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制度

时间:2017-12-13    来源:励志文章    点击:

养老金制度 第一篇_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摘要:文章简要对比了国际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侧重比较了中美保险制度的差异。肯定了近年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所取得的成绩,指出了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诸多问题,从全面推进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扩大非缴费型和基本养老覆盖范围、重新界定政府在养老保险体制中的职能和建立城乡有别的养老保障模式等方面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养老保险 中美制度对比 制度改革成就 现存问题 发展趋势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以及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我国养老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和国外各种保险制度比较,更能发现我国保险制度的缺陷,对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国际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

由于世界各国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尽管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五花八门,但几乎都是由一些基本要素所构成,对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具有成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一比较,对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革会提供一些借鉴。

从制度特点来看,国外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模式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投保资助型、福利国家型、国家保险型和储蓄积累型等。目前,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属于投保资助型,英国、瑞典等北欧国家是福利国家,前苏联、东欧诸国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实行国家保险模式,智利和新加坡等国则实施储蓄积累模式。这些模式在具体设计上各有特点,以下对它们进行简要的比较。

(一)资金来源基金的负担方这一问题来说,一般以雇主、雇员及政府三方出资为主或至少是其中两方出资。就各国实际而言,投保资助型国家主要以三方负担为主,政府的责任主要是间接的;而储蓄型模式中,政府基本不承担责任。 具体来看,福利国家的基金来源于一般税收,基本上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或缴纳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例如,瑞典退休者在工作期间不必缴纳任

何保险金或保险税。在投保互助型的美、德、日等国中,美国的养老金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负担,主要由雇员和雇主缴纳,国库原则上不负担,典型的依靠目的税负担费用,根据所得最高税率可达27%;欧洲大陆国家养老金来源比较多样,主要来自保险费,但以国库的部分负担为补充,其中德国除主要由保险费(占所得比例的17.7%)负担外,国库也分别负担12-15%;东亚的日本也是雇主、雇员、国家三方负担型,日本对其基础部分除有定额保险费负担外,国库负担高达33%。

(二)给付水平 从计算基数的对比看,即按照不同期间的平均所得作为养老金计算的基数,一般采用的期间越短,给付水平越高。有的国家以加入养老金计划的整个期间为基数,例如德国就以加入全期间平均所得为基数,还有些国家以退休前几年的平均所得为基数,例如意大利仅以退休前5年间平均所得为基数。从替代率标准的对比看,替代率是养老金额相对于过去所得的比例,是有效的衡量给付水平的工具,替代率越高,给付水平越高。并且计算替代率的标准也各不相同。由于依据不同的计算基准,不仅会使替代率大相径庭,而且使养老金的实质水准相差悬殊,无论各国采取什么办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尽量不让替代率过高,以防止福利刚性。

(三)支付条件 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通常有四个:一是退休年龄,西欧、北欧国家和美国、加拿大、智利、澳大利亚等国,均规定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而亚洲、非洲等国家规定的年龄为55或60岁。二是工龄,即必须达到一定的工作年限,通常为男25年左右,女20年左右。三是缴费年限,即缴够规定期限的保险费,如10年、20年等,各国规定不同。四是居住期限,即参保人须达到规定年龄,并符合居住国所规定的居住期限,方可领取养老金。这四个条件不一定要同时具备,有些国家只要符合其中一至几项即可。

西方一些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史较为悠久,制度相对成熟,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作用。而美国的保险制度也是比较完善的,通过中美制度的比较,对我国保险制度有一个更深刻的了解,也便于我们进一步完善我国制度的不足。

(一)养老保险模式与制度方面的比较 在养老保险模式方面,美国的养老保险是综合传统型、福利国家型等多模式的特点,经过近 70 年的实践逐步发展形成的,而且带有非常发达、独特的市场经济特色。目前美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待遇按月支付并随生活价格指数的变动而每年调

整。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则是一种部分积累制,包括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基金和作为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国家每年根据平均工资的增长及物价指数调整养老保险待遇。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比较 美国 2004 年,雇员缴纳养老、遗属、残疾保险的费率为本人工薪收入的 6.2%,其雇主也按相同数额为其缴纳费用。自雇者则同时为自己缴纳雇主和雇员两部分。一般地,缴费工资基数每年随平均工资的增长而自动提高。领取养老待遇的资格基于获得社会保障分的多少。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依据“以支定收”的原理设计,是一种转型期的过渡模式。现在的养老保险参保人除了为自己今后养老缴纳费用外,还要负担已退休人员的养老费用,因此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甚至比美国或其他发达国家的两倍还要高。但可以用于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基金并不多,大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偏低,矛盾尖锐。

