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纯净水标准

时间:2018-04-28    来源:生活常识    点击:

国家纯净水标准 第一篇_桶装纯净水标准

桶装纯净水标准

目前,在我国桶装饮用水市场上,主要有纯净水、矿泉水、泉水和天然水、矿物质水等,由于矿泉水、泉水等受资源限制,而纯净水是利用自来水经过一定的生产流程进行生产,因此市场上老百姓饮用最多的还是纯净水,纯净水的质量和老百姓的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为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8年4月发布了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和GB17324-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在这两个标准中,共设有感观指标4项、理化指标4项、卫生指标11项。 感观指标 感观指标包括色度、浊度、臭味、肉眼可见物。这几个指标是纯净水质量控制中最基本的指标,其制定的标准值参照了饮用水(即自来水)的标准,而目前大多厂家生产纯净水的水源是自来水,又经过粗滤、精滤和去离子净化的流程,因此,一般纯净水都能达到国家标准所要求的数值。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中较重要的是电导率和高锰酸钾消耗量。电导率是纯净水的特征性指标,反映的是纯净水的纯净程度以及生产工艺的控制好坏。由于生活饮用水不经过去离子纯化的过程,因此是不考察此项指标的。而对于纯净水来说,“纯净”是其最基本的要求,金属元素和微生物过高,都会导致电导率偏高。所以,电导率越小的水越纯净。 高锰酸钾消耗量是指1L水中还原性物质在一定条件下被高锰酸钾氧化时所消耗的氧毫克数,它考察的主要是水中有机物尤其是氯化物的含量。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中规定,饮用纯净水中高锰酸钾消耗量(以O2计)不得超过1.0mg/L。如果高锰酸钾消耗量偏高,有可能水中有微生物超标,也可能是一些厂家为防止微生物超标而增加消毒剂ClO2的量,从而产生一些新的有机卤代物,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游离氯也会超标。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包括金属元素、有机物和微生物等几类。 金属指标 金属元素指标在标准中规定了铅、砷、铜的含量,铅、砷要求不得超过0.1mg/L,其主要来源于受人类活动所影响的环境,包括土壤、河流的污染等等。铅、砷为有毒有害元素,铅可由呼吸道或消化道进入人体并蓄积在人体内,当血液中含铅量为0.6~0.8mg/L时就会损害内脏,而砷的化合物会引起中毒,因此,它们的含量应该越小越好,而铜在标准中规定不得超过1.0mg/L,虽然铜不是有害元素,但也不是多多益善的物质,对于纯净水来说,更是衡量其纯净程度的标志之一。 有机物指标 有机物指标在国标中主要体现为三氯甲烷(氯仿)和四氯化碳含量的规定。由于桶装纯净水的质量问题主要集中在微生物检测超标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不少厂家不是从生产工艺、质量管理入手,而是仅仅通过加大消毒剂的量来试图解决纯净水的微生物污染问题,常用的消毒剂多为含氯消毒剂如二氧化氯等。桶装纯净水由于加氯消毒可产生一些新的有机卤代物,主要成分是三氯甲烷(氯仿)和四氯化碳及少量的一氯甲烷、一溴二氯甲烷、二溴一氯甲烷以及溴仿等,统称为卤代烷。经检测,经过加氯消毒的饮用水、自来水中卤代烷含量一般高于水源水。其中以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含量较高,对人体存在一定危害,如果长期饮用氯仿和四氯化碳超标的纯净水,严重时会导致肝中毒甚至癌变。为了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在国标GB 17324-1998中明确规定:饮用纯净水中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的含量分别不得超过0.02mg/L、0.001mg/L。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在国标中规定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和霉菌、酵母菌4项。从近几年对纯净水检测的情况看,微生物指标是比较容易超标的指标之一。这是由于微生物污染体现在纯净水在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过程等各个环节上。在生产加工中,工人不注意个人卫生,回收瓶的清洗、消毒不严格,甚至一些厂家为降低成本,回收瓶盖再次使用,由于回收瓶盖的变形,造成瓶口不密封都有可能引起微生物污染。微生物的超标反映出水的污染程度。其中大肠杆菌达到一定指标,会引起人体腹泻。致病菌包括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乙型链球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污染的水会引起急性肠道传染病,出现腹泻发热等症状;金黄色葡萄球菌产生的肠毒素会引起人体中毒,出现急性胃肠道症状,甚至危及生命;

