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房屋出租

时间:2018-06-14    来源:祝福语大全    点击:

珠海房屋出租 第一篇_珠海小区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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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房屋出租 第二篇_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退出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房源筹集与分配、目标责任落实等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住房保障工作。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资格初审、在保对象和轮候对象相关信息录入和更新、租赁补贴发放或实物配租以及退出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和预审以及信息录入等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登记统计、准入资格审核、租赁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及信息录入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市、区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房源使用管理服务工作。

资格初审中涉及其他部门审核的内容,原则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各相关部门发函核查,如确需由市一级方能核查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向各相关部门发函进行核查。

第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和婚姻状况核查工作 。

财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资金安排和拨付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技师资格、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认定、劳动合同备案的核查工作以及低收入、其他低收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社保缴纳情况的核查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车辆的核查工作。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纳税情况的核查工作。

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查工作。

住房公积金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核查工作。

金融、证券和保险机构依照职权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相关资产进行核查。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一节 申请资格

第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是指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已婚夫妇为主体,其赡养的老人或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

在本市工作、退休且子女均已独立成家或单身子女年龄超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父母可独立申请,其子女家庭户中拥有本市两套(含)以上住房的除外。

离婚或丧偶的无子女单身居民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或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三条单身居民的年龄规定执行。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如果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继续租赁。如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退出。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父母不作为共同申请人。

法定监护人事实上未照顾、抚养的未成年人,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可与祖辈作为一个家庭申请。

第六条 具备中专以上学历、自毕业起不满5年;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经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取得一、

二、三级评价证书条件之一的异地务工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选择申请政府公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受《管

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配建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的限制:

(一)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保的。

(二)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第七条 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类别条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下称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

(二)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符合前款规定,年龄30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18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符合前款规定,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市的父母,不得单独申请。

第八条 子女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非本市户籍父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一)子女为独生子女,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且在本市办理了居住证。

(二)父母有残疾或重大疾病需要子女照顾的。

(三)子女有残疾或重大疾病需要父母照顾的。

第九条 因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有重大疾病,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房产须出售用于救助治病,申请人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不受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的条件限制。

第十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居住政府公产房,享受福利性住房或周转房租金的,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与所承租住房一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节 申请管辖及审核

第十一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新就业职工类、专业人才类和异地务工人员类原则上由服务企业向服务单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服务单位所在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个区的,向注册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

珠海房屋出租 第三篇_房租合同范例 (珠海地区)

区商务局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相关规定告知企业书

1.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2.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红包)、土特产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

3.不准收取管理、服务对象利用电子商务提供的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

4.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提供的免费娱乐活动;

5.不得出入私人会所,不得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

6.公务接待规定允许安排工作餐时,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7.严禁向企事业单位、个人转嫁公务活动用餐、接待费用;

8.不得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服务对象的车辆,不得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车辆;

9.举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不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收受礼品、礼金,不准由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10.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11.严禁参与吸毒、赌博、色情、迷信等活动;

12.不准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3.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证券,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4.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等变相非法收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

个人的财物、各种名义的回扣,为他人谋取利益;

15.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16.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17.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支付、报销;

18.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19.工作不得慵政懒政、弄虚作假、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不得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20.若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敬请您监督并积极支持和配合我局做好反腐倡廉工作,如发现我局公职人员有从政不廉洁的行为,请向我们及时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区廉政办公室 8712388

□ 我已阅读以上内容,并会积极支持和配合贵局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企业法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联系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珠海房屋出租 第四篇_珠海市房屋出租合同 李玉麟律师专业版

房屋(商铺)出租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地产管理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甲方将自有产权的 号第 层 铺位,现在出租给乙方使用,就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出租房屋地点:铺位。

第二条 出租范围:第 层(除楼梯外),使用面积约 平方米。

第三条 租金:每月租金人民 元,合同订立后乙方交租赁保证金 元和首月租金 元,共 元给甲方,以后每月 日前交清当月租金 元,如乙方不按时交清租金,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退还租赁保证金,而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

