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征收对象

时间:2018-03-25    来源:手抄报内容    点击: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 第一篇_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是房产,房产证的征收标准分为从价和从租两种情况,具体房产税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的详细内容是怎样的呢?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征收期限可结合房屋情况咨询当地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房产税征收时间是多少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以,各城市的征税时间并不一致。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因此,上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 第二篇_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

北京房产税注意事项

----北京掘金财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北京是是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北京的房价正高的时候开始征收房产税会不会对房价产生影响?

官方针对这次的房产税中可以免交房屋税的有以下几个范围: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6、除法定免纳房产税的情况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7、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继续执行至原优惠期满为止。

交税估计会成为以后每个人都要面对一个问题,对于一些税收想过的法律是要有所了解的,不能被收了那么多税还不知道交的什么税,岂不是太冤枉了,

一是税收的基本制度。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房产税的征收对象】

二是法律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 。

税收的具体的法规发条太多了,对于普通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就足够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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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征收对象 第三篇_第五组.房产税征收范围的界定

房产税征收范围的确定【房产税的征收对象】

房产税并不是新鲜事物,我国早在1986年就开始征收,只是近来因为一些政策新动态重新引起大家的关注。

房产税 - 起源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欧洲中世纪时,房产税就成为封建君主敛财的一项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户税”、“灶税”、“烟囱税”等,这类房产税大多以房屋的某种外部标志作为确定负担的标准。中国古籍《周礼》上所称“廛布”即为最初的房产税。至唐代的间架税、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房捐,均属房产税性质。

新中国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

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只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 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国家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对内资企业和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仅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由此,在对房产征税上形成了内外两套税制的格局。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46号国务院令,宣布1951年8月8日由原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制度在各国的实践模式:

一是将房产税纳入一般财产税中课征;二是以个别财产税的方式征收房产税, 即实行单独的房税制度;三是以个别财产税的方式纳入不动产税( 主要是对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合并征税) 中征收;四是混合房产税制度模式, 即同时实行上述两种或三种房产税制度模式。虽然模式多样,但只有第二种模式被视为是理论上严格意义的房产税制度。

我们的土地是属于政府的,我们根本就没有缴纳房产税的私有化基础。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作为房产税课税对象的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独立于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筑物,不在房产税征收之列。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具体区域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

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虽然明确了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当前房产税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不是十分明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可以看出,由于各种不同情况的存在,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有可能成为房产税的实际纳税人。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1、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2、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对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4、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5、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5、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房产税。

7、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8、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032号)

1、军需工厂的房产,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2、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84]财税字第79号、财政部[84]财税字第312号文件的精神,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12号)

1、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

2、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

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07号)

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六)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均免征房产税;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3、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9号)

1、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2、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87]财税地字第0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八)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30号)

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 中国房产税的征收范转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不涉及农村。另外,对某此拥有房屋,但自身没有纳税能力的单位,如国家拨付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和国防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税法也通过免税的方式将这类房屋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上海

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4] 重庆

重庆于2011年1月28日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

征税对象包括:对于独栋别墅,不管存量房还是增量房,均要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两倍以上的高档公寓也将征税;此外,对于在重庆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的三无人员在重庆所购房产,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从第二套开始要征收房产税。

税率: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2倍至3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0.5%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3倍至4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1%征税;4倍以上,按1.2%的税率征税

两地版本的主要区别在于,房产税征税对象的不同:上海主要是对市域内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该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住房,而重庆则主要针对“高档住房”征税。

正是因为征税范围极为狭窄、税率又非常低,所以上海、重庆这两个试点城市的房产税试点在组织财政收入、引导房地产市场需求以便有效控制房价等主要政策目标方面都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许多不了解具体情况的人还会由此得出“房产税没什么用”这样一个让人担心的结论

鉴于上海、重庆试点工作存在的缺陷,房产税试点扩围城市在试点时必须彻底打破这两个城市的方案。基本的原则应该是:征收对象不仅包括增量房还要包括存量房;新旧住房当中,不仅别墅、高级公寓要征税,普通商品房也同样要纳入征收范围之内。从税率来讲,基础税率可以参照上海、重庆确定的主体税率水平,但是在结果上必须实行累进税率。简单概括这两个方面的原则,可以这样表述:无论什么性质的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第一套房免税、第二套房低税、第三套及第三套以上重税且套数越多税负越重。

中央政府简政放权政策已定,“不该管的坚决不管”、“该归市场的归市场”必将成为实际的行动。由此不难预料,房地产市场“限购”、“限贷”等行政手段将难以持续,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还得靠经济手段,房产税就是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选项。为了使房产税能够平稳地走上我国市场经济的大舞台,我们有必要精心设计、合理操作,先行做好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做得好、做到位,房产税未来所起的作用才会越大、越积极!

