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政策文件

时间:2018-03-01    来源:手抄报内容    点击:

2014政策文件 第一篇_2014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

2014年房产新政策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4年房产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

国务院提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出台

2014

年房产税新政策的准备。小编将为您整理目前最新房产政策内容,如有新动向,将会及时更新。

对奢侈性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一律征收20%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2014年1月1日起,对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 上的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部分(指房产的转让价减去原购买价),一律按20%的税率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房产此前已缴交的房产税,可以抵扣房 产转让增值收益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该房产累计已缴交的房产税超出此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该项个人所得税视为零;对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转让家庭唯一住宅且居住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主找不到原始购房发票的,依照最新房产政策,税务机关委托拥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建立机构名库随机抽取),参照有市场成交记录的同地段同类房屋,或查阅当地住房信息系统,对其房产的原购买价进行评估,作为计税依据。从低收取评估费,但评估费用由卖房人承担,作为 丢失原始购房发票的惩罚。

当地政府每年公布分类住宅的市场指导价(即房产现值),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的,以市场指导价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类似北京、深圳、成都等城市现在执行的二手房过户指导价)。个人出租住宅,其租金收入须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最新房产政策,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商铺、写字楼、酒店等),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取消现行对转让个人住宅征收5.5%营业税的规定。房产所有人(业主)必须持有以上所有完税证明,房屋权属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各城镇的房产税收入和个人转让住宅增值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盈余部分拟用于其他社会保障类支出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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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策文件 第二篇_2014年国家、地方最新光伏政策文件汇编

导读: 为了扶持光伏这一新兴产业,也为了保证目标的完成,国家政府部门陆续出台了不少政策,各地方政府也随之保驾护航。9月份以来,除了万众期待的分布式光伏新政,光伏行业还又出了不少的指导方针。

2014年,国家能源局计划新增装机1400万千瓦,其中分布式800万千瓦,地面光伏电站600万千瓦。按照我国2020年国家能源规划,到2020年,太阳能发电装机要达到100GW以上。但按照上半年的发展趋势,今年的装机目标很难完成。

而为了扶持光伏这一新兴产业,也为了保证目标的完成,国家政府部门陆续出台了不少政策,各地方政府也随之保驾护航。

9月份以来,除了万众期待的分布式光伏新政,光伏行业还又出了不少的指导方针。

【国家】

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

10月11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利用6年时间组织实施光伏扶贫工程。 方案明确,要以"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策扶持、依托市场,社会动员、合力推进,完善标准、保障质量"为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原则,完成7项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开展调查摸底、出台政策措施、开展首批光伏扶贫项目、编制全国光伏扶贫规划(2015-2020)、制订光伏扶贫年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技术指导、加强实施监管等。

方案还明确了3条组织和政策保障措施。一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要加强联系和协调配合;二是建立技术服务体系,在国家能源局领导下,水规总院会同扶贫发展中心、电网、监测认证机构及主要光伏相关设备制造企业建立技术支撑体系,负责光伏扶贫全过程的技术服务;三是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国家统筹、地方配套、银行支持、用户出资多种资金筹措机制,统筹电站建设和分布式光伏建设。

《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10月9

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2013年以来,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显着扩大,为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

的市场支撑,但部分地区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建设不同步、项目管理不规范、标准和质量管理薄弱的问题也很突出。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光伏电站利用效率,保障光伏发电有序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要求,统筹制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并建立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实施和滚动调整机制。

通知明确,以年度规模管理引导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协调建设。同时,要规范光伏电站资源配置和项目管理。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上述通知指出,为加强光伏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并网运行的光伏电站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项目单位进行设备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获得认证且达到国家规定指标的产品。[详情:《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12日发布《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此次专项监管的重点是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各省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以及火电项目(以下简称电源项目)备案、核准和投资开发情况。

《通知》指出,一些地区和项目存在政策尚未完全落实、配套措施缺失以及备案(核准)程序不透明等问题,甚至出现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的投机行为,增加了项目建设成本,扰乱了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为了解决相关问题,国家能源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

为此,国家能源局成立专项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监管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长由能源局局长吴新雄担任,副组长由刘琦、王禹民、谭荣尧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司,电力司、新能源司、市场监管司负责具体工作。

