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法律专科刑法的毕业论文格式

时间:2015-01-21    来源:题目解答    点击:

关于2016法律专科刑法的毕业论文格式(一):2015年刑法法学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2015年刑法法学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备选题目多为方向性提示,论文题目并不限于原题)

1.客观归责原则研讨

2.自我答责初探

3.违法一元性理论的现实关照

4.刑法谦抑原则研究

5.刑法修改中的人文精神

6.刑法的人权保障与我国刑法的完善

7.刑法的社会秩序维护机能

8.道德原则对刑事立法的制约

9.道德原则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作用

10.论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1.论共犯与身份 417472079论文辅导严老师

12.片面共犯研究

13.单位犯罪研究

14.累犯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15.如何完善我国的立功(自首)制度

16.减刑制度研究 论文代写辅导加417472079

17.缓刑适用问题研究

18.刑罚本质研究

19.刑罚目的研究

20.论刑罚权的根据

21.量刑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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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死刑的司法适用标准及控制研究

23.自由刑刑期比较研究

24.短期自由刑研究

25.罚金刑适用问题研究

26.资格刑研究417472079论文辅导严老师

27.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刑法规制

28.渎职犯罪适用法律问题研究

29.我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立法及其完善研究

30.惩治与防范权钱交易犯罪法律制度研究

31.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法律问题研究

32.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33.论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限制

34.论暴力犯罪的死刑限制

35.危险驾驶罪研究

36.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37.洗钱罪研究417472079论文辅导严老师

38.网络犯罪研究

39.毒品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

40.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

41量刑基准问题研究

42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43死刑的立法控制研究

44死缓罪犯限制减刑问题研究 45共同犯罪中止形态问题研究 46完善我国刑法时效制度问题研究 47融诈骗罪的主观构成研究

48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关系研究 49非法经营罪的构成与完善问题研究 50毒品再犯与累犯关系研究

关于2016法律专科刑法的毕业论文格式(二):2016电大法学专科刑法一

不作为 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避险过当 是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剥夺政治权利 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的刑罚方法。

保护原则 亦称自卫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伦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旧原则 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从新原则 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从新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警较轻的,则按照旧法处理。

从旧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警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

单位犯罪 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畴。 附加刑 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法定情节 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犯罪主观方面 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故意 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的过失 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特殊主体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对象 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预备 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 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中止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目的 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犯罪动机 是指剌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犯罪构成 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犯罪 就是一切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是作为对各种犯罪现象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的科学抽象与概括。

犯罪客体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防卫过当 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管制 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减刑 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禁,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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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假想防卫如果不法侵害实际上不存在,行为人却误以为存在,进而错误地实行了自以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而给无辜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此即为刑法理论上的所谓假想防卫。

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教唆犯 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拘役 就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继续犯 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 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缓刑 属于刑罚暂缓执行,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予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扩张解释 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立法解释 就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出的解释。

论理解释 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普遍原则 亦称世界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驱逐出境 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 牵连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死刑 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司法解释:就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属地原则 亦称领土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 亦称国籍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伦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数罪并罚 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首要分子 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时效 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时效中断 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

时效延长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空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预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种因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处于保持状态的制度,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时效延长。 赦免 答: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

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特别防卫权,亦称无限防卫权。 特殊预防 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同类客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危害行为 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危害结果 即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也包括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还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国家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刑事责任年龄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需达到的年龄。

刑法学 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刑罚执行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刑法空间效力 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刑法 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体系 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解释 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事责任 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刑罚 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式。

刑罚目的 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刑罚裁量 又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刑罚裁量情节 又称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种情况。

限制加重原则 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和司法实践为基本依托,以社会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为指导,以外国和中国历史上有关刑法的有益经验为比较和借鉴,研究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原理、原则与共性制度,研究具体犯罪的罪责刑规范,从而形成具有本国特色和部门特点的我国刑法学。

2、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答:刑法的性质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所谓刑法的阶级性质就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出现而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的。刑法是统治阶级阶级意志和利益人体现。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所谓刑法的法律性质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它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就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限制解释 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胁从犯 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吸收犯 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臵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想象竟全犯 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有期徒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一般预防 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起上犯罪道路。

一般客体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意外事件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

罪刑法定原则 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意义的准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关于2016法律专科刑法的毕业论文格式】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亦可称为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罪刑相称、罪刑均衡,其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追诉时效 就是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自首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出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主刑 就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直接客体 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作为 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主犯 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正当防卫 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问答题:

1、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答: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而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因此,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刑法学以特定的研究对象把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其他刑事法学学科区分开来。因为尽管这些学科研究的内容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也有密切关系,但是它们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定的,即它们都不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科学;犯罪心理学是研究犯罪人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等等。这些学科在研究对象上与刑法学是不相同,从而它们与刑法学之间的界限也是分明的。在了解刑法学特定的研究对象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到:中国的刑法学不同于外国刑法学或比较刑法学,它属于国别刑法学,所以它只能以研究中国的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为主,适当借鉴外国或历史上刑法的有关经验与内容。中国刑法学的研究,要以我国现行刑法所有这些强制性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3、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答: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国刑事立法的根本指导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我们制定刑法,既不能凭主观想象,也不能照抄照搬前人或外国现成的东西,而应当系统地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地总结我国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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