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和条例辅导资料

时间:2018-07-06    来源:七夕节专题    点击:

准则和条例辅导资料 第一篇_《准则》、《条例》参考材料

《准则》和《条例》学习辅导材料

10月21日,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十八大后我们党的重大制度创新,体现了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从正反两方面为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高线”和“底线”要求。

《准则》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展现共产党员高尚道德追求。《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努力成为从严治党的一把尺子、广大党员的基本遵循和底线。两项法规的修订体现了“高线”与“底线”的相互呼应,使党内法规更加科学严密,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撑和保障。

一、《准则》和《条例》两项法规出台的背景

(一)修订的主要背景

10月18日中央签署了两项法规,21日正式公布。两项法规公布以后,在全社会引起强烈的反响,并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大家认为这两项法规对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了道德的高标准和纪律底线,是从严治党的利器,是新一届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充分证明了党中央、中央纪委决策英明。

当然在这过程中大家也提出了一些问题,比如说关于党员能否炒股问题、老乡会的问题以及如何理解妄议中央大政方针问题,如何理解明显超出正常往来的礼品、礼金等问题。但不管怎么样,正面的声音是为主的,提出的问题王岐山书记说也是正常的,说明全党、全社会对我们党内法规的关注,对管党治党这件大事的关心。两项法规修订的总体考虑,主要是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和体现管党治党的新成果。党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深沉的使命感、顽强的意志品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的建设,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勇于担当,推出一系列管党治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新举措,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为之一变。

我们党在认真分析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时候,坚持问题导向,指出党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复杂,党的观念、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突出。这些问题无论是从巡视中发现的问题,还是已经暴露出的几起案件中都能得到印证。所以党的十八大指出,当前党情世情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我们面临的机遇和风险挑战是前所未有的。

在党的十八大正式报告当中指出了“四个考验”、“四种危险”,提出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指出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实现“四自”,即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升的能力,要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强领导。进一步强调要加强为人民服务,强调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出要加强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着力整治慵、懒、散等不良风气,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这些要求需要在法律制度当中进行具体化、规范化。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对深化改革部署中,也对深化反腐败的体制机制创新

和制度保障提出了要求,明确要求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任务,指出党纪党规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纪党规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干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

总书记也指出了当前我们党面临的问题,他指出,不改变这种局面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甚至可能亡党亡国,断送党和人民的美好未来。正是在这些任务形势下,怎么样实现依规治党、加强我们党的建设是一个很重要的任务,是一个形势决定的任务。选择修改这两项法规,我们党的建设,和我们党的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是联系在一起的。

《准则》和《条例》的这次修改围绕着一个是高标准,一个是底线。廉洁问题是我们党面临的很突出的一个问题,过去的《准则》的适用范围仅仅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对8700万党员怎么办?这个问题需要回答;还有《条例》存在纪法不分的问题,把党员标准降低到对普通公民的水平和要求上。

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管党治党的新措施、新举措需要制度化。我们《党章》当中也规定了很多廉洁自律的要求和纪律的要求,这些内容也需要通过具体的党内法规制度具体化。所以中央决定选定这两项党内重要法规进行修订。

中央纪委在2014年下半年开始着手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把纪律挺在前面,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中央纪委领导对这件事高度重视,中央纪委常委会开了5次,王岐山书记主持专题会议14次,研究两项法规的修订。还开了5次座谈会,听取包括党委书记、党组书记、纪委书记和基层党员代表的意见。王岐山书记出差去外地调研,很多都是与这两项法规修订有关。中央纪委其他领导也通过不同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包括杨晓渡副书记在分管领域听取有关单位意见。

经过反复论证,2015年9月7日形成了一个相对成熟的稿子,开始在全党公开征求意见,共征求了191家单位的意见,提出的意见包括《准则》300多条、《条例》900多条。修订过程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集体对依规治党的重视。现在强调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规矩的质量高过其他,是源头性、基础性作用。如果这个“规”制定的不好,质量不高,我们强调依法治国、强调依规治党,可能走的偏差会更大。中央领导从源头上抓治本之策,提高立规的质量。在这个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地吸取了大家的意见,使得我们的党内法规更加科学。所以这两项法规公布以后能够在社会上引起这么好的评价,与制定过程是有很大关系的。