国家能源局还要求,要针对各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抓住关键环节,认真梳理新建电源项目申请、备案(核准)、开工、建设、投产等各环节的重点内容,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

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

根据《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及《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经企业申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推荐、工信部组织专家进行书面复核,将拟公告的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予以公示。此批入围名单的有28家企业。[详情:第三批准入名单]

关于做好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能源)专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规划[2014]684号

【2014政策文件】

9月26日,中国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国能综规划【2014】684号通知,要求做好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能源)专项有关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将重点支援设备投入,不包括征地拆迁、土建、楼堂馆所建设和铺底流动资金,补助资金不超过支持范围投资的10%,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专项支援范围包括地热地温能、风电供暖及制氢、分布式光伏发电和生物质能相关设备生产项目;以及以这四项新能源为主要供能方式的新能源集成利用示范项目等。对补助的项目要求包括: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申请在2014年年底前获得核准(备案)批复,城市规划、用地、环评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可在2015年开工建设或已开工处于建设阶段。

能源局下发《关于加快培育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有关要求的通知》

为加快落实国务院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有关政策,决定在已有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工作基础上培育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进一步加大分布式光伏的推进力度。9月11日,能源局下发《关于加快培育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有关要求的通知》。

《通知》提出根据发展条件选择示范区。各地根据本地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布局,结合已有国家示范区及本省(区、市)培育的重点示范区,选择若干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纳入今明两年培育重点,编制重点培育示范区建设方案。各示范区在优先发展屋顶光伏同时,可就近开发就地消纳的小型光伏电站(接入电压等级不超过35千伏,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 能源局正式发布《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4年9月4日,国家能源局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至各省及电力央企。至此,业界期盼已久的光伏新政终于正式签发。

通过对文件正式内容的解读,正式文件明确了"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解答了久存已久的疑惑争议,进一步表明了国家对光伏发电的一贯支持态度。明确政府对分布式光伏的长期支持态度,并针对上述难题开出"全额上网"电站享受标杆电价、增加发电配额、允许直接售电给用户、提供优惠贷款、按月发放补贴等一系列新政。短短十五条,对有效解决"协调屋顶难、电费回收难、融资难、商业模式不成熟"等一系列问题,扩大分布式光伏应用却有重要意义。[详情:能源局正式发布《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

【地方】

关于印发《宁波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29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光伏发电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果,推进我市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和光伏制造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文件指出,光伏发电补贴对象是已验收合格的光伏发电单位,0.1元/光伏发电补贴标准为:2015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按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为5年。

山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4号文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30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4号文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意见》提出,力争到2015年年底,山东省光伏电池片、组件产量达到300万千瓦以上,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80万千瓦以上,培育3至5家实力雄厚、在国内外有较强竞争力的骨干生产制造企业。同时,山东省将实施电价扶持政策。2013年至2015年并网发电的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确定为每千瓦时1.2元(含税,下同),高于国家标杆电价部分由省级承担;2013年至2015年,纳入国家年度指导规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全部电量在国家每千瓦时0.42元补贴标准基础上,省级再给予每千瓦时0.05元的补贴。今年,山东省还将筹集资金1亿元设立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资金,择优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予以支持。

广州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稿)

9月18日,广州市发改委网站公布了《广州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居民家庭、公共机构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将享受国家的资金扶持。

广州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光伏专项资金")是指广州市本级财政资金中用于支持全市太阳能光伏发电推广应用的资金。办法所称"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指在广州市辖区内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以及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或侧立面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光伏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等规定,由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的《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广州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9月18日起在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全文公布。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让公众广泛参与,公开征求修订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于9月28日前登录网站提交意见;或将书面意见寄至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

河南印发《河南省光伏发电运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加强全省光伏发电行业市场秩序监管,切实保障光伏发电系统有效运行,优化能源供应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河南能源监管办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3〕45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河南实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光伏发电运营监管实施细则》。

黄石出台政策扶持光伏发电 未来10年每度电增补0.1元

9月9日从黄石市发改委获悉,黄石光伏发电产业扶持政策已敲定,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该市在国家每度电补贴0.42元的基础上,增补0.1元;建设光伏发电站发电电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物价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增补0.1元,补贴时间为10年。

