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制度

时间:2018-05-13    来源:随笔原创    点击:

养老制度 第一篇_关于养老的一个浅析

关于养老的一个浅析

关于养老的一个浅析

本文作者:杨大川 网原创投稿

1、前言

1.1 背景和意义

随着时代发展,养老面临着巨大挑战,中国老龄化时代来临,给发展中的中国措手不及。目前,老年人口基数大、养老资金缺口、养老个人账户空账等养老问题及养老体制的不完善是新时代中国在经济转型时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当前环境下,养老体制无法适应时代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如何统筹养老和完善养老体制成为政府首要解决的一个难题,且政府需要怎样发挥作用来保障老龄人安度晚年。要有效的解决养老问题,我国就必须有一个合理可行的养老保障制度。研究解决好老龄人的养老保障问题和养老保障制度中政府所起作用问题,不仅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客观需要,也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能否稳定、持续发展的前提。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障制度成为了中国解决新形势下养老问题的必要条件。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养老制度的完善政府应该如何去践行,养老制度的完善关乎的是国计民生,更严重的说来这是国家稳定的基础。一个完善的养老保障制度,它是推动一个国家社会公平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公共服务提供公平、保障国家安全稳定和全面跨入小康社会的一个重大举措。本文主要为养老制度的完善及改革在理论上提供一个可行性方向,为养老制度改革提供理论依据,一个完善的养老体制,能为经济转型、社会发展、政治稳定以及全面实现小康提供动力。因此,对养老制度的研究是必要的,有利于构建完善的养老体制,形成完整的养老理论框架;为养老制度完善提供理论依据,为我国养老事业保驾护航;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有利于解决养老问题,迎接人口老龄化挑战。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关于政府责任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上,然而从整体的养老制度建设上对政府责任研究却并未做过多的研究。新时期我国养老制度改革步伐加快,政府在其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从全局上看,农村养老建设和整个养老制度建设政府责任本质上是一致的,并不存在区别。国内学术界对政府责任研究主要基于经济学视角,分为制度设计责任、监督管理责任和财政支持责任 。杨芳芳(2004)认为转型时期的社会保障中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责任,包括制度设计和规范、财政、监管和实施责任;苏保忠,张正河(2007)认为政府责任应该是立法、制度安排、组织管理、财力支持和监管责任;李文叶,吴鸣(2008)认为国家责任由国家性质决定,主要包括为立法责任、支付责任、监管责任;邸晓星(2010)把政府责任定性为主导责任;赵纪静(2014)认为政府责任在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表现为制度设计、财政支持和监

督管理责任。因此,本文从经济学视角出发,把政府责任归纳为财政责任、监督责任和制度设计责任。

1.2.2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于政府责任的研究,是基于不同的视角对进行养老制度的解析,以此来探索本国养老体系发展之路。政治学界以科皮(1989)、奥洛夫(1984)、皮尔逊(1994)为代表,认为经济发展和政治力量变革导致福利计划建立。经济学界认为,养老制度的运行与完善应实行市场优先为主,政府适时干预为辅,这主要是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提高养老制度的效率与公平,其中著名的理论有福利国家理论和公共产品理论以萨缪尔森(1954)、米吉里(1986)等人为代表。社会学界认为,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需要建设和完善各种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而社会保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推动也需要社会学理论的支持和帮助,主要以帕森斯(1945)和科塞(1964)等人为代表。

国外通过对养老制度和政府责任的深入研究,为养老制度建设提供的理论上的支持,为养老制度建设了一个理论框架,为世界各国养老制度改革提供了动力。

2、养老制度概述

2.1 养老制度和政府责任的概念界定

2.1.1养老制度概念界定

养老制度是随着时代变迁而逐渐完善起来,由于社会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的不同,导致主体、目的以及功能作用产生了不同,养老的形式就呈现多样化,养老制度存在极大差异,形成了当今世界不同的养老体系。如以美国为代表的传统型、英国等西欧国家的福利型、东欧国家的国家型以及新加坡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储蓄型养老类型。徐宏伟从广义和狭义进行分析,“他认为广义的养老保障制度是涉及保障老年人生活的各种制度的总称。它既包括家庭养老等非正式制度,也包括社会保障等由国家保障实施的正式制度。狭义的养老保障制度仅指在国家层面保障老年人基本收入的制度。”因此,养老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保障达到法定条件的老人基本生活所需的一种制度。中国养老制度是历史选择,能有效发挥养老机制,为我国公民提供养老所需。

