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与体系的区别

时间:2017-12-22    来源:活动资讯    点击:

制度与体系的区别 第一篇_标准与制度的区别

1、产生背景的差异:制度是我国通用的一种说法,它来源于古代的法典,制是约束的意思,度是表示在一定的范围内,通常是为统治者服务的一种工具,在引入企业管理后,它也有明显的强制性;标准来源于西方,它是作为比较基础采用的一个规范和模型,它是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程序,是对活动或其要规定共同和重复使用的规定、指南或特性的文件。

2、理论基础的差异:管理标准是运用系统科学的观点和系统分析的方法,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对需要管理的事项,运用“简化、统一、协调、优化”四项基本原则,进行协调统一、结构优化和系统化处理后制定的标准,要体现“计划、组织、配备资源、指导与协调、控制”管理的五大要素并形成体系,内容全面和丰富,每个标准都是系统的一个环节;而日常规章制度无一定的原理或原则遵循,即使部分部门的规章制度达到了管理标准那样的整体优势,也只是这些部门管理经验的结果,没有理论指导,不是所有部门所有规章制度的共同取向。

3、可操作性的差异:管理标准运用5W1H(由谁干、干什么、干到什么程度、何时干、何地干、怎么干)方法编写,有定量要求,有明确的目标值和具体要求,容易操作和考核;而一般规章制度定性多、定量少,大多缺少明确的目标值和具体工作要求,不便操作和考核。

4、文件格式的差异:管理标准有统一的编写格式和编号,应符合GB/T 1.1要求,内容和编排要按照标准统一规定的格式进行书写,条文层次清楚,结构严谨,充分体现“简化、统一、协调和优化”的标准化原则;而规章制度没有什么固定格式,大多根据制定部门的习惯来确定,可以是“办法”、“规定”、“细则”等各种形式。

5、审批发布程序的差异:管理标准有统一的审批发布程序,履行严格的审查程序后,由标准化委员会或公认机构统一批准发布,且在其规定的管理事项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规章制度的审批发布一般由制定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即可生效执行,部分规章制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制(修)订的差异:管理标准的制(修)订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的有关程序进行,所制定的内容需要协商一致,比较谨慎,标准一旦发布,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有较强的严肃性;而规章制度的制(修)订主要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对其归口的规章制度进行制(修)订并履行有关审批后即可作为新的规章制度执行或试行,旧的即行作废,严肃性相对较弱。

7、服务对象和系统性的差异:管理标准主要规定与技术标准相关联并为技术标准的实现提供支持的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是保证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而对与之有关的管理事项均事先以标准的形式进行固化,其体系构成形式应与相应技术标准协调一致。即“三大标准”浑然一体,有效构成一个系统,其中工作标准是指在执行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中,与操作作业人员的工作岗位的职责、人员技能、工作内容和要求、检查、监督和考核,以及相关记录表格等有关的重复性事物和概念;而规章制度只对具体事务和管理事项进行规定,常常是在管理工作中发生某些偏差后才制定制度,对以后的重复性事项进行预防,相互间联系较少,系统性不强。

8、适用范围的差异:标准具有统一性特点,某一公司系统制定的管理标准适用于系统内各单位,可以对管理事项进行强制性规定,公司系统各单位均应遵照执行或引用,能有效消除由于不必要的多样化而造成的管理混乱,这也是标准化的一大优势;而规章制度在编写制定之初,也仅是单位内部或者个别部门的工作需要,适用范围有局限性,这一点显而易见。

9、考核事项的差异:严格的讲,管理标准的内容不应包括考核事项,具体考核应在工作标准中体现;规章制度一般均包含相应的检查考核内容,内容相对宽泛和随意。

制度与体系的区别 第二篇_制度、体制、机制的区别与联系

制度、体制与机制的区别与联系

制度,通常是指社会制度,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基础上,反映该社会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由行为主体(国家或国家机关)所建立的调整交往活动主体之间以及社会关系的具有正式形式和强制性的规范体系。制度按照性质和范围总体可分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与具体规章制度三个基本层次。根本制度是同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体,如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基本制度是社会的具体组织机构,如外交、金融、税收、政党、军事、司法、教育、科技、保障制度等。具体规章制度是各种社会组织和具体工作部门规定的行为模式和办事程序规则,如公务员考试制度、学位管理制度、劳动工资制度等。

体制与机制是较易混淆的一对词语。按照《辞海》的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机制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法、形式等的总称;“机制”原指机器的构造和运作原理,借指事物的内在工作方式,包括有关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以及各种变化的相互联系。

