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要求

时间:2015-09-22    来源:工作总结    点击:

社区矫正工作要求(一):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

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

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等。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各项矫正活动。

一、管理方面

管理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以及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矫正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

管理的主要方式包括:矫正干部的监督管理、监护人的监督管理、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以及社会积极力量的监控等。

实施管理的目的是:通过规定活动范围等方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有效控制,规范他们的行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非监禁型刑罚的有效执行。

二、教育方面

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劳动教育等。其中政治思想教育是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它又包括认罪教育、世界观人生教育、法制教育、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等。在政治思想教育中,认罪教育是前提,世界观人生观教育是核心,法制教育、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是关键。

教育的形式主要包括:集体教育、个别谈话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社会志愿者帮教培训、实践活动等。

教育的目的是:通过教育,使矫正对象提高对所犯罪行的认识,认罪服法,接受矫正组织的教育矫正,矫正他们的不良心理和行为,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他们在思想上、素质上、行为习惯和道德习惯上都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实现人格的重新社会化,顺利的回归社会。

三、公益劳动方面

劳动是我国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是改造人的基本手段。劳动作为我国罪犯改造的三大手段之一,在非监禁刑罪犯教育矫正过程中也是不可或缺的,它在教育矫正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鉴于社区矫正的特殊性,社区矫正组织要准许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参加正常的社会生产劳动,并为他们参加正常的社会生产劳动提供方便。同时,要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一定的公益劳动。通过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使他们充分认识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增强对社会的责任感,改掉不良恶习,认罪服法,回报社会。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时间每月不少于12小时。

本文来源:360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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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要求(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制度

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制度

一、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二、矫正对象在报到登记时应携带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供矫正办工作人员查验,并提交持有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接受矫正办工作人员的首次谈话教育,如实回答矫正工作人员的提问。

四、接受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

五、与司法所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六、与社区矫正责任人、社区矫正志愿者签订接受监督、帮教协议书。

七、向矫正对象发放《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须知(试行)》及《鼓楼区矫正对象奖惩须知》读本,指导矫正对象认真学习。

社区矫正工作谈话走访制度

一、司法所矫正办应针对矫正对象具体思想状况和心理状况,做好对矫正对象的谈话教育工作,并将谈话教育内容记录在案。

二、矫正办工作人员在对矫正对象的谈话教育过程中,要做到尊重矫正对象人格,耐心真诚,不得有任何侮辱性的言行,维护矫正对象依法应享有的权益不受侵犯。

三、与矫正对象谈话教育中做到抓住关键,坚持原则,耐心疏导,指出方向。

四、遇特殊情况可有针对性地联系司法局、派出所、法院关协等相关人员共同开展谈话教育。

五、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适时做好或委托社区“三包一”帮教小组做好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工作,便于及时掌握矫正对象的实际状况和存在问题,立足矫正工作质量的提升。

矫正对象每周汇报制度

一、矫正对象每周必须电话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本人上周活动情况。

二、矫正对象每周电话汇报内容必须属实,不得隐瞒、虚报。

三、矫正对象每月电话汇报不得少于四次。

四、对按时向司法所矫正办进行电话汇报的矫正对象在月度考核计分中加以规定分值,凡不足规定报告次数的按规定予以扣除分值。

五、对矫正对象每周电话汇报的情况,司法所矫正办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在案,对矫正办工作人员未予记录的情况,司法所领导应予以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报区司法局给予纪律处分。

矫正对象公益劳动制度

一、建立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公益劳动基地。

二、由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不定期进行公益劳动,原则上为每年不少于2—3次。

三、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有社区监督帮教工作小组安排,参加公益劳动每月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情况由社区矫正责任人按月向司法所通报,并由司法所记录在案。

四、对不按规定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的矫正对象,在月度考核计分表中按规定分值实行倒扣。

五、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应坚持力所能及,并注意坚持“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与矫正对象一技之长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实效。

矫正监督责任人制度

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要求,从矫正对象报到之日起,由司法所、社区矫正监督责任人、矫正对象签订《矫正监督责任书》。

二、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由所在社区党总支书记担任该矫正对象矫正监督责任人。

三、社区矫正监督责任人负责以下工作:

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规守纪和接受矫正情况进行监督,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履行社区矫正义务。【社区矫正工作要求】

2、保持与社区矫正对象的联系,及时发现、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3、每月及时向司法所反馈矫正对象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及时反映。

4、及时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沟通信息,研究矫正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制订对策。

矫正对象迁出(入)交接制度

一、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脱管、漏管情况。

二、对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分离的矫正对象,在报到登记后,应及时办理相关委托管理手续,将矫正对象档案、相关法律文书移送上级主管机关,及时转入实际居住地矫正工作机构,实施委托管理。

三、对实际居住地为本所管理区域内的矫正对象,应按上级矫正主管机关规定,接纳管理或接受托管。

四、对经查实确因搬迁等原因去向不明、无法查找的矫正对象,以书面报告形式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必要时可通过上级主管机关将相关法律文书退回原审判机关备案。

