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超生户籍

时间:2017-12-24    来源:育儿知识    点击:

沈阳超生户籍 第一篇_代办超生申报户口服务协议

代办超生申报户口服务协议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一、服务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由甲方为乙方代办超计划生育儿童申报户口事项:即代办乙方超计划生育的 岁 孩申报建立户口,申报户籍儿童姓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二、收费标准:甲方按 元人民币/人的标准收向乙方收取服务费及计划生育超生罚款等其它相关费用。乙方送交相关资料时预付 元人民币/人的订金及相关费用,甲方办理完毕建立户口手续并交给乙方该儿童新建立的惠州市户口本时,乙方付清 元的余额。\

三、其它说明: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即开始办理相关事务,并产生费用支出,如乙方中途要求停办,乙方不得要求退回已交的订金及相关费用;若因政策变化或甲方自身的其它原因而导致甲方最终未能完成本服务项目,甲方必须全额退还已收到的乙方订金及其它所有已收费用,并不得要求乙方赔偿已发生的开支费用。

四、时间约定:甲方承诺在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本服务项目,若因政府部门工作繁忙影响,乙方应在适当的时间内给予延期和谅解。乙方应在接收甲方交付的户口本或户籍资料 日内随同甲进行户籍资料验证,乙方逾期验证时,甲方可酌情收取不超过本项服务总费用10%的验证服务费。

五、甲方保证所办理的新建户口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甲方必须赔偿乙方服务费两倍违约罚款,并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沈阳超生户籍 第二篇_超生小孩可以上户口了

超生小孩可以上户口了(图文)

来源:兴义市新闻中心 作者:石磊 实习记者:秦庆 时间:2015-07-23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近日贵州省政府下发通知:户口登记不得设前置条件,超生小孩可上户口!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对公民户口登记设置前置条件,对未申报户口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准予办理户口登记。对无户口人员,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或恢复户口登记。

为了进一步了解兴义市的实际情况,记者来到兴义市公安局,在市公安局户政中队对中队长苏朝艳的带领下我们到坪东派出所、政务大厅的桔山派出所和向阳路派出所办事窗口了解了情况。

市公安局户政中队对中队长苏朝艳告诉我们每个公民的基本权益任何地方与单位不得以户口登记设置前置条件,对未申报户口登记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准予办予户口登记。

在各个派出所记者看到有不少群众到派出所办理超生小孩户口,那办理手续需要什么证件,会不会很难、会花很长时间呢?

市公安局户政中队对中队长苏朝艳说, 需要提供的证明是父母双方的户口册或身份证 结婚证 出生证明(1998年以后在农村生的孩子,可到当地妇幼保健院补办出生证,或找村干部出据出生证明),建议夫妻双方一起去给孩子办理户口。不需要提供计生诚信证明 计生承诺书 准生证这三样不需要提供,到父母所在地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只要群众提供这三个证件派出所就直接办理,一次性办结,不应许让群众跑第二次。

那为何户籍部门会放宽落户?市公安局户政中队对中队长苏朝艳说,从国家这个层面看,人口统计是公安户籍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统计的数据是国家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依据,第二个方面从接受教育这个方面来看,通过落户让更多的孩子享受到九年制国家的义务教育。

沈阳超生户籍 第三篇_最新超生罚款标准

最新超生罚款标准

超生二胎罚款不高于户籍地三倍人均收入【沈阳超生户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较2002年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多方改变,其中首次明确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征罚标准,将统一设上限。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按照《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5条则规定,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社会抚养费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但并未规定是否对当事人双方分别计征。【沈阳超生户籍】

按照2013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21元计算,在北京超生的城镇居民,罚款最低为12万余元,最高40余万元。而按照新的《条例》,双方分别计征不高于3倍,既1至3倍的社会抚养费计算,在北京超生按新标准,当事人双方总计社会抚养费约在8万元至24万元之间。

此外,对北京还规定,非本市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本市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这意味着,对于非本地户籍流动人口,也按北京标准执行。而新《条例》则拟规定,执行标准一律按照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

1.统一征收标准计征设最高三倍上限

根据 2002年《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意味着地方可自行制定标准。

而新《条例》拟明确规定,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意味着,社会抚养费征收最高标准被限定在不高于年人均收入的3倍。

