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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和模范执行本章程的各项条款,违约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约定、纪律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合伙目的及合伙项目
第三条 合伙目的。根据全体合伙人对私募股权行业的共识,有经营管理基本经验,有智力和社会关系资源,有攻关协调能力等条件,并对开办投资管理公司的现实可行性和潜在的发展前景等进行论证,决定举全体合伙人之财力,智力及社会关系资源,注册经营-----------。逐渐将其打造成管理科学、信誉度高,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投资管理公司。
第四条 合伙项目。 在上海市XX区工商部门注册“----------- ”。开展私募股权行业的投资管理业务,业务包括项目管理,资产管理,资本与项目的对接服务等。企业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章 入股方式
第五条 主要以资金投放,项目关键信息,智力作价等作为初始
入股。
第六条 朱金春出资十万元,岑应奎出资十万元,朱爱民出资十万元,XXX出资十万元,XXX出资五万元,XXX出资五万元。上述人员各占股份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章 企业名称及住址
第七条 合伙人企业名称:武汉人和利华节能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住址:武汉市。
第五章 合伙人姓名及住址
第八条 本企业合伙人共六人:
朱金春 湖北省武汉市
身份证号码:
岑应奎 贵州省贵阳市
身份证号码:
第六章 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九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全体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投资的流动资金(股金)租用的房屋,购买的设备,经营取得的收益,企业品牌形象拥有的无形资产等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任何人均无权擅自处理和分割;否则视作严重违规违约。
第十条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人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及董事
会一致同意。
第十一条 合伙人有权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它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二条 经董事会及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增补合伙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成为企业新的合伙人,依照增补后的合伙协议享有股东的全部权利并承担责任。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议事方式为:董事会为本企业事务执行的最高权利机构,代表并公正体现全体合伙人的良好切身利益;企业存续期内的人事、财务、工资、经营销售等重大事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任何个人行为均属无效行为,由个人分别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董事会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有关事项的表决方式为:赞成或反对,取缔弃权。
第十五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朱金春担任合伙企业董事长, 负责全面工作,进行总协调和召集合伙人进行决策等;由XXX担任执行董事,主管企业日常事务,组织经营服务等;由XXX、XXX、XXX、XXX、XXX担任非执行董事,适时参与董事会和企业的决策,并按董事会和执事人分工完成好合伙企业的事务。
第十六条 合伙执事人每个月底应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
伙人通报执行情况,其主要内容包括:事务执行情况,经营、服务和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 全体合伙人有权监督和检查合伙执事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方面的情况,有权查阅财务帐簿。
第十八条 全体合伙人有权对合伙执事人所执行的合伙事务提出异议,届时应暂停该项目事务的执行:如发生争执,须经全体合伙人合议表决。
第十九条 执事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所产生的收益,全体合伙人共同拥有,所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被委托的合伙执事人如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意见以及章程中的规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通过相应的程序撤消该委托。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理、分割合伙企业产生的利润;
(二)处理、分割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三)变更合伙企业名称;
(四)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保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六)吸收新的合伙人及吸收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因合伙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本企业蒙受重大损失,给生产销售等经营事务造成重大影响,给企业形象造成严重损害者,董事会有权追究其全部责
任,重罚乃至除名。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全体合伙人享有股东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在合伙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均等同;任何人均无权凌驾于董事会及全体合伙人之上而自行其道。如发生类似情况其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及损失由当事人自负。
第二十三条 全体合伙人均属合伙企业的“主人翁”,必须自觉遵守和履行章程中的相关约定和法规;在“保持良好团队精神”的目标下,识大体、顾大局,对分管的合伙事务争创一流,并勇于承担责任。
第九章 入伙及退伙
第二十四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备案,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第二十五条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并对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合伙期内,有下列情形时可以退伙:
(一)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二)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三)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情况下可以退伙;
有限合伙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企业名称及地址: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宗旨
第四条 合伙宗旨:
第五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六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
第三章 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期限
第七条 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合伙人性质
1. 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
2. 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
3. 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
4. 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
5. 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
6. 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
7. 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
8. 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
9. 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
10. 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同共有财产,合伙人不得随意请求分割,也不得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关系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九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 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
第十条 盈余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对基于其他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章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第十二条 入伙:①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③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退伙:
① 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② 退伙需提前________日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③ 退伙后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④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⑤ 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⑥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⑦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规定分担亏损。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______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章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其权限是: ①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③查阅 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七章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事项
第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终止:①合伙期限届满;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规定被撤销;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割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合伙企业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八章 纠纷解决
第十九条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合伙协议执行,或者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进行修订、补充。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年 月 日
________食品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由 、 共同投资组建,公司依法在武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范围: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出资时间:
(一) 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 万元,占 %,出资时间为 年 月 日;
(二) 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 万元,占 %,出资时间为 年 月 日。
第八条 股东应当足额交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章程应就实物转移的方式、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及期限作出规定)。
第四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 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 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 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 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 股东负有以下义务:
(一)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十八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经理。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章 监 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合伙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双碓。
第三条 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捌拾万元。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肉用马进口及屠宰销售
第三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四人,分别为:
沈希亭,住德州市宁津县双碓街,身份证号码为:37243119690926573x。 李志坚, 住德州市宁津县保店镇, 身份证号码为:372431197003197018。 邓存良, 住德州市宁津县保店镇, 身份证号码为:372431196712137013。 顾建华,住德州市宁津县保店镇,身份证号码为:37243119720620701x。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的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沈希亭,出资贰拾万元,其中货币贰拾,
李志坚,出资贰拾万元,其中货币贰拾,
顾建华,出资贰拾万元,其中货币贰拾,【公司合作章程】
邓存良,出资货币十万元,非专利技术十万元。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邓存良按贰拾万股本计算分红);
3. 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4.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5. 在公司办理清算时,按所持股份(邓存良按实出货币资本)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按规定缴纳出资(2013-5-15日前货币资金到账)
2、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邓存良按实出货币资本)对公司承担债务;