乙型链球菌则是造成人体化脓性炎症的主要病原菌;霉菌和酵母菌普遍分布于自然界,在食物中生长的霉菌在繁殖过程中吸取了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的营养价值降低,并且散发异味,影响食品的感官,尤其是霉菌生长的过程中产生的毒素会引起人体慢性中毒,严重者会导致癌症。 国标卫生指标中还有一项重要指标为亚硝酸盐含量。亚硝酸盐主要来源于水源附近土壤中的硝酸盐,盐碱地、大量施用硝酸盐肥料以及缺钼的土壤中硝酸盐含量更高。在国标中规定亚硝酸盐不得超过0.002mg/L。

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成型于1995年,其中灌装产品菌落总数要求低于每毫升50单位。为达标,矿泉水企业普遍采用了臭氧杀菌工,随之极易产生溴酸盐。而本次修改预示着矿泉水国标在溴酸盐上限制上将与国际矿泉水标准接轨。据悉,世卫对溴酸盐的限制就是0.01毫克/升,欧盟规定为0.003 mg/L,美国规定为0.01mg/L。 即将出台的《饮用天然矿泉水》新国标将对矿泉水溴酸盐浓度加以限定,目前初定溴酸盐浓度应低于0.01毫克/升。

新出台的《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08)2008-12-29发布2009-10-01实施。

原有《饮用天然矿泉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原地质矿产部、轻工总会制定的《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GB 8537-1995]。 矿泉水新国标主要变化如下 :

完善了天然矿泉水的定义;界限指标去掉1

项“溴化物”;限量指标增加3项(锑、锰、镍、“溴酸盐”)、修改3项(镉、砷、硼),删除4项(锂、锶、碘化物和锌);污染物指标增加2项(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矿物油);微生物指标增加3项(粪链球菌、绿脓杆菌和产气荚膜杆菌),删除1项(菌落总数)。

封面

ICS 67.160.20

X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537—200X

代替GB 8537-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

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

(征求意见稿)

200X-XX-XX发布200X-XX-XX实施

目次

目 次... II

HYPERLINK \l "_Toc197939210" 前 言... III

1 范围. IV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IV

3 术语和定义. IV

4 要求. V

5 检验方法. VIII

6 检验规则. VIII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VIII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评价报告资料要求... 1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饮用天然矿泉水水质检验报告... 2

前 言

本标准的第3章、第4章、第7.1.1是强制性条款,其余条款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STAN 108-1981, Rev 1-1997《天然矿泉水法典标准》和CAC/RCP 33-1985《天然矿泉水的采集、加工和销售卫生操作规范》。

本标准是对GB 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的修订。

本标准代替GB 8537—1995。

本标准与GB 8537—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由“全文强制”改为“条文强制”;

—— 完善了天然矿泉水的定义;

—— 界限指标去掉1项“溴化物”;

—— 限量指标增加3项 (“锑”、“锰”、“镍”、“溴酸盐”)、修改3项(“镉”、“砷”、“硼”);删除4项(锂、锶、碘化物和锌);

—— 污染物指标增加2项(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矿物油);

—— 微生物指标增加3项(粪链球菌、绿脓杆菌和产气荚膜杆菌);删除1项(菌落总数);

附录A、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饮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海口椰树矿泉水有限公司、深圳达能益力泉饮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8537-1987、GB 8537-1995 。

正文(节选)