矫正对象请销假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严格遵守矫正对象请销假制度。

一、凡因工作、治病或其他正当理由需暂离本市的矫正对象,需于行前一周内到司法所提出请假申请,填写审批表,回宁后需及时到司法所销假。

二、经研究批准后,司法所应对申请外出的矫正对象进行外出期间须遵纪守法的告知教育。

三、矫正对象外出后,活动范围必须在批准范围内进行,不得越界。

四、凡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请假期限的,应事先报告司法所矫正办,经同意后方可延续,回宁后应按规定办理续假及销假手续。

五、矫正对象在外地工作、生活期间,应自觉遵纪守法和矫正规定,不得进行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制度

一、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应按规定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二、矫正对象档案包括内容按《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制度(试行)》执行。

三、矫正对象档案应按规定要求填写,做到规范化。

四、社区矫正对象因矫正地址变更、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等原因需办理矫正档案转移的,应将矫正档案整理完整移送区司法局,及时移交新变更地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或侦查机关、监狱。

五、按照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移动平台设置要求,及时准确将矫正档案中相关资料输入计算机电子档案。

六、遵守矫正档案保密制度,未经区司法局主管部门批准,司法所不接待外调人员查阅,无关人员一律不准查阅社区矫正档案,不得用电话查阅档案。

【社区矫正工作要求】

七、对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当遵守档案管理的一般管理要求,做到防遗失,防损坏,妥善保管。

【社区矫正工作要求】

社区矫正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一、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考核奖惩按《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及《南京市社区矫正对象处罚试行办法》进行。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适用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教育和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标准。

四、每月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一次,实行计分考核,按考核计分表规定评分值计分,考核过程应公开进行,并由被考核的矫正对象在考核计分表签字确认。

五、每季度由矫正对象本人按规定要求认真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评审鉴定表》,并由司法所矫正办、社区矫正责任人和司法所负责人分别填写本季度考核奖惩情况,对矫正对象本季度悔罪情况、改造表现提出意见。

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矫正对象考核评议中,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矫正对象会客审批制度

一、矫正对象如确需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应事先向司法所报告。

二、矫正对象于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之日前三日内将接受采访、会见事由及访客的基本情况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司法所同意后方可会见。

三、矫正对象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人员及其他有劣迹人员。

四、司法所矫正办工作人员应在矫正对象接受采访或会客约定之日的一日前,将是否同意接受采访或会见的决定,通知矫正对象本人并记录在案。

五、司法所矫正办对矫正对象要求接受重要采访或会客的报告内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汇报,并备案。

社区矫正就业培训制度

一、根据矫正对象实际状况和劳动就业技能掌握情况,适时做好矫正对象的劳动就业指导工作。

二、对具备劳动就业技能和条件的矫正对象,根据其本人的就业意愿以及本街道的现有条件提供就业平台。

三、对家庭有一定经济基础的青少年矫正对象,根据其本人要求和意愿,帮助其进入具备合法资质的社会劳动就业岗前培训机构进行就业前技能培训,直至上岗就业。【社区矫正工作要求】

四、鼓励矫正对象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走自谋出路、自主创业的道路。

五、加强对矫正对象就业培训指导,增强矫正对象“自食其力、立足社会”的信心,提高矫

社区矫正工作要求(三):2015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第1篇: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为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根据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20XX]49号文件《关于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五种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落实党的改造罪犯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充分运用社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五种罪犯管理和改造的一条重要途径。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强化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城关,实现奋力崛起”作出积极贡献。

三、工作原则

1、开拓创新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并借鉴国内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我镇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依法规范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密切协作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4、公开监督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开展。

四、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五、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4、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社区矫正组织。镇成立由镇党政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司法、民政、财政、劳动、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由城关司法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二)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立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人员、教师、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等。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由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组织批准并颁发聘书。

(三)各有关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1、公安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的减刑、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的书面意见,及时进行审核,提出建议,通报原判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及时进行查找;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2、司法行政部门为社区矫正工作主管部门,要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衔接、矫正执行、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矫正解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要严格执行《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3、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4、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标准:按五种罪犯上年人数每人每年1000元列入财政预算),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正常运行。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为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且有就业愿望的矫正对象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6、工会、妇联、团委等单位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

七、实施步骤

社区矫正工作从20XX年10月起全面推开。

(一)动员阶段(20XX年10月)。 召开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

(二)启动阶段(20XX年10月)。 镇成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组织开展社区矫正业务培训;明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形成运行机构;组织协调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衔接工作。

(三)实施阶段(20XX年10月以后)。 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招募志愿者,制定工作计划;正式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并为其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和相关台帐,开始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八、工作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意义,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平安太和”建设之中,加强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司法行政部门切实保障。要配齐配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要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启动经费和专项经费,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项经费单独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认真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办事,定期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请示报告制度。社区和村一级党的基层组织、各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组织和协调社区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2篇: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20XX年度全镇社区矫正工作要以党的XX大精神和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紧紧围绕全镇工作大局、扎实工作、狠抓落实、齐抓共管,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提升工作水平,努力实现我镇社区矫正工作的新突破、新发展,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X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贯彻盛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为中心,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整体水平,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职能作用,为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维护郑楼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二、工作原则

坚持按照“依法规范,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推进全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坚持

社区矫正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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