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休假制度

时间:2016-01-13    来源:校园时光    点击:

中国休假制度(一):中国古代休假的制度

中国古代休假的制度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调查中心就春节法定节假日安排,以社会抽样调查和网上调查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关于春节3天法定节假日是否包含除夕引起网友热议。 在忙碌的现代社会中,节假日很重要。那么如果时光倒流几千年,古代那些为朝廷工作的官员,他们的春节是如何放假的呢?

唐朝:春节期间按单双号上朝、休假

古代官员过的新年,其实是指农历年,即正月初一。唐玄宗颁布的红头文件《假宁令》写道:“元正、冬至,各给假七日。”“元正”指的就是新年,意思是说,春节放假7天,冬至放假7天,一年里有这么两个“黄金周”。

事实上,到了唐朝后期,黄金周有3个,而且小黄金周并不比我们少。《唐会要》第82卷有一段专写节假调整,说唐德宗贞元年间,把寒食节的假期从3天调整到7天,加上春节7天、冬至7天,刚好3个黄金周。至于小黄金周,就更多了,中秋节、

腊八节、夏至、唐太宗过生日……这些日子统统放假3天。另外还有21个只放一天假的传统节日,唐朝的法定假日之多,远超忙碌的现代人。

唐朝春节虽然也只放七天假,但是按“元正前后各三日”放的。也就是说,以大年初一为中心,初一之前放假三天,初一之后放假三天,加上初一,刚好七天假。

也不是所有的唐朝人都按照法定的春节假期休假。有的人可以提前休假,例如私塾先生和学生,一般腊月二十就能放假,正月二十才开课,放假整整一个月。有的人永远没有固定的休假,像农民,必要的时候,大年初一也要到庄稼地里挥汗。孟浩然有一首诗叫《田家元日》,田家就是农民,元日就是初一,这首诗里有两句:“桑野就耕父,荷锄随牧童。”说的就是大年初一那天,还能见到农民劳动。

某些唐朝官员也不一定能享受到像样的春节假期,因为唐朝有两个规矩。第一,大年初一那天文武百官和高级地方官必须早早地上朝给皇帝拜年。这个规矩使得京官和高级地方官不能在初一当天跟家人团聚,而是要跟皇帝团聚,至少是先跟皇帝团聚,退了朝之后才能跟家人团聚。

第二个规矩就是,地方行政长官在春节期间严禁离开衙门回老家。这个规矩断绝了地方官在老家过年的可能性,他们要想跟家人团聚的话,地点只能定在单位。

唐朝有个很著名的田园派诗人韦应物,他写过一首《元日寄诸弟》,五言十二句的古风,大意是说:我自从做了市长之后,每年春节都没回去过。我在这个衙门里感到很冷清,也很无聊,什么时候才能与家人见面呢?

唐朝皇帝也写诗,唐德宗李括写过一首《元日退朝观军仗归营》,大意是大年初一那天等百官拜过年,他又阅了兵,一整天没有消停。唐德宗属于那种勤勉类型的皇帝,他在安史之乱以后登基,接手的是一个烂摊子,决心削夺拥兵自重的地方节度使的权力,连连用兵,忙得不可开交。他在任的时候,春节期间照样上朝,大臣叫屈,

他说:那按单双号吧,单号上朝,双号休假。于是唐朝高层就出现了一个奇特现象:腊月二十八放年假,腊月二十九上班,大年三十继续放假,大年初一接着上班,初二又放假,初三又上班……

宋朝:地方公务员腊月二十收工,回家过年

宋代的春节叫元旦,专指正月初一。春节包括忙年、过年、闹年(春)三个时段,元宵也是“年”的一部分。

《水浒传》直接描写春节的场面不多,更钟情于元宵节。宋江在清风镇被刘高拿住,梁山集团攻打大名府,宋江、柴进等人在东京赏灯谋求招安,均发生在元宵夜。

在宋朝,春节放假7天(一般是大年初一前后各3天),元宵放假7天,加一块儿接近半个月。宋太祖其父腊月初七去世,由此形成惯例,前后共放假3天。宋仁宗其母腊月初十生日,放假3天。旋即,冬至来临,放假7天。随即,天庆节,放假7天。一个多月的春节长假诞生了。

