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部224条

时间:2018-07-18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刑法第七部224条 第一篇_关于《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罪名的确定

关于《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罪名的确定

[摘要]《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没有规定该条的罪名,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导致基层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在确定该条的罪名时,应按罪名的判定和罪名的取定两个层次进行。在罪名的判定上,应以犯罪构成为依据,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从犯罪构成角度属于同一罪名。在罪名的取定上,罪名取定的直接根据是刑法的基本罪状,《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罪名应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罪名确定;罪名判定;罪名取定

《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七)》

第七条没有规定该条的罪名,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导致基层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一、罪名确定概述

罪名确定,是指对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确定名称的问题,即如何运用恰当的概念表现刑法分则有关法条所规定、描述的具体犯罪的本质特征[1]。我国刑法在罪名确定问题上采取的是“暗含式”的立法模式,即具体的罪名在立法上不作规定,而是由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而实践中最高司法机关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往往落后于立法,导致基层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最高司法机关应在立法出台的同时出台关于罪名规定的司法解释,以保障新法的顺利实施。我国刑法分则条文采用的是一条文数罪或数条文一罪的混杂式体例,这种立法体例使得确定刑法分则条文中的罪名个数直接关系到一罪与数罪或单处与并罚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在确定刑法分则某一条文的罪名时,应先判定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行为是一罪名还是数罪名,即罪名的判定,这是罪名确定中第一层次的问题。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考虑犯罪行为名称的取定,即罪名的取定,这是罪名确定中第二层次的问题。

刑法第七部224条 第二篇_关于刑法第八十七条的适用

关于刑法第八十七条的适用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七条主要解决的是国家司法机关可以在多长期限内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问题。在法定的追诉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追诉时限,不应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而法定最高刑这一概念不是指罪犯应判决的具体刑期,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和法定情节,与其所犯罪行相对应的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处刑档次中的最高刑。法定最高刑也不是指某种性质犯罪全部刑罚的最高刑,而是指某种性质犯罪中与该犯罪情况基本相适应的某一档处罚的最高刑。即对犯罪分子应在该档量刑幅度内处刑的档次最高刑。例如,犯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有两档,一档是死刑,一档为十年,应根据犯罪情节确定最高法定刑是十年还是死刑。

针对本案而言,赖荣升、赖添权的职务侵占数额已达22433.5元,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赖荣升、赖添权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法院判处赖荣升、赖添权执行缓刑的这一刑罚为宣告刑,宣告刑只要在法定最高刑范围之内均为合法。但宣告刑、法定最高刑和赖荣升、赖添权提交的量刑标准是三种不同的概念,法定最高刑是刑法规定的被告在其犯罪情节内可以适用的最高量刑档,比如任何人实施了杀人的罪行就可以判处死刑这一刑罚,但是如果实施了诈骗,最多只能判处无期徒刑,而不能判处死刑;量刑标准只是供法院依据犯罪事实、情节确定宣告刑的一种参考标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宣告刑是法官根据具体犯罪事实在法定最高刑之下(包括最高法定刑)依法确定的被告应当适用的具体刑罚,针对被告人个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赖荣生、赖添权职务侵占已达22433.5元,最高可以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但是法院判处其二人缓刑,是在法定最高刑之下宣告其实际应当承担的刑罚,与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法定最高刑并不相同。赖荣生、赖添权提交的量刑标准中认为职务侵占2万的量刑幅度为2年是内部参考的量刑标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刑法第七部224条 第三篇_对《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的解析

对《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的解析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将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既是预防与惩治犯罪的现实需要,又弥补了现行刑法规定之不足,更是践行人权保障的要求。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正确理解本条罪名、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主体范围等的含义以及在刑法中适用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公民;个人信息;概念与构成特征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第七条,将《刑法》第253条增加了一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款明确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但由于相应的司法解释和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文时,迫切需要解决一些问题。本文试对对《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进行解析,我们应正确理解本条罪名、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主体范围等的含义以及在刑法中适用的相关问题。

一、本条罪名的确定

(一)个人信息的内涵及认定

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尚未出台,导致学界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存在着争议,主要有“隐私说”和“识别说”两种主要观点。“隐私说”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个人不愿向外透露的或是个人极为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均采用此说。“识别说”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一切足以构成对个人进行识别的信息,如姓名、性别、身高、血型、住所、职业、财产及婚姻状况等都包括在内。所谓“识别”是指信息与信息本人存在某一客观确定的可能性,此说主要存在于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的立法例。