饮用天然矿泉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定义、水源及其产品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水源水及其产品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T 13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 16330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国家纯净水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定义

3.1.1

饮用天然矿泉水 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

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域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在采取特殊卫生防护措施下、靠近水源点处进行灌装。

3.2 补充定义

3.2.1

含气天然矿泉水 carbonated natural mineral water

包装后,在正常温度和压力下有可见相同数量同源二氧化碳自然释放起泡的天然矿泉水。

3.2.1.1

强化气天然矿泉水 natural mineral water fortified with carbon dioxide from the source

按4.3.2规定处理并充入同源收集的二氧化碳,包装后,其游离二氧化碳含量比原水更多的天然矿泉水。

3.2.1.2

人工充气天然矿泉水 carbonated natural mineral water

按4.3.2规定处理,包装后,由于充入了其他来源的二氧化碳而起泡的天然矿泉水。

3.2.2

【国家纯净水标准】

无气天然矿泉水 non-carbonated natural mineral water

按4.3.2规定处理,包装后,在正常温度和压力下无可见二氧化碳自然释放起泡的天然矿泉水。

国家纯净水标准 第二篇_电子级超纯水中国国家标准GBT11446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1446.1-1997

电 子 级 水

代替GB 11446.1--89

Electronic grade water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级水的级别、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元器件生产和清洗用水.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丽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1446.3——1997 电子级水测试方法通则 GB/T 11446.4——l997 电子级水电阻率的测试方法

GB/T 11446.5——1997 电子级水中痕量金属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测试方法 GB/T 11446.6——1997 电子级水中二氧化硅的分光光度测试方法

GB/T 11446.7——1997 电子级水中痕量氯离子、硝酸根离子、磷酸根离子、硫酸根离子

的离子色谱测试方法

GB/T 11446.8——1997 电子级水中总有机碳的测试方法 GB/T 11446.9——1997 电子级水中微粒的仪器测试方法 GB/T 11446.10——1997 电子级水细菌总数的滤膜培养测试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电子级水electronic grade water

制造电子元器件工艺过程中所用的高纯水. 3.2电阻率resistivity

在规定温度下,1 cm²水溶液两相对面之间测得的电阻值.通常用符号P表示,单位为Ω﹒cm,纯水的理论电阻率为18.3 MΩ﹒cm (25℃). 3.3全硅total silicon

水中可溶性硅和以二氧化硅胶体状态存在的硅的总量. 3.4可溶性硅soluble silicon

以单一分子状态存在于水中的溶解性硅酸盐. 3.5微粒性物质granular matter

除气体以外,以非液态分散在水中,并形成非均相混合物的物质. 3.6总有机碳(TOC) total organic carbon

水中以各种有机物形式存在的碳的总量.包括易被一般强氧化剂氧化的有机物和需用特殊方法氧化的有机物。 3.7吸附absorption

某些多孔性粒状物质由于表面活性作用而具有吸着某些物质的能力。 3.8凝聚coagulation

在源水中加入某种电解质后,水中带有电荷的胶体微粒被电解质中的异种电荷中和,从而使其聚集成较大颗粒而沉降的现象。 3.9絮凝flocculation

水中的微粒在一定条件下相互碰撞而集结为絮状沉淀的现象。絮凝一般是在凝聚作用后缓慢进行,可除去水中更细的微粒。 3.10砂滤器sand filter

用于盛放不同直径的砂粒,以除去源水中悬浮固体和混浊物的装置。 3.11 活性碳过滤器activated carbon filter

装有粒状活性碳的过滤器,用于除去水中的可溶性有机物和过量的残余氯。 3.12离子交换ion exchange【国家纯净水标准】

一种不溶性物质与一种液体之间相互交换离子的可逆过程,该过程中物质并无实质性结构变化.