总书记在政治局常委会审议两项法规时指出,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

(二)修订的四条主线

这次修改《准则》就剩下了八条281个字,《条例》也是一样,从原来的两万七千多字修改到剩下一万七千多字,而且把原来纪法不分的、跟法有关系的79条去掉,同时又新增了很多条文,从178条变成133条,是一次全面的修订。包括《条例》有的章节修改达到100%,最少的也是80%以上。这一次的修订体现了4条主线:

第一条主线就是坚持以党章为遵循,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的权威。

党章是根本大法,是制定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总书记也指出,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遵从党章,牢牢地把握党章这个根本遵循,所以这次修订,就是要认真地梳理党章当中对廉洁和纪律要求有哪些内容。我们国家的法律一样,宪法是根本大法,在宪法之下有很多的具体法律,将近300部法律,700部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在宪法这个根本大法下的具体化。。

我们党内法规也是一样,它需要将《党章》当中的原则要求具体化,来强化大家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所以说这一次修订,追根溯源在党章当中都能找到相关的依据或者是原则性的要求。比如说“四个必须”当中,必须坚持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须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我们在《党章》当中都能找到相应的规定。再比如“八条规范”当中,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这就是《党章》当中第3条关于党员义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再比如说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这也是《党章》第34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的要求。

《条例》也是如此。比如《党章》当中要求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党要忠诚。怎么样体现这些要求,这次《条例》增加的内容,比如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这就是破坏党的团结。对抗组织审查,作为一个新增的纪律处分情形,体现的就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再比如在组织纪律当中,这次要求对不按规定请示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包括篡改个人档案资料等等这些新增的内容,都是落实党章当中对党要忠诚要老实。个人情况要向组织报告,不报告就属于对党不忠诚,就违反了纪律的要求,违反纪律的要求就要受到处分。

《党章》第3条当中还规定,坚决反对一切派别和小团体活动。《党章》第34条规定反对任何人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这些不正之风。原来的《准则》52个不准,这次有48项不准吸收到《条例》之中,那4个不准是跟法冲突的,按照纪法分开原则把它删除了。再比如《党章》第2条规定,所有党员都不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这一次新增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谋取特殊待遇的,违反规定制定薪酬,滥发津贴等等这些行为,都是党章中有依据有规定的。同样在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当中,在党章中都能够找到它的依据。

第二条主线,就是坚持问题导向,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四风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 严明的纪律是无产阶级政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早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之初,马克思、恩格斯就明确指出,“我们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除了严格的铁的纪律以外,没有更好的基础。”毛泽东同志说,“路线是王道,纪律是霸道,这两者都不可少”,“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邓小平同志强调,“我们这么大一个政党,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王岐山同志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既要把理想信念宗旨这个核心价值观作为‘高线’,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这些观点和论述一脉相承,贯穿了以铁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思想精髓,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法宝。

把纪律挺在前面,首先要把纪律和规矩挺起来、立起来、执行到位。共产党是先锋队组织,本身就有先进的标准。落实党章提出的党员标准,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第一要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个方面。“六大纪律”首次对党的纪律体系进

行了系统性、科学性的划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理论体系的特征,体现了党员干部与普通群众的区别,强化了党纪严于国法的标准。

坚持问题导向,把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了首位。我们党是一个先进的政治组织,我们这个先进的政治组织最突出的特色就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党的建设过程当中的一系列的教训也告诉我们要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起来。总书记在论述到政治纪律的时候指出:遵守政治纪律是全部纪律的基础,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比如说违反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它关系到人心向背,是否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所以违反群众纪律吃、拿、卡、要,影响干群关系,在分配财物过程当中优亲厚友,这都会损害党的形象,包括在生活纪律当中乱搞男女关系,也会影响到党的形象,人们会说共产党的干部怎么是这样的,最后归根到底都会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影响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所以总书记说抓政治纪律是最根本的、最重要的、最关键的纪律,通过抓政治纪律的要求,带动其它纪律的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中央大政方针的落实,这本身就是政治纪律,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这次在修订的过程当中,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当中新增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等这些内容,都是在政治纪律当中新增的内容。另外在组织纪律当中,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违规成立老乡会,在选举过程当中拉票助选,甚至违规取得外国的国籍,或者获取永久居留资格等等,在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当中增加了这些条款。当然在廉洁纪律当中和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当中,也按照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增加了一些相关的内容。