2012年4月,工信部中国软件测评中心联合30多家单位起草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编制完成。《指南》中将个人信息分为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

当然,刑法所保护的“个人信息”并非泛指全部信息。笔者认为,至少以下几种个人信息在适用刑法时应予排除:(1)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个人信息;(2)个人愿意公开的个人信息;(3)事先告之会公开的个人信息;(4)已被公众知晓的个人信息;(5)媒体调查属实的个人信息。

刑法第七部224条 第四篇_刑法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刑法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适用条件、案件范围以及除外情况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刑法第七部224条】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适用条件、案件范围以及除外情况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当事人和解的适用条件和案件范围的规定。

关于当事人和解的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真诚悔罪。这里的“真诚悔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自己的意愿,发自内心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真诚悔过,诚恳地希望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二是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到的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从而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这里规定的“谅解”是指被告人通过各种方式真诚悔罪,使被害人体察并同情其处境,原谅其错误。三是被害人自愿和解。将被害人自愿和解作为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条件之一,是为防止被害人在受到暴力、胁迫等情况下违背自己的意志同意和解,影响和解的公正性。这里的“自愿和解”是指被害人不受外力的干扰,在谅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础上,出于自己的意愿,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

关于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有两种:一种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因民间纠纷引起”是指犯罪的起因,是公民之间因财产、人身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既包括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也包括因口

角、泄愤等偶发性矛盾引发的案件。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这类犯罪比较轻微,且其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并不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允许公民有一定的处分权以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另一种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这里的“过失犯罪案件”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除第九章渎职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比较小,可以给予其悔过自新、从宽处理的机会。而渎职罪中的过失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等行为,是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有更高要求,因而规定渎职犯罪案件不在和解案件范围之内。

第二款是关于当事人和解的除外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里的“五年以内”指的是犯前罪的时间距离犯后罪的时间不超过五年。前罪是故意犯罪的,无论后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不能适用本

章关于当事人和解的规定。前罪是过失犯罪的,满足本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当事人之间仍然可以和解。 理解和执行本条时应当注意自诉案件的和解与公诉案件的和解之间的区别:第一,和解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自诉案件的和解是在起诉方与被诉方之间进行的,是诉讼的双方主体之间的协商;公诉案件的和解是在被诉方与作为诉讼参与人的被害人之间进行的,不是追诉主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协商。第二,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同。自诉案件的和解协议不仅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内容,还可以涉及诉讼的进程,起诉方可以处置诉讼权利;公诉案件的和解协议针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内容,不能涉及公权力的处置,无权决定诉讼的进程。第三,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不同。在自诉案件中,起诉方与被诉方达成和解后,起诉方可以据此决定撤回起诉,从而终止诉讼;在公诉案件中,和解协议只能作为在诉讼各个阶段从宽处理的依据,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前提是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不起诉的规定,不能单独据此决定诉讼的进程。

刑法第七部224条 第五篇_最新刑法罪名大全

最新刑法罪名大全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法条文 罪 名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

第103条 第1款 分裂国家罪

第2款

第104条

第105条 第1款

第2款

第107条

第108条

第109条

第110条

第111条

第112条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第115条

第115条 第2款

第116条、第119条

【刑法第七部224条】

第117条、第119条

第118条、第119条

第119条 第2款

第120条

第121条

第122条

第123条

第124条 第1款

第2款

第125条 第1款

第2款

第126条 煽动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投敌叛变罪 叛逃罪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 资敌罪 第1款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1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 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127条 第1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128条 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2款、第3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133条 第1款 交通肇事罪

第134条 第1款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新修改)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新修改)

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新增)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151条 第1款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第2款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第七部224条】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3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新修改) 第152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155条 走私废物罪(新修改)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161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新修改)

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虚假破产罪(新增)

第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新修改)

第164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新修改)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168条

