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政策

时间:2015-01-18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林权政策(一):林权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摘要

林权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摘要

一、林地流转方式

目前,我国的林地可分为国有林集体林和农民个人承包的林地三种。

如果是国有林的转让必须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集体林的转让要由该集体组织同意并报上级政府管理部门批准。农民承包的林地的转让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以下是林地流转的六种方式:

1.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 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的行为。互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互换林地承包经 营权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林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2.租赁: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出租林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3.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人按转包合同约定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4.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 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从事林业经营的行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受让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 农户。但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5.拍卖

6.招标

二、《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川林发[2010]32号)相关内容摘要

1.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2.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林权经初始登记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原登记的主要权利内容发生部分变化的,经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机关对变更内容进行记载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被依法征用或占用、自然灾害、林权流转、政策性收回、划转、调换等原因,林权权利人原已登记的一宗或多宗林地的林权全部丧失的,登记机关按规定对原登记林权依法进行注销的登记。

3. 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政策】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授权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原林权证、林权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并依法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林权变更登记申报:采取转让、互换方式进行林权流转的,由受让方申报林权登记,出让方原有关林权同时进行变更登记;按宗地原登记林权全部转让的,应同时予以注销。

5.林权流转期限:林权流转后的林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剩余期限,且最长不超过7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林权变更预告登记:当事人在依法签订林权流转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 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林权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林权登记 之日起三个月内林权权利人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7.非林地上种树造林如何办理林权证:依法在非林地上种树造林的,可由权利人申请登记林木所有权;在基本农田上种树造林的,不予登记发证。

8.林权证换发的现场勘验:

经实地核查,原林权证记载的四至、面积准确的,可按原林权证登记的四至和面积进行登记。

原林地范围清楚、面积准确,而四至填写有误的,应重新确认后填写四至。

原林权证四至准确,面积有误的,原四至不变,重新测量面积。

原林权证四至、面积均有误的,应按规定重新确定四至和面积。

相邻林权人原林权证所填四至有交叉的,而实际管理和控制界限明确、无争议的,可按双方认同的界限重新确定四至;林权证所填四至与当年林权划界所立界桩、界线或所栽界树有出入,且这些界标位臵未移动的,以界标界限为准。

林权登记申请经现地勘验后,由组、村、乡(镇)审查并签注意见。

9.林权登记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内容包括申请登记的主要内容和现场核实结果。

三、《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林发[2009]155号)摘要

1.林权: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2.林权流转:是指将林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3.林权流转时,下列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

流转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在流转期限内该森林和林木所依附的林地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流转林地使用权时,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流转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流转时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流转,但流转双方都应当遵守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有关规定。

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4.林权流转的原则: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本着依法、公开、公平、自愿、协商一致、有偿流转的原则进行。【林权政策】

5.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林权政策】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林权政策】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6.不得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林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

(4)已依法抵押、提供担保的森林、林木、林地,抵押权人、担保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7.流转林地可以依法继承、担保、抵押、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也可以再次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8.林权允许依法再流转。再流转林地使用权的,应当经原流出方同意。对采取转让方式

林权政策(二):林权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摘要

林权流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摘要

一、林地流转方式

1.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

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的行为。互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林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2.租赁: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

包期限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出租林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3.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人按转包合同约定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4.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

移给他人从事林业经营的行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受让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但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5.拍卖

6.招标

二、《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川林发[2010]32号)相关内容摘要

1.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2.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林权经初始登记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原登记的主要权利内容发生部分变化的,经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机关对变更内容进行记载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被依法征用或占用、自然灾害、林权流转、政策性收回、划转、调换等原因,林权权利人原已登记的一宗或多宗林地的林权全部丧失的,登记机关按规定对原登记林权依法进行注销的登记。

3. 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授权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原林权

证、林权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并依法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林权变更登记申报:采取转让、互换方式进行林权流转的,由受让方申报林权登记,出让方原有关林权同时进行变更登记;按宗地原登记林权全部转让的,应同时予以注销。

5.林权流转期限:林权流转后的林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剩余期限,且最长不超过7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林权变更预告登记:当事人在依法签订林权流转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林权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林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林权权利人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7.非林地上种树造林如何办理林权证:依法在非林地上种树造林的,可由权利人申请登记林木所有权;在基本农田上种树造林的,不予登记发证。

8.林权证换发的现场勘验:

经实地核查,原林权证记载的四至、面积准确的,可按原林权证登记的四至和面积进行登记。

【林权政策】

原林地范围清楚、面积准确,而四至填写有误的,应重新确认后填写四至。【林权政策】

原林权证四至准确,面积有误的,原四至不变,重新测量面积。

原林权证四至、面积均有误的,应按规定重新确定四至和面积。

相邻林权人原林权证所填四至有交叉的,而实际管理和控制界限明确、无争议的,可按双方认同的界限重新确定四至;林权证所填四至与当年林权划界所立界桩、界线或所栽界树有出入,且这些界标位臵未移动的,以界标界限为准。

林权登记申请经现地勘验后,由组、村、乡(镇)审查并签注意见。

9.林权登记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内容包括申请登记的主要内容和现场核实结果。

三、《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林发[2009]155号)摘要

1.林权: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

林地的使用权;

2.林权流转:是指将林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

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3.林权流转时,下列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

流转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在流转期限内该森林和林木所依附的林地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流转林地使用权时,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流转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流转时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流转,但流转双方都应当遵守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有关规定。

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4.林权流转的原则: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本着依法、公开、公平、自愿、协商一致、有偿流转的原则进行。

5.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林权政策(三):201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第1篇: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五)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六)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七)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八)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林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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