体制,通常指体制制度,是制度形之于外的具体表现和实施形式,是管理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事务的规范体系。例如国家领导体制、经济体制、军事体制、教育体制、科技体制等。制度决定体制内容并由体制表现出来,体制的形成和发展要受制度的制约。一种制度可以通过不同的体制表现出来。例如,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既可以采取计划经济体制的做法,也可以采取市场经济体制的做法。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基本制度、具体规章制度和体制可以互相转化。 简单地说,“体制”指的是有关组织形式的制度。

机制,通常指制度机制,机制是从属于制度的。机制通过制度系统内部组成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的相互作用实现其特定的功能。制度机制运行规则都是人为设定的,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如竞争机制、市场机制、激励机制等。简单地说,机制就是制度加方法或者制度化了的方法。

从广义上讲,制度、体制和机制都属于制度范畴,既相互区别,又密不可分。总之,靠制度制约体制与机制,同时,体制与机制又对制度的巩固与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制度、体制、机制的区别与联系

【摘要】我们经常会看到制度、体制、机制,这三个概念,经济常识中经常用“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经济机制”这三个概念,政治常识中常常用到“政治制度”、“政治体制”、“政治机制”这三个概念。很多时候,我们常常把它们混为一谈。实际上,三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关键词】制度体制 机制

制度,通常是指社会制度,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基础上,反映该社会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由行为主体(国家或国家机关)所建立的调整交往活动主体之间以及社会关系的具有正式形式和强制性的规范体系。

体制,通常指体制制度,是制度形之于外的具体表现和实施形式,是管理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事务的规范体系。

机制,通常指制度机制,机制是从属于制度的。机制通过制度系统内部组成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的相互作用实现其特定的功能。制度机制运行规则都是人为设定的,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如竞争机制、市场机制、激励机制等。

制度、体制和机制都属于制度范畴,既相互区别,又密不可分。

一、区别

制度、体制和机制处于社会有机体结构的不同层面,各有自身的特殊规定、特点和功能定位,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制度位于社会体系的宏观层面和基础层面,侧重于社会的结构;体制位于社会体系的中观层面,侧重于社会的形式;机制位于社会的微观层面,侧重于社会的运行。制度具有相对稳定性,体制和机制具有易变性。

二、联系

(一)制度决定体制,并通过体制表现出来

制度与体制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按照内容决定形式的原理,制度对体制具有基础性、根本性和决定性,它规定着相应体制的基本内容、根本性质和主要特点。一个社会究竟选择和采取什么样的社会体制,首先是由其基本制度决定的,其作用的发挥也会受到制度这样或那样的制约。经济制度是经济体制的基础,决定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质和主要特点,规定着它的变化方向,无论选择何种经济体制,都不能背离经济制度的基本要求。同样,一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也决定着这个国家的政治体制,规定着这个国家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和行为规范。随着社会基本制度的改变,社会体制也会随之发生相应改变。

另一方面,正如内容离不开形式并通过形式表现出来一样,制度的表现和实现也离不开体制。从某种意义上讲,体制是制度的外壳,制度是体制的实质和灵魂。任何制度都有其不同的表现形式即体制,也都有其特定的实现方式即机制。不通过一定的体制和机制,制度就无以表现自己。不采用这种体制,就要采用那种体制。

(二)体制受制于制度,又对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体制作为制度的表现形式,其形成和发展受制度的规定和制约,并服从和服务于制度。但是体制一旦建立起来,又对制度的实施和完善起重要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制度的原则规定具体化,使之更符合实际和更易于实施。体制是制度与现实的连接点和结合点,它的确定和选择,既要服从和体现制度,又必须着眼于当前的社会现实,根据现实社会的不同情况,将制度的原则规定和目标要求细化和具体化为一些具体的规定、规范和准则,因而更贴近现实,更有利于制度的贯彻实施。二是促进制度的巩固、发展和完善。在体制的选择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形式得当,既符合制度的要求,又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制度的作用就能够得到很好的发挥;另一种是形式不当,存在某种缺陷,或者是没有随着实际情况的发展而相应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制度的作用就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这时,就需要抛弃或改革过时的、有缺陷的和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旧体制,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体制,促进制度的巩固、发展和完善。

(三)机制既离不开制度和体制,又有助于制度和体制的运行与实现

机制隶属于并内含在制度和体制中,它总是这样或那样地与某种制度和体制结合在一起,因而也总是这样或那样地受它们的制约和影响。不同的制度和体制有不同的运行机制;同样的机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体制下,其表现形式和运作过程、方式是不完全一样的。另一方面,无论制度还是体制,都必须通过一定的机制才能有效运行和更好地发挥作用。因为任何制度或体制都是由若干要素组成的,这些要素只有以一定的方式联系起来并相互作用,才能维持制度或体制的存在和发展,发挥特定的功能和作用。