第169条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170条

第171条 第1款

第2款

第172条

第173条

第174条 第1款

第2款

第175条

第176条

第177条

第178条 第1款

第2款

第179条

第180条 第1款

第4款

第181条 第1款

第2款

第182条

第185条 第1款

第2款

第186条 第1款

第187条

第188条

第189条

第190条

第191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新增) 伪造货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变造货币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高利转贷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新增)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新增)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新增)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新修改)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新修改)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新增) 违法运用资金罪(新增) 违法发放贷款罪(新修改)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新修改)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新修改)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逃汇罪 洗钱罪 骗购外汇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

第194条 第1款 票据诈骗罪

第2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 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198条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刑法第七部224条】

第201条

第202条

第203条

第204条 第1款

第205条

第206条

第207条

第208条 第1款

第209条 第1款

第2款

第3款

第4款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213条

第214条

第215条

第216条

第217条

第218条

第219条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221条

第222条

第223条

第224条

第225条

第226条

第227条 第1款

第2款

第228条 保险诈骗罪 逃税罪(新修改) 抗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假冒专利罪 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虚假广告罪 串通投标罪 合同诈骗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新增) 非法经营罪 强迫交易罪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229条 第1款 第2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3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230条 逃避商检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

第235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236条

第237条 第1款 第2款

第3款

第238条

第239条

第240条

第241条 第1款

第242条 第2款

第243条

第244条

第245条

第246条

第247条

第248条

第249条

第250条

第251条

第252条

第253条 第1款

第2款

第254条

第255条

第256条

第257条

第258条

第259条 第1款

第260条

第261条

第262条【刑法第七部224条】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强*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猥亵儿童罪 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诬告陷害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侮辱罪 诽谤罪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新增)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新增) 报复陷害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破坏选举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重婚罪 破坏军婚罪 虐待罪 遗弃罪 拐骗儿童罪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新增)

刑法第七部224条 第六篇_常见问题解答

客户常见13个问题

(一)是不是资本运作:

全世界任何生意都是资本运作,资本运作是一个很大的范畴,一个公司要是不懂得资本运作很快就会垮了。

1以卖茶叶为例子:今天你来我店里买茶叶,因为有东西你比较好接受理所当然掏钱买单,钱从你的○

口袋流通到我的口袋,但是我的利润成本在里面我赢了,只是嫁接东西观念好接受,其实就是货币流通!没有货币(钱)这些东西都流通不了。(不管是车商卖车子,房地产商卖房子,等等其他货物都是嫁接东西其实也是资本运作)

2以银行卡比喻:你银行卡插进会员机,开头1尾数4个零就是一万,尾数6个零就是一百万也是虚○

拟的,但是取出来的就是人民币,就可以买东西。虚拟经济是实体经济基础上产生的必然产物,你虚拟经济的多少取决于你的财富比例。

3以手机为例子: 手机欠费了,充值100元是看不到的也是虚拟的,但就能使用100元话费。 ○

4以美国为例子:大家都知道美国最为强大,不是因为美国人口最多,土地最多,而是美国虚拟经济○

最强大,21世纪的战争不仅仅是人才,科技的战争,打的是经济战。

(二)是不是直销:

直销的模式其实是世界公认最好的营销模式和理念,

【刑法第七部224条】

1我们没有产品不是直销,直销要推销产品(我们是每个人新入股的钱再重新组合再次分配的,即资○

金再分配)。

2我们是九层出局不是金字塔,所以不是直销。 ○

3直销不做没有钱即所谓垫底,我们没做只要是领导人在做我们就可以一直源源不断拿分红,所以是○

投资理财。

4直销一般是上面领导人拿下面业务员的,很少有下面业务员拿上面领导人的。 ○

5我们只是9层出局200分带倍增原理而已,不然哪里来得3600元搏590万怎么以小博大,不能因为○

带倍增原理就讲是传直销,肯德基麦当劳加盟倍增不也成了传直销?!所以不可以指鹿为马看到四条腿的就是马,我们这个项目与其它项目有着本质的区别。

6直销没人脉别想干成功而我们可以自摸牌成功,直销孤零零一个人叫光杆司令没钱拿而我们这里光○

杆司令可以拿分红;直销兄弟部门利益不挂钩而我们这里兄弟部门利益挂钩,旁部门进单我们有分红,我进单旁部门有分红;直销一个部门大象腿几乎没钱,我们越大越好意味着几万几十万进账;直销最累就是承诺给别人接人接业绩,我们不要承诺给任何人接人,因为可以拿分红甚至后面还会主动帮你接2边3边(但是不做的人这种人我们也不要,还要帮他做2边3边累着半死还不如自己做)。我们没有领导,九层人人平等插到上面没有什么意义,还有八卦循环模式人人都是领导皇帝轮流坐。

(三)有没有违法

1、2010年底,中国各大银行在开会讨论准备和国际接轨,把沉积在银行的巨大资金拿出来由银行出面做资本运作,如果这样银行也将做资本运作。

两会《刑法》新增补规定,资本运作不是传销!