对于完成年度光伏发电考核指标的县市区,市政府在现有电价补助基础上再给予适当补贴,以补代奖;对于投资业主应用本地太阳能光伏产品和带光伏产业来黄投资的光伏发电项目,市政府在现有电价补助基础上再给予适当补贴。

据悉,至2018年该市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的目标是300兆瓦。截至目前,已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2.82兆瓦。

《南昌市鼓励促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实施意见》 新建屋顶超3000㎡要有光伏发电 9月9日,南昌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南昌市鼓励促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实施意见》,凡屋顶建筑面积超3000平方米的新建项目,其屋顶原则上要求同步设计光伏发电项目。 该《意见》提出,2014年,南昌市要完成省里下达的光伏发电装机任务,争取开工建设9万千瓦,确保建成3.6万千瓦,力争2017年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8万千瓦。

2014政策文件 第三篇_2014营改增最新税收政策文件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3]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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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结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问题,我们对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有关试点政策一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014政策文件】

第四条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2014政策文件】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四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2014政策文件】

第十八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2014政策文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一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2014政策文件】

第二十五条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第二十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十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三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014政策文件 第四篇_2013--2014政策汇总

2014政策文件 第五篇_财税(2014)75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2014-10-2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 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 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政策文件 第六篇_2014新政策

今天是2013年的最后一天。从明天起,哪些2014年将要实行的新规会影响我们的生活?本报给大家做个归纳。 记者 侯显敏

本地政策 二孩政策将启动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全面评估当地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及政策实施风险的情况下,制订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性法规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

陕西省目前正在按照国家的部署,做好前期的调研,研究制订相关实施方案,有望在2014年3月修订通过。

乱停乱放要负法律责任

日前,陕西省结合实际制订了《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并将于2014年元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为陕西省的创制性立法,《条例》对包括街道、公园、广场、公共停车场、交通换乘站场、城市滨河空间、体育运动场地等空间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残疾儿童每月将获得100元生活补贴

日前,陕西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下发《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补充通知,确定从2014年1月1日起,陕西省一、二、三级残疾儿童每人每月将获得100元生活补贴。

陕西新农合筹资水平个人缴费增至80元

陕西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日前联合下发文件,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府补助水平。从2014年起,全省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人均430元,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80元。

明年2月再调高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从2014年2月1日起,陕西省将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四个类别的工资区涨幅在100~130元/月之间。届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将位居全国第17位。

国家政策

个体户不用再跑工商验执照

2013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12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称正在抓紧制订出台包括《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在内的相关配套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将改为年报制度。并明确提出 “各地自2014年1月1日起暂停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

动车吸烟最高罚款2000元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旅客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从列车上抛扔杂物、强行登乘或拒绝下车的,将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卫视每天每小时最多播三分钟电视购物广告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10月底下发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各卫视频道每天每小时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三分钟,每天播出同一内容的不得超过三次。

这份名为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还要求,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要在屏幕右上角明确标注“广告”字样,并禁止使用“矫形”“塑形”等宣传词或变相宣传丰胸、减肥产品;同时重申,不得使用新闻采访、主持人主持以及“叫卖式”等形式进行宣传,并且在每天18点至24点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买降价车能少交税

从明天开始,消费者买降价车将能少交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公告,从2014年1月1日起,税务局将依托电子信息平台,对采集到的每辆车价格信息,自动核定、下发最低计税价格,这意味消费者购买大幅降价的汽车,将能少交一笔“冤枉钱”。

法院裁判文书全面上网接受公众监督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1月28日发布了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除了四种情况(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外,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全面公布。

为了确保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真实性,规定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并且与送达当事人的一致,原则上不得修改、更换和撤回。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

日前财政部等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届时,对单位和个人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个人从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百六十多种进口关税将下调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我国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对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七百六十多种进口商品将享受低于最惠国税率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其中部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用品以及与公共卫生相关产品的进口关税将降低,促进改善居民生活水平。

研究生教育将收费

我国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将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全面实行,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将交纳学费。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目前已按规定实行收费政策的研究生,暂执行原收费政策。同时,我国现有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将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覆盖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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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策文件 第七篇_国家关于PPP模式所下发的政策通知汇总2014-2016

2014政策文件

http://m.gbppp.com/jy/423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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