2.1.2 政府责任概念界定

政府责任作为一个比较空泛的词语,各学术界对政府责任进行了不同的解释。马克思主义学说把政府责任定义为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共行政学界把政府责任比同行政责任,把它定义为一种责任和义务认为行使权力就应该承担后果,即使是坏的后果也必须承担;行政伦理学派把政府责任分为主观与客观,主管责任指行政人员主观自愿形成;而客观责任指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具有非主观自愿性。在我国学术界比较出名的政府责任界定是张成福教授,他把政府责任定义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责和义务。

2.2 养老保障制度中政府责任的理论依据

2.2.1市场失灵理论

市场失灵理论是政府进行市场经济建设的一个理论基础。通常情况下市场可以有效的配置资源,但是因为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公共品供给、逆向选择以及道德风险影响,市场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就会出现市场失灵。市场因为竞争机制的存在,市场参与者会面临各种风险,尤其老年人的面临养老死亡风险是不可避免。随着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需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从而产生了分散养老风险的商业保险,由于市场参与者受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影响,会根据未来领取的养老金与与购买成本进行比较,又由于信息不对称,身体状况与预期寿命的不同,也会影响养老保险市场购买意愿,从而导致市场失灵。这时需要借助外力,作为经济引导者和制度制定者的政府就需要出来进行干预,加强对市场宏观调控,分散市场风险。因此,市场失灵理论是政府进行养老建设的理论依据。

2.2.2 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理论是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理论依据。公共产品定义由家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纯理论》一书首先提出,“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通过与私人产品特性对比得到公共品的特点,(1)效用不可分割性,公共产品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成员,效用不可分割使用,如外交、治安等;(2)受益上的非排他性就是某个人对公共品的受益都不会排斥或影响其他人的受益;(3)消费上的非竞争性主要表现在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和边际拥挤成本都为零。公共品按照特性分为纯公共品和准公共,二者在于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程度。根据西方经济学理论,市场机制受到市场失灵的影响,公共品供给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社会保障作为纯公共品,需要政府行政干预来提供公共品。社会保障是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有效调节配置,这需要政府发挥其职能进行社会保障建设。因此,社会保障的完善和建设,成为现代政府最重要的责任之一。

2.3 养老保障制度中政府责任的现实依据

2.3.1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得到长足发展,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快速发展的背后,环境破坏、城镇化导致的农民失地和耕地减少等问题开始出现,阻碍经济的发展,中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需要新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21世纪以来,贫富差距成为中国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表现在人民生活消费水平越来越悬殊,严重的破坏了经济增长秩序,给经济增长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为了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缩小贫富差距,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活和养老需要,就必须进行养老制度建设,完善政府保障体系,为经济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强化政府责任。

2.3.2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需要

近年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人口年龄结构也发生了变化,人口老龄化程度逐步提高,中国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对于中国13亿多人口的国家来说,也就意味着中国有更多老

年人需要赡养,中国养老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这对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政府加强养老建设,提高政府保障力度。

2.3.3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作为社会事务的管理者,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政府必须加强服务建设,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完善养老体制,加强政府保障,使广大人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提升社会和谐度。

3.我国养老制度中的养老模式

近几年来,关于中国养老模式选择问题的课题研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出现了“未富先老”的情况。本文先介绍政府在我国现存的养老模式中实践问题阐述,并且政府应该怎样做能更好维护这种养老模式,让这种养老模式继续健康运行,服务于中国的养老制度。

3.1 传统家庭养老

中国历史最悠久和普遍的养老模式,随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以家庭为核心,以家庭成员之间为一个环环相扣的反馈体系,传统家庭养老本质上是通过生儿养女来养老。进入21世纪以来,传统的家庭养老受到挑战,家庭养老功能快速弱化,传统家庭养老保障需求快速增长。我国低出生率和死亡率直接使供养资源减少、子女供养负担快速增长,劳动力强度逐渐增加;人口高流动性导致代际隔阂产生和家庭凝聚力的降低,独居老人、留守老人、空巢老人就能够体现我国家庭养老一部分现状,传统家庭养老作为农村普遍的养老形式,因而这些情况在我国农村更为显著。

