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审计准则

时间:2018-07-21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最新的审计准则 第一篇_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具体准则(最新2014版全)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第1201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内部审计职业声誉,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当具有的职业品德、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和应当承担的职业责任的总称。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声誉。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后续教育。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规范要求的,组织应当批评教育,也可以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三章 诚信正直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歪曲事实;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

(四)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廉洁、正直,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第四章 客观性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而影响职业判断。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前,应当采取下列步骤对客观性进行评估:

(一)识别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

(二)评估可能影响客观性因素的严重程度;

(三) 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客观性受损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识别下列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

(一)审计本人曾经参与过的业务活动;

(二)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三)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

(四)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

(五)遭受来自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压力;

(六)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七)其他。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一)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

(二)选派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审计项目,并进行适当分工;

(三)采用工作轮换的方式安排审计项目及审计组;

(四)建立适当、有效的激励机制;

(五)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程 序和方法;

(六)当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受到严重影响,且无法采取适当措施降低影响时,停止实施有关业务,并及时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一)审计、会计、财务、税务、经济、金融、统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与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

(三)必要的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

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六章 保 密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所获取的信息保密,非因有效授权、法律规定或其他合法事由不得披露。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非故意泄密的可能性。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组织规定及职业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准则

第四条 组织应当设置与其目标、性质、规模、治理结构等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等内容应当在组织的内部审计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三章 作业准则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关注组织风险,以风险为基础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考虑差异或者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最新的审计准则 第二篇_以新国家审计准则为标准

新《国家审计准则》解读

——以新视觉贯彻《国家审计准则》以标准化管理提升审计工作水平

—— 孝感市审计局 李建平定稿于2011年2月10日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

新《国家审计准则》今年1月1日起就要施行了,这是审计机关的一件大事。作为规范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规章,上级对新准则培训工作非常重视,审计署在举办了全国厅长、法规处长培训后、接着举办了全国视频培训,省厅也进行了培训。今天我们局机关也组织培训,这体现了我局新的领导班子对审计准则的重视,在讲稿准备的过程中,阳局长也有明确指示,他要求把这次培训搞好,做到三个弄清楚:即把准则主要精神弄清楚,把薄弱环节弄清楚,把贯彻实施要求弄清楚。根据这个要求,我讲十个方面内容,讲解形式上采取把准则200个条款,转化为观念化、实务化、操作化的东西,使大家尽快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新准则上来,做好贯彻的准备工作。下面我就新准则学习作个发言。我发言的题目是《新<国家准则解读>——以新视觉贯彻国家审计准则 以标准化管理提升审计工作水平》。不对之处敬请指正。

一、审计基本问题的规定变化

(一)准则执行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1.今后审计机关只有一个国家审计准则,就是审计署8号令。

(1)审计准则的含义。是指审计署根据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保障审计监督功能的发挥, 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而制定的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规范和技术标准。

——这次修订的准则是约束性和指导性结合、具有较强包容性和灵活性、预留了一定空间和余地。原则性规定,有利于统一全国审计工作的标准,灵活性规定有利于结合实际贯彻。同时审计署规定,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我今天的讲稿也是为将来制定实施细则做准备的。

——新准则的起草背景。原来的旧准则是一个基本审计准则加28个专业审计准则加《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质量控制办法》(审计署6号令)。由于它门类庞杂、不单一,学习和运用都很不便利,加上6号令规定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要写审计日记,无端增加的工作量使审计人员对准则的认识停留在审计日记上,没能起到准则应有的作用。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审计署用了三年时间,组织了多方面的专家,总结20多年的审计经验,考察了20多个国家和国际审计组织,借鉴了美国和印度的做法,将原来的国家基本审计准则加28个专业准则和审计署6号令合并,才形成了今天的准则。这就是新的《国家审计准则》,今后审计机关只有一个审计准则,统称为审计署8号令,或200条。它是中国政府审计的行业标准。

(2)明确了执行不了(准则)约束规定的,必须作出说明。

——哪些事项作说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中,对准则规定的“应当”、“不得”等约束性条款必须执行。不能执行的要做说明。

准则中有“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有人统计准则200条中约束性条款有171处,指导性条款有12处。也就是说准则绝大部分是约束性条款。既然准则绝大部分的规定是必须执行的,所以我们系统全面地掌握准则。

——为什么要“说明”?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因条件不具备而执行不了的情况。执行不了约束性条款要作说明,这不仅是新准则的硬要求,还因为一旦审计机关遇到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它是