(三)养老保险领取等方面的比较 在退休年龄方面,2004 年,美国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为 65 岁 4 个月,以后每过1年,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相应提高 2 个月,直到 2014 年,出生于 1959 年及以后者,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提高到 67 岁为止。被保险者也可以选择在 62 岁提前退休但获得相应减少的待遇。而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 60 岁、女干部 55 岁、女工人 50 岁。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为男 55 岁、女 45 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为男 50 岁、女 45 岁。

通过比较发现,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相对成熟。与美国相比,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以下不足:①养老保险覆盖面较小;②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较高;③养老保险积累基金较少;④退休年龄较低;⑤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较高;⑥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比例即抚养比下降过快等。因此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基于“有限福利”的基本理念,逐步改革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企业年金,促进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商业人寿保险)的发展,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和商业保险等三层养老保险体系为目标,辅以提高退休年龄、降低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改善制度的内部状况。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加快建立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投入规模持续增长,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制度运行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中国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逐步建立了多种类型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在城镇地区,主要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制度。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重点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覆盖人群不断增多。截止到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1890万人,其中在职人员16597万人,离退休人员5293万人。在农村地区,主要是民政部1992年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09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确定从今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召开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正式启动农村新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新制度2009年覆盖10%左右的县,2020年之前覆盖所有农村适龄居民。根据规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年满60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都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新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这是以社会保险与老年福利津贴相结合的制度设计,必将促进老年保障制度的快速发展

(二)、对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始于1951年,1953年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78年以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与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改革实践阶段(1978-1990)80年度初期,进行养老费用生活统筹,恢复养老保险的调剂职能,向社会化方向发展克服企业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保险基金。这个规定表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国家将放弃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转而实行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责任的社会化的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并由劳动合同制工人推广到全国所有国有企

业职工。合同制工人缴纳本人标准工资的3%,第一次建立了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 2、探索与实践阶段(1991-现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养老保险开始在制度的运行机制、制度模式方面进行了较深层次的探索(1)、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后,老企业的退休人员不断增加,发放退休金的压力越来越大,而新建立的企业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这不仅使企业之间不能在相同的起点上竞争,而且缺乏竞争力的老企业已无力支付众多退休工人的养老保险金,导致企业劳保个人开不出工资,上访告状频频。1991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养老保险金由市县起步、向省级过渡、最后实现全国统筹的资原则筹。到1992年底,全国有2300个县市实行了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改革,占全国县市总数的95%。 (2)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单一的,责任完全有国家和企业负担,为改变其弊端,1991年6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原则。(3)改革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随着经济制度的改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的办法已不适应,1993年10月,劳工部颁布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的通知》,在待遇确定与支付比例上作了进一步的改革,改革后的养老金分两部分: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费满15年的,社会性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所在地区上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5%计发,缴费不足15年的按20%计发,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按15%计发。(4)、养老保险逐步社会化养老保险社会化表示在由于独立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事宜。管理基金由非官方机构负责投资运营,养老金不再有退休人单位发放,而是由银行发放,到2001年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基本上全部由银行发放。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就

2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国在社会经济转型、社会经济条件相对落后以及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吸取国际经验教训,开始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是我国社会发展中最有挑战性的任务之一 ,但我国仍取得了显著的成就。1997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

养老金制度 第二篇_日本的养老金制度

日本的养老金制度

刘柠

关于我国朝野上下热议的退休年龄推迟问题,一说是要与“国际接轨”,因为美、日、欧都在延迟。此说表面上似乎有道理,实际经不起推敲:在出发点、构成和实施时间上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却要让它在终点上“殊途同归”,没有比这更荒诞的了。回过头来看,日本实施全民覆盖的“国民皆年金”制度已逾半个世纪(1961年投入实施),虽然支取年龄从61岁推迟到65岁,但未出现大的问题,基本保障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日本的年金(即退休金、养老金)制度由来已久,其历史可追溯至明治时期。最古老的年金是“军人恩给”。1875年(明治八年)至翌年颁布的《海军退隐令》、《陆军恩给令》等法令,规定了对阵亡及负伤的陆海军士官及其家属的扶助原则。1923年(大正十二年),制定了《恩给法》,此前分别以军人和国家公务员为对象的两种“恩给”合并,初步确立了以“公人”为对象的“恩给制度”。