为了解决家庭养老现状,国家进行经济建设,加快经济转型,颁布最低工资标准,间接影响家庭收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对农村免除农业税,进行农业补贴,对农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大农业扶持力度,发展农村经济,进而降低人口流动程度,施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五保户和低保户政策;而城市进行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发展城市经济等政策。在2016年1月1日施行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施行,缓和因计划生育带来年轻人口的减少。

3.2 自我储蓄养老

作为自主养老的一种模式,存在很大的自愿性。储蓄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储蓄个人在有能力赚钱阶段,把一部分钱存入经办机构,在自己没有赚钱能力和老了之后,用这部分钱度过晚年。但是,未来是不可预见,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现阶段存入的资金,假如未来受通货膨胀影响,资金就会缩水,购买力就会下降,从而无法达到预期的养老效果,这样在未来就不能保证有充足资金养老,因而储蓄养老存在很大风险。近年来,我国社受诸多因数影响,自我储蓄养老保险发展缓慢,无法发挥其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补充作用。针对自我储蓄养老现状,政府应该加大改革力度,加强自我储蓄养老保险建设和宣传,并创建一个健康的投资环境,引导公民

进行投资储蓄,实现公民进行合理的养老规划。

3.3 社会福利机构养老

社会福利机构养老主要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以公益性事业为主,以财政拨款作为主要经费,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模式。福利机构养老体现国家在养老方面的重视,在我国养老体制中起着补充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养老问题。李中秋在对我国养老模式对比分析中得出,“我国养老机构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体系、扶持准则、服务标准和监管制度,不同地区对养老机构的需求也不尽相同,限制了其长足发展”。

3.4 社会保险养老

【养老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规定,为了规避社会风险,达到社会稳定,强制大多数社会成员参与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服务对象是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的人群,其最终目的是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社会保险是新时代最理想的养老形式,我国社会保险养老模式得到快速发展,为我国养老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快速的发展也让这种模式面临着制度设计不合理、监管力度不足,从而出现在国内养老保险方面较为混乱的局面。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过低从根本上没有有效的实现老年人安度晚年的需求,保险费费率过高导致公民负担沉重以及加上监管不利导致资金运行上的问题。因此,社会保险养老应当加强体制建设,实现公民老有所养目标。

4、当前养老制度面临的问题

4.1养老金资金缺口巨大,养老个人账户空账严重

近年来,养老金缺口和个人账户空账是养老领域比较热门的话题之一,引发社会各界关注。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深,我国养老保险隐形债务显露、离退休人口增多导致的养老资金支付形成的养老金增多,老龄人口转化速度已经快于青年人口转化速度,我国养老保险金收不抵支,众多原因引发养老金缺口急剧扩大。我国养老金一直处于收不抵支的情况,养老体系能健康运行得益于政府财政投入。

4.2现行退休制度严重制约养老制度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退休制度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195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大体上法定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然而随着人口寿命的增长,我国现在的法定退休年龄就限制了社会的发展,我国进入了提前退休国家行列,这不利于养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而在当今世界各国退休年龄中,美国是65岁,英国和意大利年满65、女年满60,日本和韩国年满60岁,丹麦、德国、西班牙年满65岁。然而世界各国在现行退休年龄基础上都进行了规划,预计在未来时期内还要延长退休年龄,这样就更突显出我国提前退休的尴尬地位。因此,我们必须加强退休制度建设,对退休年龄进行合理规划。

养老制度 第二篇_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概述

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概述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为保障民生以及促进社会进步,由国家和社会以立法为依据出面举办,由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组织实施,对各种经济和社会风险事故而陷入困境的人群以及有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全体公民提供的、福利性的物质援助和专业服务的制度和事业的总称。

(二)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政府通过立法的制度性安排,以权力与义务的一致性为原则,在劳动者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达到法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后,为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建立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三)老年社会福利

老年社会福利是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和老年人自身的特点,由社会提供给老年人特殊的、照顾性的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也有某些情况是把老年福利等同于老年社会保障,如在西方福利国家。