2.统一执法区域按户籍地收入标准执行

2002年《办法》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如果发生现居住地则由现居住地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如发生在户籍所在地,则由户籍所在地按照本地标准征收。如都未发现的,

则由首先发现的地方,按当地标准征收。

而新《条例》则规定,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当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这意味着,流动人无论生育行为发生在哪里,均按户籍所在地标准征收,现居住地只是配合征收工作。

3.撤销乡镇罚权仅县级政府可做处罚

在2002年《办法》中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条例》规范了征收主体,限制了委托征收权限。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

这意味着,乡镇或街道一级不再承担征收权利,而只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4.征收范围缩小不合程序但不违法不罚

《条例》明确指出,社会抚养费征收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条例》还明确界定了征收对象,缩小了征收范围。明确规定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特别是明确提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征收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

【沈阳超生户籍】

《条例》首次提出,社会抚养费征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强调结合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情节,“合理”确定征收数额。

5.增加调查环节当事人申辩禁加重罚

在2002年《办法》中,并未就超生行为进行调查的规定。

而新《条例》则在此方面增加了数款要求。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十四条规定,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征收、补充调查、撤销案件等不同的处理方式。

此外,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征收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

6.明确“乱收费”下征费指标属“乱收费”

在2002年《办法》中,对于“乱收费”的标注仅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而在新《条例》中,则明确6种乱收费行为,分别是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的;擅自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和任务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合法收据的;向征收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社会抚养费的;其他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

上述行为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沈阳超生户籍 第四篇_社会抚养费新规 变相放开二胎

【沈阳超生户籍】

社会抚养费新规 变相放开二胎?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饱受争议的社会抚养费将会有重大变革。新规中对征收程序、透明度等都做了规范。而本专题将聚焦在与民众生活最息息相关的那些条款。 „[详细]

对于生育期的普通民众,草拟的新规有四大利好

利好一:“超生二胎”的社会抚养费被封了顶,对有二胎生育欲望的人是大好事

社会抚养费一般以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数,再乘以N倍系数来征收。这个N可以是1也可以是10。对于那些收入远超过这个基数的人来说,多地还规定,收入超过部分也要乘以一定的倍数来交钱。这意味着许多经济收入不错的人需要交很高的费用。而各地执行的标准差异很大。以北京地区为例,据《新京报》盘点,北京各区县对于社会抚养费“基数3至10倍”的具体执行标准不同。据了解,中心城区征收标准一般较高,像朝阳、

海淀计生部门一般按照基数的10倍征收;东西城按照8倍左右征收;一些远郊区县征收倍数有的仅为5-6倍。

而送审的新条例中,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也就是说,3倍封顶了。以张艺谋和陈婷的第二个孩子来举例,按照原来的算法,需要缴221万元之多,而现在,则只需要6万多。很明显,新规大大地缩小了罚款的尺度。对于那些不享受“单独二胎”等政策但又有二胎生育愿望的群体,是个重大利好。

利好二:统一交费到户籍所在地,异地工作人群不再怕被重复收钱了 在以前,有两个地方都有资格收钱。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个是现居地。原则上生育行为发生在哪个地方,哪个地方就有资

格收钱。但实际情况往往都是等孩子不得不上户口了,许多人才去补缴。这时候,旧有的规定是谁先发现谁来收这个钱。

在实际操作中,发生过不少争相征收的纠纷。有一个很典型的案例:温州市鹿城区居民黄某在广东省大埔县生了第二个孩子,向该县缴纳社会抚养费6.485万元。但随后,鹿城区计生部门要求大埔县计生部门撤销对黄某夫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并作出了自己的处罚决定86万元。在黄某起诉后,鹿城区计生部门又作出了征收109.58万元的新决定。2010年温州年鉴显示,这笔109.58万元的社会抚养费,为该年全市最高。