机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的自组织性。在机制内部,各组成部分和环节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相互作用。任何一个因素和环节的变化,都会引起或受制于其他因素和环节的变化;同样,其他因素和环节的变化,也会影响或受制于这个因素和环节的变化,从而使系统整体在一定时间和条件下保持着相对的稳定性。当某一要素的变化不符合系统整体的要求及其功能的发挥时,系统就会借助自身机制自动进行调节,以确保系统目标的实现。

过去,我们比较重视和满足于社会基本制度的优越性和体制的设计,对机制的作用重视不够。实际上,机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也是十分重要的,有时候甚至关系到事业的成败。比如,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不但需要好的制度和体制,还必须有一套好的机制。没有一定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民主很难落到实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制度、体制和机制虽然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但也非一一对应的关系。一种制度可以通过不同的体制表现出来,如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既可以采取计划经济体制,也可以采取市场经济体制;同一体制也可以表现不同制度,如同样是民主政体,可以是资本主义的,也可以是社会主义的,甚至在古希腊,也存在过民主政体。这是因为,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或阶段究竟采取什么样的体制,不仅受制于该社会的基本制度,而且受制于当时当地的其他社会历史条件,特别是生产力的具体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民族心

【制度与体系的区别】

理和社会主体的选择等等。机制与制度和体制的非对应性更为明显,特定制度和体制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机制来实现和运作,更多地取决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制度与体系的区别 第三篇_机制与体制的区别

“机制”和“体制”的区别

《现代汉语词典》中收了这两个词。“机制”指的是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如:市场机制、竞争机制、用人机制等。

“体制”指的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组织制度,如:学校体制、领导体制、政治体制等。

两个词的中心语和使用范围不一样,“机制”由有机体喻指一般事物,重在事物内部各部分的机理即相互关系,“体制”指的是有关组织形式的制度,限于上下之间有层级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怎样理解制度、体制和机制的内涵及相互关系

有些读者来信问:看报纸时经常碰到制度、体制、机制等名词概念,对他们的含义及相互关系不大清楚。这确实是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

从广义上讲,制度、体制和机制都属于制度范畴,既相互区别,又密不可分。制度,通常是指社会制度,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基础上,反映该社会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由行为主体(国家或国家机关)所建立的调整交往活动主体之间以及社会关系的具有正式形式和强制性的规范体系。制度按照性质和范围总体可分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与具体规章制度三个基本层次。根本制度是同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体,如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基本制度是社会的具体组织机构,如外交、金融、税收、政党、军事、司法、教育、科技、保障制度等。具体规章制度是各种社会组织和具体工作部门规定的行为模式和办事程序规则,如公务员考试制度、学位管理制度、劳动工资制度等。

体制,通常指体制制度,是制度形之于外的具体表现和实施形式,是管理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事务的规范体系。例如国家领导体制、经济体制、军事体制、教育体制、科技体制等。制度决定体制内容并由体制表现出来,体制的形成和发展要受制度的制约。一种制度可以通过不同的体制表现出来。例如,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既可以采取计划经济体制的做法,也可以采取市场经济体制的做法。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基本制度、具体规章制度和体制可以互相转化。

机制,通常指制度机制,机制是从属于制度的。机制通过制度系统内部组成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的相互作用实现其特定的功能。制度机制运行规则都是人为设定的,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如竞争机制、市场机制、激励机制等。

总之,靠制度制约体制与机制,同时,体制与机制又对制度的巩固与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机制”与“制度”、“体制”辨析

[摘要]“机制”是区别于“制度”、“体制”的概念。在社会领域里使用“机制”这一概念,有必要对“机制”与“制度”、“体制”加以辨析:机制与制度、体制的内涵和外延不同,形成、确立和完善过程不同,完善方式不同。

[关键词]机制、制度、体制、辨析

“机制”,原本是自然科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最早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在英文中,“机制”(mechanism)是指机械系统中各个部件之间结构组合的方式及其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机理。这一概念后来被引入生物学、医学,用以说明生物有机体各器官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方式和机理。人们把“机制”概念进一步扩展,引入社会领域,泛指社会系统的内在结构、要素之间组合、联系、运作的方式和相互作用的机理。综上,所谓机制,其实是指客观事物(系统)内部要素之间的组织、联结方式和要素功能发挥的方式。