(四)社会保障模式

从“收入保障”的观点考察,社会保障提供补助金的模式有四种,即社会保险模式(即就业关联方式)、普遍受益模式(即按人头提供补助的方式)、社会援助模式(即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方式)和中央公积金模式(即储蓄保险基金方式)。

二、养老福利思想的发展历程

在整个西方社会文化历史中,在对待老年人的问题上,经济利益至上的功利主义思想起到了主导作用,这种经济功利主义是建立在社会生物学理论上的。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养老是中国古代家庭生活的一项主要职能。中国古代的养老制度是一种如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反哺式”养老模式,这是古代老年人得到经济保障的重要机制。

作为社会保障的一个最重要的子系统,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于西方工业化时代。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保留了一定的历史传统,在近现代大工业迅速发展的时代,老年社会保障制度随之被建立并得到迅速发展。在西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

立之前,作为社会保障前身的慈善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雏形出现后,某些国家开始建立早期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

早在1669年,法国政府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年金法典》,规定对不能从事工作的老年海员发放一定的养老金,这是制度化的老年社会保障的开端。

德国是社会保障的发源地。德意志帝国在俾斯麦宰相于1883年~1889年间,通过帝国国会,策划和实施了疾病、工伤和老年“三项社会保险立法”,堪称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正规社会保障制度的楷模。

1935年8月4日批准的“社会保障法案”标志着美国社会立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也是继德意志帝国俾斯麦三项社会保险立法之后的有一个分水岭。美国的社会保障是以老年人为主体的,罗斯福认为,社会保障应该负责“从摇篮到墓地”的整个一生。这表明了其社会保障可向“福利国家”方向发展的意向。老年人保险有助于促进劳动力的更新,并使人们有安全感。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迄今的半个世纪内,尽管国际上的局部战争时紧时松,持续不断;也尽管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天灾人祸时有发生,但世界大局基本保持和平稳定,各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在加上医学、药学等自然科学的进步,人类的平均寿命普遍延长(自1940年以来,平均演延长了20年);又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伴随的“生育高峰”而来的“老龄高峰”,劳动者和退休人员的比例,正在发生不利于老年人的生之者寡、食之者众的变化,6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人口的比重迅速提高。所有这些因素,使老龄问题成了世界上许多国家关注的头等大事,而退休养老则是这件大事中的大事。这就意味着,做到“老有所养”,则老龄问题这件大事就可以说解决了一大半。展望前景,对许多国家来说,老年人的供养问题,将是一个困扰各国财政经济资源的长期性的严重问题,不可等闲视之。

三、中国老年保障制度的建设历程及其内容

(一)早期老年保障制度的建立

我国的当代老年保险制度初建于新中国成立之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负担,建立了企业职工退休金养老制度。1995年,国务院颁发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对国家机关、民主党派、

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给了明确规定。1957年,劳动部草拟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由国务院于1958年2月公布实施。这一规定适当放宽了退休条件,提高了待遇标准,我国从此建立起了统一的退休制度。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城镇集体经济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第二轻工业部和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于1964年颁布了《关于轻工业、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规定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条件和待遇标准。从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国进一步建立、改革与完善了老年社会保障制度。1978年,我国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资的结构以及物价体系的变动,我国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离退休人员实行了养老金补贴制度。

(二)新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

1.建立过程:

(1)改革试点阶段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在某些地区和部门开始进行养老金社会统筹的改革试点。1987年,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发出通知,要求全国有条件的市县在两年内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90年代初,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蓝图已经明确,在职人员比例不断增高,退休金迅速增长。1991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3年国家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对于养老保险进行“统账结合”试点。

(2)全面推进阶段

1997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现了三统一。它是新时期社会保障里程碑式的文件,标志着我国新型养老保障制度方案的形成。

2.改革的具体内容

(1)建立现收现付与基金累积相结合的制度,确立新的资金运行模式。

(2)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3)扩大了养老保险金的来源,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养老保险金的费用。

(4)扩大了养老金的社会覆盖面,对城镇全部劳动者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5)建立养老基金增值的机制。

