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结婚

时间:2018-03-27    来源:结婚知识    点击:

新婚姻法结婚 第一篇_2015新婚姻法财产分割 结婚先弄清买房写谁的名字

搜淘了解2015新婚姻法财产分割最新消息,结婚买房写谁的名字绝对不吃亏?2015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一直是众人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婚后婚前买的房子属于谁的问题。对于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来说,这是一个不好意思开口但又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哪些加名情况婚房产权属于个人哪些情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要面临财产分割,不同的婚房署名情况所面临的房屋产权分割又是怎样的?2015新婚姻法表示,由父母出资买的婚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其房屋产权属于个人。

中国的年轻人买房难,谈婚论嫁的时候选择婚房大多数都需要得到两边老人的支持。四个老人加两个新人,到底谁出资谁出多谁出少?婚房的产权归属属于谁?结婚买房该写谁的名字?之前国内流行的结婚模式普遍为男方家里出首付,女方出装修,然后小两口共同还贷。这原本是体谅女方经济情况,也是男方挑起结婚重担的一种民俗的现代化演变。然而面临新婚姻法,这种方法行不通了,因为新婚姻法规定,由父母出资买的婚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为子女个人财产。对于将要结婚的新人来说,现在最合理的方法就是,双方共同出资,写双方名字,然后共同还贷。房屋产权属于两人,谁也不占谁便宜。

但是新人情况千差万别,并不能一概而论,买婚房哪种情况写谁的名字绝对不吃亏? 结婚买房写谁的名字?2015新婚姻法几点重要前提需要掌握:

一、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三、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四、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五、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六、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以上是婚房写名字的的几大基本前提。掌握了基本前提,我们来看看不同的加名情况其涉及的权益分配是怎样的——

结婚买房写谁的名字?五种署名情况对应房产分配情况:

第一、写“准夫妻”二人的名字

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是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但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父母就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

新婚姻法结婚 第二篇_新婚姻法以后 为房子票子结婚的物质女傻眼了

新婚姻法以后 为房子票子结婚的物质女傻眼了

在一切向钱看的社会,经济状况相差悬殊的情况下男女双方不管谁的底子厚合理保护财产都正常。带着物质目的结婚本身就是为了满足自己欲望的,没有真正爱这个人本身!感情应该不管多么有激情或者情欲想有好结果都要双方很理性的了解和承诺,并且不管未来谁有任何难处变化或者胜利果实都共享共担!

新婚姻法对剩男剩女择偶观将产生5大影响

一:女性是时候真正独立和强大了

新的婚姻法出来后,第一印象便是,女人通过婚姻一纸法律文书搞定房子,越来越不靠谱了。

女人要有自己的房子,要么自己买,要么让丈夫变更房产所有权或写上共同名字。 这两种情况都对女人有很高的要求:前者,需要你自己有经济上的“硬实力”,哪怕是家人一起努力攒钱;后者则需要你有“软实力”,你得会“挑丈夫”(有智慧)或得到丈夫“宠爱”(有魅力)。

二 :净化剩女择偶观,剩男需求得到解放

许多女人的择偶要求,门槛就是有房。不要认为找一个有房子的人,是很不过分的要求, 有房这一条就阻挡了很多大好的男青年。 新婚姻法潜台词是让女性从根本上寻找乐维斯式爱情,不要为房子结婚,去掉一些物质的标准,转为内心的标准。从某种程度上,是对拜金择偶观的一种“纠正” 。

三:全职太太会变少,职场女强人、不婚、晚婚会更多。

新婚姻法中房子“谁买就归谁”似乎有些过于简单,假定感情破裂,女方原来抱着“没有人了,还能落下点财产”的想法将会破灭,这只会让婚姻中的女人出于安全感,更多与男人争抢社会地位和资源,所以全职太太会变少。 另外,女人如果有了生孩子、带孩子、照顾家庭的重担,还要兼顾职场,如果结婚那么大压力,还不如不结婚,所以结婚动力减弱,可能接受长期同居,或者晚婚,直至不婚。

四:“潜力股”成女人择偶新宠

新婚姻法后,婚前用父母钱购房的男人,优势无存;没房的男人,未来能买房的,婚姻需求将得到极大解放,他们再次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接受女人的选择。 这很考验女人的眼光,潜力股将成为择偶市场里的佼佼者。一个受过一定教育,有一份有前途的工作,能够自食其力的人,但同时还是一个有趣的、善良的、能够让你信任一生的人。找一个拥有乐维斯式爱情的“潜力股”也许女孩会觉得是最幸福的。

