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买卖规则

时间:2018-07-23    来源:励志创业    点击:

股票买卖规则 第一篇_A股市场基本交易规则

基本交易规则(A股)

一、A股基本交易规则

集合竞价时,如出现两个价格不同的最大成交量,交易系统将以哪个作为成交价?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两个以上价格符合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确定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股票买卖规则 第二篇_股票交易规则

股票交易规则

一、基本交易规则

(一)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法定公众假期除外。

(二)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在这两个“优先”中,价格优先于时间。

(三)成交顺序:较高买进委托优先于较低买进委托;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按时间顺序成交。

(四)报价单位:A股、B股以股份为报价单位。

(五)价格变化档位:A股为0.01元;沪市B股为0.001美元;深市B股为0.01港元;

(六)交易竞价:

1、沪市:每个交易日 9:15~9:25进行开盘集合竞价 (集中一次处理全部有效委托); 9:30~11:30、13:00~15:00进行连续竞价。

2、深市:每个交易日 9:15~9:25进行开盘集合竞价 (集中一次处理全部有效委托); 9:30~11:30、13:00~14:57进行连续竞价;14:57~15:00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七)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八)收盘价:

1、沪市: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2、深市: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九)涨跌幅限制: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幅度不得超过10%,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ST股票)涨跌幅度限制为5%,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涨跌幅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封闭式基金;

(2)增发上市的股票;(深交所增发股票上市首日实行价格涨跌制度)

(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4)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沪市:

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2)深市:

A、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

B、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上限或下限与最近成交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最近成交价增减一个该证券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有效竞价范围);

3、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以下规定:

(1)沪市:

A、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或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上交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B、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C、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D、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2)深市:

A、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a、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交易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一个小时。

b、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交易所可以对其实施临时停牌至14:57。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继续交易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B、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C、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4、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沪市: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10%;ST与*ST为前收盘价的±5%

深圳: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的±10%;ST与*ST为前收盘价的±5%(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

二、委托申报规则

(一)委托单位:委托买卖单位为股,必须以100股或其整数倍进行委托买卖。如有低于100股的零股需要交易,应当一次性委托卖出。不能委托买进零股。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

(二)委托方式:

1、限价委托:

即按限定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进行委托申报。

2、市价委托:(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交易)

沪市:

(1)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2)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深市:

(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是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的市价申报方式。

(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是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的市价申报方式。

【股票买卖规则】

(3)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是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的市价申报方式。【股票买卖规则】

(4)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是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的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5)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是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的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的市价申报方式。

注意:对申报价格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或对手方无申报的情况,明确规定申报自动撤销。(上交所对此项没做规定)

三、委托撤单

沪市:每个交易日9:20~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9:25~9:30不接受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深市:每个交易日9:20~9:25、14:57~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每个交易日9:25~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沪市停牌期间不接受申报,申报后提示废单。深市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四、成交

(一)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二)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沪市: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深市: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三)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四)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五)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五、交收制度

A股:交易实行的是“T+1”的交收制度。“T+1”交收制度是指证券交易双方在成交之后的第二天(或成交当日收盘之后)完成与交易有关的证券、款项收付工作,买方收到证券、卖方收到款项。在实际操作上,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将被暂时冻结,当日不能卖出,只有到第二天方可卖出;当天卖出股票的投资者,其委托一旦成交,成交的资金将会马上回到投资者的资金账户上,投资者即可再买入股票,而不用等到第二天,但是投资者若想要从资金账户上提取当天卖出股票返回的资金,就必须等到“T+1”交收完成后,也就是第二天才能提取。

B股:交易实行T+1交易,T+3交收制度。所谓“T+3交收”指实际清算交割时间在B股买卖的第三个交易日,不到T+3日,投资者不能提取卖出股票款。

六、配股缴款 :

投资者在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时持有该股票,则自动享有配股权利,无须办理登记手续。但在配股缴款期间,投资者必须办理缴款手续,否则缴款期满后配股权自动作废。委托方式与委托买卖股票相同,配股款从资金账户中扣除。

(1)深市配股操作方式:买入配股代码08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二位数字改成“8”);

(2)沪市配股操作方式:卖出配股代码70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一位数字改成“7”)。

【股票买卖规则】

配股认购委托下单后一定要查询是否成交及资金是否扣除以确认缴款是否成功。配股股票须在配股流通上市日方自动划入证券账户。

七、除权与除息

股权登记日是确定投资者享有某种股票分红派息及配股权利的日期。

在沪市行情显示中,某股票在除权当天在证券名称前记上“XR”表示该股除权;“XD”表示除息;“DR”表示除权除息。 注意事项:深市配股缴款期间,配股权证不能转托管。

股票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交易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 参考价。