而根据送审稿,收钱的资格统一到了户籍所在地,这种争相收钱的情况很难发生了。对于一些从经济欠发达地区去发达地区工作的人来说,更是好事情。比如说,假如夫妇同在北京工作,也在北京“超生”。北京有关部门发现了这一情况,要是以前,他们是有资格来收社会抚养费的,不过现在不同了,只能通知这对夫妇的户籍所在地。 利好三:对收费规范化,一些“创收”被堵住,拿上户来与收费挂钩等现象可能减少 上文已经提到,有资格收钱的地方是户籍所在地。在以前,尽管张艺谋的户口是在南宁,但无锡也可以罚他的款。倘若张艺谋是在新规生效后生孩子,那么无锡就没有权力来收张艺谋本人的社会抚养费,只能收他的妻子陈婷的。另一个值得注意的规定是,乡镇一级的政府没有收取费用的权力了,全部都上移。而收

支两条线,社会抚养费不能谁收上来谁用。总之,社会抚养费的收取程序规范化了。想用社会抚养费来“创收”或者“自肥”变得不容易起来。很多地方的收款动力会不足。众所周知,社会抚养费往往被拿来和户口、入学等问题挂钩,一旦动力不足,可能有时候普通人办这些事情遇到的障碍不会那么大。 利好四:对于未婚妈妈等“非婚生育一胎”人群来说,可以不用再交“超生费”了

在草拟的新规中,还有这样一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什么叫“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呢?指的是未婚妈妈这样的群体——没有领取结婚证,没有准生证,程序上有问题。在以往,媒体也报道过不少未婚妈妈被逼无奈交社会抚养费的事情,明明没有超生却被当作超生在处理,很是郁闷。当然,除了未婚妈妈而外,还有未到婚龄就生子、同居但未领结婚证生子等情况。张艺谋和陈婷的第一个孩子就属于这个类型,当时他们没领结婚证。不过按照无锡计生部门公布的罚款详情,他们的第一胎被罚了71928元。

在新规送审稿中,出现这样明确的界定无疑是大好事。 不过,在一些关键点上,新规还没完全回应人们的期待 最大的问题是,户口还是可以和社会抚养费挂钩,“超生黑户”依然存在

不交社会抚养费就不给上户口,这种事情实在太多。所以当张艺谋和陈婷有三个孩子且都上了户口的事情被曝光时,舆论一片哗然,认为张受到了特别优待,名人有特权,这里面有潜规则。实际上,正如专题《张艺谋孩子脱“黑户”是搞特殊?》所言,不管按照什么法,都没有靠“罚款证明”才能上户一说。

在新规中有非常值得玩味的一条。送审稿第二十七条有这样的表述:“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工作。”这样明确地要求公安、民政配合社会抚养费的收取是以前没有过的。因此,确实有理由去疑问,是否通过这个条款进一步支持了用户口来控制社会抚养费这一“潜规则”,甚至让其合法化、明面化。 第二个问题是,倘若生多胎,那么社会抚养费依然无规制,没有上限 尽管根据送审新规,生第二个孩子,有了三倍上限。可是如果生三胎、四胎,依然没有规制。条文是这么说的,“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换而言之,天价罚款存在的空间依然很大。

还是以张艺谋为例。张艺谋和陈婷的第三个孩子被罚了519万元。张艺谋所交的天价超生罚款中,有一大半都是来自这第三个孩子。

沈阳超生户籍 第五篇_2016单独生二胎政策有望全面放开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1983年开始实施,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才能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个政策慢慢显示出其制约性。

于是提出了单独可生二胎的政策,但一直没有实施。广东省曾于两年前申请放开单独生二胎政策,至今未见获批。就全国范围而言,往往是一波放开二胎的呼声或是传言刚起,立刻就有不同级别的部门人士辟谣并重申,中国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

二胎新政策

单独生二胎政策有望全面放开

近日,踟蹰已久的生育政策调整正在开始提速。单独(夫妻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生二胎政策有望全国放开实施,不采取先在某个或某些省市试点的做法。下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日益临近,市场对此越发期待。一位知情人士表示,中国将加快步伐调整生育政策,逐步、全面放开二胎生育限制。他同时表示,二胎政策不会一下子放开,而是要根据社会配置的承受能力逐步放开,但目标是全面放开二胎。