审计组参加复议和诉讼的审计理由和划清责任的依据,它还是审计机关遇到行政败诉和国家赔偿等审计风险避险工具,是审计机关自我保护的机制。

——如何说明?下面我举几个例子:如,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当要求证据提供者签字盖章,对方不签字盖章的,在审计证据记录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上同时说明。又如审计罚款符合听证条件,告知了听证,在向被审计单位出具了书面告知文书,对方不要求听证的情况下,要在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上加以说明。还有遇到审计法规定的特殊情形,不能提前三天送达审计通知书的,经政府批准,直接带审计通知书审计,要在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上加以说明。还有涉及经济案件不宜告诉被审计单位的,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不上审计报告的,也要在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上加以说明。不仅如此,准则有大量的这些情况,涉及到再讲。这里举例是提供思路,举一反三。要记住管总一句话,执行不了准则约束规定的要在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上作出说明。

(3)施行新准则后,告知审计听证条件不变。

——为什么提出告知审计听证的问题?行政处罚法和审计署行政处罚规定,规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达到一定数额应当告知被处罚人,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同时这次审计署“废改立”的是审计准则,不是审计规范。在废除的审计准则中,不包括审计听证、审计复议等10几个规定,他们是审计规范的范畴,仍然有效,没有作废。我们在今后审计中仍然要执行这个规定。所以准则修改后,大家还会遇到,审计处罚告知听证的问题,告知和举行审计听证条件变不变的问题?在此明确,施行新准则后,告知审计听证条件规定不变。

——审计机关的行政处罚符合什么条件,应当告知和举行听证?根据新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罚款10万元以上,且罚款金额占违规金额的比重达到5%以上;对个人罚款2万元。审计机关应当告知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注意:这里告知听证是指罚款,不包括没收和收缴。

2.准则在国家审计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第四层次。

我国国家审计法律规范体系:

宪法:确立了审计监督基本制度。

审计法:规定了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法律责任。

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法进行细化,并提出了贯彻实施的要求。

审计准则:规范了审计业务流程和执行审计业务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

审计指南:为相关审计业务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引。

审计法律规范与审计准则是种属关系、总分关系。它们的法律效力级次是依次递减关系。

——审计监督简易程序就是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针对修订准则中各地要求制定审计简易程序的问题,审计署回答:要说简易程序,审计法规定就是简易程序。审计署不可能凌驾于法律,再搞一个比审计法更简易的程序。审计监督不同于部门监管,是专业监督,程序不可能不规范。

——准则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派生的。不要认为,准则只有送达审计通知书的规定,没有规定提前三天的时间,是不是有变化,不是的。因为,准则是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上位法规定,下位法就不重复规定的原则设计的。这是大家在学习贯彻准则中要注意的问题。不能本末倒置,主次不分。

3.国家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准则。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2)不适用范围。

—— 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如协助纪检工作按照纪检程序办理);

——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检查事项(如与财政监察联合开展“小金库”清查,按照协商程序办理);

——接受交办或者接受委托办理不属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按照政府交办事项程序办理)。

注意:判断适用和不适用的标准,就看属不属与法定的审计职责范围,判断依据要在审计法中找答案。

(二)准则对审计机关公共责任的规定。

1.国家审计与审计公共责任的含义。

(1)国家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督促被审计对象整改的行政行为。

——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关键词:国家单位、国有资金、管辖范围。

——对审计组而言,一个项目出报告、下决定才算完成一半任务,督促整改到位才算完成全部任务。我之所以要讲这个问题,是准则有要求,我局拟以市政府的名义出台《孝感市审计结论落实管理办法》。

(2)审计公共责任。

——从宏观方面说,审计机关使用了纳税人的钱,就要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尽责任;

——从微观方面说,审计目标就是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三性”就是审计目标。它有四种表现形式:单位、项目、资金,经济责任,准则统称为“被审计单位”。审计的两个作用:制约性作用(揭露问题),建设性作用(保护“三性”)。

主要审计形式: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审计,是审计监督的基本形式。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中的“经济责任”的审计,是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人格化”。

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情况”的审计,是掌握财政经济数据的一种审计形式。

——从被审计单位方面说,审计使其做到了“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应当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就是审计尽责了。