八、挂牌、摘牌、停牌、复牌

挂牌: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实行挂牌交易。

摘牌: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

停、复牌: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有信息未公告需要公告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后复牌。

(一)正常情况停牌

(二)异常情况停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股票停牌或临时停市:

1、不可抗力;

2、意外事件;

3、技术故障;

4、交易涨跌异常;

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三)深交所盘中停牌后复牌规定

证券在9:25前停牌的,当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开盘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

证券在9:30及以后临时停牌的,当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

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停牌期间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九、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临时停牌规则

(一)深交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1、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一小时:

2、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至14:57;

2、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5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一小时.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深交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二)沪市股票在上交所上市首日规则

1、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下列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1)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

(2)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

(3)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达到80%以上(含)

2、实施盘中停牌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1)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

(2)首次停牌时间超过收盘时间的,在当日收盘前五分钟复牌

(3)因第(2)、(3)项停牌的,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收盘前5分钟

3、投资者可以于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撤销未成交的申报

股票买卖规则 第三篇_新三板做市交易规则

一、新三板做市商制度规则

做市商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三板交易,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通过自营买卖差价获得收益,同时证券公司会利用其数量众多的营业部网点,推广符合条件的客户开立新三板投资权限,从而提高整个新三板交易的活跃度。新三板的做市商制度一般指纯粹做市商制度。

1.核心规则

2014年6月5日,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正式出炉。

证券公司在开展做市业务时应具备的条件:(1)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2)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3)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4)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做市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指出做市商应设立做市业务部门,专职负责做市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根据规定,新三板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必须拥有两家以上做市商为其做市。

根据《管理规定》,做市商可以通过四种方式获得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定向增发、挂牌公司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转让、股份在挂牌前转让,以及其他合法方式。一般而言,券商倾向于在挂牌前转让。原因在于,挂牌前转让可以不披露交易价格,而股票定增发行,必须公开披露价格。二级市场的风险在于,一方面怕市场上没有卖方;另一方面是怕公开价格。如果做市商持有股票数超过一定比例,就需要公告,这其中也包括交易价格。

2.做市转让交易制度

【股票买卖规则】

(1)投资者买入股票当日不得卖出,做市商买入股票当日可以卖出

(2)开盘价为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无成交价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3)做市商双向报价,并在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

(4)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做市转让撮合时间做市商之间不能成交

(5)投资者限价申报,做市商做市申报

(6)接受申报时间:9:15-9:30;做市转让撮合时间:9:30-11:30 13:00-15:00;做市商转让时间:15:00-15:30

(7)做市商最迟履行报价时间:9:30

(8)做市商每个转让日双向报价时间不少于做市做和时间75%

(9)做市商的做市申报应同时包含买入和卖出 ,且相对买卖差价不超过

5%

(10)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报后,前次做市申报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11)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者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做市商应于5分钟内重新报价【股票买卖规则】

(12)做市商持有库存股不足1000股时,可以免于履行卖出申报义务,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告并调节库存股数量,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的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13)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时,可以免于买入报价义务,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告,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的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3.新三板做市商交易策略

真正意义上的做市商,是通过专业的研究,给相关证券提出合理的价格波动区间,并且进行相应的买卖交易活动,以维持其必要的流动性,好的做市商不会把做市的股票价格抬得很高,也不会让其跌得很惨,它的目的就是为企业合理定价服务,为投资者理性投资服务。简单而言,做市商流程包括选股、估值、定价、申报、交易等几个环节。

在选股方面,券商多以规模、业绩指标为先导,规模大、业绩漂亮的企业成为券商首选。具体到量化指标,则包括:企业基本面、净利润、营业收入、市盈率、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此外,企业所处行业、团队情况、估值情况、核心竞争力及成长性情况等也需要考量。

券商在估值过程中,市盈率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指标。不过,对于新三板公司的估值,不能简单套用市盈率,这受业绩波动的影响非常大,而处于成长期的公司更是如此,必须有新的估值体系,要正确评估公司未来的成长空间。

在定价环节,挂牌企业和券商之间无疑存在利益冲突。从挂牌企业的角度来说,定价越高,获得的资金就越多;但是就券商而言,定价越高就意味着更高的风险。因此,券商需要在认真衡量各方因素后定出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

申报环节。根据市场规则,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5%。虽然与国际上其他市场相比,相对买卖价差并不低,但是,这也无形中对做市商定价形成了一定的约束。

