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时间:2014-03-06    来源:工作总结    点击: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办事公开制度

为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

(一)对外公开的内容

1、重大事项决策,包括:中长期社保发展战略、五年计划、行业发展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

2、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3、工作职能和范围,办事程序和要求、办事时限和结果等。

4、服务承诺,以及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5、干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干部职工考核、任免、奖惩和出勤等情况;

(3)汽车维修、办公用品的购买、工程维修等费用开支情况;

(4)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公开形式

(一)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在会议室或办公室外墙设置固定政务公开栏,定期公布对外公开内容,在会议室设立对内公开栏,随时公开职工关心各项内容。

(二)展板。利用各类展板,使群众可以随时了解自己及单位的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等内容。

(三)印发政务公开资料。根据管理的业务工作,制作办事指南(包括需提交资料、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等),让办理各项业务的单位和群众查阅或索取。

(四)根据实际,通过民主生活会、职工代表座谈会、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座谈会等形式,通报干部职工关心的问题。

三、公开程序

政务公开的内容,由有关部门提供,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将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备案,统一归档,保存备查。

四、基本要求

推行政务公开,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此,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原则,必须把便民、实用、实效放在工作首位。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要求的有关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一律都要对外公开。具体要做到:一是要突出重点。凡运用职能权力办理与社会、企业及群众利益相关,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甚至腐败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都要实行公开。二是要讲求时效。政务公开时间要与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三是要易于操作。政务公开工作要从实际出发,

不搞形式主义,真正做到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利于群众监督。

首问责任制制度

为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促进作风根本好转,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后勤工作人员,须文明用语,接受群众监督。

二、凡内外群众到我所咨询或联系工作,咨询到我所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制”的责任人。

三、首问责任人对来访咨询的职工群众,必须热情接待,在听取反映情况前,首先礼貌地主动表明自己的身份,根据对方提出的问题,妥善处理好相关事宜。

四、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认真予以解释或答复,若解释或答复不了的,应即请求领导协助解决,尽量给来访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五、来访者所反映的问题若不属我所的工作职责范围的,要说明清楚,将其指引到有关部门。

六、对集体上访的,应首先对其来访人员逐个进行身份查明,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对所反映的问题认真作好记录。

七、若发现首问责任人,对来访职工群众态度冷漠,问这个说不知道,问那个又说不清楚的,极不负责或故意刁难,甚至粗言粗语或顶嘴的,将视情况轻重给予公开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个人责任。

政务公开反馈制度

为了更好检验政务公开工作的成效,及时了解、掌握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公开工作中出现的偏差,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通畅的反馈渠道。在二楼门厅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和意见簿,对外公布投诉电话69352249,多渠道广泛求征群众对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收集整理,落实跟踪整改措施,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三、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采取直接答复、会议通报、政务公开栏公布等形式,及时向群众反馈,确保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二):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主动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是指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1.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1)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综合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5)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6)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7)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8)土地征收、征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臵和交易情况;

(9)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10)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臵方案等情况;

(11)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廉租房的建设和租赁等情况;

(12)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要求及结果;

(13)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规定,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14)收费、收取基金、行政处罚的依

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15)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16)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

(17)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18)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

(19)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20)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 (2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臵、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22)公务员、其他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聘用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臵、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2.乡(镇)政府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和征兵工作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4.除1、2项所列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外,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要主动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1.需要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政府办公部门提出意见,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须经本级办公部门保密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经与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其他政府机关协调确认,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2.需要由政府所属部门或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的事项,由该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须经部门或机关保密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经与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其他政府机关协调确认,报部门或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3.需要由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公开的事项,由该组织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同时报该组织主管部门备案。

4.政府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机关负责公开;政府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主管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他机关不得擅自公开。

5.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

6.第1、2项内所指保密委员会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存在争议的,报同级国家保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7.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8.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政府机关对公开事项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及时告知公众并作出说明。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

以政府信息(政务)公开目录形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公开:

1.政府公报;

2.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3.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揭示板等;

4.便民手册、公告或通告; 5.新闻发布会;

6.公共图书馆设臵的政府信息查询点; 7.政府在档案馆设立的现行文件查阅中心。

四、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

(1)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4)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5)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6)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第(3)、(4)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公开的;公开该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明显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3.第(5)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如果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个人利益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中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外)。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1)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政府机关代为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批单》。

(2)申请人主要提供如下信息:一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申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描述;三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2.政府机关受理申请,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4)政府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政府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5)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政府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6)政府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7)政府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8)依法不属于本政府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9)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的时限。 政府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内。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与救济。 1.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政府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相关费用:一是城镇、农村低保家庭;二是现役军人;三是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四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五是下岗人员;六是60岁以上老年人;七是其他确有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的。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政府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考核和评议制度

一、考核和评议的基本原则。 1.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评议的组织领导,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评议。

2.加强协作的原则。要注意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的协作,结合惩防体系建设、行政效能监察、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行风评议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等工作同步进行。

3.促进工作的原则。要做到客观全面、公正民主、注重实效、促进工作。评定考核等级,要坚持考核与评议相结合的原则。考核标准要有可比性,可操作性强,便于评估和核实。

二、考核和评议的对象。

乡(镇)政府及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管理的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考核和评议内容。 1.组织领导。是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工作;是否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实施意见或方案;是否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落实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是否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氛围。

2.公开内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条例》和《规定》要求,全面、具体、真实、准确;是否充分体现本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3.公开重点。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是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

4.公开形式。是否利用快捷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

5.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6.公开效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考核和评议的程序。 1.制定考核方案。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年度考核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和细则并组织实施对下级政府和本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平时检查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

2.被考核政府及部门根据年度考核方案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3.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方式对被考核政府及部门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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