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的商品法

时间:2018-01-06    来源:汽车知识    点击:

2015新的商品法 第一篇_2015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1条至第7条)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第8条至第28条)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第29条至第45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46条至第54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55条至第73条)

第六章 附则(第74条至第75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2015新的商品法】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2015新的商品法 第二篇_2015《新广告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

注:极限词在最后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

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5《新广告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导语】:《新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开始执行了,广大运营商都应该注

意了,以免“踩雷”,下面为《新广告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2015新的商品法】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2015新的商品法 第三篇_中国最新广告法全文2015版

中国最新广告法全文2015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2015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2015新的商品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2015新的商品法 第四篇_2015—2016新修法

2015年11月实施的新法有哪些?(含解读)

11月起,一批新规正式实施,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下面就来看看都有哪些吧。

1.寄送快递需出示身份证

今年双11将迎来一大变化:快递实名制登记的全面推行。10月24日,国家邮政总局正式宣布,全国范围内的快递实名制登记将于11月1日正式开始。

这意味着,今后寄送快递,必须出示身份证并且进行相关登记;各地快递物流公司,必须核实寄件人身份证等个人信息。

2.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收

今年10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通知称,自11月1日起,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此次取消的37个收费中项目中,多个与广大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包括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收费、房屋租赁手续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和入境签证费等等。

3.上月剩余流量本月可继续用

10月1日起,三大运营商正式发布,流量开始不清零。如10月流量有剩余,就会转到11月份继续使用,但到12月还用不完则作废。

三大运营商的方案显示,可转存至下月的流量套餐范围为按流量计费的手机月套餐,包含基础套餐、流量可选包、闲时套餐等。

4.《刑法修正案(九)》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月起,碰到“罪犯流窜市区”、“瘟疫家禽流入多地市场”„„这类博人眼球的消息时,如果不辨真假就直接往朋友圈、微信群里转发,你可能就要摊上大事儿——最严重将面临7年有期徒刑。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11月1日起正式施行,除了新增上述入罪行为外,国家考试替考作弊、试图通过医闹获利等行为也将入罪。此外,11月起,“一大波”新政新规也正式实施。其中,快递实名登记将全面推行。

5.出现群体性投诉经营者将被约谈

《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试行)》1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根据该办法,经营者若出现引发群体性投诉或者有潜在群体投诉风险的,发布违法广告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等八种情形,将被消协组织约谈。

据悉,约谈内容包括告知被约谈单位在侵害消费者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行为的危害,建议整改内容和期限。 被约谈对象将对有关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及自律制度等情况进行说明,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

对拒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不履行法定义务、不落实整改措施的经营者,消协组织通过公众媒体进行披露,并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事实清楚,且情节严重的,消协组织向社会发布警示提示。查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移交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盘点2015年修法动作 哪些正影响着你的生活?

中新网北京12月28日电 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新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2015年,中国有一系列修法动作,一些新版法律法规付诸实施,其中哪些会影响你的生活?值此年终岁末,中新网(微信公众号:cns2012)为你梳理盘点。

《立法法》15年来大修

——限行、限购不能“任性”

自颁布15年以来,有“管法的法”之称的《立法法》今年迎来首次大修并获通过,其中不仅明确了扩大地方立法权、税收法定原则等,还规定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如此一来,限行、限购等政策必须要经国家权力机关的合法性审查。

分析指出,通过《立法法》的修订,可以使制定的法律法规更具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对今后颁布良法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明确税收法定,有利于遏制税收方面的“任性”,也有利于维护百姓在住房、购车等消费中的利益。

《行政诉讼法》24年来大修

1

——化解“民告官”肠梗阻

24年来首次大修的行政诉讼法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

比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分析指出,新规直指“民告官”类案件起诉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痼疾,这次修订也标志着“民告官”正式进入2.0时代。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南英透露,1至10月,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各类行政案件12.4万余件,同比增长三成以上。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

——国考作弊、朋友圈传谣等最高获刑7年

于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一系列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为纳入刑法制裁范畴,这些违法行为包括:校车客车超员或超速、虐待老人儿童、冲击法庭打骂法官、暴力袭警、医闹等。违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伪造、变造、买卖假证,国考作弊,朋友圈传谣等行为,最高将获刑7年。

此外,多年备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通过这次修正案被废除,强制猥亵违法行为的客体不再仅限定为女性,男性同样受到刑法的保护。

《食品安全法》堪称“史上最严”

——食品不合格千元保底赔偿

新版《食品安全法》于10月1日正式施行,在法条的篇幅和内容上体现了修改的力度,堪称“史上最严”。修订后的食安法在保护消费者维权方面亮点频频,如:实行首负责任制,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先行赔付且不得推诿,吃到食品不合格千元保底赔偿,举报查证属实者可获奖励等。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新法规定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未尽责者最高可罚20万元。此外,新规禁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分装行为,要求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史上最严”《广告法》实施

——明星代言上“紧箍咒” 网络广告不能一键关闭最高罚3万

经过大幅度修改的《广告法》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对广告内容准则做出多个“不得”的清晰表述,为明星代言戴上“紧箍咒”,并强化了对媒介发布广告行为的监督力度。

其中,新规为广告代言划定“红线”: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代言广告,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或将负连带责任,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另外,互联网广告不能确保一键关闭的,最高可罚3万元。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护航“后悔权”

——“已拆封”不得作为商家拒绝退货理由

自去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网购族七天内可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之后,一些商家以“已拆封”为由拒绝执行。对此,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明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已拆封”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

《办法》还规定,经营者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

——终结“多头登记”,保护私人财产权【2015新的商品法】

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包括集体土地、房屋建筑所有权等在内的十类不动产将进行统一登记,这意味着不动产“多头登记”的时代终结。统一登记后,企业和群众等权利人不用再分别跑几个部门进行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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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分析认为,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广大民事主体的私人财产权,并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其主要功能并非外界热议的反腐和征税。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

——全面两孩政策2016年元旦起正式实施

除了上述已在2015年实施的新版法律法规,盘点2015年修法动作,还有一批法律法规将于明年实施,其中,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就是备受民众关注的新法之一。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计生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新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实施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正式宣告终结。新法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完)

2015年一大波新法新规来袭

新环保法:史上“最严规矩”

《环境保护法》历经三年多全面修订,终于要在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

新环保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将6月5日定为环境日。其创新设计了“按日计罚”,并赋予环保执法人员查封、扣押的权力,环保部门可对超标或超总量的行为直接限产或停产。除强化环保处罚外,对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等四类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治安拘留。

外资银行:开放的门开得更大了

对金融业来说,新年的钟声就是一声门铃响,开放的“门”要开得更大了。国务院近日公布了修改后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新条例,开业年限要求已经由三年以上改为一年以上,而且不再要求提出申请前两年连续盈利,并规定外资银行的一家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该行在境内设立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不受开业时间的限制。

与此同时,新条例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不再规定其总行无偿拨给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也不再将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资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在中国境内初次设立分行的条件。

预算法大修:开启财税改革大幕

2014年8月3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新预算法”),这是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20年来的首次大修。新预算法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预算法明确,立法是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新预算法的另一个亮点是,更加详细地规范了预算编制和调整。新预算法增加条款限制预算调整行为,并详细规定如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对未按规定编制、调整预算等行为,引入“追究行政责任”的惩戒规定。

《2015年关税实施方案》2015年1月1日实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12月18日公布了《2015年关税实施方案》,该方案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钢铁方面,明年生铁、钢坯和长材的

2015新的商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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