(6)建立退休金与社会经济发展挂钩和退休人员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新机制。

(三)老年社区福利与社会服务

老年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较高水平的老年社会福利有利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福利水平,而作为社会救济层次的老年社会福利对于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

老年人的特殊需求问题是在1969年召开的第24届联合国大会上正式提出的,当时引起了与会各国代表的关注。1982年,在维也纳召开了“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此后,我国逐渐对老年人的特殊需求问题给予了关注。

发展我国城市老年福利的主要内容有:

1.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福利。

(1)建立福利院和敬老院,收养没有生活保障的老年人

(2)开展向老人送温暖活动

(3)为老年人提供特殊的优惠服务措施。

2.城市老年人医疗保健服务。

(1)建立老年人健康检查制度。

(2)建立老年病医院或设立老年病科,开展老年病的治疗工作。

(3)建立老年人康复和疗养机构。

3.老年人文化服务设施。“婚姻介绍所”、“老年人再就业服务站”、“家政服务站”等。

四、建立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老年社会保障是解决现代化社会老年人经济问题的必要措施。

(二)建立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需要。

五、中国养老保障制度面对的问题与挑战

(一)养老金制度在中国遇到的问题与挑战

与发达国家相比,是金额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不是社会保障过度的问题,而是社会保障发展不足、经济水平低以及资源匮乏的严重问题,大多缺乏一

套系统化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遇到的人口老龄化与社会发展问题更加严重。

1.在职人员的收入结构发生变化和物价不断上涨,以标准工资计算的退休金难以保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大多数退休者特别是早退休者的生活保障出现了严重的问题。

2.养老金支出迅速膨胀。

3.不同经济所有制和不同用工形式的职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不平等,而难以实现人员的自由流动;用工形式制度难以改革,劳动力市场机制难以形成。

4.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低工资、广就业、高补贴、高福利”;国家保着企业,企业保着职工。社会保障与企业的积极效益,与劳动者个人的工资不挂钩,企业和劳动者对社会保障不承担任何责任,社会保障失去了动力机制。

5.“文化大革命”时期延续下来的企业养老保险,在城市改革的条件下,直接导致不同企业退休金负担畸轻畸重,影响了一部分企业的正常发展,也导致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现象。

6.在现收现付制度下,没有专门建立养老金的保值增至机制,难以应对快速人口老龄化的需要以及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

(二)城镇养老制度面临的新挑战

1.隐性债务的承担风险未落实。

2.个人账户资金“空账”运转。

3.养老金资金来源难以保证。

4.基金保值增值面临巨大风险。

5.资金管理上的安全问题。

6.养老金的保障效果问题。

(三)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传统农业经济条件的限制和我国丞相“二元”结构的管理模式,使得社会化的养老模式基本上处于一种低水平、缓慢发展的层次上,所遇到的问题和挑战也十分明显:

1.社会化水平低,目标人群的覆盖面过窄。

养老制度 第三篇_中国养老金制度开始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摘要:文章简要对比了国际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侧重比较了中美保险制度的差异。肯定了近年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所取得的成绩,指出了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诸多问题,从全面推进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扩大非缴费型和基本养老覆盖范围、重新界定政府在养老保险体制中的职能和建立城乡有别的养老保障模式等方面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养老保险 中美制度对比 制度改革成就 现存问题 发展趋势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以及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我国养老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和国外各种保险制度比较,更能发现我国保险制度的缺陷,对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国际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

由于世界各国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尽管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五花八门,但几乎都是由一些基本要素所构成,对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具有成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一比较,对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革会提供一些借鉴。

从制度特点来看,国外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模式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投保资助型、福利国家型、国家保险型和储蓄积累型等。目前,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属于投保资助型,英国、瑞典等北欧国家是福利国家,前苏联、东欧诸国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实行国家保险模式,智利和新加坡等国则实施储蓄积累模式。这些模式在具体设计上各有特点,以下对它们进行简要的比较。

(一)资金来源基金的负担方这一问题来说,一般以雇主、雇员及政府三方出资为主或至少是其中两方出资。就各国实际而言,投保资助型国家主要以三方负担为主,政府的责任主要是间接的;而储蓄型模式中,政府基本不承担责任。 具体来看,福利国家的基金来源于一般税收,基本上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或缴纳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例如,瑞典退休者在工作期间不必缴纳任