最早的企业年金是“钟渊纺织”(即后来著名的化妆品品牌“嘉娜宝”的前身)年金。1904年(明治三十七年),该企业的经营者武藤山治偶然得到了当时德国钢铁公司内部发行的面向企业职工的福利小册子,阅后感触良深。经仔细研究后,于翌年在自己的企业创设了年金制度,此乃企业年金制度之始。随后,三井物产等大企业跟进。

除了“公人”和大企业外,面向民间劳动者的年金的最初尝试是1939年(昭和十四年)投入实施的、被称为“船员保险”的年金保险制度。1942年(昭和十七年),彼时的厚生省官僚花泽武夫以纳粹德国的退休金制度为摹本,在“船员保险”的基础上,将适用对象扩大至一般民间劳动者,创设了“厚生年金保险”制度。该制度导入之际,正值太平洋战争酣战之时。尽管遭遇了大藏省和军部方面的强大阻力,但考虑到偿付毕竟是数十年之后的事情,而筹措战费才是当务之急,于是,普遍覆盖的国民年金制度便在这种极端状况下艰难起步。 战后初期,虽然从规模上说,年金制度已广泛覆盖,日本国民已基本“老有所依”,但不同的业种有不同的年金制度及不同的适用对象,偿付年限及偿付水平也不尽相同,有的差异颇大。特别是由于产业结构的变化和财政基础的不稳定,在不同制度的受用者之间,产生了个人负担额度和偿付水平两方面的不公,备受舆论的抨击。有鉴于此,1984年(昭和六十年),在中曾根康弘第二任内阁会议上,决定彻底改革此前在不同业种和集团之间“各自为政”的状况,导入全国国民共通的“基础年金”制度,并于翌年投入实施,成为沿用至今的年金制度的“骨骼”。至此,年金制度的“战国时代”结束。【养老金制度】

目前日本的年金制度,通常被比喻为“三层建筑”:底层(一楼)是全民共通的年金制度“国民年金”;中层(二楼)是面向公司职员、公务员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三楼是公司独自的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和公务员独自的、与职务挂钩的追加制度“岗位加算”。其中,一、二楼是公共年金,按法律,个人有缴纳义务或由工作单位代缴;三楼则属于私人性质的年金。

具体来说,原则上,在日本国内居住的所有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国民(包括在日生活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均有按月缴纳“国民年金”(一楼)的义务。缴纳满25年(25年为领取资格的下限,多缴多得)者,满65岁时,可领取“基础年金”。按目前的水平,一个人如果从20岁开始一直缴纳到60岁的话,每年可支取80万日元(约折合人民币61000元)的定额“基础年金”。作为年金制度的基础结构,“国民年金”按人头缴纳,万人平等。但缴纳者分三类:自由职业者为“第一号被保险者”,公司职员(会社员)和公务员等“给予所得者”为“第二号被保险者”,专业主妇为“第三号被保险者”;第一和第二号被保险者,须自主缴纳,第三号则作为配偶的“被扶养家属”,由配偶代缴。

二楼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部分,只是作为公司职员或公务员期间才有缴纳义务。譬如,一名OL婚前在某一家公司工作,婚后辞职做了专业主妇,那么她只需在服务于这家公司期间缴纳。理论上,这部分被保险者中,既包括刚缴纳了一个月者,也包括连续缴纳了40年以上者。由于二楼的被保险者所缴保险金额度与薪酬挂钩,支取额度也受制于缴纳期间的薪酬平均额,该部分年金属于“所得比例”性质的年金。因此,虽然同属公共年金,但一楼的支取额相对固定,二楼的支取额则根据被保险者的实际状况而千差万别。

三楼是年金构造的“上层建筑”,加入者有限。如果被保险者是公司职员的话,取决于其所服务的公司有无企业年金制度,如有的话,则强制加入;若被保险者是公务员的话,则毫无例外会有“岗位加算”。