五 :退路变窄,提醒大家婚姻最重要的基础是感情和人。

新婚姻法更多理顺的是“婚姻中的财产关系”,大家的关注点都在如何分财产上。但是法律是以“万一”的状况为基础的,即夫妻感情破裂,闹上法庭才会发财产。这也给女性提醒,结婚最大的目标不是丈夫要给你预备多少财产,不要老想着退路,而应该谨慎选择、悉心经营家庭关系。

为了房产而结婚人的企图将破灭

首先,消除了一些有房产想结婚,又害怕婚姻不稳定,离婚房产被分割的人担忧,也可以杜绝一些别有用心,为了房产而结婚人的企图的破灭。同时也省去了继承的很多细节的麻烦。当然,按揭买房的新婚夫妇,存在共同承担还贷的问题,对没有房产权的另一方有失公平!既然有失公平,可以在婚前共同承担买房的首期付款,然后在按揭!房产可以共同拥有产权的。

一句话看懂新婚姻法:

关于房子

1、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

2、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有份;同样,给女儿买的房,女婿也没有份。

3、丈夫送老婆房子未过户前可反悔,反之亦然。

4、 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归谁,但要给另一方补偿。 关于孩子

1、一方有证据证明非亲生,另一方拒做亲子鉴定即推定默认。

2、生不生孩子主动权在女方,不过男方可以选择和女方离婚。

关于“第三者”与离婚

1、给小三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

2、离婚协议在未经登记之前可以反悔。

3、损害赔偿只适用于无过错方。

关于票子

1、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离婚时想两个人还债要举证。

新婚姻法之后,这是教会大家如何正确地树立现代的婚姻观念,可以杜绝某些人的不良想法,结婚就想着离婚分男方的财产,如果说按揭的房子大家一起还,本来就没有什么不对,生活本应该就是这样的,大家共同努力。

新婚姻法结婚 第三篇_新婚姻法 婚前房产和婚后房产的相关规定

新婚姻法 婚前房产和婚后房产的相关规定 新婚姻法下,婚前房产跟婚后房产是怎么区别的呢?适婚夫妻到底是应该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上纠结不已,婚前买房,房子写了谁的名字就是谁的,婚后买房,除非特殊约定,不然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对房产约定好了都是没差的。

婚期买房与婚后买房的差别

一、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前,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财产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双方结婚时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购置的房屋,婚后夫妻双方支付了后期款,但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后期款部分以及为房屋装修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对这些费用进行分割。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资部分则要依据当时的具体约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可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借贷给子女的购房款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于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双方共担。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本着自愿自主的原则将这笔费用进行分割。起诉离婚时,若女方主张权利要求分割,那么就应将详细的费用的清单以及具有证明力的相关证据提交给审判人员以便于审判人员公平公正地进行财产的分割判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上述规定。

新婚姻法对于房产的约定

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

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新婚姻法结婚】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如果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按规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前贷款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新婚姻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前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按约定处理房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买房婚后办证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结婚前一方已经买了一套房,婚后一年才办理房产证,这样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该房不属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该房屋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配偶婚前已出资购买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和你结婚后,才领取该房屋的的产权证,只是对该房产赋予了外在的证明。

其次,该房产不能因为你的居住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要将配偶的婚前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有双方的书面约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该套房产不因结婚以及你的居住时间的长短而改变。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房产怎么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解释还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里的出资指全额出资,如父母仅付了首付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仅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本金+增值),如果登记在小夫妻双方名下的,当然属于共有,未做份额约定的,视为共同共有。

新婚姻法结婚 第四篇_新婚姻法的“利与弊”

新婚姻法的“利与弊”

新婚姻法解释一生效,一片骂声和叫好声。骂声多的是女同胞,叫好声更多的来自男同胞。因为新的解释一出台,男的感到一阵轻松,女的则是一阵压抑。事实上,大可不必如此兴奋或是悲伤。

女同胞们愤然反对这个解释,主要理由不外乎不公平,偏袒男同胞;不利于婚姻稳定;不利于处罚和制约男同胞们背叛婚姻的行为;婚姻没有安全保障等。只是事实上,离婚对于男人女人来说都一样,都是没有安全感的,大多数男同胞还是有责任感、有感情的。事实上,在古代,离婚了,女的几乎是一无所有,包括孩子、钱财、名誉。而这个解释只是把属于自己的东西归属自己而已,都离婚了,干吗还想要对方的好处呢?如果对方品性不好,也不用看在钱的份上忍气吞声,因为那样的人不值得,忍气吞声只会让自己付出更多,失去更多。所以这个条款对于弱势一方只是长痛不如短痛,治本治标的方法,能从根本上保障人们的幸福。