何保险金或保险税。在投保互助型的美、德、日等国中,美国的养老金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负担,主要由雇员和雇主缴纳,国库原则上不负担,典型的依靠目的税负担费用,根据所得最高税率可达27%;欧洲大陆国家养老金来源比较多样,主要来自保险费,但以国库的部分负担为补充,其中德国除主要由保险费(占所得比例的17.7%)负担外,国库也分别负担12-15%;东亚的日本也是雇主、雇员、国家三方负担型,日本对其基础部分除有定额保险费负担外,国库负担高达33%。

(二)给付水平 从计算基数的对比看,即按照不同期间的平均所得作为养老金计算的基数,一般采用的期间越短,给付水平越高。有的国家以加入养老金计划的整个期间为基数,例如德国就以加入全期间平均所得为基数,还有些国家以退休前几年的平均所得为基数,例如意大利仅以退休前5年间平均所得为基数。从替代率标准的对比看,替代率是养老金额相对于过去所得的比例,是有效的衡量给付水平的工具,替代率越高,给付水平越高。并且计算替代率的标准也各不相同。由于依据不同的计算基准,不仅会使替代率大相径庭,而且使养老金的实质水准相差悬殊,无论各国采取什么办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尽量不让替代率过高,以防止福利刚性。

(三)支付条件 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通常有四个:一是退休年龄,西欧、北欧国家和美国、加拿大、智利、澳大利亚等国,均规定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而亚洲、非洲等国家规定的年龄为55或60岁。二是工龄,即必须达到一定的工作年限,通常为男25年左右,女

20年左右。三是缴费年限,即缴够规定期限的保险费,如10年、20年等,各国规定不同。四是居住期限,即参保人须达到规定年龄,并符合居住国所规定的居住期限,方可领取养老金。这四个条件不一定要同时具备,有些国家只要符合其中一至几项即可。

西方一些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史较为悠久,制度相对成熟,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作用。而美国的保险制度也是比较完善的,通过中美制度的比较,对我国保险制度有一个更深刻的了解,也便于我们进一步完善我国制度的不足。

(一)养老保险模式与制度方面的比较在养老保险模式方面,美国的养老保险是综合传统型、福利国家型等多模式的特点,经过近 70 年的实践逐步发展形成的,而且带有非常发达、独特的市场经济特色。目前美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待遇按月支付并随生活价格指数的变动而每年调

整。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则是一种部分积累制,包括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基金和作为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国家每年根据平均工资的增长及物价指数调整养老保险待遇。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比较美国 2004 年,雇员缴纳养老、遗属、残疾保险的费率为本人工薪收入的 6.2%,其雇主也按相同数额为其缴纳费用。自雇者则同时为自己缴纳雇主和雇员两部分。一般地,缴费工资基数每年随平均工资的增长而自动提高。领取养老待遇的资格基于获得社会保障分的多少。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依据“以支定收”的原理设计,是一种转型期的过渡模式。现在的养老保险参保人除了为自己今后养老缴纳费用外,还要负担已退休人员的养老费用,因此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甚至比美国或其他发达国家的两倍还要高。但可以用于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基金并不多,大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偏低,矛盾尖锐。

(三)养老保险领取等方面的比较在退休年龄方面,2004 年,美国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为 65 岁 4 个月,以后每过1年,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相应提高 2 个月,直到 2014 年,出生于 1959 年及以后者,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提高到 67 岁为止。被保险者也可以选择在 62 岁提前退休但获得相应减少的待遇。而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 60 岁、女干部 55 岁、女工人 50 岁。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为男 55 岁、女 45 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为男 50 岁、女 45 岁。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加快建立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投入规模持续增长,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制度运行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中国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逐步建立了多种类型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在城镇地区,主要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制度。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重点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覆盖人群不断增多。截止到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1890万人,其中在职人员16597万人,离退休人员5293万人。在农村地区,主要是民政部1992年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09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确定从今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召开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正式启动农村新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新制度2009年覆盖10%左右的县,2020年之前覆盖所有农村适龄居民。根据规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年满60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都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新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这是以社会保险与老年福利津贴相结合的制度设计,必将促进老年保障制度的快速发展

