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打击侵犯知识产权

时间:2014-04-20    来源:时尚知识    点击:

2016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总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总

发布时间: 10-11-25

第一部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第213条-222条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

第二部分、知识产权刑事罪法条汇总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11号)六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87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

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日)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11号)六十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2016打击侵犯知识产权】

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日)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11号)六十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第七十一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日)

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

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

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假冒专利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2001]11号)

六十四、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

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第七十二条 [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12月22日)

第四条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

2016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方案

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黎城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

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

通 知

【2016打击侵犯知识产权】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黎城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元月

黎城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山西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长治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精神和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从建立诚信社会,规范市场秩序,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要求出发,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扩大改革开放、引进先进技术、促进技术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县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推动我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 领导机构

为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组

织领导,扎实推进我县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深入实施,经研究决定成立黎城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领导全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各部门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督办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大案件。

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 长:王成德 县长助理

副组长: 路玉栋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法制办主任 成 员:吴联芳 县发改局副局长

付华中 县经信局副局长

王根利 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县监察局副局长

县司法局副局长

【2016打击侵犯知识产权】

县科技局副局长

县林业局副局长

县农委副主任

任建红 县商务中心主任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纪检组长

尚高峰 县卫生局副局长

申宇清 县物价局局长

王恩荣 县国税局副局长

李红斌 县地税局副局长

张 阳 县工商局副局长

邵 军 县质监局副局长

张帅忠 县财政局副局长

县委宣传部报告员

县法院副院长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中心,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李联吉(兼)。

三、工作重点和目标

(一)工作重点。坚持突出重点、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力求实效的原则。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城乡结合部、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地区,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互联网为重点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大宗出口商品、汽车配件、手机、药品、种子为重点产品,加大整治力度,遏制规模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大力净化市场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社会影响大、危害程度高以及重点关注的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全面提高我县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

四、任务分解

(一)加强对生产环节的专项治理。

1、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公安、工商、质监部门配合,负责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标签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非法加印、出售标识标签等印刷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

2、县质监局负责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依法查处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的行为。

2016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三):2016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总结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根据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执〔2016〕115号)和省局《浙江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通知》(浙检法函〔2016〕175号)文件精神,XX局自2016年4月开始按照要求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以下简称"双打"),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局法制处的指导下,我局机密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周密部署、有序组织,始终坚持将此项工作作为重点工作予以紧抓落实,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良好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请审阅。

一、总体概况

XX局今年开展"双打"工作以来,共组织出动执法人员200人次,检查出口企业30家次;开展联合执法10次,稽查辖区内10家涉及进口食品超市、检查集贸市场进口肉类3次(涉及经营户20家),发现1家企业有违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1、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

xx局党组高度重视本次"双打"工作,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动员,并成立了xx局"双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活动的组织落实,并将做好"双打"工作作为我局今年重要工作之一,分解各项工作任务,责任落实到人。

2、结合辖区特点,突出"双打"重点

根据省局要求,XX局制定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行动方案,并根据辖区工作实际,细化方案,明确把已注册备案出口食品企业及出口机电产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把重点对象生产加工的出口产品列为检查的重点产品,在重点产品集中区域重点查处生产企业以假充真,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或冒用国内外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二)多措并举,追求工作实效

1、抓好"12365"热线建设

"12365"热线作为社会公众对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新途径,可以预见将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上发挥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局"12365"热线为新开通,社会公众还未普遍了解,因此我局加强了对"12365"热线的建设,在内部完善相关硬件,落

2016打击侵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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