如按正常租赁,租赁保证金在租期满扣除尚欠房租、水电费和乙方应负责的费用后多还少补。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1、租期:年年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挪作他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壹 个月前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双方应重新协商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交付房屋前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三日内向对方主张,期满后视同乙方同意按约定验收。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按交付房屋前的正常状态返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在租赁期满后有权处置。如损坏房屋的门窗、地板、墙体,乙方要按甲方的要求负责修复或者作价赔偿给甲方。如果租赁保证金不够赔偿损失,由乙方另作赔偿。

第六条 租用人(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开支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电话费、网费等。乙方水电费在每月交房租时交清,如果不按时交清,即停止使用水、电。乙方在承租的房屋内需要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应事前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容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或者人为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恢复原状或实际赔偿。

3、严格按房屋使用性质使用房屋。房屋内所现有门窗、墙体地板不得随便改动,乙方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果因使用需要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含改变间隔)、室内装修或增加设备,如确需要局部装修改动,必须经甲方同意。不准在房间的墙壁上乱张贴、涂画、打洞以损坏房屋,否则,到期退房时将在租赁保证金上扣除所有维修的费用。

4、乙方如果需要对租房做其他的改动,租期满后,乙方必须按甲方原有的要求重新恢复回租房的装修。

5、因乙方过错延误维修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形式对外转租、分租、转借承租房屋。如违反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房屋使用权,本合同在转租、分租、转借之日起解除,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爱护和正常使用房屋及其设备,乙方在房屋里经营饮食或有污染的行业,必须要经过甲方同意。如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违法经营或者从事有污染环境的饮食生意,按乙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处理,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租赁保证金。

8、乙方不得利用房屋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否则,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9、乙方不得在房屋内非法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必须严格注意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事故工作,如发生任何安全、盗窃案事故,造成其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0、在有效租期内,电视放大器、房间内灯泡、水龙头、门锁损坏,或需要通排水道等由乙方负责维修、更换,费用自负,与甲方无关。租赁期满后,乙方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按交付房屋前的正常状态返还甲方。造成损坏,乙方负责维修好。否则,将在租赁保证金上扣除。

11、在租房期间,乙方如果没有合法的证件,如发生任何事故与甲方无关,责任自负。

第七条 乙方需要退房,租期未满一个月,租金按一个月计算扣除,但是,如果租期未满,乙方需要退房的,甲方有权不退还租房租赁保证金。

第八条 如果乙方的经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或发生了其他意外,造成了任何的损失而退房,租赁保证金将不退还,房租按一个月计算。

第九条 如果租期已满,乙方如要续租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再签订续租合同,如租期未满,需要退租,也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甲方,如不提前通知,将扣除租赁保证金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十条 乙方每月需按时交垃圾费、治安费等,相关费用由有关管理部门规定征收。有电视用户费用按珠海电视台规定收费,由甲方代理征收。

第十一条 公共的楼梯和走道,乙方不得存放任何杂物。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十五日。

(2)甲方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以任何形式对外转租、分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及相关设施,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或增加居住人数。

(5)拖欠房租累计十天以上。

(6)乙方违法使用承租房屋,或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相关有毒、有害、易燃、易

爆等危险行为。

(7)其他乙方严重违反租赁约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欠交水电导致拆

表罚款等。

4、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作自然终止。

第十三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20 %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甲方怠于履行房屋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

第十四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第3款约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

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5%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凡中途擅自退租的,即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以作为弥补甲方的损害赔偿;如造成房屋及相关设施损害的,乙方应同时承担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逾期三天以上的,视同当月延期续租,届时甲方有权按月收取租金。乙方交付的租赁保证金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租赁期内不得抵作租金或杂费。

第十五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如造成双方损失的,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第十七条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者违反房地产租赁管理法律、法规,另一方有权依法提前解除本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文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房屋所在地:珠海市香洲区