(二)、对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始于1951年,

1953年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78年以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与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改革实践阶段(1978-1990)80年度初期,进行养老费用生活统筹,恢复养老保险的调剂职能,向社会化方向发展克服企业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保险基金。这个规定表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国家将放弃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转而实行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责任的社会化的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并由劳动合同制工人推广到全国所有国有企

业职工。合同制工人缴纳本人标准工资的3%,第一次建立了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 2、探索与实践阶段(1991-现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养老保险开始在制度的运行机制、制度模式方面进行了较深层次的探索(1)、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后,老企业的退休人员不断增加,发放退休金的压力越来越大,而新建立的企业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这不仅使企业之间不能在相同的起点上竞争,而且缺乏竞争力的老企业已无力支付众多退休工人的养老保险金,导致企业劳保个人开不出工资,上访告状频频。1991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养老保险金由市县起步、向省级过渡、最后实现全国统筹的资原则筹。到1992年底,全国有2300个县市实行了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改革,占全国县市总数的95%。 (2)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单一的,责任完全有国家和企业负担,为改变其弊端,1991年6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原则。(3)改革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随着经济制度的改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的办法已不适应,1993年10月,劳工部颁布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的通知》,在待遇确定与支付比例上作了进一步的改革,改革后的养老金分两部分: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费满15年的,社会性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所在地区上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5%计发,缴费不足15年的按20%计发,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按15%计发。(4)、养老保险逐步社会化养老保险社会化表示在由于独立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事宜。管理基金由非官方机构负责投资运营,养老金不再有退休人单位发放,而是由银行发放,到2001年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基本上全部由银行发放。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就

2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国在社会经济转型、社会经济条件相对落后以及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吸取国际经验教训,开始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是我国社会发展中最有挑战性的任务之一 ,但我国仍取得了显著的成就。1997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篇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改革回顾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改革回顾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是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计划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养老保险计划。由政府主导并负责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构成职工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一层次或第一支柱,政府倡导但由企业自主发展的企业年金(原来称为补充养老保险)构成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层次或第二支柱,团体或个人自愿购买的商业性人寿保险则构成第三层次或第三支柱。

我国的养老改革大体分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体制改革初期以及20世纪90年代至今三个阶段。

一、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养老保险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借鉴苏联的经济运行模式我国过实行计划经济,我国在城镇地区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中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前身为国家劳动保险。建国伊始,政务院就于1951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对劳动保险的实施范围、基金的征集与保管、待遇水平都作了详细规定。

1953年,政务院又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改意见的决定》。该决定统一了劳动保险待遇的开支渠道,规定企业要按工资总额的3%提留劳动保险基金,劳动保险基金由企业的工会管理,其中70%留给基层工会用于支付各种劳动保险待遇,30%上缴全国总工会,由总工会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建立了针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的是,机关事业

195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统一了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该规定放宽了退休条件,男性和女性退休养老的工龄要求分别从25年和20年降低为20年和15年,同时将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纳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

至此,几乎所有的城镇全民所有制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建立了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从筹资方式看,这种制度属于现收现付制①。由于当时人口年龄结构轻,国家承诺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比较高。这为以后我国改革现收现付制增加了难度。

这种退休费用全国统筹的局面一直延续到“文化大革命”之前。

在1966—1977年“文革”期间,工会组织被撤销,社会保险工作陷入一片混乱无序之中,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处于停滞、倒退的状态。为了应对这种局面,财政部于1969年2月下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由国家财政负担,并由人事部门进行管理。

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 从此,我国不再统一筹集养老保险基金,每个企业按照各自的养老金负担筹集费用,于是,养老保险制度也丧失了其应有的在不同地区和企业之间再分配的功能。在当时,退休费用的多少对企业的影响不大。企业只是代国家发放退休金,社会保险实际上变成企业保险。另外,从退休金的筹集形式看,当前一代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是从当期的企业利润中提取的,在本质上还是一种完全的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养老保险制度

自1978年我国开始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原有的由企业发放养老金的做法弊端逐步显现,这主要体现在不同企业之间养老保险负担不均所引发的矛盾上。在这段时期,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正是从解决这一矛盾开始的。

养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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