如果你是地方公务员,还有项特殊福利,每年腊月二十“封印”,停止公务,回家过年省亲,与老婆娃儿老爸老妈联欢,只要在第二年正月二十那天赶回衙门“开印”办公就行。如果你是首都高级公务员,初一则不得休假,不能请假。先守岁,再打个小盹儿,凌晨就得穿戴整齐,顶风冒雪,披星戴月,往皇宫赶,开“正旦大朝会”:百官给皇帝拜年(朝贺),俗谓“排正仗”。朝会上,常有辽、高丽、西夏、于阗、回纥等地的外交官前来献礼。会后,皇帝赏赐每人一朵帽花,插在官帽上,你举办家宴时得戴着,喝屠苏酒、饮术汤,也得戴着。

除了陪皇帝开会和耍乐子,还得陪吃。年前冬至,皇家要设宴。初一办朝会,要吃正旦宴,规模宏大,允许臣僚带家属。普通的朝会之后,也安排吃喝,由皇宫“埋单”,叫“赐食”。赐食又称“廊餐”或“廊下餐”,宋代廊下餐最出名。《宋会要》记载,廊下

餐宴席安排在左、右勤政门北的东、西两廊下,文官坐东廊,武官坐西廊,规矩少不得。

如果你是生活无忧的细民,则没这么辛苦。从正月初一开始,开封府“通知”允许关扑三天。关扑是商品交易时赌博的一种。举凡食物、蔬菜、鸡鸭鱼肉、水果、鲜花、木炭、绸缎、珠宝、化妆品、衣服鞋子、梳子、帽子、玩具各类百货,甚至酒楼的饭卡酒牌,都可以参加关扑。愿赌服输,你可能花费1万钱,还买不到一个柑橘。

正月期间,开封沿街搭起彩棚。享有自由时间的细民,在御街(皇宫正南的大街)一带,可以看灯会,欣赏歌舞百戏,遍地喧哗,声震十里。吞铁剑的、玩木偶的、演杂剧的、说书的、吐五色水儿的、炼丹的、弹琴吹箫的、驯猴的,甚至驯鱼的、驯蝴蝶的、驯蚂蚁的……那叫一个热闹,摩肩接踵,花团锦簇。

看来,锦时素年要写作锦时俗年。春节,热闹,世俗莫过如此。

明清:冬至、元旦、元宵节,一休就休一个月

到了明清时期,朝廷在逐渐削减甚至取消“旬休”制后,全年只规定了三个主要的节庆,即春节、冬至和皇帝诞辰。加上元旦、元宵、中元(农历七月十五)等,每年休假只有五十多天。清朝前期的休假制度基本上沿袭明朝。

政府消减假期的措施遭到了大多数官员的反对。帝王将相考虑到自己在臣民面前的声望,也只好接受“民意”,做了修改。后来在三个假日的基础上增添了寒假,并将春节和寒假的假期均延长至一个月。因此,新增的寒假可以看做是对丧失常规性假日和节庆假日的一个补偿。

不过到了清朝,公务员的“黄金月”又回来了。冬至、元旦、元宵三个节假又以封印休长假的方式贯通,前后也有约一个月的时间。因此,每至封印之日,官员们都会邀请同僚欢聚畅饮,“以酬一岁之劳”。

古代历代王朝只规定了官员的休假制度,对于其他阶层的群体没有什么规定。因为在中国古代还不可能出现关于阳光普照的休假制度,那时乡村中的农民、街市上的商人等阶层群体只能按照惯例放假。如街市上的商人一般在纪念某一行业或职业神祇的特殊假日放假。这些假日常常会举行盛大而热烈的庆祝活动。乡村中农民在春季和秋季都会有一定的假日,还有土地神的节日,就是人们常说的“社日”也会放假。

不过,他们依然没有固定的休假制度,因为他们是不属于国家体制之内的群体,能够自主支配自己的时间。【中国休假制度】

民国:春节不放假,发现不在岗,就可能下岗

追溯到民国初年,不论是除夕还是大年初一,政府各个机构都要正常上班。除夕时,若是发现有公务员不在岗,这个人可能就要下岗了。

1912年孙中山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时,曾宣布废除旧历改用国历(公历),并决定把公元1912年定为中华民国元年,把1月1日叫做“新年”。但是,因为民间习惯使用农历,仍然把农历正月初一当做传统“新年”,所以袁世凯上台以后,便把农历正月初一即传统“新年”改称“春节”。【中国休假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又再次颁布命令,要求自192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国历,废除农历。为了雷厉风行贯彻这一命令,政府还规定机关、学校、商店不得在春节期间擅自放假,否则就要对相关负责人实行严厉的制裁和处罚。

中国休假制度(二):我国休假规定

我国一些休假规定:

一、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劳动法》第62条)。

二、婚假: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三、探亲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我国从1958年实行职工探亲假制度。1981年3月又重新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享受职工探亲假的条件是,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职工探亲假的实行,不仅对职工探亲的要求得到适当满足,而且对于控制城市人口,鼓励有条件回农村探亲的职工家属还乡生产和有计划地安排职工探亲的时间,保证企业在春节前后出勤率正常,对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展生产是有利的。同时,体现了国家实行休息休假制度的必要性。

职工探亲假期主要规定如下: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单位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日。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教师)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四、带薪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动法》第45条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五、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和中秋节(放假一天)。

第二类,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还有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中国休假制度(三):2015年假制度

第1篇:2015劳动法法定带薪年假规定

当“带薪休假”早已是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国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时,带薪休假制度也撩起神秘的面纱,步入了中国寻常劳动者的生活,成为我国劳动者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之一。2015年12月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使带薪年休假制度终于在万众期待中尘埃落定。为了保障和增强条例实施的可操作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5年9月18日以第1号令的形式发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这些法规为劳动者如何享受带薪年假提供了夯实的依据。那么,作为单位的普通劳动者,我们应该怎样正确的理解这些规定,继而切实的享受到带薪年休假给我们带来的美好时光呢?北京劳动法沈斌倜律师将带领大家探访“带薪年假规定”。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知道“带薪年假是每一位劳动者均拥有的权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根据该条规定,带薪年假的适用范围包含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简单的说,就是每一位当前有工作的人,无论是企业的正式职工还是受雇于小吃店的服务员,只要曾连续工作1年以上,都应该享受带薪年假。

第二、享受带薪年假前必须有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时间,但是该工作时间不要求必须是在当前单位的工作时间。

【中国休假制度】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根据这两个条款的规定,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是只要他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享有享受带薪年假的资格。至于他所能享受的带薪年假的长短,则要根据他在当前单位本年度的工作时间来确定。我将以下面的案例进一步说明。假设小王自2015年7月份毕业时开始在A公司上班,后于2015年9月1日跳槽到B公司。问:小王应当从什么时候起开始在B公司享受带薪年假?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小王进入B公司时,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应当具备了开始享受带薪年假的资格。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我们还可以计算出2015年小王在B公司所能享受的带薪年假的天数。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他在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

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按照《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方式,累计工作时间不满十年的跳槽职工在新单位当年休带薪假的临界点为73天,也就是说在新单位得干满73天以上方可休带薪年假,即每年10月20日之后跳槽而还未休年假者,当年的年假基本就泡汤了。

第三、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每位劳动者休带薪年假的权利,除由职工本人作出书面放弃休假权利的承诺外,用人单位对职工未休年假的天数均应给予法定的报酬,且应当在应休年假年度内给付。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该条规定明确了休年休假是每位劳动者的法定权利,除劳动者本人放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剥夺。用人单位如果不能安排职工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的天数不够法定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未休年假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应当在当年度内给付职工应休年假的报酬。这也意味着:用人单位如果未能在应休年假年度内将职工未休年休假的报酬支付给职工的话,就构成拖欠职工的工资。对于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被迫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第四、劳动者离职时,可以就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要求用人单位支付300%的工资报酬。其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在离职前已休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所确立的带薪年休假标准是法定的最低标准,任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都不能低于法定的5天或10天或15天,但可以高于该标准。

例如A公司福利待遇较好,其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凡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职工,可享受15天的带薪年假。A公司的这一规定,赋予了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5年的员工较高的福利待遇,同时并没有对员工享受法定年休假作出限制,法律是允许的。有甲乙丙三人是该单位职工。其中,甲从学校毕业后一直在A公司上班,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6年,乙虽然已经有10年工作经验,但是今年1月份才刚进入A公司,丙已经有20年的工作经验,在A公司也连续工作了4年,问甲乙丙三人在本年度应分别享受多久的年休假?

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看法规的规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由此,甲乙丙三人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最低标准分别为5天、10天、15天。再结合A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规定,甲因在A公司已连续工作满5年,应当享受公司给予的15天年休假福利,乙和丙均不具备该条件,只能按法定标准享受。因此,该案例中甲乙丙三人在本年度应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是:甲,15天;乙,10天;丙,15天。

以上几点见解,是作者从帮助普通劳动者更好的理解法律规定的角度,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的阐释。希望这些见解能让更多的劳动者把带薪年休假这项对很多人来说写在纸上的权利,转变成工作中实实在在的福利。

第2篇:2015年假规定

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2015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还指出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等相关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15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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