2012年11月26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近日在《经济日报》上发表文章提出,认真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研究逐步在全国推开,同时积极推进单位房产的房产税改革。至此,房产税扩大试点不再停留在专家学者的呼吁,正式成为官方表态。房产税的征收,或许不再局限于个人房产。

房产税征税范围: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具体区域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

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房产税的纳税人的确定: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4、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0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12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07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9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30号)。

国外房产税实践

美国:在美国,房产税是指将土地和房屋合并在一起直接征收的财产税除对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的不动产实行免征外,其他不动产均需征税,以保证税收来源的稳定。

英国:英国对不动产保有环节课征的房地产税种,包括住房财产税和营业房屋税两种。其住房财产税有非常详细的免税范围,如只由学生、未成年人、外交人员或残疾人居住的房产是完全免税的,空置的住宅也有最长6个月的免税期,等等

加拿大:在一些省和地区,附着于房屋及土地上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固定物也被列入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有的省还将电力、通讯、天然气和石油管线等线性财产纳入征税范围。免税范围涉及 政府自用的房地产、学校、公立医院、墓地或教堂。

现行房产税征税范围中有待改进的地方:课税范围过窄;免税范围过宽。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颁布的,当时我国城镇居民居住的主要都是福利公房,私有住房很少,而目前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城镇私有住房的比例大幅度上升,且大量先富起来的高收入者还拥有一套以上的住房。房产作为私人的重要财产,一般是私人收入的沉淀。因此,房产的价值反映了纳税人的财富水平和负税能力。但由于现行房产税的免税规定,个人拥有的房屋不论数量多少、价值几何,只要不是用于营业目的均不需缴税,违背了税收量能负担的原则,也损害了房产税对私人财富的调节功能。

当前房产税改革:上海+重庆

上海,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重庆,重庆于2011年1月28日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征税对象包括:对于独栋别墅,不管存量房还是增量房,均要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两倍以上的高档公寓也将征税;此外,对于在重庆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的三无人员在重庆所购房产,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从第二套开始要征收房产税。税率: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2倍至3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0.5%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3倍至4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1%征税;4倍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 第四篇_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哪些项目不属于房产税征税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 第五篇_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和适用税率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和适用税率

不少纳税人对于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计算房产税时需要注

意哪些问题并不十分清楚。下面笔者就以下几个问题加以分别说明。

一是征税范围。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

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具体区域为

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

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

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二是适用税率。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

据,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租金收入计

征的,税率为12%.另外,《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出租住

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

税率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

三是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二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

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

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

重新评估。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

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房产税的征收对象】

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

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

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

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

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

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

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另外,《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

税[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

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

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

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

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至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

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至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

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

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四是报批类减免税政策。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对一些房产规定免

税,包括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条例规定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

房产税。

五是房产税纳税义务的起止时间。对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关

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

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

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

征收房产税。而房产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关于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

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

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六是外币换算的时间点。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四条规定,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

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

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

成人民币。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和适用税率

不少纳税人对于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计算房产税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并不十分清楚。下面笔者就以下几个问题加以分别说明。

一是征税范围。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具体区域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

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二是适用税率。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另外,《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是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

[2008]152号)第二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另外,《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 第六篇_2015年上海市房产税正式开征

2015年上海市房产税纳税渠道统计

日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正式发布了关于缴纳上海市2015年个人住房房产税(以下简称“房产税”)有关事项的提示,同时开通了网上缴纳指定平台付费通网站的2015年度房产税查缴系统,纳税人只需登录上海付费通网站,按照网站提示,即可轻松查缴2015年度个人房产税税额。并且,市民今年也可以通过付费通手机APP缴纳房产税。 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施行之日(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缴费渠道统计

(一)付费通网站

1.即日起,纳税人可直接登录付费通网站按照网上流程缴税。

2.付费通网站常年受理个人住房房产税逾期税款缴纳业务,纳税人可在付费通网站缴纳逾期税款和滞纳金。

(二)有关银行

1.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人可到就近的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营)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使用银行卡或现金缴税。

2.银行网点的服务时间与日常办理个人业务的时间相同,具体可咨询有关银行。

(三)税务专窗

1.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办公时间。

2.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个人住房房产税专窗,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

纳税人到税务专窗缴税的,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纳税款。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渠道仍为付费通、指定银行和税务专窗,而付费通网站是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唯一指定的个人房产税网上纳税渠道。

据悉,2015年因刚需置换、公积金新政等多方因素,上海房市略有回暖。专业人士预估,今年需缴纳房产税的人群也将有相应的上升,为避免线下缴纳网点年底前拥挤排队,建议纳税人选择网上渠道进行查缴个人住房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 第七篇_下列各项中,属于房产税征税对象的是( )。 A.农村居民住房B.国家机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

http://m.gbppp.com/jy/4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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