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工作总结

时间:2017-01-31    来源:工作总结    点击: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工作总结(一):区2015年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汇报

**新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汇报

自2009年7月,我区启动新一轮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以来,在市卫计委医改办大力支持下,仅仅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平稳有序地完成了各项改革任务,为我区健康事业有序发展奠定良好基础。现将我区医改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新区总面积287平方公里,辖区四个乡、镇(场)及四个办事处(**、**、**、**)。总人口约26.8万。其中,城市人口16.9万,农业人口9.7万。**新区卫生系统共有专业预防保健机构2家(妇幼保健院、疾控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家(**社区卫生服务、梁苑社区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4家(**乡卫生院、水稻乡卫生院、杏花营镇卫生院、杏花营农场卫生院),行政村卫生室51各,核定乡村医生数101人,民营医院1家(**市光明医院)。

二、医改工作进展情况

(一)积极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2015年,我区总参合人口**人(参合农民**人),参合率达到100%。

1、持续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2015年,我区新农合政府资助由2014年320元/人提高到380元/人,政府资助收入**万元(其中:国家1710.18万元,省级**万

元,市级253.36万元,区级395.88万元)。2015年全区补偿新农合患者50.95万人次,补偿新农合资金3124.05万元。

2、新农合资金筹集水平稳步提高。去年我区新农合工作取得佳绩下,我区新农合筹资水平又上一个新的台阶。全年新农合基金总量达到 3721.22万元(每人470元),其中家庭账户基金554.23元(每人70元),大病统筹基金为3167万元(每人400元)。大病统筹基金由国家、省、市、区4级财政出资。

(二)基本药物制度稳步推进

目前,我区所辖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有56家(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家卫生院、51家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覆盖率100%,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率达96.5%。

1、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巩固完善。2015年全区基本药物共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201-276个;配备省增补基本药物品种数35-123个。2015年,全区基本药物集中网上采购金额约为553.68万元,网下采购金额约31.03万元。2015年采购总金额584.71万元,回款金额为584.71万元。按照国家药品加价利率15%计算,共让利老百姓约87.7万元,有效地缓解了广大人民群众看病贵的问题。

2、领导重视,积极协调,确保基药足额按时结算。随着基本制度实施的逐渐深入,我区实施基药单位已增至56家,原预算的5万元周转金以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难以保障及时、足额向配送公司支付基本药物采购货款。为

确保贷款及时结算,保证按时配送,最大限度地满足临床用药需求,2013年4月,我区卫生局向**区财政局提出了将原预算安排的基本药物支付贷款周转资金**万元调整为**万元的申请。自2013年9月份开始,我区在全市率先实现了基药款按时足额当月结算,确保了基本药物正常供应和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为加强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管理,我区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纳入卫生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并将公共卫生考核成绩严格与资金拨付挂钩,做到奖罚分明。通过严格考核,加强资金管理,进一步激发了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保障了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动态管理机制。2015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提高到40元(中央、省、市、区财政补助分别为:24元、8元、3元、5元)。我区累计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万份,建档率90.32%;建立电子档案**万份、规范化电子建档率**%。城市建档**份,其中城市建立规范化电子档案**份,建档率90%以上。农村建档**份,其中建立规范化电子档案数**份,建档率达到90%。

2、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继续实施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结核病防治等重大疾病量化分级管理制度,2015年出生儿童**人,疫苗预防接种**万剂次,疫苗接种率达95%

以上,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相关要求,基层项目单位应对0—6岁儿童的基础免疫、强化免疫接种及重点人群针对性应急接种工作,截止到目前已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剂次,实接种**剂次。建卡建证率均达95%以上。

3、提高妇幼保健水平。2015年组织开展“妇幼健康有只服务师范”工程,不断加强爱婴医院建设工作,2015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人,农村育龄妇女补服叶酸**人。

(四)基层卫生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

一是**乡卫生院和卫生监督监督项目。根据2011年市政府会议和2013年区联系会议纪要,**乡卫生院和卫生监督所建设项目合并建设,选址经**新区建设指挥部会议172号文件通过,新的选址位于集英街北段路北,新解放路路北,市食药监局的北侧。其中:中央资金70万元,区级配套30万元;**乡卫生院项目资金298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00万元,区级配套198万元;项目资金在区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目前主体已经封顶,年底可投入使用。

二是新区急救中心建设项目。区急救中心是2013年度中央投资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2**万元(中央投资**万元,地方配套**万元),其中:业务用房建筑面积400平方米,投资金额**元;配备急救车及车载设备、急救调度设备,投资金额**万元。目前该项目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

(五)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 确保医改稳妥推进

1、新农合拨付诊疗费情况

一般诊疗费按照季度拨付。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检查费、药事服务成本)标准为10元,新农合支付9元,个人支付1元。新农合支付部分由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卫生院一般诊疗费供给381.73万元,已全部拨付到位。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检查费、药事服务成本)标准为8元,其中新农合支付7元,个人支付1元。按照每室每天10个门诊人次计算,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村级一般诊疗费共计**万元,已全部拨付到位。

2、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

为更好地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对实施基药的村卫生室按照每服务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5000元(0.5万元)的标准进行基药专项补助。其中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20%,区财政承担30%。