专家指出,我国应实施“生育自主、倡导节制、素质优先、全面发展”的新人口政策。专家的理想很丰满,然而现实很骨感。如果“生育自主”,富翁富婆要生多少孩子?明星名人要生多少孩子?连江苏卫视《非诚勿扰》上也有嘉宾想生“一个足球队”呢;“倡导节制”当然很好,可是有多少人会响应倡导、会节制?之前不是吃过“父母熊熊一对,孩子熊熊一窝”的亏吗?为什么要走回头路?“素质优先”是一种幻想,十个指头有长短,一窝鸡也有几个不叫的,生的孩子多了,能保证每个孩子的素质吗?此其一。其二,“素质优先”怎么体现和衡量,是否制造另一种不公平?“全面发展”更是让人难以理解,全面放开二胎莫非就全面发展了?

专家研究认为,分区域分步放开二胎,可以避免同时全部放开二孩带来的人口大起大落式的剧烈变动,也可避免放开“单独”(即夫妻双方一方是独生子的可生二胎)带来的花费时间较长、贻误时机等问题。看来专家想得非常周到,把“单独”贻误时机的问题也想到了。但是,假如2016年全面放开二胎,一者,可能很难避免人口大起大落式的剧烈变动;二者,可能会出现一个人口生育高峰,为社会带来诸多隐患。

中国不能没有没有专家,但专家太多未必是一件好事。专家的一个正确观点,可能带来巨大效益;反之,专家的一个错误观点,可能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倘若国家采纳“2016年全面放开二胎政策”这个建议,带来的后果到底是“人口红利”还是“人口灾难”,目前估计没谁敢打包票。中国地大物博,但总资源就这么多,人口越多,分摊到每个人身上的资源就会越少,这个道理大家都懂。正因如此,对于“2016年全面放开二胎政策”这个建议,国家不能只听专家建议,还要听听百姓意见。

从1987年开始,甘肃酒泉、广东南海、辽宁长海、山东长岛、黑龙江黑河等全国十多个县市和地区都进行过二胎政策的试点。但由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人口增长失控等问题,最后部分地区被撤销甚至不了了之,坚持到现在的也只是有限的几个地区。

深圳:到香港生二胎算超生

这项规定被视为首个针对境外超生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夫妻双方为深圳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居住满18个月的”,按超生处理。

深圳毗邻香港,深圳市有相当一部分户籍居民到香港、澳门等地生育第二胎子女。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法规处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说,根据对已有法律的解读或者上级部门针对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夫妇双方均为中国公民,无论生育行为发生在境内或者境外,都应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

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超生人员将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即“超生罚款”。深圳此次通过的条例明确规定全市实行统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堵塞社会抚养费征收漏洞。同时规定,对超生人员无论是行为发生地、现居住地、户籍地均可征收社会抚养费。

【沈阳超生户籍】

沈阳超生户籍 第六篇_2016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2016年10月以来,**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领导下和县计生局的精心指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计生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工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深化宣传教育、突出优质服务,继续扎实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农村育龄妇女生殖保健和优生检测项目,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机制,全面兑现计划生育优先、优待、优惠和奖励扶助政策,极大地增强了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了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使全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现将今年以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街道计生基本情况

(一)育龄群众情况。全街道总人口29516人,育龄妇女8515人,已婚育妇6469人,其中无孩育妇391人,一孩育妇3821人,二孩育妇1950人,多孩育妇307人。

(二)人口出生情况。当年出生195人,其中男孩102人,女孩93人,男女性别比109:100。一孩131人,二孩60人(男孩32人,女孩28人),多孩4人。当年政策内出生184人,一孩131人,二孩51人,当年政策符合率94.4%。

(三)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全街道已婚育妇6469人,落实节育措施5726人,综合节育率88.5%。落实长效节育措施5594例,其中结扎1949例(二女扎260例),上环3645人;当年落实长效节育210例,其中上环161例,结扎49例(二女扎15例)。

(四)女性初婚及独生子女领证情况。新婚163对,其中晚婚100对,晚婚率61.3%;当年独生子女领证数97本,累计独生子女领证数1839本。

(五)"双查"工作情况。2016年第三轮查环应查2414人,已查2360人,查环率97.76%,应查孕684人,已查666人,查孕率97.36%;2016年第一轮应查环2467人,已查2427人,查环率98.37%,应查孕706人,已查682人,查孕率96.63%。

