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政府信息公开shenqingshu

时间:2015-07-30    来源:活动资讯    点击:

土地征收政府信息公开shenqingshu(一):征地信息公开申请书

征地信息公开申请书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住 ,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贵政府公开对B市XXXX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包括A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对土地征收的批复及贵政府的补偿安置方案等所有信息材料,并对上述材料予以复制。

申请理由:

因为B市XXXX项目建设(下统称涉案项目)的需要,申请人的房屋被列入该项目涉及的拆迁范围内。由于涉及申请人的征地、拆迁补偿利益,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享有充分地知情权,有权知悉涉及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安置的政府信息资料。同时这些信息的公开,有利于我们能全面地了解真实情况,从而更好地配合合法征地、拆迁事宜的进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2条、第13条、第26条之规定,特申请贵政府公开对上述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包括A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对土地征收的批复及贵政府的补偿安置方案等所有信息材料,并对上述材料予以复制。

此 致

某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各一份;

3.B市C区D镇拆迁工作办公室通知一份。

土地征收政府信息公开shenqingshu(二):信息公开助21户当事人取得满意拆迁补偿款

信息公开助21户当事人取得满意拆迁补偿款【土地征收政府信息公开shenqingshu】

【案件概况】

以李先生为代表的21户当事人是江苏省S市A区居民,他们所在的S市A区的房屋2014年3月因为某项目规划需要被征用。关于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拆迁方与21户当事人迟迟达不成共识,21户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在拆迁方眼中竟变成了“无理取闹”变成了“钉子户”。这次拆迁对21户当事人来说无疑就是一场突如其来的巨变, 焦急的他们经过多方打听了解到北京凯诺拆迁律师在征地安置补偿纠纷方面有非常丰富的经验。于是,在李先生的号召下,21户当事人选派代表人来到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委托凯诺拆迁律师贾启华助其维权。

【办案掠影】

贾启华律师已有十六年的征地拆迁经验,有“征地拆迁调解成功率第一人”的美誉。他最擅长的就是找到拆迁方的软肋后主动和拆迁方做和解谈判,这样不仅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还可以让当事人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合理满意的补偿款。这次也不例外贾启华律师仍然使用此维权策略。

贾启华律师在仔细研究过案件材料后发现本次征地拆迁中存在很多违法之处,他首先指导21户当事人向S市A区人民政府提交了要求公开本次政府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事项为《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遗憾的是S市A区人民政府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书采取了冷漠的态度,不公开!不答复!

贾启华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点非常简单,即S市A区人民政府是否应该答复李先生等21户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其答案无疑是肯定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而S市A区人民政府对李先生等21户当事人的政府信息申请置之不理,不予答复,其已经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属于明显的行政不作为,已经侵犯了李先生等21户当事人的知情权。

面对A区人民政府的冷漠,贾启华律师立即指导21户当事人向向S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庭审中贾启华律师提出:“我方向被告提交了要求公开S市A区某项目规划政府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事项为《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是至今已早过15日的法定公开期限,仍没有得到答复。我方认为,被告作为土地征收的主体机关,逾期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我方申请的政府征地信息属被告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主动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我方切身利益且申请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被告应当按照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向原告提供相关信息。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逾期不答复违法。要求被告依法公开《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我方申请被告公开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属政府信息,应予以公开。判决被告S市S区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我方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予以答复。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

一审胜诉后贾启华律师随后又启动了二十多项法律程序,终于拆迁方主动找到当事人李先生表达了想和解的意愿,最终经过贾启华律师和拆迁方的多次协商谈判双方于10月对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且于10月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方将在一个月内将补偿款一次性达到21户当事人的指定账号。【土地征收政府信息公开shenqingshu】

拿到补偿款后,李先生很高兴的给贾启华主任打来电话,他说:“当地的其他拆迁户看到他们成功维权后也增加了他们的维权信心,他们感觉到通过法律途径完全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希望聘请贾启华律师做自己的拆迁律师,近日将进京咨询办理委托手续”。

至此,本案已顺利结案。

【律师说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土地征收政府信息公开shenqingshu(三):2016原创土地征收调研报告

原创土地征收调研报告

当前,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龙头城市,山东省青岛市确立了“全域统筹、三城联动、生态间隔、组团发展”的全新城市空间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建设走在了前列。