毋庸讳言,现状的制度之下,位居三楼的人,肯定比一楼的人所支取的年金额要多。除了“三层建筑”的年金制度,还有一些属于“自选动作”的辅助机制,多少可弥补年金制度之不足:如对没有二楼构造的自由职业者和专业主妇来说,可选择加入半公共性质的“国民年金基金”,或纯商业性质的个人年金保险(生命保险)等,为自己增建“上层建筑”。

由于产业结构的变化,日本早在70年代前就已经完成了城市化。而随着经济发展及与之相伴生的国民生活观念的“升级”,核家族、丁克化、不婚等现代社会特有的世相日益渗透、发展,导致出生率锐减,全国人口在2005年已进入负增长,老龄社会进展迅速。2006年,日本65岁以上人口约有2600万人,占全国人口的20.8%;据预测,2012年,这个比例将增至24.3%。而与此同时,经济社会的发展,已使传统儒教圈的家庭赡养文化分崩离析,把养老问题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以社会的方式来谋求解决的“社会赡养”成了吃紧课题。未来10至20年,无疑是日本年金支取的高峰。

然而,人口结构的逆转,加上财政状况的持续恶化,一个难以回避的事实是,日本国民年金的累积额度呈慢性不足。为此,民主党政府事实上已经收回了上台前对选民的承诺,最近很可能会启动上调消费税的非常举措,以确保财源。不久的将来,国民退休年龄和年金支取开始年龄甚至有可能进一步推延。因为,年金制度本质上是对难以预测的国民长寿的可能性的社会应对,是一种对“长寿的保险”。而作为保险对象,究竟设定在何种水平上才算“合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英、德等西欧国家,也在检讨将支取开始年龄推延至68岁的可能性。而作为世界屈指可数的长寿国、人口的高龄化进展迅速的日本,未来将“保险对象”的下限设定在70岁,甚至也不足怪。

但是,一味推延国民退休年龄和年金支取开始年龄,也会带来明显的副作用,如企业对人工成本的过度压缩、减少雇用年轻员工及企业组织的与高龄化相伴生的沉闷、抑郁感。而这些问题势必会对企业的效率、创造力造成负面影响,从而进一步损害已然相当严峻的雇佣环境。如何在国民年金的存量与国民经济的增量之间取得平衡,以维系一种良性循环的制度运作,至关重要。

回过头来看,日本实施全民覆盖的“国民皆年金”制度已逾半个世纪(1961年投入实施),虽然支取年龄从61岁推迟到65岁,但未出现大的问题,基本保障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正如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国民的生老病死的另一个重要保险——医保(即“国民健康保险”)制度,早在制定之初的1938年,便率先以农山渔村的居民为保险对象,1958年对象范围扩大至不从属于政府官厅或企业的无保障人群,最终在1961年实现了全民覆盖(所谓“国民皆保险”制度)一样,“国民皆年金”制度也是从“低端”起步,逐渐完善成全民覆盖的退休金福利制度。这种“从下至上”,而不是“从上至下”的制度设计,有效地避免了社会贫困,即使在OECD国家中,亦不失为一个成功的范本。

养老金制度 第三篇_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又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国自1997年开始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即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再次进行改革和完善。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城镇现行制度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目前世界上已有 140 个国家建立了不同程度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这些国家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看大体分为以下三种:

(一)现收现付式筹资模式

现收现付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为已退休职工需支付退休养老金的总额进行社会筹资,即由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或全部由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统筹费率)缴纳保险费(税)。这种模式的主要优点是管理简单,能实现收入分配的代继转移,缺点是无法解决人口老龄化经济不景气时的危机。

【养老金制度】

(二)完全积累式筹资模式

完全积累式的具体形式为个人帐户储存积累式, 从职工开始参加 工作起,根据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率)由单位(雇主) 和个人(雇员)缴纳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作为长期积累的基金, 其所有权归个人。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个人帐户积累总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以年金方式逐月发给个人。这种模式能实现自我保障但是不具有再分配的功能且容易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

(三)部分积累式筹资模式

部分积累式是上述两种模式优势的结合。养老保险金分为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社会统筹部分实行收付实现制,个人账户部分实行完全基金式。一方面对已经退休的人员的养老金继续实行现收现付筹资;另一方面对在职职工建立的一定比例的积累基金,为应付人口老龄化退休高峰期预作准备。