2010年中央两会2月28日通过的《刑法》第七部新增补第224条明确规定,传销必须推销商品,资本运作无商品,因而不是传销,4月16日至19日在北京召开的资本运作第二次精英论坛将此项目定位民间经营合伙私募经济,在法律上提供了保障,在理论上做了定性,今后新闻媒体不能再负面报

道是传销!相关书籍已在新华书店出售。

2、邓小平早在改革开放的初期,站在政治高度就为我们能否正确把握新生事物的发展指明了方向“面对一个新生事物,要看其主流是否造福社会和人民。如果造福社会和人民就要任其发展,与其抵触的法律、法规要加以修改,为其让路”;

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只要能保证本国资金不外流,只要能保证本国企业的产品迅速销售于市场,只要能保证给下岗工人、退伍军人、毕业的学生一次再就业的机会,任何行业都给予支持和保护”;原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党的“十六大”期间召开的记者招待会上,面对中外记者对民间“资本运作”的提问时说:“允许存在、低调宣传、严格管理、限制发展”也就是说,侧面提倡,正面压缩,而大力支持的一种行业;

3、举例:我要结婚买房子买车子钱不够这个亲戚借我5万打欠条,我很好的朋友给我1万不用还,你说合法不合法?法律是没有概念的,这个只是我们民间的互助。就算5万本钱不还,也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在这里也是一样的道理,这是每个人拿出一点闲散资金3600元来大家献爱心互助,每个人用一个公平合理公开的分配模式轮流致富起来而已。我们一没有偷二没有抢遵纪守法,民不告官不究,国家政府也放心大家安居乐业,要是大家饿着肚子就会上街游行示威影响社会治安。(看第2条中央领导人的讲话….)

(四)有没有拉人头

1没有拉人头,你什么时候看到我拉着你的头你拉着他/她得头来做,这是对方用词不当,其实拉人头○

就是所谓的拓展客户拓展市场。

2拓展客户(即所谓的拉人头)才体现劳动最光荣,举例:安利你不去拓展客户(拉人头)哪里来得○

业绩哪里来的钱,保险你不去拓展客户(拉人头)不增援不拓展保单你哪里来的钱。

3反过来说我们这里投资三种种情况,你没有拓展客户(拉人头),光棍司令可以拿分红,旁部门在进○

单你可以享受分红;别人帮你接你有200元在拿,你说哪里来的拉人头(今天你朋友和你讲有没有拉着你的头来叫你做?没有!),反过来在这边你要是出来干就超越五倍,这也是体现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也可以得点,像医保社保一样慢慢分红到7200元你也赚了一倍了。

(五)有没有直销牌照

1、直销牌照其实意义不是很大,只要我们一不去偷二不去抢,实实在在做生意谁敢说我们犯法,你看很多小卖铺挂着营业牌照但是私底下确是卖假烟假酒!

2、很多公司有直销牌照,但是其实在本质上面他们是在违规操作:在中国只有2家公司是合法的:雅芳、保险,○1共产党规定单层计酬但是私底下他们走的是团队计酬○2有直销牌照的规定几个区域可以做几个区域不能做,他们全部跨区域经营了○3每一场会议只要超过50人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备,没有报备如果被人举报照样抓○4反过来说我们不是直销不需要开会,没有直销牌照不需要报备,这些跟我们没有关系○5你们看直销牌照标榜的那些成功人士都是在还没有直销牌照就第一批开始做的:安利、完美、无限极、国珍、天狮都是2006年才拿牌照,金日集团2011年3月份才开始申请牌照,这些成功的人都是在还没有牌照时即所谓无法可循的时候干的,你们看看现在成了皇冠大使的功勋,等有牌照我们才去做那就跟在屁股后面,可以挣点钱,但是累得半死想成就事业就很难了。○6有没有牌照是公司老板的事,我们只是经销商,黑猫白猫能赚到钱才是硬道理!小偷再偷再抢不就是为了钱吗,今天我们一不偷二不抢实实在在把这么好的生意引导给大家,认为可以大家就一起合作,认为不可以不合作大家都还是朋友。