二、主要工作措施及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明工作职责

1、强化组织领导。一是坚持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计生工作。街道成立了以党工委书记为组长的计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将计生工作列入街道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之一,对计生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做到亲自安排、亲自动员、亲自督促、亲自抓好落实;二是完善工作责任制。年初制定街道、村两级的严格考核奖惩办法,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计生奖励基金,明确考核对象、责任追究形式、奖惩办法,把计生工作实绩与干部的岗位津贴、年终绩效考评及评先评优相挂勾;三是加大督查整改力度,成立了以党工委书记为组长的督查组,每月对计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年终进行考核评比,严格兑现奖惩。

2、严明工作职责。年初,街道召开全街道计生工作会议,认真传达贯彻省、市、县计生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分析去年工作,全面安排部署今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上与20个村(居)、14个驻街道单位签订了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各村在会后,也相应召开会议做出安排,将计生工作责任分解到村组、落实到每个人,全街道上下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集中整治,解决难点问题

1、开展集中整治月活动。从今年5月1日以来,我街道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经过党工委、办事处经过认真讨论研究,结合全街道实际,出台了集中整治月工作实施意见,指导整治活动月工作的开展,为明确工作职责,配套出台了活动月目标考核奖惩办法,促使活动月的任务不折不扣地完成。截止7月20日,我街道已完成结扎30例,占总任务数的60%,其中二女7例,占任务数64%。

2、突出整治重点。大力开展"两非"案件的侦破工作和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专项治理。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一是乡村联动抓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专项治理工作;二是抓住关键环节和重点区域集中精力进行全面清理排查;三是加大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非法中上妊娠的查处力度;四是重拳出击,制定出具体的措施,主要是从观念上和经济上两方面,严惩一男超生户,扼杀超生的念头,使我街道的男女性别比回到正常的比值上来。到目前为止我街道完成两非案件2件。

(三)创新工作机制,管好流动人口

1、管理机制化。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新机制,根据市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会议精神,街道上成立了党工委书记任组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计生、教育、工商、公安等站办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流动人口"一盘棋"工作任务,落实了各职能单位的职责,促进了流动人口"一盘棋"工作格局的形成。

2、信息共享化。今年年初流动人口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按县里统一按排,三月份我街道将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进行一次清理清查整治,清查整治中将对全街道外流人员进行了调查摸底、造册登记,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录入流动人口信息,利用pADIS平台反馈流动人口信息,(

三、工作中存在问题

(一)一男超生现象较严重。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虽然政府已经开始针对独生子女的55周岁以上农民实施每人每月100元的养老金,但对生活困难的群众难以解决实际困难,基层群众"养儿防老"的心态依然存在。二是早期严格执行国家生育政策的部分群众生活状况和周围群众相比并没有很大的变化,并没有享受到比别人更大的优惠,甚至在集体经济分配时,因家庭"人少"而吃亏。三是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质量得到大幅提高,家庭可支配财富的积累,单纯依靠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已经富裕的农民来说不被当作一回事了。由于以上三方面原因,群众在充分衡量成本和未来可能受益的基础上进行选择,生育冲动的可能性提高。

(二)长效节育措施落实难。计生法律法规虽然规定应该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但对不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惩罚措施未予以明确。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虽然在政策宣传、思想动员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依然有许多育龄群众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不够理解和配合,总是想方设法以各种理由推脱和逃避,计生部门工作措施和"手段"缺失,难以掌握工作主动权。

(三)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大。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存在以下难题:一是他们的流动性强,居无定所,且长年不回家,户籍地对她们的妇检、避孕节育情况难以掌握;二是流入地管理机制不完善。本街道大部分流动人口已婚育妇分布在广东、浙江、北京、上海等地,当地计生部门没有严格落实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已婚育妇的孕检和节育措施无法落实,客观上造成了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现象的存在;三是检查费用偏高。经了解,我们发现各地的妇检收费普遍偏高,加上交通费、照相费、误工费等,妇检一次至少要花上百元,如此繁杂的手续和高额的费用,挫伤了流出已婚育妇孕检积极性。