我国养老保险必须走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之路 我国养老保险应该选择怎样的筹资模式, 这不仅仅是一个理论和实践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战略决策问题,必须借鉴国际上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成功经验,扬长避短,存利去弊,以建立起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全新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和新型的社会保险体系。

第一, 我国养老保险不能走现收现付社会统筹的模式。 这是因为,实行这种模式,基本没有预算积累资金,而且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退休高峰期日益迫近,城镇人口赡养率会急剧上升,统筹费率则会“水涨船高”。第二,我国养老保险也不能采用完全积累的模式。如果实行这种模式,必然会遇到“双重负担”的困难,既要为已经退休人员筹资养老,又要为在职职工建立保险积累基金。这样高的费率既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又不符合我国城镇职工的承受能力。第三,我国养老保险也不宜采用单一的社会统筹部分积累式, 而应该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筹资模式。

到目前,在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基金管理方面,确立了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共担保险费的原则,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但目前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仍需完善。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偏高,不利于基本养老基金的可持续筹集。2、个人账户无积累基金,“空账”运行。我国在设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对隐性债务采取了先搞个人账户空账,再逐渐补实的设想。如果政府没有其他投入,仅仅靠企业和职工缴费是不能补实个人账户的。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手段单一,抵御物价上涨的能力有限。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长期以来,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是通过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

来获取利息收入的方式来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的。实践证明,这种过于稳健的单一的投资方式很难获取高额的利息收入,难以达到保值的目的,更不用说增值。

为了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就必须:1.由政府承担隐性债务,做实个人账户。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手段筹集社会统筹资金2、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的筹集机制和执法力度。要切实地解决这个问题,应加强立法和执法工作。3、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营运管理,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养老金制度 第四篇_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分析

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 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本文纵观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针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特点,比较我国养老保险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借鉴国外的一些相对成熟的经验,从而逐步完善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努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制度】【养老金制度】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其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

(一)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保险对象一般为工薪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待遇水平适中,如美国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人群。

(二)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以智利、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定的经营管理者。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国家为代表,

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在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国民,均可无条件地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维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须同时加入到其他养老保险计划中。

(四)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培养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目前,正在退出国际社会保障领域。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现状及主要特点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主要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持续实施到1956年底。

第二阶段,恢复性改革阶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会制度被废除,劳动保险基金被用于其它用途。这一时期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企业办保险,其特征是: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资金有企业从生产收益中筹集,并在企业营业外项目列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而职工个人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第三阶段,探索性改革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全部展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以迫使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传统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阶段,个人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实行试点阶段。2000年12月,国务院第42号文件《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我国在东北三省进行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在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养老保险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在全国范围内完善这个制度积累了经验。

第五阶段,全国覆盖改革阶段。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务院关于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一决定主要针对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显现出的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在总结我国20多年来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2001年以来东北三省试点实践的基础上作出了改革决策。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储蓄型保险计划,由此初步构建了我国现代养老保险体系的制度框架。

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对城镇企业职工强制实行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保障水平较低,覆盖面较广。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我国政府鼓励当地政府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和试点。

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由政府政策鼓励,企业自愿建立,企业或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通过商业机构运营,给付水平由缴费和投资收益率决定。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目前我国只有极少数效益比较好的企业为职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尚处于零星发展的状态。

第三个层次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后两个层次中,企业和个人既可以将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也可以选择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

我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众多、经济水平较低,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社会,工业比较落后,农业比重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的差异很大,加上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原因引起的各种利益差异,使新旧矛盾相互交织,情况极为复杂。在这样的基本国情下,造就了我国特有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

【养老金制度】

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其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的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空帐运行,没有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基本养老计发方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还不健全,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统筹层次比较低,基金调剂能力还比较弱;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等等。

三、国外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偏低

在养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国两国的养老金制度都包括统一标准的国家的养老金,与收入相联系的补充养老金,各种职业津贴等制度层次。日本的养老保险也分为三个层次: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国养老保险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养老保险。美国有多种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比较发达。截止2007年底,我国已有北京、天津等13个省市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辽宁、安徽等7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市级统筹为主;其它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分散在全国1800多个统筹地区,成为世界上一道独特的“景观”。养老保险基金的分散管理,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问题:一是限制了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低层次统筹的格局加剧了资金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风险,增加了基金监管的难度;三是过低的统筹层次,导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过窄