3、公司经营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5、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6、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确需要转让出资,按《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办理,但需在30天前用书面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由经理指定专人把公司有关账目结算清楚,方能把所认股金转让给他人。(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遵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二个月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全体股东推选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名以上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一人(沈希亭)。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46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执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公司法》第49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全体股东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50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公司法》第59-63条的规定。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75条至181条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第185条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并按《人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办理。
10. 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股东会决议解散;
2.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 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第191条至195条款规定程序、事项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签字:
日期:2013-5-4
公司章程 合作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身份证号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的其他法规,同意在湘潭市岳塘区建立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名称、法定地址、生产地址: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同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甲、乙、丙三方合资经营的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的愿望和平等友好、互惠互利的原则,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及技术优势和丰富的经验,提供优质服务,开发、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发展地方经济,不但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而且使合资各方都能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经营规模:年营业收入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投资总额____万元,注册资本为____万元。
第十条合资三方的出资比例:
甲方:出资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以部分设备及人民币折合元投入。
乙方:出资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以____万元设备及__万元现汇投入。
丙方:出资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以____万元设备及__万元现汇投入。
第十一条注册资本甲乙丙三方在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全部到位,并通过验资。(或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位15%,余额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到位)
第十二条任何一方如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两方同意,如果不同意,视为决定自己购买。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另两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甲、乙、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1、负责办理为设立公司向中国有关部门报批事宜,公司的批准证书,领取营业执照等。
2、按本合同第十、十一条的规定出资。
3、担任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
3、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1、按本合同第十、十一条的规定出资。
2、监督公司的运行,委派公司财务主管。
3、负责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丙方责任:
1、按本合同第十、十一条的规定出资。
2、监督公司的运行。委派公司出纳人员。
3、负责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董事会由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名,乙方委派_____名,丙方委派_____名。(三名以上,一般为单数)
第十六条董事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如需在任期屈满前更换董事人选,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七条董事会董事长由__方委派,副董事长由__方委派(可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以临时授权其他董事作为代表。(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总经理担任,并在相应条款中注明)
第十八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否则,其通过的决议无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并参加表决。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条下列事项须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公司章程的修改。
2、公司的中止、解散。
3、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5、变更公司工商登记的内容。
6、公司的其他重大发展事宜。
对其余事项,可采取简单多数通过来决定。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须作详细记录,经出席的董事或代理人签字后由公司归档保存并抄送合资三方。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名(或两名),由投资方共同委派(或分别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任期四年。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资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并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三十条董事长或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行为或严重渎职行为,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可随时解聘。
第三十二条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劳动保险、
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由总经理制定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由总经理代表公司同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公司所需职工,主要采用公开招聘,经考核后择优录用的方法,凡录用者均需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公司职工按照中国的有关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按月提出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计,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每一年度的前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四十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____年,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的成立日期,合资期满后,合资三方若要延长合资期限应在合同期满前六个月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四十一条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应按规定进行清算,经清算后的资产按三方投资比例分配(或其他分配方式)。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险种、投保金额和期限及其他有关事宜,按照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四十三条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和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利润按三方的投资比例分配并共同承担风险与亏损(合作公司应另行约定)。公司分配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四条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经甲、、丙三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方能生效。
第四十五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合资三方认为终止合同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资和解除合同。
第四十六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所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面终止合资,相关对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相关方同意继续合资,违约方应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未按期交齐出资额或提供合作条件时,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或者要求终止合同。
第四十八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技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应于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合资三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五十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提交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五十一条在诉讼中,除三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根据第四十五条相应调整)
第五十二条本合同用中文书写。
第五十三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原则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和为设立公司已有的相关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甲、乙、丙方通知的方法,如用传真、电传、电报、电话通知时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确认,合同中所列的甲、乙、丙定地址为甲、乙、丙方的收件地址,一方如有变更,应在一周内用书面通知另外两方;没有得到书面通知,视为地址没有变化。
第五十六条本合同于_____年___月____日由甲、乙、丙三方签定。自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_______年___月___日
公司章程 合作协议 [篇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股东各方
第二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
身份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身份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身份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三条 公司名称为: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为: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第六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_________万。(¥ rmb)。
第十条 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甲方:出资_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 %,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或分期出资,首期出资_________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余额_______万元,出资方式为现金,于公司成立之日起___内到位;共计出资_________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___%)
乙方:出资_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 %,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或分期出资,首期出资_________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余额_______万元,出资方式为现金,于公司成立之日起___内到位;共计出资_________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____ %)
丙方:出资_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 %,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或分期出资,首期出资_________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余额_______万元,出资方式为现金,于公司成立之日起___内到位;共计出资_________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____ %)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__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__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成立后,应置备股东名册,并向股东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日用品批发兼零售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十三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2)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4)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5)参加制定公司章程。
(6)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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