年成立。由参加过战争的退役军人组成的全国性组织。支持提高退役军人的医疗和教育福利。1920年,美国退伍军人协会协助成立了美国退伍军人局(退伍军人事务部前身之一),推动了1944年《现役军人安置法》(《美国军人权利法案》)的制定。1989年美国退伍军人法院(审理退伍军人利益申诉的法院)的成立,协会也功不可没。该协会的外围组织有“美国退伍军人协会妇女会”、“ 美国退伍军人之子”

退伍军人节:1954年美国一战停战纪念日更名为退伍军人节。从此每逢这一天,美国总统和各州州长都要宣布向全体美国退伍军人致敬,缅怀他们在战争期间的功绩。这一天,到处旗帜招展,退伍老兵纷纷集队游行。在华盛顿的阿林顿国家公墓无名战士墓前,人们还举行各种纪念活动,在美国人眼里,无名战士象征着所有为保卫国家而战死的军人。1968年,退伍军人节改在每年10月的第四个星期一。

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成立于1989年,是为美国退伍军人及家属提供服务的内阁部门。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具体为服务对象提供伤残赔偿金,养老金,教育,住房贷款,人寿保险,职业康复,遗属福利,医疗福利和安葬等权益及服务。

美国退伍军人待遇:美国大兵退伍之后,有退休金、伤残补贴、医疗服务、住房补贴、教育补贴和职业培训的福利制度。如果年龄超过65岁,或者并非因

为服役的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在军中曾经服务90天以上,其中至少有1天是在战区,就可以享受退伍军人部发放的退休金。根据家庭人口组成状况,每年可以领取从11830到23396美元不等。9/11之后,国会立法规定退伍军人接受高等教育可以享受最高每月2000美元的住房补贴。

二、中国退伍军人保障体制亟待建立

中国的普通士兵,退伍之后,情况就十分窘迫了。

当兵时,军装穿在身,还有一点自信和自尊。一旦脱掉军装,走向社会,退伍军人就很可怜了。他们或者回到农村,过着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穷困生活,或者在城市里苦苦挣扎,有的做保安,有的做打工仔,有的甚至摆起了地摊。

这次越狱的特种兵王振轻退伍后也曾打过工,帮人开过货车。犯盗窃案之前,他在老家买了辆面包车跑客运,从村里拉人到县城,一次三四块钱。但因为不挣钱,他又把车给卖掉,干脆利用自己的看家本领,干起了“公路飞虎队”。

近年来,退伍军人因生活困苦,铤而走险的事例并不少见。

2008年3月因抢劫罪在监狱服刑的谢万礼(退伍前曾是侦察兵),驾驶一辆吊车高速驶向监狱南门,连续撞开监狱防暴门、A门、B门及围墙后,驾车逃离监狱。其辩护律师说,“经济拮据是他当年犯罪的唯一动机”。

2006年8月,北京市海淀城管李志强在强行扣押摊贩崔英杰的物品时,被激愤之下的崔刺中颈部死亡。崔英杰曾在济南军区某电子干扰部队服役,荣获“优秀士兵”称号并获嘉奖一次。

我们身边,王振轻、谢万礼、崔英杰,这样的人曾经的“最可爱的人”太多了。

我所在小区的门口就有一个摆地摊的退伍军人,他在自己的地摊前立着一幅特殊的广告:“老山前线英雄照”。照片上英武的形象和现实中讨生活艰辛的样子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他们,曾经在为我们的国家默默付出;但是,当他们脱下军装走出军营,却被社会所抛弃、遗忘。他们苦苦地、默默地在向社会讨生活。当觉得不堪重负的时候,他们铤而走险了。

试想,在退伍后,如果他们能拥有比较好的社会保障,王振轻、谢万礼、崔英杰,他们的从业经历、他们的个人历史可能就会改写。

【伤残军人住房补贴】

十年砍柴曾对此评论道,“如果退伍军人一旦认为生活抛弃了他,他们的破坏力比没有从军的同龄人大得多,因为他们受过相应的训练”。

我们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也应该产生我们自己的“退伍军人权利法案”、 “退伍军人协会”、“退伍军人事务部”。从而建立起我们完整的退伍军人保障体制。

现在,我国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了,我们的财政收入也让我们的政府“不差钱”,我们应该反思我们的退伍军人保障体制了。

当然,作为部队的体制也应改革,要精兵简政。那些唱歌的将军就让他们到社会上去唱吧,部队和茅台酒厂的合作关系也早该断掉了,首长们的豪车也该低调一点吧。

总之,“好钢用在刀刃上”, 这些钱应该多点用在现役和退役的军人身上,让他们当兵时是“最可爱的人”,退伍后,不至于是“最窝囊的人”。

伤残军人住房补贴 第四篇_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二章 安置方式

第五条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三章 安置计划

第八条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

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第九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四章 安置补助

第十二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第五章 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第六章 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十九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在分配资金时向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军地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

(三)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伤残军人住房补贴】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

(五)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者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执行。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发[200817]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总政治部干部部

2009年7月15日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有关问题详解

民政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军地有关部门联合颁发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国家和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范,是军地各级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队官兵特别是伤病残军人的关怀厚爱。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共八章二十六条,明确了伤病残军人的退役安置方式,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的颁发实施,对于安置好照顾好伤病残军人,提高部队的战斗力,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部队官兵十分关注。为此,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参军务部、总政干部部的领导,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颁发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伤病残军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大多是在作战训练、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参加地方经济建设等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负伤致残,或积劳成疾丧失工作能力的,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特殊贡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对他们都十分关心和爱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把他们安置好照顾好。【伤残军人住房补贴】

但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导致大量伤病残军人滞留部队,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部队全面建设。

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部门针对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的实际制定颁发《规定》,对妥善安置伤病残军人,促进军事斗争准备,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是有利于解决伤病残军人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改善他们的安置条件,消除他们对移交安置的后顾之忧,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活生命质量,真正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伤病残军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伤病残军人退役移交安置工作,积极推进移交安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为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提供重要制度保证。 三是有利于减轻部队各级领导和机关负担,把精力集中到抓好工作,推进部队全面建设上来。四是有利于增强伤病残军人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保持思想稳定,同时激励部队官兵自觉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积极献身国防事业,有效履行使命任务,提高部队凝聚力战斗力。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有哪几种安置方式?

答: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大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和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提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定期、集中组织申请人员进行残情医学鉴定。残情医学鉴定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所在的体系医院或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指定医院承担。 经残情医学鉴定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报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患病医疗期满后,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定期、集中组织医学鉴定。

医学鉴定由指定医院,组织专家按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结论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 问:伤病残军人退休后如何移交政府安置?

答: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的第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及时移交。伤病残退休军人,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伤病残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伤病残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住房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伤病残退休军官、士官的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

伤残军人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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