在最后的交易环节,可能出现券商持有的股票缺乏买家,加上制度约束,甚至与做市商的预期相去甚远的情况。

3.NASDAQ做市商制度

凡在NASDAQ市场上市的公司股票,最少要有两家以上的做市商为其股票报价;一些规模较大、交易较为活跃的股票的做市商往往达到40-45家;每一种证券平均有12家做市商。在一笔交易成交后90秒内,每位做市商通过计算机终端网络报出某一股票有效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和已完成交易成交情况,买卖数量和价格的交易信息随即转发到世界各地的计算机屏幕,通过相互竞争的方式来吸引投资人。NASDAQ证券市场的证券价格正是通过激烈竞争来确定的。

对于流动性不足或者波动性过大的问题,NASDAQ也有比较好的解决方法:

(1)通过不间断的双向报价,做市商为市场提供及时性,使得买卖双方可以迅速进出市场,保证市场上不会出现缺乏竞争对手的情形;(2)做市商的研究和促销活动让大量投资者认识并交易其所经营的股票;(3)由于券商的丰富信息以及竞争的压力,报价比较接近于股票的真实价格;(4)做市商必须保证其所做市的每一个品种都只有单一价格水平,禁止交叉或者锁定;(5)做市商有强大的吸纳能力,能够对冲现有价位大买盘(卖盘)的压力;(6)通过充分的竞争,降低指令处理成本、存货成本和不对称信息成本。

4.兴柜股票的做市商制度

台湾兴柜市场采取的是多名”推荐证券商”,推荐做市商兼具推荐和做市的双重角色。做市商的报价规则和相应的义务如下:1)富有双边报价和连续报价义务;2)同一时间、同一家推荐证券商的买进卖出报价差距不得超过买卖报价的7%;3)报价一律为确定报价,且对其报价的价位及数量范围内有应买应卖义务;4)委托价格达到报价范围起的5分钟内,推荐券商必须在报价数量范围内予以成交。兴柜市场的报价单位及最低成交单位为一股,每一营业日的成交价格无涨跌幅限制。另外,兴柜市场柜台买卖应该以现款现券交易,而不能信用交易。手续费由证券经纪商收取,上限为千分之五,交易税在卖出时由证券商代征,税率为卖出成交价的千分之三。

兴柜做市商框架主要包括:

1)做市商向交易系统提供报价信息【股票买卖规则】

2)报价信息发布:做市商可以从交易系统中得到所有挂牌股票的报价信息,投资者可以从证券经纪商获得报价信息

3)投资者提交委托或者自营委托申报

4)做市商点选成交

5)成交信息发布及清算

兴柜股票交易流程

二、协议转让制度

在协议转让的情形下,每个转让日的9:30-11:30,13:00-15:00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9:15-9:3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仅接受申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其中意向申报不具备成交功能,定价申报报送后无需填写约定号,主机系统接收后自动分配约定号,成交确认申报时,必须填写申报号。定价申报收盘会自动匹配,每个转让日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买卖股票相同、价格相同、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交,增加收盘自动匹配功能,解决了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因为没有人工点击确认而无法成交的问题,以便利投资者交易,提高市场效率。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成交确认申报和该成交确认申报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定价申报进行确认成交。买卖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各自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确定成交。

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申请变更为做市转让,应该符合以下条件:1)两家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且每家做市商已取得不少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2)股转系统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票买卖规则 第四篇_模拟股票交易大赛规则

中央民族大学首届“知行杯”

模拟股票交易大赛比赛规则及评奖办法

一、 比赛规则

1. 自行下载安装炒股软件,并进行注册登录。统一用学号注册模拟股市,详细请看首届“知行杯”模拟股票交易大赛注册流程指导。

2. 比赛日开始后登录炒股软件,进行网上交易。每名参赛者将获得虚拟人民币50万元用于模拟交易。

3. 比赛的股票买卖与实盘股票交易一致。但买卖下单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交易时间为正常股市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买卖与成交与证交所实时情况同步。

(2)模拟比赛中,国内交易品种只能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其它交易品种及新股申购无效。

(3)参赛者需通过技术支持所提供的炒股软件交易方式进行买卖。委托方式为当日有效的限价委托。

(4)股票买卖的具体规则同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证券交易规定基本一致。

(5)发出买卖指令后,交易所涉及的资金或股票,会在交易账户中暂时冻结,直至本笔交易成交或者撤单。

(6)交易费用与交易所设置相同,股票的交易佣金全部按0.2%扣除,印花税按0.1%扣除。

二、比赛注意事项

1.所有参赛者必须在模拟炒股系统交易最少一次。

2.每日比赛结束时,人民币模拟账户根据比赛结束当天的股票收盘价格来计算参赛者的实际资产总值。

3.比赛月每周结束公布一次前10名名单(参赛者可以在本次比赛信息门户、公邮及人人主页中查看到具体的排名情况)。

4.以比赛截止日期中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后的股票市值及资金余额总和计算,收益率高者名次居前。