男同胞们高兴主要理由不外乎离婚更自由,利益得到了保障主要是钱财和感情。只是轻易离婚的男人,恐怕也不容易再找到真感情的,尤其是在男多女少的社会。并且在婚姻里,男人也会丧失很多地位。毕竟钱已经不是那么重要了,想要留住女人至少得有感情,至少得留住女人的心吧。离婚了,女的最多就是住回自己家,也不用担心没有

房子住,没有钱财花,如果女的确实很好,也不用担心没有新的家,没有幸福的生活。

客观地说这个解释,有好处。首先自然是防止女同胞们借婚姻之名觊觎男同胞们的财产。这样更有利于男女双方的感情持久以及家庭的稳定。当然啦,这样的女同胞毕竟是少数,大多数女同胞们结婚也是为了感情的归属,同时也是一份社会责任以及无法用金钱衡量的爱心。男同胞也是需要女同胞真挚的感情的,如果两人感情好,也不会轻易离婚。

其次,维护社会主义道德、家庭美德,具体来说是小三没有任何经济保障。这样,妻子们根本不用担心小三的威胁,只要妻子没触犯婚姻法中规定的条款中的错误,丈夫也没有理由要求离婚。妻子的地位是有法律保障的,所以也不用担心年老了被花心丈夫抛弃。更重要的是,年轻的女孩子因为没有傍大款这样的捷径可走,自然不会献身,男的再花心,也不会没来由抛弃自己的老伴吧。但是嫖娼就很难说,女的只有忍气吞声的份。毕竟妓女那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妻子们无可奈何。法律能更加完善一点,严厉打黄,或许妻子们就会少受委屈。只是,嫁给那样的男人,只能说,女同胞没眼光。当然可能有人说,男的有钱,可以私下给小三很多好处的,那么大方的男人或许也不会吝啬给老婆一点好处吧。所以总的来说,妻子也不亏的。

再次,促使家庭成员独立,保障家庭成员平等和权利。不论是妻子,还是老人、孩子,只要有能力,那就靠自己吧。既然离婚后财产

分割是按自己收入的多少来分割,那么女同胞没有理由不努力工作,没有理由不像男同胞那样爱钱如命。所以家庭责任,男同胞也要承担起来。孩子、老人也学会自己照顾自己。女同胞有了充分的工作时间,应该完全自信不会比男人差。离婚有什么可怕的呢?而且最重要的是,家庭成员都有独立意识,是非常好的。很多年纪大一点的老人好手好脚,就指望媳妇伺候,那也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而且对于女同胞也没多少好处。即便是老人瘫痪了,那也是自己的孩子出钱医治照顾(解释里有这样一条的,女方父母有病,可以分割财产出来给父母看病。男方父母有病,也可以请求分割财产)。这样,儿媳妇的地位就比保姆好得多。公婆或者岳父母都没有理由把女婿或者儿媳呼来唤去的。

另外,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共同还贷等涉及到钱的问题,自己出资的最好是以自己的名义,并且保留凭证。所谓在家就培养好法律意识,在外就会更加懂法。凡事都会以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明确自己有,才是真的有。

【新婚姻法结婚】

最后一点,就是促使公民有能力也有感情。只有能力,没有感情,即使守着房子,枕着钱,也找不到老婆,或者嫁不出去。既然图不了你的钱,也图不了你的情,干嘛那么傻冒还要跟着你。你有钱有房关我什么事呢,那又不是我的。嫁给有情有义的男人,不但感情和美,家庭和睦,还有地位,有事业,何乐而不为呢?娶个有能力有感情的老婆,家庭温馨,事业有望,何乐而不为呢?

纵上所述,新婚姻法利大于弊的。虽然表面上看,男的利益得到保障,女的利益受损。但是长远来说,却是有利于婚姻持久,家庭稳定的,受益最多的还是女同胞们。女的独立了,地位就有了,这样男女平等了,家庭才可能真正和睦、幸福。

新婚姻法结婚 第五篇_新婚姻法全文

新婚姻法全文(2011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以下为新婚姻法全文。(>>网友讨论:新婚姻法出来后,丈母娘们又会如何反击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网友求助:婚前房产不加朋友名字,新婚姻法能否救救我的闺蜜?)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新婚姻法是否公平,是否歧视女性大家怎么看?(最佳辩手有奖品的噢~))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达人支招:新婚姻法能否这样破解,大家商量一下)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新婚姻法结婚】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新婚姻法结婚】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新婚姻法结婚 第六篇_2010年新婚姻法内容--结婚(含解释)

2010年新婚姻法内容--结婚(含解释)

作者:晋中市发改委办公室 出处: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气:2903 时间:2010-5-11 8:48:49

2010年新婚姻法内容--结婚(含解释)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010年新婚姻法内容--结婚解释