2015年,国家、省、市及区财政对我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的村卫生室基药专项补助资金共**万元。针对每一笔到位补助资金,都会及时研究拨付方案并及时下拨。确保了我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及时到位。

3、基本公共卫生专项经费拨付及老年乡医生活补助 2015年共收到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1162.89万元,其中中央638.2万元、省级212.7万元、市级181.99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工作总结(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

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工作总结】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6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也是到2020年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关键之年。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十四次全委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进一步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增强改革创新力度,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强化改革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提高改革行动能力,推进政策落实,为实施“十三五”医改规划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布好局、起好步,确保取得更大成效,促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切实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

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一)巩固完善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关于全面推开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各项任务要求。在每个盟市选择1个旗县,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旗县创建工作,对创建成效突出的示范旗县,在相关政策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强化阶段性成效评估和经验推广,充分发挥典型引领和示范作用,推动改革持续深化。(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稳步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范围。中央财政对每个新增试点城市按照2000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对所有试点城市有公立医院的市辖区按照每个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将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试点城市取消药品加成给予适当补助。制定自治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效果评价实施方案,开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效果评价工作。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推动军队医院参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国资委、内蒙古军区后勤部、武警内蒙古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三)落实政府投入保障责任。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责任。改革公立医院按照编制或床位规模补偿基本支出的方式,强化财政补助与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挂钩的引导作用。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落实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投入政策。对公立医院按照规定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和政策性亏损,给予专项补助。对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按照服务成本予以保障。落实政府对蒙医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及儿童医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合理配置医疗资源,自治区、盟市、旗县分别制定实施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分别负责)

(四)健全科学补偿机制。巩固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改革成果,新增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院取消

药品加成(蒙药中药饮片、蒙药院内制剂除外)。健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补助、改革支付方式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的补偿机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政策,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认真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试行工作。推动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分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不能仅针对取消药品加成部分调整价格,调整的部分按规定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医疗控费、分级诊疗等政策的统筹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分别负责)

(五)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落实国家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性文件,及时制订自治区实施意见,确保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人事管理、岗位设置、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试点城市要建立健全公立医院综合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加强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推动实现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立院长培训认证、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对公立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推动三级公立医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财政厅、教育厅负责)

(六)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有关规定,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开展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创新编制管理方式,完善编制备案管理办法,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招聘,结果公开。(自治区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分别负责)

(七)加快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积极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加大探索力度,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鼓励试点城市探索制订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提高医务人员收入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公立医院院长的绩效工资可由政府办医机构确定。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八)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认真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制定自治区实施意见,根据不同地区医疗费用水平和增长幅度以及不同类别医院的功能定位等,分类确定控费要求并进行动态调整。2016年6月底前,自治区、盟市、旗县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量化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各地区医疗费用控制情况进行排名公示,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工作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列出具体清单,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不合理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监控,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势头。(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九)同步推进公立蒙医中医医院综合改革。落实对蒙医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制定实施差别化的价格调整、绩效考核等政策,建立维护公益性、突出蒙医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公立蒙医中医医院运行新机制。加强临床路径推广应用,指导各地区科学合理调整蒙医中医医疗服务价格。(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大力改善医疗服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一步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做好预约诊疗、日间手术、信息推送、结算服务、药事服务、急诊急救、优质护理等工作,三级医院全面实施预约诊疗,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改善就医感受,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

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自治区残联参与)

(十一)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具体条件和办法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一)加快推进分级诊疗试点。进一步扩大分级诊疗试点地区范围。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分级诊疗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试点地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30%以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残联参与)

(二)扩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实国家关于健全签约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制度。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要全面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试点。到2016年底,城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完善基层医疗服务模式,开展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组成团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明确签约服务内涵和标准,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签约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自治区残联参与)

(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旗县级医院能力建设,围绕旗县外转出率较高的病种,加强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提升旗县级医院疾病诊疗能力。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促进医疗资源向基层和农村牧区流动。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可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绩效考核,采取有效措施,既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又防止出现新的逐利行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负责)

(四)完善配套政策。探索建立包括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在内的多种分工协作模式,完善推进和规范城市及县域内医疗联合体建设的政策措施。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推动急慢分治工作,扩大慢性病分级诊疗试点,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的激励引导。落实国家关于常见肿瘤、冠心病和脑血管疾病分级诊疗以及独立设置的病理、检验、影像、血液透析机构相关技术文件规定,明确常见病种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规范,落实二三级综合医院功能定位,明确医疗服务能力标准。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提高管理质量。力争全部三级医院、80%以上的二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

(一)推进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自治区财政对人口在6万人以下的牧业旗县,每人每年增加补助20元,人均个人缴费相应增加。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并加大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持力度。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实际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医保盟市级统筹,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建立完善自治区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逐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现对接,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按照国家部署,积极推动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相关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分别负责)

(二)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统筹安排,2016年6月底前,完成自治区统筹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总体部署。年内各统筹地区要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理顺管理体制,

创新经办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支持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各地区基本医保经办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内蒙古保监局参与)

(三)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全面实施大病保险,稳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大病保险资金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的5%,患者实际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负担。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进一步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规范大病保险经办业务,推动大病保险“一站式”服务,为大病患者提供报销便利。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落实承办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全面开展重特大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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