在城镇化建设和城市发展过程中,我们通过审判实践发现,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仍存在一些待解难题,且随着城市空间布局调整愈加突出,解决不好将严重制约城镇化建设进程。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不明确、房屋征收评估标准不尽合理、征收评估程序不完善、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理标准不统一等。针对上述问题开展研究、提供对策,既可以为更好地进行司法审查提供一定的参考和依据,又能对城中村改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所遇到的困境寻得破局之道。

一、宏观视角:制度构建

一是建立统一的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16]行他字第5号)中写明: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这主要是因为房屋所在地区早已城市化,周边房地产价格均市场化,参照城市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更为合理。因此,我们建议参照《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城中村房屋征收的原则、主管机关、程序、房屋评估事项、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法律责任等内容,建立起统一的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机制,改变各自为政、一村一策的现状,有效避免各区(市)补偿标准和类项不统一,将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是创建完善可行的权利救济机制。公正严格的征地程序,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被征收人的产权和知情权,防止征地行为中的暗箱操作行为。征地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集体抵制、暴力强拆等不和谐的事件,归根结底,这是由现行制度存在严重缺陷所造成的——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其他重要事项是否公开并未明确,被征收人缺少了争取自身利益的权利,对此应予改进:

1、将事后公开改为事前公开,发挥信息公开制度的监督作用,增强程序透明度。征收土地方案批准的公告应提前至征收土地报批阶段或者国土资源部门预审阶段,同时将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用途等告知被征收人等相关权利人。若被征收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上述事项产生争议可以提起听证程序,加强公众参与,倾听人民心声。

2、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其他部门拟定阶段,应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就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范围、支付对象、方式及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进行协商,公告后,双方有权委托专业地产评估机构对拟征地块进行市场价格评估,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样可以启动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程序,先补偿后搬迁。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司法救济机制,将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如征地决定(包括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进行认定)、房屋征收决定、房屋补偿决定等都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内,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这最后一道屏障在城中村改造中的作用,一方面促使政府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切实保障城中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微观视角:对策设计

(一)切实做好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工作

在对城中村土地进行征收时,应充分考虑宅基地使用权补偿的问题,独立于房屋价值补偿之外,明确并统一补偿标准和类项,就宅基地使用权制定补偿方案,变暗补为明补,实现补偿透明化、公开化,避免暗箱操作,让群众放心、舒心、顺心。

(二)确保补偿和评估标准公平合理

1、补偿标准是城中村房屋征收的核心问题,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市场的变化确定临时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各项补偿;同时,各区、市应制定相对统一的房屋征收评估标准。制定标准既要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又要考虑到市场的价格行情,同时,还要兼顾特殊被征收群体的真实状况。只有找准补偿的平衡点,才能制定出操作性强、公平合理的标准。具体而言,房屋征收估价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年限、朝向、楼层、配套状况、周边环境等因素,依照房地产评估相关规范和标准评估得出。同时政府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每年不定期调整基准价,并允许征收评估标准在此基础上予以一定比例的上下浮动,以真正体现每一处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

2、应充分尊重村(居)民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加强回迁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强化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选择产权调换村(居)民的居住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房屋评估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房屋评估程序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对评估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均进行了规范,拆迁评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了解决。建议在对城中村房屋进行征收时参照适用上述规定。同时,针对条例和办法实施后依然存在的程序方面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房屋评估程序:

1、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定期公布与定向公告相结合。按照《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具备资质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及相关资质、从业经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基本情况。此外,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范围内公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的同时,一并公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真正赋予被征收人以了解和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防止出现信息不对称以及实际上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揽评估业务的现象。

2、根据《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征收人逾期无法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按照1:3的比例推荐评估候选机构,在征收区域予以公示,由被征收人投票选定。投票可设定具体规则:第一,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人数应超过全体被征收人的2/3,投票方为有效。有被征收人本人无法参加的,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第二,投票应当公开进行,投票结果应当公开统计,并允许被征收人查阅选票。

(四)规范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理

1、明确认定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因此建议青岛市统一,明确认定主体为城乡规划部门而非城管执法部门。

2、改变改造时再发现并认定违法建筑的做法。建议行政机关加强日常执法和管理工作,适时进行执法监察,及时发现问题,并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作出处理,尽量不要将改造与认定和拆除违法建筑混为一体。