婚姻法第五条解释:【结婚自愿】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解释】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是关于结婚必须双方自愿的规定,内容与1980年婚姻法的第4条一致。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第5条规定的就是结婚必备条件之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结婚必须产生于双方的同意,即两个自由意志的相互吻合。我国婚姻立法一直将婚姻自由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以双方完全自愿为条件是结婚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也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包含以下四个含义:

1.结婚是男女双方的自愿。婚姻就其内涵而言,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之结合,因此,结婚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双方自愿是婚姻成立的首要条件,不允许当事人一方对他方的强制。

2.结婚是男女双方本人的自愿。基于人格独立的原则,婚姻的产生必须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即使当事人的父母,也只能对当事人的婚事提出建议,是否缔结婚姻,应由当事人本人自行决定。

3.结婚是男女双方完全的自愿,不是勉强同意。当事人如果附加条件地予以同意,只会埋下不和的种子,给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隐患。

4.结婚是以确立婚姻关系为目的进行的自愿结合。结婚是男女双方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他们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共同生活的事实。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没有结婚的真实意思,以结婚为手段,达到其他目的,则是对婚姻自由权利的滥用。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本人的权利。但法律并不排斥当事人的父母或第三人对当事人的婚事提出建议。

婚姻法第六条解释:【法定婚龄】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解释】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是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内容与1980年《婚姻法》第5条一致。基于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确定结婚年龄应考虑自然和社会两个方面的因素。自然因素是指生理、心理发育情况。男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其身体的各个器宫才发育成熟,才有利于繁衍后代;也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其心理发育才较为成熟,才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等进行判断。社会因素是指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状态、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社会条件等,也应被作为确定法定婚龄的依据。在我国,确定法定婚龄主要应考虑人口状况这一社会现实。我国人口较多,如果人口增长较快,将会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而,降低人口出生率,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一)“法定婚龄”的含义

本条规定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或高于这一年龄,才被允许结婚。《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这一年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法定婚龄是男女双方必须达到的年龄,属强制性规范,只有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才有权通过修正法律的形式,对法定婚龄予以降低或提高。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现行《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区可以根据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

(二)“晚婚晚育”的含义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明确规定法定婚龄的同时,还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晚婚晚育是国家倡导的一种婚育政策,其中,法定婚龄与晚婚年龄的性质是不相同的,法定婚龄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必须遵守。达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要求结婚,应予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干涉。晚婚年龄是倡导性、任意性规范,非强制的规定。当事人自愿实行晚婚的,应予鼓励。

婚姻法第七条解释:【禁止结婚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解释】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是对结婚禁止性条件的规定,是对1980年《婚姻法》第6条的修改。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又称结婚的消极条件或婚姻的障碍,是指法律不允许当事人结婚的要件。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一)“直系血亲”的含义

本条的“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即所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的血亲。上溯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皆为直系血亲。直系血亲之间具有直接的从出(生育)关系,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宏观纵向性。即隶属的辈分不同。凡有生育关系的人各属于不同辈分。如父母和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等等。(2)微观直接性。即各辈分之间关系呈直线型。凡有生育关系的各相接连的辈分之间表现为直接的生育关系。如子女系父母所生,父亲系祖父母所生,母亲系外祖父母所生等等。(3)总体系统性。即凡属于直系血亲的上下各代亲属按从出关系组成了一个互相衔接、密切联系的有机整体。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都是直系血亲。

(二)“旁系血亲”的含义

本条的“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亲。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与侄子女之间,堂(表)兄弟姐妹之间皆为旁系血亲。同父母所生者为全血缘亲属,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所生者,谓半血缘亲属。

婚姻法第八条解释:【结婚登记】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解释】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是对结婚程序的规定。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即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进行结婚登记,国家通过婚姻登记制度对公民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婚姻秩序。新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唯有如此,双方才确立夫妻关系。即使是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也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否则其婚姻关系得不到法律的认可。这种单一的婚姻登记制度,有利于保护婚姻自由、一

新婚姻法结婚 第七篇_新婚姻法解释:第一条

新婚姻法解释:第一条【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解释】本条未作修改,规定了婚姻法的概念,同时也阐明了婚姻法的调整范围。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立法例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婚姻、亲属间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基于这种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涉及家家户户,关系每一公民的切身利益。 婚姻法之立法例,在国外大致有四种形式: 一是法国式,将婚姻法的基本内容编制在民法典的人法中,并在民法典的财产取得法中规定了夫„„【新婚姻法结婚】

新婚姻法解释:第二条【婚姻制度和原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解释】本条未作修改,规定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和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

新婚姻法解释:第三条【姻法所禁止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解释】本条作了修改,规定了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就要反对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

新婚姻法解释:第四条【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

新婚姻法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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