3.13去离子水deionized water

经过离子交换处理,除去了呈离子形式的杂质的高纯水。 3. 14再生regeneration

离子交换过程操作循环中的一部分。在该部分中,用一定量的化学试剂通过离子交换树脂使其恢复交换能力。 3.15复合床complex bed

将阳离子交换树脂和阴离子交换树脂分别装入两个离子交换柱中,将两柱串联,使水依次通过两个柱而被纯化,复合床处理水的纯度虽不及混合床,但操作较简单。 3.16混合床mixed bed

将阳离子交换树脂和阴离子交换树脂混合均匀,填充于同一离子交换柱中,其纯化效果相当于许多组合床串联使用,出水质量好但再生比较麻烦. 3.17电渗析electrodialysia

一种分离水中离子的方法。在电渗析器中,阴阳两极之间用交替排列的阴、阳离子交换膜分隔成一系列小室,水流通过小室时,在直流电场作用下,水中阳离子向阴极方向移动,但不能通过阳膜;阴离子则相反.这样就形成相间存在的浓、淡水室而达到提纯水的目的。 3.18反渗透reverse osmosis

亦称逆向渗透。一种利用渗透原理进行分离的方法。用半透膜将浓水和淡水隔开,并在浓水上施加比渗透压更强的机械压力,则浓水中大部分水透过半透膜而杂质仍留在其中,达到分离提纯的目的.

3.19反渗透膜reverse osmosis membrane

用于反渗透法制备纯水的一种合成薄膜,其孔径一般为0. 02 µm或更小,可用于除去无机离子、有机物、细菌等,使水纯化。 3. 20微孔膜滤器membrane filter

一种平均孔径(直径)大于0. Olµm的薄膜,能把大于平均孔径的微粒截留在其表面或附近。

3.21超过滤uhrafihration

一种过滤方法,在一定压力下使水流通过超滤膜以除去水中的极细微粒、胶体和细菌等.

3.22终端terminal

高纯水生产流程中经过各道净化工艺后,水的出口或使用地点。

4 分类

4.1电子级水分为四个级别;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4.2标记

I级电子级水标记为:EW-I; I级电子级水标记为;EW-Ⅱ; I级电子级水标记为;EW-Ⅲ;

Ⅳ级电子级水标记为.EW-Ⅳ。 5 要求

电子级水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电子级水的技术指标

国家纯净水标准 第三篇_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包括范围、引用标准、卫生要求、检验方法、附录A《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导则》等部分,每个部分又包括若干具体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天津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浙江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武汉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留发、杨玉芝、文颜、张法明、吴炎忠、鄂学礼。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2 引用标准长春纯净水处理设备-长春反渗透纯净水处理设备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9.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的测定 GB 4789.4-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检验

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检验方法 GB 14881-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瓶装饮用纯净水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於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4.3 理化指标

4.3.1 PH值、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氯化物等指标应符合GB 17323规定。

4.3.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4.5 卫生导则 A1 目的

为指导瓶装饮用纯净水的生产,使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保证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A2 适用范围

瓶装饮用纯净水,即以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於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瓶装饮用纯净水。

A3 指导原则纯净水处理设备

第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生产单位的设计、布局应符合GB 14881。 第二条 水处理车间应为封闭间,灌装车间应封闭并高空气交货装置,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0级,并使用自动化灌装。

第三条 设备、管道、工具、器具和含水设施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成,表面应光滑无凹坑、无剥脱、无缝隙、无死角、无盲端,不易积垢,便於清洗、消毒;储存罐应易於放水,避免形成死水层引起微生物污染。

第四条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禁止使用回收瓶子,瓶、盖灌装前必须使用自动化设备,严格清洗、消毒。

第五条 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终端水、清洗後的瓶、盖,其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药物残留等不得检出。

第六条 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於帽外。进入灌装人员必须进行二次更衣,配戴口罩,方准进入。

第七条 纯净水生产单位应建立自身卫生管理,配备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负责产品检验,其感官指标、pH GB 5749全项检验一次。对纯净水产品除每批进行常规检验外,每年还应按本标准进行全项检验二次,如有停产情况,在生产前必须进行全项检验一次,并将检验报告妥善保存以备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查验。