(六)什么叫传.直销

1在中国才分直销、传销,其实在香港台湾乃至整个世界都叫传销。 ○

2传销是世界公认的最好的营销模式和理念。 ○

3在中国传销是因为刚刚开始时什么人都来做公务员医生```````利用职权还有一些工厂产品也来走这○

个模式导致市场规则泛滥还有有些人打着此旗号骗人限制你人身自由叫你掏钱····总之一句话就是好的东西被做偏了做歪了,所以1998年为了考虑当时中国的人情国情就一刀切,并以直销(后面有了牌照)和传销予以区别的。

(七)安全性 长久性

○1安全:不要任何个人资料,每个人这有一个ID号.密码.安全问答

○2政府会不会打击:政府为什么要打击呢---没有业绩归零或大象腿公司吞了把钱卷到国外。钱94%都在中国市场,我们会员身上流通。哪怕要打击,服务器在美国英国(是商业网站受国际互联网公约保护的)不可能去美国把别人服务器端了,最多屏蔽域名24小时又换个域名又出来了

○3会不会自己关网站:不会,现在有20多个国家,每个月有一个亿业绩,俱乐部就只要好好维护网站就有600万的纯利润,就算只有一千万业绩俱乐部也有60万的纯利润,你说有哪家公司能保证每个月纯利润60万。从商人角度看,如果是你你会自断财路吗,不可能为了最后几秒那几个3600元而放弃源源不断的60万,弃西瓜拾芝麻。

○4会不会发爆:不会,俱乐部是9层定比拨出不会发爆,每秒钟没有沉淀的钱,这一秒钟的货币,下一秒钟用于报单兑换现金,下一秒钟的货币又用于下下一秒钟报单兑换现金。动作很快,同时也可以提现。所以不会发爆不会也关。

(八)公司叫什么,老板是谁

我们不是公司,是俱乐部加互联网;如果是公司我就不一定做,因为如果是公司行为,意味着他再进入美国英国中国···各个国家要和各个国家政府签约挣的钱要一大部分交给各个国家政府到我们手上没什么了,所以哈佛大学的教授很智慧,以互联网+俱乐部的形式不受国界之分才能做强做大最后才能让老百姓真正轮流挣到钱。

(九)钱从哪里来

钱从新生业绩来。举例:1、从事安利、完美人员工资从新生业绩(新生业绩---不断掏钱重复消费,业务员不断找新人加入买产品拓展市场)而来,没有新的业务员加入同时底下的人员没有不断在消费产品保健品创造出新生业绩公司会给你业绩抽成吗?2、从事保险工资从新生业绩(新生业绩---不断推销保险叫人买保险 不断招新人加入买卖保单拓展市场)而来,没有卖出保单没有为保险公司创造出新生业绩保险公司会给你钱吗?3、从事传统生意的利润从新生业绩(新生业绩---员工不断干活制造生产出产品有不断卖出一直一直为老板创造利润)而来,今天你要是不干活没有上班没有为传统老板创造新生业绩老板会给你钱吗?

(十)钱拿去投资什么项目

○1其实问钱拿去投什么项目,这里就涉及到融资(如集资PE股权)的模式:又分为个人融资和公司融资两种,公司融资说投什么项目,是啊 亏了怎么办你们垫底!赚了是会给你们返本返利,赚了还有猫腻,因为你不是股东不是操盘手明明公司赚了一个亿骗你们说只赚了1000万,9000万装进自己口袋,还有现在市面上太多这种项目有的不符合经济规律,但是有的确实有什么中央七部委文件那是真的,像投资大西北....可以民间私募基金还有正规的签字盖章、证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来民间融资,其实有什么中央局七部委文件没意义,那些跟我们没有关系,我们不是股东、董事长。像保险何

刑法第七部2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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