2.对与审计目标相关审计知识的两点重要提示。

(1)审计目标在不同项目中有不同的侧重点。如,在世界各国的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三驾马车中,是有各自的社会分工的。“会计报表”真实性鉴证审计,这是社会审计的主要目标;(注意财务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不是一码事,财务收支审计比财务审计含义更广)、加强管理、提高效益,这是内部审计的主要目标;监督国家财经法规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是政府审计的主要目标。而这次修订的准则就是按照这个思路设计的。把审计工作的重点放在了合法性审计和效益性审计方面(注意准则突出合法性审

计和效益性审计,不是不关注真实性,而是在确认真实性的前提下,审计把主要的工作任务放在了揭露查违法乱纪行为、效益低下的问题上),这是当今中国政府审计的主要任务和审计特色。明白了这一点,才能体会准则的总体思想。

(2)审计目标既是审计实施的检查事项(通称为“审计事项”),也是审计报告要反映的结果。这是学准则要注意的。认识这个原理很重要,它可以找到了多年来困扰我们的、许多疑惑和难题的解决办法。审计机关要求抓质量,但是不能告诉审计人员解决难题的思路和办法,工作很难抓上去。如,如何把政策法规转化为审计人员查证能力的问题,又如,审计组长如何把实施方案做实、做科学问题。这是很现实的、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3)解决问题的途径。就是审计人员要学会把审计目标(就是国家财经法规关于真实、合法、效益管理规定,转化为审计事项的技能,并努力提高这个能力。我编写的省审计厅印发全省审计机关执行的《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处理处罚应用指南》就是起这种作用的。——以合法性审计为例,审计目标转化为审计事项的公式为:提出审计目标——将审计目标转化为会计政策——针对审计需要具体条款(一般以“禁止”、“不得”、“不允许”表示)——设定审计事项,用“是否”表示。

如,涉及会计法、预算法。

收入审计目标,就可以用“收入是否入账”、“规费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问题”、“有无挪用赈灾、救济款问题”等审计事项来表述;

支出审计目标,可以用“重大开支是否作了预算”、“人员工资及其福利费、工会经费是否按照国家的规定标准进行发放和计提”、“有无超标准、超范围发放的问题” 等审计事项来表述;

如,涉及现金管理条例。

资金审计目标,“有无大额使用现金的问题”、“有无多立帐户”、“违规出借帐户问题” 等审计事项来表述。等等不一而足。

如,涉及现金管理条例。

资金审计目标,“有无大额使用现金的问题”、“有无多立帐户”、“违规出借帐户问题” 等审计事项来表述。等等不一而足。

如,涉及现金管理条例。

资金审计目标,“有无大额使用现金的问题”、“有无多立帐户”、“违规出借帐户问题” 等审计事项来表述。等等不一而足。

注意:审计事项本身还有层次性。这就像是会计设立总账、明细账、科目汇总表等。审计事项也有层次性。如,我们经常“漏提漏缴”税款,实际上,税法上,未提未缴为偷税,提而不缴为漏缴,二者是有区别的。另外,税是收入的反映,对涉税问题我们还要作有无隐瞒截留收入、设立小金库、私分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的延伸。这就是涉税审计事项的子、孙事项。

——增强将审计目标转化为会计政策、将会计政策转化审计事项的能力,是提高审计查证能力的基础,是提高审计实施方案质量的基础。

——审计组长提高了这个能力,他编制的实施方案就会思路清晰,内容详细,安排科学、措施具体,方案的指导操作性就强,应对复杂局面的准备就越充分。

——审计人员提高了这个能力,审计任务就越明确,操作就越便捷,检查问题就越深入,工作就越具体,实现审计目标的概率就越大。

它的直接效果是提高质量,间接效果提高效率。

(三)审计机关实现公共责任的管理途径。

由于审计公共责任是审计机关全体人员的共同责任,所以准则对审计质量控制设计的

是全员、全过程的管理体系。包括业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审计机关的领导。具体来讲:

1.以审计职业道德建设为核心树立国家利益之上的审计理念。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准则规定的“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审计基本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和考评。

——严格依法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

——正直坦诚就是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不屈从于外部压力;不歪曲事实,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客观公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勤勉尽责就是审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勤勉高效,严谨细致,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保守秘密就是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当今国际审计界都把“正直坦诚”,当作评判审计人员资格首要标准。如果做不到,就解除合约,劝其离开。