第九条 瓶装饮用纯净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GB 7718 的规定,除标准商品名称外,还应标注其主要工艺及纯净水字样。非蒸馏工艺生产的纯净水不能标注为蒸馏水。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国家纯净水标准】

色度、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 理化指标

5.2.1 pH值、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氯化物 按GB 1732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游离氯、砷、铅、铜、氰化物、亚硝酸盐、挥发性酚、三氯甲烷、四氯化碳

按GB 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1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及GB 478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 霉菌、酵母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国家纯净水标准 第四篇_食品安全国家饮用水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实施日期和范围

一:实施日期 2015年5月24日》 二:强制性标准

1: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矿物质水”均需要执行本标准 2:天然矿泉水仍然执行 三:分类

包装饮用水 气,曝气臭氧 ,

加剂

的水

四:技术要求

1:水源要求

GB8537 1蒸馏 饮用纯净水 2电渗析

【国家纯净水标准】

3离子交 4反渗透 1脱

其他饮用水 紫外消毒的水 2使用添 (矿化液)

2:感官要求

3:理化指标

4:污染物限量 5: 微生物限量 6:食品添加剂要求

1:水源要求

A:以公共供水系统为水源生产的水 GB5749生

标准要求

B:以地表水或者地下水为水源的水

符合

应符合 活饮用水 经过处理以后应 GB5749生活 饮用水标准要

C:水源卫生防护

防护标示,沉淀池,加盖,加锁等措施 2:感官指标要求 3:理化指标要求

4: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

GB2762中对饮用水共有5个指标规定:铅: ≤0.01mg/L 镉: ≤0.005mg/L 总砷: ≤0.01mg/L 锡: ≤150mg/L

亚硝酸盐: : ≤0.005mg/L

5:微生物限量指标

取消了菌落总数,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5个指标 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 增加了铜绿假单胞菌指标 大肠菌群

铜绿假单胞菌 均为二级采样方式检验,抽样检验需要12个包装,即12桶(瓶),其中6桶检验,6桶备样。 6: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2014

主要针对添加矿化液的其他饮用水(矿物质水): 所用的矿化液应当符合GB2760的要求,即允许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镁,氯化锌,氯化钙等添加剂或者其中几种综合而成的复配添加剂

注意:当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该特定标示内容自2016年1月1日实施 五:关于包装饮用水的名称

1: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2: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GB 7718 的规定,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包装饮用水的产品名称不得标注“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不科学的内容。

六:关于标签标识的实施

国家纯净水标准 第五篇_2016年最新国家净水生活标准的各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比较

2016年最新国家净水生活标准的各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比较 1、净水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我国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发展而与时俱进的。 1927年上海市公布了第一个地方性饮用水标准,称为“上海市饮用水清洁标准”,从而成为我国最早制定地方性饮用水标准的城市之一。

1937年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制定了“水质标准表”,包含有11项水质指标;

1950年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自来水水质标准”,有16项指标;1956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饮用水水质标准”,有15项指标;1976年我国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TJ20-76),有23项水质指标;1985年我国颁布了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有35项指标。

1992年,建设部组织中国城镇供水协会编制了“城市供水行业200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

2001年,卫生部颁布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该规范将水质指标分为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两类。生活饮用水的常规检验项目有34项指标(表2-3),非常规检验项目有62项指标(附录一)。

2005年,建设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规定了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的要求。该标准共有103项控制指标,其中常规检验项目有42项,非常规检验项目有61项。对于水源水质和水质检验频率也有相应的规定。

国家纯净水标准 第六篇_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浙江省卫生监督所、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舟山市卫生监督所等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起草组工作。起草组分析了国内外包装饮用水相关标准及安全指标要求,在《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及《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2003)的基础上,整合修订形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该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12月24日批准发布,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标准中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1 关于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天然矿泉水将另行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国家纯净水标准】