另一个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反对“四风”和抓八项规定精神落实的一些新经验和新做法,这些规定都修订进了两项法规当中。比如说《准则》当中规定要崇廉拒腐、尚廉戒奢、廉洁修身、廉洁齐家,这都是十八大以来中央反复强调的要求,从正面上在准则当中提出的要求。同时,在《条例》当中,增加了一些规定,比如说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持有高尔夫球卡,这个原来在老条例中没有这么明确的写。不得出入私人会所,不得自定薪酬,不得借公务差旅之际旅游或者变相旅游,不得大吃大喝,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公车,禁止到风景名胜区域开会,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这些内容可以说都是反“四风”,或者说是抓八项规定精神落实的要求。

第三条主线,就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

总书记在审议这两项法规的时候,说到纪法分开,把纪律挺在前面,纪严于法,这是我们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一个创新,也是我们管党治党在理论上的创新,既是制度创新,也是理论上的创新。原来的老《条例》一个问题就是纪法不分,老《条例》那十类的问题行为都是跟法有关系,导致的结果就是把党员降低到普通公民的标准上。所以这次修改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把跟法有关系的,主要是跟刑法和治安处罚法有关系的79条删除了,然后做了一些衔接性的规定。主要是在《条例》当中的第27条、28条、29条。也就是说违法的行为,必然是违纪的,不是说把纪法分开以后违法的行为就不算违纪了,而是说纪法分开以后,条例本身是更加突出我们的纪律。

对违法的行为要怎么处理呢?第一种情况就是刑法规定的可能涉嫌犯罪的

行为,要依据《条例》给予处分。第二种情况是刑法规定的但可能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比如说受贿,原来的刑法规定受贿比如说5000元,10000元构成犯罪。那么收200元,300元不构成犯罪,这个怎么办呢?党纪管不管呢?也要管。所以在《条例》第28条当中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过程当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也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第三种情况就是党组织在纪律审查过程当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的时候,要给处分。并不是说所有党员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要给予处分,违反国家的法律肯定是违纪,但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要给予处分。比如说有的可以批评教育。有的可以采取“四种形态”,扯扯袖子、红红脸。比如说乱停车被罚款了,那就是提醒提醒他,教育教育他,你要遵纪守法。党章规定党员要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那什么情况下违反一般的法律比如交通法规要给予处分呢?就是说你给党的形象、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这种情况是必须处理的。当然这里面到底哪些是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和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下一步还要进一步去完善。比如说《条例》在执行一段时间以后,出台一些相应的指导意见,或者是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把这些内容逐步地明确下来。比如,丧失党员的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的行为,我们规定的是应当直接给予开除,但《条例》并没有明确到哪些行为。嫖娼的问题,聚众赌博的问题,原来的老《条例》规定都是直接开除。那么下一步这些内容呢,也需要做些明确。这就是纪法衔接的第一个方面。就是我们在纪律审查的过程当中的时候,发现这些违法行为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处理。纪法衔接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其他机关在发现我们党员有违法行为的时候,怎么办?也就是说党员违法犯罪,比如说构成犯罪了,司法机关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我们要相应地依据这些判决,给他相应的处分。还有,行政机关发现我们党员违反了我们国家的法律,给予的行政上的处罚,比如说吊销了许可了,停业整顿了。这些情况我们也需要依据党纪给他处分。所以,通过这两个方面使纪和法之间有效衔接起来。

通过这个内容大家可以看,现在纪法分开以后和原来的《条例》规定相比,我们现在比以前管的面更广,而且更严了。原来给党员处理的行为主要是指那10类,那么现在可不止了,光刑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我们统计了一个数字就450多类。那么下一步还有违反其他法律规定行为的。怎么样给处分,也需要进一步明确。说管的范围应该说比以前更广了,也充分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要求。

对违法犯罪以后,怎么样给处分,给了什么样的处分,纪法衔接的内容当中也有。比如说够罪了,够罪了以后,就直接要开除了。对于过失犯罪,比如说判了3年以下的,或者拘役管制,这个经过批准以后,就不见得要给开除,但是不是就不给处分了?也要给处分的,只是不给开除的处分。还有另外一种,是够罪了,但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司法机关认为比较轻,不起诉,或者免于判决,那么这种情况下也要给处分,给处分的档次的起点不是从警告和严重警告起点了,而是从撤销党内职务和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起点。这些都是具体执行的操作环节。