正直坦诚的核心是,要信奉和崇尚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至上的公职理念。其含义是:在被审计单位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面前,公共利益优先;在审计机关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面前,公共利益优先;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面前,社会公共利益优先。还要有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为了国家和公共利益敢于说真话,不屈从压力,不隐瞒问题,不搞徇私舞弊。这是审计行业人员特殊的职业品质要求。审计署领导在谈到准则指导思想时,讲了这样一段意味深长的话:事情是由人来做的。准则不能就方法谈方法,管理要从人的思想解决问题。职业道德是优于技术标准的、是管总的东西。从根本上讲,一个人没有良好的价值取向和心灵控制,没有道德底线,是搞不好审计的。他们讲了这样一个例子。有个同志在审计中,为了能够到他审计的那个单位去工作,与被审计单位私下沟通,不惜将所掌握的重要问题“放水”,出卖公共利益。审计署领导说,像这种私欲膨胀、品质低下的人,本事越大对审计的危害越大。

2.加强保障审计独立性的制度建设。遇有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审计人员应当主动报告,提出回避。审计机关应采取诸如限制业务范围、对其工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等临时应对措施。为保证独立性,准则规定,审计机关要加强人员岗位交流、业务交叉等制度建设。这不仅是保护审计独立性,也是保护审计干部。

3.加强审计人员审计职业胜任能力建设。

关于审计组职业胜任能力,准则规定,审计机关在配置审计组成员时要作两个考虑:一是审计组人员数量和能力要与项目难易程度相匹配;二是被审计单位交易数据电算化的,要配置熟悉信息技术的人员参与审计。

——判断一个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主要看两点:一是掌握政策法规的能力;二是获取审计资料的能力或审计突破能力,有的叫查证能力。

提高这两个能力,除了懂财务、会看账之外,就是要大量地掌握财经法规,财经法规是孙行者的“火眼金睛”,是判断是非的标准;计算机审计能力是“金箍棒”,是审计查证的武器。没有“火眼金睛”就会像猪能净那样,乱打一气;没有“金箍棒”,也制服不了“妖怪”。对审计人员来讲,二者相辅相成,都是不可或缺的能力。

——关于职业胜任能力,审计署孙总和刘绍统司长都讲了刘审计长的一个观点,就是业务能力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人的品质问题。这句话很重,值得警醒。刘审计长说,署

最新的审计准则 第三篇_最新审计准则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全文

2010-11-09 21:03:56| 分类: | 标签: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全文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公布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日前签署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令,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据悉,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于今年7月8日经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新的审计准则包括总则、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计划、 审计实施 、审计报告、审计质量控制和责

任、附则,共七章。

审计准则对执行审计业务基本程序作了系统规范,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适用于审计机关开展的各项审计

业务。

审计准则的修订和颁布,是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后,中国审计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是完善中国审计法律制度的重大举措,是国家审计准则体系建设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对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

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修订后的审计准则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一节 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三节 审计记录

第四节 重大违法行为检查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一节 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三节 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

第四节 审计结果公布

第五节 审计整改检查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 本准则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

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 本准则中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

务的推介。

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

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五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

位的责任和审计机关的责任。

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

【最新的审计准则】

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

计单位的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

任。

第六条 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

康发展。

真实性是指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

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

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情况。

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

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项

目、资金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

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

查。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依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 审计机关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

务,并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十条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其

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未遵守本准则约束性条款的,应

当说明原因。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本

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符合法定的审计职责和权限;

(二)有职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

(三)建立适当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最新的审计准则 第四篇_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具体准则(最新2014版全)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最新的审计准则】

第1201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内部审计职业声誉,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当具有的职业品德、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和应当承担的职业责任的总称。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声誉。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后续教育。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规范要求的,组织应当批评教育,也可以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三章 诚信正直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歪曲事实;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

(四)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廉洁、正直,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第四章 客观性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而影响职业判断。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前,应当采取下列步骤对客观性进行评估:

(一)识别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

(二)评估可能影响客观性因素的严重程度;

(三) 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客观性受损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识别下列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

(一)审计本人曾经参与过的业务活动;

(二)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三)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

(四)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最新的审计准则】

(五)遭受来自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压力;

(六)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七)其他。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一)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

(二)选派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审计项目,并进行适当分工;

(三)采用工作轮换的方式安排审计项目及审计组;

(四)建立适当、有效的激励机制;

(五)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程 序和方法;

(六)当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受到严重影响,且无法采取适当措施降低影响时,停止实施有关业务,并及时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一)审计、会计、财务、税务、经济、金融、统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与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

(三)必要的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

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六章 保 密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所获取的信息保密,非因有效授权、法律规定或其他合法事由不得披露。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非故意泄密的可能性。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组织规定及职业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

最新的审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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