瑞典养老金的覆盖面具有普遍性,凡是达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参加基本养老金制度。英国的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条件是所有满足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所规定的年龄和资格标准的老年人都可以领取。德国养老保障的受益人涵盖普通雇员、矿工、公共部门、雇员、自雇者;农民、农业工人,被排除于制度之外者很少。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一般限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而占人口较大比重的农民群体和数量逐渐增多的灵活就业者,还没有被纳入养老保险的框架之内,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依然较窄,说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化程度不够,其所应有的保障功能还未实现。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的发展实践来看,尤其是总结美国、新加坡等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比较规范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支撑下有效地发展下去。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是与国家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密切相关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备,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已是当务之急。迄今国家对养老保险尚未单独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种政策、暂行规定、通知、决定等低层次的行政法规模式,且经常变动的政策文件,缺乏整体性和权威性。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原则性的依据,不少退休劳动者的养老费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维护,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缺乏实施的物质基础。

(四)我国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国外的养老保险资金一般说来有三条渠道:劳动者缴纳受保工资的一个比例,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一个比例,政府做出一定贡献。发达国家中采取双方负担的标准模式是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缴费通常与收入水平相联系,受保工资有一个最高限额。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但大多数国家雇主比例更高。政府的贡献来自于国家总收入,也有少数国家取自专项税收(如烟草税、酒精饮料税)。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征缴养老保险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财政补贴,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养老保险费的欠缴与流失情况十分严重。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口数量的不断上涨,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养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导致部分地区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积累逐渐减少。此外,养老保险管理费用的不合理增加导致养老金开支更加“吃紧”。

(五)我国领取养老金年龄过轻

为了适应21世纪老龄化社会,1994年日本把领取养老金的起始年龄推迟到65岁,对没有工作或低薪的劳动者,可在60~64岁期间支付部分养老金。瑞典基本养老金和与收入相联系养老金的年龄资格未满65岁。美国通过一项国会立法,将退休年龄从65岁推迟到67岁。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事业压力,通过采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就业的矛盾,实际上就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养老保险,把近期问题推向远期。

养老金制度 第五篇_2016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介绍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发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从7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等。

通知全文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社会保险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对于健全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和培训,全力做好经办服务,抓好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平稳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016年2月24日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养老金制度 第六篇_2016温家宝主持会议部署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研究部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新华网北京2月29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会议指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待遇水平上的平稳衔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全国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到2016年年底可能突破2亿人 新华社发

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难点在于单位类型多,性质复杂,用人制度等体制机制改革没有取得根本性突破。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的组成部分,其改革的推进必须与事业单位整体改革相配套,既要为事业单位改革创造条件,又不能过分超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须与事业单位整体改革同步设计、同步推进。

我国医疗和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均超过2亿

新华网北京1月21日电(记者 刘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1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均超过2亿。

劳动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截至2016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0167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2051万。

在继续巩固4539万企业参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的基础上,中国全面完成养老金三年调整目标,累计月人均增加270元左右,企业退休参保人员月均养老金2016年上升至963元。

劳动保障部:事业单位将启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介绍201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安排时透露,2016年将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制定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面临社保难题

虽然各类事业单位其人事管理制度面临的问题及改革的难点并不完全相同,但如着眼于我国事业单位的沿袭情况及普遍状况,以下几类问题应是各类事业单位沿袭已久、与欲待改革的体制联系最紧密、最为普遍存在的几类问题。

第一、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由于目前不少事业单位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人事制度改革缺乏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撑,人员出口不畅,很难真正使“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很难形成出口和入口的良性循环,导致人事制度改革往往流于形式。

中国事业单位改革 亟待回归“公共服务”本色

事业单位改革被置换人员的风险突出表现在未来的社会保障上,要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事业单位人员此前未曾参与社会保险,以最重要的养老保险为例,“视同缴纳”的年限有可能会被从零算起,具体由哪级财政“买单”并无刚性规定。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目前尚无具体方案。主流意见是与企业养老保险接轨,但一来将增加养老保险既有的“历史欠账”,二来转制的“中人”和“新人”的养老待遇势必低于转制前。

养老金制度 第七篇_2015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1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

养老金制度

http://m.gbppp.com/lz/4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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