关于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问题,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准则和条例辅导资料 第二篇_《准则》《条例》十大亮点

《准则》《条例》的十大闪光点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总体来看,两部法规的修订主要有以下亮点。

【准则和条例辅导资料】

新《准则》的五个亮点

新修订的《准则》鲜明提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准则》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体现古今中外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的共性要求,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这是新修订的《准则》最突出的亮点。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紧扣“廉洁自律”。原《准则》“廉洁”主题不够突出,有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无直接关联。作为“道德宣示”和“庄严承诺”,新修订的《准则》聚焦“廉洁自律”主题,去除原《准则》中与“廉洁自律”无直接关系的内容,突出“廉洁”和“自律”这两个关键词,强调内在约束要求。

二是坚持正面倡导。原《准则》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规定“8个禁止”“52个不准”,只明确不能做什

么,而对应当做什么缺乏明确规定。新修订的《准则》变“不准”为“自觉”,把原有负面清单相关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条例》,按照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的要求,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的正面倡导。

三是面向全体党员。原《准则》的适用范围是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未能涵盖8700多万全体党员。新修订的《准则》实现全覆盖,将适用对象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要求全体党员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个坚持”的廉洁自律规范,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四是突出“关键少数”。新修订的《准则》在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的基础上,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突出问题导向,围绕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四个方面,提出比普通党员要求更高的“四个自觉”的廉洁自律规范。

五是删繁就简,使全体党员易懂易记。原《准则》共4部分、18条、3600余字,新修订的《准则》共8条、281字,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便于全体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理解掌握和遵照执行。

新《条例》的五个亮点

新修订的《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这是新修订的《条例》最突出的亮点。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准则和条例辅导资料】

一是将党章相关内容具体化,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分则各章的内容。根据党章规定的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的要求,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规定“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等纪律处分条款。

二是将违反党的纪律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新修订的《条例》将原来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等6类。在“分则”部分,分设“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等6章。

三是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各类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任其发展,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最终都会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必须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新修订的《条例》更加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增设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违纪条款。

四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原《条例》存在纪法不分问题,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

底线,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新修订的《条例》去除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强调把纪律挺在前面。

其一是纪法分开。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不再作重复规定,共删除70多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

其二是纪严于法。新修订的《条例》对党员违纪行为作出比法律更严格的规定,一些尽管属于不违法的行为但要受到党纪约束。

其三是纪在法前。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作为党纪处分工作的原则,规定要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同时,在删除与国法相重复的内容后,对于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新修订的《条例》分别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规定,实现党纪与国法有效衔接。

五是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三年来的丰富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新修订的《条例》充分体现了这方面的实践成果。比如,总结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实践成果,增加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生活奢靡等违纪条款。

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

重不良影响” 的行为列入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明确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予以纪律处分。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核实工作和集中清理裸官、档案造假等工作的需要,增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突出群众纪律,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等违纪条款。

准则和条例辅导资料 第三篇_新《准则》《条例》学习辅导报告

新《准则》《条例》学习辅导报告

杨清华

2015年 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0月18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这两项党内法规全文公布,为新时期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树立了更高的道德标准和更严的纪律底线。今天,组织大家召开专题辅导学习会,主要目的就是和大家共同学习研讨这两部新法规,通过分析了解新旧之间的不同,进一步学深学透新《准则》和新《条例》。与时俱进,紧跟党中央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步伐,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一、认清当前形势,把准中央从严治党新动向。

(一)新《准则》和新《条例》的出台,是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当代中国,正处于民族复兴的关键时期。当今世界,正处于格局演变的重要阶段。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既具有巨大的政治优势,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和风险。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突出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几年

来,从严治党的实践表明,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与此同时,现行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所以必须加以修订和完善。两部应运而生的新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全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也必须紧跟党中央步伐,切实遵守党的最新纪律要求。

(二)新《准则》和新《条例》的出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制度利器。

面对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新《准则》和《条例》顺应人民群众对我们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反对腐败的新期盼,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树立高尚道德情操、严明纪律戒尺。《准则》把“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要求转化为制度,为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提供了具体清晰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标准。《条例》细化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进一步明晰党章党规党纪、严密执纪程序、加大惩处力度、明确执纪责任,使党纪处分制度更加科学。《准则》和《条例》扎紧了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提高了管党治党制度化水平,体现了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治标和治本的双重功效,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新《准则》和新《条例》的出台,是维护社会稳