3、统一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按照遵循尊重历史、分类处理的总体原则进行认定和处理:第一,确认产权并给予征收补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且建筑质量合格,只是在程序上有瑕疵或者因历史原因造成的违法建筑,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并补办有关手续后,确认建造人对违法建筑享有所有权,在房屋征收时给予补偿。第二,依法拆除并不给予补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应认定为违法建筑,在征收时予以拆除并不给予补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非法占用已完成征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违法突击抢建扩建的新建违法建筑,对城中村改造造成严重影响的。

(编辑:华华)

土地征收政府信息公开shenqingshu(四):2016关于申请拨付新征地及修建围墙经费的报告

5

关于申请拨付新征地及修建围墙经费的报告

局领导:

我校在各级领导的关怀下,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教学质量逐年提高,生源相对充足,但学校占地面积不足10亩,限制了学校的发展。

开学初,局领导亲临我校了解这一情况,嘱咐我们可以向学校周边征地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经与村委一班人及村民代表沟通,大家表示愿意捐赠土地,经多次协商近x亩良田由我校一次性补偿青苗款xx万元,加上办土地证所需费用不低于xx万元,此项共需xx万元。再加上学校院墙一半以上属82年建校时所建,年久失修,连上新建所征面积,院墙总长度达xx米,所需费用xx万元,两项合计达xx万元之多。我校公用经费所剩无几,资金缺口很大,能否帮忙解决。

诚望批复!

小学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5

土地征收政府信息公开shenqingshu(五):国土资源局自查报告

国土资源局自查报告范文一:

根据伊州国土资字[2014]61号文件要求,我局开展了行政执法自查,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自评为94分,现将自评情况说明如下:

一、组织领导(12分)

我局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共有局领导5人,有明确的领导分工,局长作为主要行政领导,对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各副局长均有分管的责任科、所,做到了权责分明。

同时在每年的年初制定工作目标,将各项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科、所,并由行政一把手与各科、所负责人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分管领导负责阶段性的工作落实与督促,每季度由局考核小组组织一次考评、检查。

按照民主集中、协调合作的工作原则,一直以来,实行着局务会制度和会审制度,有重大、难点问题一律上局务会研究决定。

关于委托行政执法问题与我局无关,因此在此分项中,自评得12分。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10分)

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局按照要求对政府批准的16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并严格遵照执行,建立了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等,每年的培训投入约在5-6万元左右。2014年预计投入11万元。尽管如此,仍达不到人人培训的目标。

所以在此分项中,扣去1分,自评得9分。

三、队伍建设及管理(8分)

一直以来我局就非常重视队伍建设,但是由于工作需要,近几年来我局增人速度较快,已增至180人,人员素质水平层次不均,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仍需要提高。

另外虽然大部分科、所配有交通工具,但是离工作要求还相差甚远。

所以在此分项中扣去3分,自评得5分。

四、法制宣传

按照四五普法工作要求和工作计划,每年都有宣传方案,并在“6.25”、“12.4”等法制宣传日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各基层站所也在新辖乡、镇开展普法讲座、知识竞赛、演讲等形式的宣传,但是与广大群众的需求相比,仍有不足,因此扣去1分。

在国土资源体制改革新的有关文件下发后,能够及时报送各级政府,并印制宣传手册,召开乡级政府座谈会加以宣传。

在这一分项中,扣去1分,自评得4分。

五、保障措施(12分)

能认真执行有关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建立了国土资源网站,对所有行政执法事项、依据、程序等进行了网上公示,做到阳光作业。

建立了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但没有秉公执法奖励制度,认为只要是行政执法人员就必须秉公执法。

此分项中扣1分,自评得11分。

【土地征收政府信息公开shenqingshu】

六、抽象行政行为(10分)

各类文件的起草、收发、归档等严格按公文管理条例进行规范,我局为自治区一级档案管理单位,各类文书档案及时归档、清理。

此分项中自评得10分。

七、具体行政行为(20分)

能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定期对辖区内的各类用地进行审查,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时,做到了程序合法,使用法律依据准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自评得20分。

八、层级监督检查(15分)

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行政执法各项工作,开展了专项的土地市场、矿业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每年与各乡、镇签订“三无乡镇”、基本农田后续管理责任书,开展了土地执法模范市创建活动,并在2014年得到命名。

自评得15分。

九、行政救济(8分)