**街道计生办

沈阳超生户籍 第七篇_2015户籍制度

第1篇: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当代中国的户籍制度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桎梏,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户籍人口管理政策。户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长期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管理方针的制定与实施均建基于此项制度。中国户籍制度的特点是,根据地域和家庭成员关系将户籍属性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这种做法在建国初期曾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近来城乡交流的日益广泛,该制度已引起愈来愈广泛的争议与指责。2015年底,中国开始着手改革户籍制度。截止至2015年3月,已有河北、辽宁等13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

一、户籍制度的历史演变

户籍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制度;一是管理制度。户籍登记在我国很早就出现了。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人”或“登众”,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如殷墟甲骨卜辞“辛巳卜,贞,登帚好三千,登旅万呼伐”,“登人三千呼战”等等皆是。《尚书·多士》篇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可见当时已有了人头统计。这可以视为我国户籍登记制度的萌芽。

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据《周礼·秋官·司民》记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可见,当时已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为生齿)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即“书于版”,并分城(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这是目前已知我国最早的城乡人口划分)。另外,每年要对人口的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以掌握自然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核实(即“大比”),孟冬(阴历十月)时上报。所以说,周朝已有了户籍登记制度的雏形。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社会秩序,纷纷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书社制度”的内容是:百姓25家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上计制度”是: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书之于木券上,呈送国君。如商鞅变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户籍登记制度也日趋完善,周知民数已成为立国之本。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1]汉代,户籍至少三年一造(有的学者认为是年年更造),县、道官吏负责对户口的验查和登记,时称“案户比民”,简称“案比”。案比的时间在当年仲秋之月(8月)。届时,老百姓必须扶老携幼,前往县府,聚集廷中,待接受主吏的验阅。户籍的载入者主要是20-60岁的男子。为了防止人们为逃避苛役而瞒报、虚报,政府还特意制订了临时性的查察措施。

魏晋南北朝时期沿袭了秦汉时期的户籍登记制度,实行黄籍、白籍制,黄籍记载服役年龄的人口,白籍记载流亡江南的北方人口。东晋南朝时期,由于战争频繁,户口流徙严重,为了整理户籍,实行了多次“土断”,将北方侨居人口和浮浪人口,统一登入当地户籍,加强对他们的控制,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隋唐时期实行“输籍定样”制,规定:民始生为黄,4至15岁为小,男子16至20岁为中,21至59岁为丁,60岁为老。唐玄宗时改18至22岁为中,23岁为丁。国家每年一造计帐,3年一造户籍。户籍簿一式三份,一份留县,一份送州,一份送户部。[2]编制户籍时,“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3]唐代仍实行“案比”制度。唐代人李贤为《后汉书》作注,称汉代的“案比”,在唐代叫“貌阅”。敦煌文书唐代籍帐残卷中,关于被登记人的面貌特征和疫疾的情况的记载很多。如某人“右足跛”、“耳下小瘤”等。案比之后,正式造籍,其原则是自生齿以上,人皆著籍。根据北朝西魏大统13年(547年)敦煌地区的计帐文卡看,从黄(1-3岁)、小(4-9岁)到老(60岁以上)、侯(残疾、废疾、笃疾),从家庭成员到奴婢、养子都登记在册。这种户籍格式,一直延续到明清时代。

宋元时期户口的编造时间间隔也是三年。“三年一大比,造户籍、上计帐。每造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府,一申省部。”宋代是编造五等丁户簿,重点是评估和确定户等。元代在村社还置有一种鼠尾簿,随时登记户口的变动。

明朝,朱元璋于洪武三年(1370)下诏,户部籍天下户口,并置户贴。登记的主要内容是籍贯、丁口、姓名、年龄等。为防止假冒、伪造,政府将户贴“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贴给于民”。上报方式是地方基层组织将当地户口“取勘明白”,汇集后到县,“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总类呈报本部立案,以凭稽考”。[4]清朝基本继承了明代的户口登记制度。最初是三年一编审,后来改为五年一编审。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取消五年一次的户口编审制度,代之以通过“岁计”了解各地户口增减情况。