5.选手可以通过官方人人、微博等平台,发表对个股、市场等的个人观点,其他选手可以就点评的内容进行回复或者增加对该股的个人分析意见。

三、评奖办法及奖项设置

本次比赛将设置个人奖和团体奖

1. 个人奖项评选办法

以比赛时间内沪深两市实时走势为操作依据,以最后比赛日账面资产为最终评奖依据。评选出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

2. 团体奖项评选办法

团体奖以班级为参赛单位(主要针对10、11、12、13级金融系的八个班级),以比赛结束日全班参赛同学的账面总资产的平均值为评奖依据。评选出团体一、二、三等奖各一名。

3. 奖项设置

个人奖项:

一等奖(1名):奖金1500元,颁发荣誉证书。

二等奖(2名):奖金800元,颁发荣誉证书。

三等奖(5名):奖金300元,颁发荣誉证书。

优秀奖(10名):将颁发优秀奖荣誉证书。

团体奖奖项:

一等奖(1名):奖金600元,为班级颁发荣誉证书。

二等奖(1名):奖金400元,为班级颁发荣誉证书。

三等奖(1名):奖金200元,为班级颁发荣誉证书。

股票买卖规则 第五篇_集合竞价交易规则详解-举例说明

集合竞价交易规则(带举例说明)

首先要明确集合竞价的作用是产生股票的开盘价。

深、沪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9:15—9:25为集合竞价交易时间,集合竞价期间,电脑自动撮合系统只存储每一笔申报而不撮合。至9:25时,电脑系统将根据已输入的所有买卖申报按集合竞价的规则产生一个开盘价。按照新的交易规则:9:15至9:25,即时行情显示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9:15至9:20可以接收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9:20至9:25可以接收申报,但不可以撤销申报。产生这一开盘价的步骤是这样的:

第一步:确定有效委托在有涨跌幅限制的情况下,有效委托是这样确定的:根据该只证券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以及确定的涨跌幅度来计算当日的最高限价、最低限价。目前股票、基金的涨跌幅度为10%,其中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有效价格范围就是该只证券最高限价、最低限价之间的所有价位。限价超出此范围的委托为无效委托,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第二步:集中撮合处理所有的买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所有卖委托按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

第三步:具体过程举例如下:

设股票A在开盘前分别有6笔买入委托和5笔卖出委托,根据价格优先的原则,按买

其中红色部分表示委托买入,黑色部分表示委托卖出 按不高于申买价和不低于申卖价的原则,首先可成交第一笔,即3.80元买入委托和3.52元的卖出委托,若要同时符合申买者和申卖者的意愿,其成交价格必须是在3.52元与3

.80元之间,但具体价格要视以后的成交情况而定。这对委托成交后其它的委托排序如下:

在第一次成交中,由于卖出委托的数量多于买入委托,按交易规则,序号1的买入委托2手全部成交,序号1的卖出委托还剩余3手。

第二笔成交情况:序号2的买入委托价格为不高于3.76元,数量为6手。在卖出委托中,序号1-3的委托的数量正好为6手,其价格意愿也符合要求,正好成交,其成交价格在3.60元-3.76元的范围内,成交数量为6手。应注意的是,第二笔成交价格的范围是在第

一笔成交价格的范围之内,且区间要小一些。第二笔成交后剩下的委托情况为:

第三笔成交情况:序号3的买入委托其价格要求不超过3.65元,而卖出委托序号4的委托价格符合要求,这样序号3的买入委托与序号4的卖出委托就正好配对成交,其价格为3.65元,因卖出委托数量大于买入委托,故序号4的卖出委托仅只成交了4手。第三笔成交后的委托情况如下:

出价之间再没有相交部分,所以这一次的集合竟价就已完成,最后一笔的成交价就为集合竟价的平均价格。剩下的其他委托将自动进入开盘后的连续竟价。

在以上过程中,通过一次次配对,成交的价格范围逐渐缩小,而成交的数量逐渐增大,直到最后确定一个具体的成交价格,并使成交量达到最大。在最后一笔配对中,如果买入价和卖出价不相等,其成交价就取两者的平均。

在这次的集合竞价中,三笔委托共成交了12手,成交价格为3.65元,按照规定,所有这次成交的委托无论是买入还是卖出,其成交价都定为3.65元,交易所发布的股票A的开盘价就为3.65元,成交量12手。

当股票的申买价低而申卖价高而导致没有股票成交时,上海股市就将其开盘价空缺,将连续竟价后产生的第一笔价格作为开盘价。而深圳股市对此却另有规定: 若最高申买价高于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就选取该价格为开盘价;若最低申卖价低于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就选取该价格为开盘价;若最低申买价不高于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最高申卖价不低于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则选取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今日的开盘价。

股票买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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