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面对当前复杂的社会形势,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民族团结、宗教和谐、党的建设等各项任务艰巨繁重。要做好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准则》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强调自律、重在立德。《条例》尊崇党章,细化政治、组织、廉洁、工作、群众、生活等“六大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准则》和《条例》既是对党的各级组织的有力约束,也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只有一起抓、一体执行,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才能让每一名党员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每一个党的组织才能始终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从而凝聚起推动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磅礴力量。

二、加强学习教育,理解两部法规改版新内容。

下面我从修订后《准则》和《条例》的“改、增、删”内容,粗略向大家的说明此次修订版本。

先看《准则》。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与原版相比,其名称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修订后的《准则》共8条、281字,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可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

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等“四个必须”原则要求。二是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四条规范”。三是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与2010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覆盖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需要指出的是,原《准则》中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并非“去无踪”。很多内容作为“负面清单”,移入同步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再看《条例》

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对照《条例》修订前后的内容变化,不难发现,新《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

这把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和体现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的“党纪戒尺”,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其中,既做“减法”,删除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

规重复的内容,并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又做“加法”,结合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纳入党中央强调的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

总的来说,新《准则》和新《条例》涵盖范围更广、规则制定更细、处分影响更重,可谓字字为“经典”,条条成“刑法”。彰显了党中央从严治党的决心,为各级党员树立了一条道德标准线,理清了一份负面清单。同时也向各级党员传递了一个信号,那就是新《准则》和新《条例》作为党内法规,严于国法,都是“带电的高压线”,执行起来不搞特殊、没有例外,违之必惩。

三、全面贯彻落实,以身作则主动适应新常态。

立德向善,立规惩恶,新《准则》和新《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扎紧了从严管党、从严治党的“笼子”,下一步关键是要落到实处。

(一)加强学习教育,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身。

农场各部门要采取上党课、学党规党纪、普规普纪讲座、集中宣讲等形式,开展学习教育,严禁在学习过程中走过场、搞形势。主要负责人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职责,率先垂范,带头学习,亲自宣讲。其他党员领导干部也要抓好分管部门、联系领域的学习执行。同时各级党员要严格要求自己,时常为自己、为身边党员干部“充电”、“醒脑”。纪委将对各部门开展学习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开展学习教育工作不力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准则和条例辅导资料 第四篇_准则和条例党课讲稿

准则和条例党课讲稿

同志们:

去年的1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月23日,中央和省委市委召开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廉政准则》进行了安排部署。根据校党委要求,利用今天政治学习时间,我与大家一起对《廉政准则》进行学习,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下面,我主要讲四个问题:

一、《廉政准则》出台的背景及形成过程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不断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也不断健全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指出,党内存在不正之风和腐败风气,强调“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中央还下发了《关于解决当前机关作风中几个严重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加强党风建设的文件。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要求,明确提出要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把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来抓,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进程明显加快。从1993年到1997年1月,中央先后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31个不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重申和提出了“8个不准”。为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1997年3月,中央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1998年至十六大召开前,中央还就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限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强调“要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随着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为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修订《廉政准则(试行)》。从至,经过多次的修改、完善,并先后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最后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于1月18日印发了《廉政准则》。

从以上我们知道,新颁布的《廉政准则》是在《廉政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廉政准则(试行)》在试行13年后终于“转正” 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

(一)修订《廉政准则》是全面吸收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新要求的需要。《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后,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又先后对党政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99项要求,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23项要求,这些要求中有65项属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廉政准则作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同时,将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新要求整合到廉政准则中,也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

(二)修订《廉政准则》是推动反腐败工作,健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需要。反腐败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近年来,我们党和国家不断加大反腐败力度,着力解决了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了重点领域和行业的专项治理和行风建设,查处了一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得了明显成效。在新一轮声势浩大的反腐风暴中,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3743人,移送司法机关764人,其中有17位省部级高官先后“落马”,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等人。据媒体报道,17位省部级高官这一数字已经刷新改革开放以来高级官员落马的年度纪录——据公开资料统计,至的5年间,共有35名副部级以上官员落马,年均7人,而一年就有17位省部级高官落马。这一方面说明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反腐败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另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必须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通过进一步健全完善惩防体系建设来推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针对当前腐败现象的手法不断翻新,形式更加隐蔽,《廉政准则》除了对常见的权钱交易方式重申禁令之外,还直指当前腐败演变的新趋势新特点,涉及了一些新型腐败形式,如“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现在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制度反腐的经验,在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以党规的形式出台规定,一旦成熟了就会提升到法律层面,成为更为刚性的约束。《廉政准则》的出台正是应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一次有益探索,将来也会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三)修订《廉政准则》是关注民心民意,以反腐倡廉新成效取信于民的需要。在今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法制日报就广大网友关注的“两会”热点