民国时期先后出台了《户籍法》(1931年)和《户口普查法》(1947年),推行国民身份证制度(1946年),建立了各级户政机构。

二、户籍制度的历史发展

户籍管理亦即人口合法居住地的管理,所谓“合法”即政府将其编入户口册簿,视为一地正式居民。他们既承担国家赋役,又可享受

让子女参加科考等权利。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采用“编户”、“定籍”的办法管理户籍。如建立居民组织:五家为一轨,十轨为一里,四里为一连,十连为一乡,五乡为一军(齐国);建立“春曰书比,夏曰月程,秋曰大稽,与民数得之”的户籍核查统计制度等。

秦统一全国后,形成了严密的户籍管理办法。在理论上,国家是户籍的管理者,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仅靠为数不多的地方官员对人口实施具体管理,往往难以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因此,秦朝政府利用社区组织加强控制,进行什伍编制,“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什伍皆有长”,实行“连坐制度”;“使民无得擅徙”,人口迁居,应请求地方官吏“更籍”。[7]户籍管理制度已相当完备了。汉承秦制,户籍管理又有发展。刘邦委任萧何作丞相,萧何编制《九章律》,其中的“户律”规定了详细的户籍管理办法,实行编户齐民,历史上首次将户籍管理上升到法律规范。

为了确保户籍管理的实施,秦汉魏晋时期实行乡里制。西汉时,“乡间居民十里为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啬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循禁贼盗。”[8]东汉时,“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9]北魏时实行三长制,“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10]为了防止脱籍,政府严禁自由迁徙,规定未经乡亭批准、结清赋税,不得迁徙更籍,违者受罚。这样基层组织无形中就有了控制农民迁徙自由的权力。

唐朝实行乡保制,五家为一保,四家为一邻,百户为一里,五百户为一乡。每里置正一人。里长的职责是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伪,催驱赋役。”[11]《唐律疏议·讼律》载:“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纠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户籍控制更趋严密。

宋朝实行都保制,“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力者一人为保户;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长”。保内设置有挂牌,以书其保内户数姓名。同保中如发生“强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同保诸家“知而不告,依律五保法”。[12]元朝实行的是村社制,五十家立为一社。

明朝是里甲制或称保甲制,“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摊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13]明代法律规定“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相互知”。任何人离乡百里,都必须持“路引”,“路引”实际上就是离乡的证明。

清朝称为保甲制,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户部》规定:“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一张,备书姓名丁数,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来路不明者,就要“捉”去治罪。“户有迁移,随时报明,换给门牌”。摊丁入亩实施后,户籍编审停止,保甲制度越来越得到重视。

民国时期,《户籍法》已经推行。1931年和1935年,国民党政府又颁布和修订《户籍法》及实施细则。1937年,颁布《保甲条例》,在全国统一建立保甲组织,实行“联保连坐”制。

编制什伍的目的是要被编制者善恶以告。脱漏户口,自占年龄不实,逃离本土不承担田租赋役,属于恶,同伍者事前未加阻止,事后未行告发之责,要连坐,包赔逃户的田租徭役。如汉朝规定:“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包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西晋政府规定,举家流亡,一旦被捉,家长斩首;北周时颁布《刑书要制》,规定“正、长隐五户以上,隐地三顷以上者,至死”;隋朝时,《隋书·刑法志》规定,“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坐家质作”;宋唐时期对脱户者同样严惩不贷,主管户籍的官吏也受到牵连;明朝法律规定:“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鼓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己者与罪。”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三月又颁布榜文:“今后里甲邻人、老人所管人户,务要见丁著业,互相觉察。有出外,要知本人下落,作何生理,干何事务。若是不知下落及日久不回,老人、邻人不行赴官首者,一体迁发充军”。[14]

政府通过户籍的整顿和严密的“什伍相保”、“什伍连坐”制度强制百姓,力图把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这种政策的确能收到一时之效。但它的成效是以百姓具备相对稳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为前提的。一旦政府和官吏横征暴敛,或遇天灾人祸,在贫困的煎熬和饥寒的交迫下,任何禁令,都将成为一纸具文。

三、户籍制度的历史特征

中国的户籍制度始于周朝,至秦代初具规模。此后,经过三国至南北朝的整顿,到隋唐时期日趋完备和周密。从商代的“登人”到汉代的“编户齐民”,再到宋代的“保甲制”,展现了我国户籍文化的丰富内涵和户籍制度的发达。