附:承租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立约时间: 年 月 日

珠海房屋出租 第五篇_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退出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房源筹集与分配,目标责任落实等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住房保障工作。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资格初审、在保对象和轮候对象相关信息录入和更新、租赁补贴发放或实物配租以及退出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和预审以及信息录入等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登记统计、准入资格审核、租赁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及信息录入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市、区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房源使用管理服务工作。

资格初审中涉及其他部门审核的内容,原则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各相关部门发函核查,如确需由市一级方能核

查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向各相关部门发函核查进行核查。

第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和婚姻状况核查工作 。

财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资金安排和拨付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技师资格、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认定、劳动合同备案的核查工作以及低收入、其他低收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社保缴纳情况的核查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车辆的核查工作。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纳税情况的核查工作。

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查工作。

住房公积金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核查工作。

金融、证券和保险机构依照职权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相关资产进行核查。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一节 申请资格

第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是指以符合法律规定

的已婚夫妇为主体,其赡养的老人或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

在本市工作、退休且子女均已独立成家或单身子女年龄超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父母可独立申请,其子女家庭户中拥有本市两套(含)以上住房的除外。

离婚或丧偶的无子女单身居民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或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三条单身居民的年龄规定执行。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如果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继续租赁。如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退出。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父母不作为共同申请人。【珠海房屋出租】

法定监护人事实上未照顾、抚养的未成年人,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可与祖辈作为一个家庭申请。

第六条 具备中专以上学历、自毕业起不满5年;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经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取得一、

二、三级评价证书条件之一的异地务工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选择申请政府公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配建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的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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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保的。

2、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第七条 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类别条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下称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珠海房屋出租】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

(二)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符合前款规定,年龄30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18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符合前款规定,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市的父母,不得单独申请。

第八条 子女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非本市户籍父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一)子女为独生子女,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且在本

市办理了居住证。

(二)父母有残疾或重大疾病需要子女照顾的。

(三)子女有残疾或重大疾病需要父母照顾的。

第九条 因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有重大疾病,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房产须出售用于救助治病,申请人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不受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的条件限制。

第十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居住政府公产房,享受福利性住房或周转房租金的,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与所承租住房一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节 申请管辖及审核

第十一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新就业职工类、专业人才类和异地务工人员类原则上由服务企业向服务单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服务单位所在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个区的,向注册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应安排专人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构成、共同居住现状和生活状

珠海房屋出租 第六篇_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编号: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申请登记表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申 请 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年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监制

1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料清单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

□共同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在本市的居住证复印件;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疾病证明书复印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

( )未婚:无婚姻登记记录承诺书; ( )已婚:结婚证复印件;

( )离异: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特殊证件证明;

( )优抚对象:优抚证复印件; ( )残疾:残疾证复印件; ( )低保:低保证复印件(须附最新年审记录);

( )学生:学生证复印件或学生在读证明(签订暂缓就业协议的,提供暂缓就业协议复印件)。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学历、技术资格证明;

( )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 (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 ( )中级以上技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明、高级管理人员证明复印件; ( )企业开具、相关部门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证明。 二、收入情况:

1.有固定工作收入的: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地税无申报收入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12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近12个月的工资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工资存折复印件或工资条复印件。 2.无固定工作收入及无工作收入的: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12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地税无申报收入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12个月的无社保缴费记录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失业证或求职登记卡复印件(附最新年审记录);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个人有相对固定顾主的,请顾主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记录证明复印件。 3.达到退休年龄的:

*□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单; *□无养老金保险金证明。

备注:1. *资料为必须提供的申请资料,如提交在□打“√”;( )资料由申请对象按规定

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提供,如提交在( )打“√”;

2. 本清单由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填写,核对资料后并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印章;

3. 申请对象提交申请资料时,须按清单所列的资料顺序整理提交。

申请人签名 受理人签名: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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