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程序依法办理,对当事人处罚时应下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提出申请复议,依法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以文字等形式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评得8分。

国土资源局自查报告范文二: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综合执法检查的通知》(皖国土资〔2014〕206号)文件要求,今年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县国土局、县监察局联合开展了国土资源综合执法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的基本情况

<一>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

我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自2002年7月30日成立以来,共挂牌出让经营性土地5宗,面积25197平方米,总成交价518.25万元,土地纯收益209万元。其中商住综合用地2宗,面积7287平方米,成交价246万元,加油站用地2宗,面积6846平方米,成交价97.44万元,宾馆餐饮业用地1宗,面积11064平方米,成交价174.81万元。

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在我县得到全面落实,但由于我县土地市场较小,全面形成土地市场的激烈竞争机制还需做很多的工作,任务还十分艰巨。

<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履约执行情况

近年来,我县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履约执行情况总体较好,除行政办公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外,其他用地均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对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的一律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报政府批准,对存量划拨土地随房交易补办出让手续的,因其面积较小,部分未签土地出让合同但在办理土地出让登记手续时均已报请县政府审批。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要求土地使用者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不允许擅自改变出让合同约定而使用土地。在基准地价覆盖的范围内,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皆不低于基准地价的40%,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外按评估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政府为支持企业发展,对部分工业企业用地出让金暂时缓征,但要求企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变更权利人。

<三>土地清理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4]28号)文件精神,巩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成果,妥善处理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4]22号)及省、市等规定精神,我县及时对违法用地情况进行了清理。

1、违法用地基本情况

我县企业违法用地共59宗,其中2014年7月30日之前违法用地43宗,面积8.83公顷;2014年7月30日之后违法用地16宗,面积2.73公顷。

2、违法用地处理情况

经报请县政府批准同意:

(1)对占而未用,闲置撂荒的,限在接到责令整改通知书30日内组织复耕,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

(2)对已经占用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以10元/m2的罚款后,补办土地报批手续。

(3)对已经占用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没收或拆除处理。

(4)对不主动接受处罚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单位或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此项工作正在实施当中。

<四>群众权益维护情况

1、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征地补偿情况

1999年至2014年,我县33个建设项目共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75.3407公顷,其中耕地面积58.8668公顷。征收土地全部经过省政府批准。三费补偿总额2595.7702万元,已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不存在拖欠情况。

为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困难:一是对从事个体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免征相关税费;二是对从事农用车、达雅机的个体户按下限征收交通规费和减半征收城市建设费;三是实行失地农民再就业优惠证制度;四是政府已在着手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规定。

2、国有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后职工安置落实情况

为妥善安置我县企业改制中的职工:一是对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符合其它破产条件的企业由地税部门按破产企业的等值资产抵交所欠交的职工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金。二是由企业职工自愿入股,以入股资金作为注册资本,注册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租赁或买断原企业生产经营的主业或副业,职工在原企业下岗,但身份不变养老统筹等不变,再在新企业竞争上岗工作。三是对适合租赁的企业发放下岗职工生活费,代交下岗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四是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免收注册登记费;创办私营企业的减半征收注册登记费,并从投产之日起,第一年企年所得税的全部,第二、第三年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经税务、财政部门审核后,用于扶持企业。

<五>供地备案制度落实情况

挂牌出让信息均在网上发布,挂牌成交后,及时将有关挂牌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做到备案数据客观、准确、全面、可靠。

<六>土地违法问题处理情况

国发[2014]28号文件下发以来,我县加大了土地执法检查力度,做到“发现一宗、制止一宗、查处一宗”。2014年共查处制止违法占地12宗,面积20.55亩;2014年,与县建委建立了联合执法制度,立案2宗,面积7.337亩,全部依法处理完毕,其中恢复土地面积2.97亩,收回土地面积0.3亩,退还土地面积4.067亩,罚没款2000元人民币;查处矿产违法案件2宗,结案2宗。2014年10月前,查处土地违法案件2宗,面积0.75亩,罚没款1600元;查处矿产违法案件1宗,罚没款86065.5元人民币,经依法处理后,全部结案。

<七>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省、市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县国土资源系统扎实开展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一是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总体要求、指导原则、治理范围、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等。二是召开动员会议,对全系统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了全面动员和部署。三是认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展国土资源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实施意见》等内容,观看了《蜕变的人生》等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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