从世界范围看,我国历代政府对户口管理的重视程度是最高,它通过体系完备的社区组织、行政网络克服了人口分散居住的特点,建立起了自下而上的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我国历代政府之所以重视户籍管理,最主要的目的在于借此为国家的生存筹措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料。

深受传统社会经济制度和文化影响的我国历史上的户籍制度,表现出以下特征:

一是户籍地域性。由于人口与赋役是联系在一起的,所以政府千方百计将人口控制在特定的地域范围中,限制其流动,甚至把任意离开户口所在地视为一种犯罪而加以惩处。如金朝规定:“避役之户举家逃于他所者,元贯及所寓司县官同罪。”[15]明朝规定:“其令四民务在各守本业。医、卜者土著,不得远游。”[16]在农业社会,以土地为主的生产经营和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本来就具有制约人口流动的客观条件,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从外部加强了这种安土重迁的特征,人身的束缚导致了整个社会的封闭,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是户籍等级性。中国传统社会曾出现过特权户种、民籍户种和贱籍户种等类别,其户籍地位逐级降低,界线分明。其中,特权户籍以宋代的官户最为典型。它可享受以下特权:荫补,即做官的资格,减免某些税收,差役免除和减免刑罚等。作为特权户种的官户在宋代以后消失了。民籍户种是平民百姓拥有的户籍,是主体户种,包括民户、匠户、灶户和铺户等。这些人是国家赋役的重要承担者,其社会地位基本相同。而贱籍户种的社会地位低于平民,包括军户、录户、杂户、乐户和丐户等。

三是户籍世袭性。严格的户籍管理不仅体现在对人口生存地域的控制上,而且体现在对人口等级、职业的控制上,即同人口的地域流动一样,人口的等级、职业也被户籍标识得清清楚楚;不同等级、职业间的流动受到制约,户籍是世袭的。如军户、匠户和杂户就具有非常突出的世袭性。军户自东汉末和三国时出现历朝各代均实行世袭制,以达到“兵之子恒为兵”的目的。三国时期,军户的儿子世袭为士兵,女儿也只能在军户内嫁人,形成了户籍对婚姻的制度性限制。杂户主要是指拥有各种技能、技巧的专业户。北朝时就规定他们的子弟要世袭父业,不得进学受教育。匠户主要是指各种手工业者。唐朝政府对官府掌握的手工匠户的世袭性作出了明确规定,《大唐六典》卷7载:“工巧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宋元以后控制更严,《元史·刑法志》载:“诸匠户子女,使男习工事,女习黹绣,其辄敢拘刷者,禁之”。

四是户籍的社会治安职能。户籍管理一般应是人口的统计和管理工作,与社会治安并不直接相关。但是在我国历史上,户口的管理也对人口活动行为进行制约,它对封建秩序,特别是治安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宋代以后出现保甲制,赋予了户籍管理一项重要的社会治安功能。各种行政单位、各种身份的人都要被编入其中,形成一个遍布各地、各行业将各种职业者联系并束缚在一起的社会治安网络,从而成为政府加强其统治基础的重要措施。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废止了旧的户口制度,制发了新的户口簿册,建立了新的户口登记制度。但由于历史传统、文化观念和计划经济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从总体上看,仍保留有大量传统户籍制度的内核。如户籍带有深深的身份烙印,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之间存在着等级差异性,享受的待遇明显不同;户籍被打上世袭的烙印,农村居民的子弟除考学等少数途径外,绝大部分都承袭父母的农村户籍;户籍管理带有很强的社会治安功能等。

随着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日益明显,户籍制度的改革已迫在眉睫。我国应尽快变户口的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淡化户籍制度对经济活动的制约作用,实行用工制度与户籍制度弹性挂钩,加速实行证件化管理,用经济手段而不是行政控制手段调节人口迁移。

四、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变迁

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6年、1957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国家连续颁发4个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1958年1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

1985年7月,公安部又颁布了《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农转非”内部指标定在每年万分之二。同时,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也在同样的背景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9月宣布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终于使户籍制度做出了相应的初级改革。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等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五、当代中国户籍制度

沈阳超生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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