2关于原料要求

包装饮用水的原料有两种主要来源:一是公共供水系统,二是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又可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3关于“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当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对仅使用加工助剂(如氮气)的,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可不标示加工助剂,也不需标识“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4关于包装饮用水的名称

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GB 7718)的规定,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包装饮用水的产品名称不得标注“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不科学的内容。

5关于微生物指标

本标准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新增了铜绿假单胞菌指标,不再保留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计数、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指标。

菌落总数、霉菌、酵母属于卫生指示菌,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公众健康,而过度控制卫生指示菌和杀菌可能导致饮用水中溴酸盐含量升高,构成健康风险。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ICMSF)、国际瓶装水协会(IBWA)、美国、澳大利亚和欧盟等相关标准法规中,未对包装饮用水设立卫生指示菌指标。

我委正在组织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将通过生产加工过程控制,加强对卫生指示菌的监测和管理。因此,本标准不再保留上述指标。

依据饮用水检测结果和CAC、ICMSF及我国相关标准,本标准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增加了条件致病菌——铜绿假单胞菌(又称绿脓杆菌)指标。由于国际上没有饮用水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指标,且尚无充分科学依据,本标准不再保留。

6关于标签标识的实施

本标准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要求,在此以前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为止。

7关于桶装水的周转桶的标签

自2016年1月1日起,桶装水周转桶的标签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对于将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直接注塑凸印或漆印在桶身上的周转桶,对名称进行更正(如通过桶口套标的方式)后允许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并在产品保质期内销售。

国家纯净水标准 第七篇_新国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

新国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

2014年12月31日,国家卫计委颁布了37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其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以下称“新国标”)明确规定:包装饮用水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曾因“标准”繁多而热闹非凡的饮用水市场从此将平静很多。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一处负责人1月5日对湖南日报记者说,今后包装饮用水不管什么品牌或种类,都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只要符合了“新国标”,就可以放心饮用。 包装饮用水不得随便取名

目前市场上饮用包装水名目繁多,富氧水、离子水、矿物质水……消费者眼花缭乱。不过,今后这些水都不能再这样随便取名了。

根据新国标规定,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不得用来命名包装饮用水。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包装饮用水食品安全国标,是强制性标准,于今年5月24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水的标准名目繁多,而新的标准实现了大统一,适用范围包括除了饮用天然矿泉水以外所有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也就是说,目前市场

上纯净水、蒸馏水、天然水、山泉水等不同水种的标准都实现了统一。

新国标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规定:当包装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时,应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包装饮用水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上述新规则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新国标取消多种病菌限量

包装饮用水质量一直让人担忧。据了解,2014年8月5日,湖南省工商局公布湖南二季度食品质量抽样结果,其中桶装水检测结果依旧不容乐观,超六成样品检验不合格。主要质量问题为菌落总数、酵母达不到标准。此前的6月16日,设立在湖南省疾控中心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湖南中心向外公布,2013年湖南省桶装水菌落总数超标率为43%,其中未经过饮水机的桶装水超标率36%,经过饮水机的桶装水超标率65%。 新国标与2003年标准相比,在微生物限量上,最大的变化就是取消了菌落总数和霉菌、酵母等致病菌的限量要求,仅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同时增加了包装水产品中最常见的环境污染微生物——铜绿假单胞菌指标。

矿泉水成关注焦点

此次新国标将争议已久的矿物质水名称取消。这意味着新标准发布实施后,不得再使用“饮用矿物质水”名称。对此,业界预计,新国标的推行将重挫矿物质水市场,而康师傅、冰露、屈臣氏等企业首当其冲。

随着人们对天然水源的了解加深,天然矿泉水正迎来春天。 业内人士认为,新国标的推行,无疑将加快矿物质水淘汰的速度,推动天然矿泉水市场的发展,饮用水行业必将迎来新一轮的洗牌。

国家纯净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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