问题进行了调查,反腐倡廉位列第一。在人民网调查的众多热点选项中,“反腐倡廉”名列贫富差距、调控房价、依法拆迁、医疗改革、养老保险和教育公平等众多网友关注热点问题的榜首,这也是以来,“反腐”连续3年成为最受关注的热词。这说明,广大群众对腐败现象非常不满、非常痛恨,对反腐倡廉建设非常关注、非常期盼,而《廉政准则》的修订出台,无疑是对民意、民愿、民声的最好“回应”,可谓正当其时,正合时事,正顺民意。我们有理由相信,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扎实开展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切实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将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二、《廉政准则》的地位和作用

《廉政准则》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一是效力等级高,《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效力等级仅次于党章。二是适用对象重要。《廉政准则》的附则部分对准则的适用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准则适用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三是内容比较全面、系统。《廉政准则》基本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各个方面,既有正面要求,也有禁止性规定。既有具体的行为规范同时又明确了教育、监督、预防、惩治方面的制度,是目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最全面、最系统的规范结合,体现了它的综合性、系统性和基础性。

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政的基础性法规,《廉政准则》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廉政准则》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明确的自律标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强化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领导干部抵御廉政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制定较为全面的行为规范,明确哪些行为是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使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及到具体廉洁从政问题时有所遵循。《廉政准则》从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的要求。这些“不准”,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新情况新问题的政策界限、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为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自律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标准。

(二)《廉政准则》为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措施。针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惩治不到位”问题,一方面,《廉政准则》关于行为规范的规定,为党组

织和广大党员、群众提供了监督的标尺和依据,使各种监督主体在监督、评价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时能够“心中有数”。另一方面,《廉政准则》贯彻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实了实施与监督措施,从而使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教育、管理、监督的思路和方向更加明确;使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增强责任意识,形成领导有力、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使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与相关的教育、管理、监督制度的关系更加协调。

(三)《廉政准则》为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供了有力的工作抓手。《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是建立健全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制度的重要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廉政准则》的具体实施,既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又直接影响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其他重要工作。比如:开展以《廉政准则》为主要内容的廉洁从政教育,可以进一步丰富反腐倡廉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围绕提高《廉政准则》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建章立制,可以进一步拓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视野和领域;对照《廉政准则》提出的各项要求,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可以有力地促进预防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深挖细查一批案件,可以进一步加大惩治工作力度等。

(四)《廉政准则》有利于进一步树立我们党和国家的廉洁形象。《廉政准则》的规定,标准很高、要求很严,鲜明地表达了我们党廉政建设的主张,清楚地表明了我们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彰显了我们党和国家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绝不容忍腐败的决心和态度。通过宣传教育,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能够从《廉政准则》中了解和认识到我们的党不仅不允许领导干部有特殊利益,而且对他们有更多的约束和限制;有利于在全社会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培养人们廉洁、守纪、公正的思想观念,促进各行各业形成风清气正的廉政文化氛围和廉洁从业环境。

三、《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

《廉政准则》共有3章18条。总则部分阐述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了“五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强调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五个必须”,一是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二是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三是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四是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五是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总则部分是我们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基础,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充分认识到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努力做到五个必须,才能自觉遵守各项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只有充分认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切实按照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才能扎实地开展工作,才能使准则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廉政准则》的第一章是“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这是《廉政准则》的核心内容,规定了“8条禁止52个不准”。第二章是“实施与监督”,明确各级党委(党组)负责准则的贯彻实施,纪检机构协助抓好落实,并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教育、管理、监督制度和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制度等。第三章是“附则”,规定了准则的适用范围、解释单位等问题。下面,我重点谈一谈对第一章的学习和理解。

第一章共有8条,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规定,也就是对党员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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