“机制”这一概念近年来在我国社会领域中被普遍运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31次、政府工作报告中21次使用这一概念就是典型例证。但是,人们对于“机制”内涵的理解并不一致,目前在我国理论和实际工作中,把机制混同于制度、体制加以使用的情况比较多见;把机制、制度、体制三者间的逻辑关系搞颠倒的亦大有人在。为此,在社会领域里使用“机制”、“制度”、“体制”概念,必须加以区别,本文试对机制、制度、体制三个概念加以辨析。

一、机制与制度、体制的内涵和外延不同

在社会领域里,某一系统的机制,就是指该系统内部各个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内在运作方式和整体功能发挥的原理。构成某一系统机制的要素一般包括机制的理念、主体、规则、目标。而制度、体制只是机制内部构成要素的组成部分,属于规则的范畴。从这种意义上说,机制与制度、体制是包含关系,机制包含制度、体制。社会系统中的“制度”概念,既可以指要求社会系统中的成员(主体)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也可以指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制度体系。“体制”,是制度体系中的一个方面或层面的内容,是关于国家或社会某一系统中组织结构、权力配置和利益分配格局的制度,它规定系统中各个运行主体的地位、权利和责任、权力和作用,决定各个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制度与体系的区别】

二、机制与制度、体制的形成、确立和完善过程不同

体制的形成和确立具有即时性的特点;而机制、制度的形成和确立则更具有过程性的特点。例如,构成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要素包括:有关市场经济运行的理念(主体独立、公平竞争、等价交换等)、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市场活动主体、市场管理者等)、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有关产权、生产、交换、分配等内容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目标(使资源达到有效最佳配置、实现经济效率提高和效益的最大化)。市场经济机制是市场经济运行主体在市场经济理念指导下,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趋向市场经济特定目标所进行的实践活动的方式,以及这种方式体现的整体功能。市场经济规则即有关市场经济运行的制度体系,包括所有关于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而市场经济的体制,则是关于产权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分配关系的制度。在我国,理论界和实际工作中往往把经济运行机制直接称为经济体制,如“计划经济体制”、“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等。按照本文的理解,所谓“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实际是指完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实际是指由计划经济运行机制向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转轨的时期。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其标志性的时刻就是党的十四大宣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之后,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一决定一经生效,经济体制就改变了,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体制就确立了。但是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则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完善的市场经济机制的形成和良性稳定运行,则更有待于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市场主体素质向适应市场经济理念和目标转变的基本完成。从另一个角度讲,我国在特定阶段内,把由计划经济机制向市场经济机制转轨的时期,称为“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这种提法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经济“体制”在经济“制度”中的核心地位和在经济运行“机制”形成中的主导作用。然而,经济机制与经济体制毕竟是内涵和外延都不同的两个概念,必须加以区分。

三、机制、制度、体制的完善方式不同

制度的完善必须通过制度体系的协调和制度内容的调整,增加科学的制度,改革不合理的制度,创造有效的新制度来实现;体制的完善必须通过改革和创新来实现;而机制的完善则需要机制的所有要素的优化和协调耦合来实现,其中既包括主体素质的提高,也包括规则性要素的完善。在规则性要素的完善中,首要的是体制的完善,体制是否合理与完善对机制运行具有主导性规定作用。如果某一社会系统的体制不合理,在该系统的体制未改变之前,系统内的总体权利、权力、利益结构基本保持不变,即使其他方面的制度作了合理的改革和调整,也很难使机制的总体运行状况得到根本的改善。因而机制的完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制度与体系的区别 第四篇_制度、流程、机制的区别与联系

制度、流程、机制的区别和联系

制度所描述的通常是应该怎么做、必须怎么做的问题,具体是企业价值观,使命,期望的体现,而对应该由谁来做、哪个部门或岗位来做,如何来做通常靠定流程来实现。在制度,流程皆存的前提下,是“机制”发挥了影子作用,也就是通常我们讲的游戏规则支配了利益的博弈;制度,流程,机制三者缺一不可。

流程和制度都是企业管控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二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流程强调如何将输入有效地转化为输出,强调“如何去把一件事情做得更好”。而制度强调不能做什么,强调“做了某一事情的后果的处理方法”。制度更多的是针对局部而制定的规则,彼此之间会有重叠,但不存在上下游或者层级的关系。将企业分块的制度堆积起来将覆盖到企业管理与业务运作的每个角落。而流程针对的则是全局,整个企业的价值链可以作为总流程,其内部又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原则分成诸多子流程。然而,流程和制度又可以说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侧面 ,彼此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并不相互隔离也无法彼此取代。如果制度不能反应流程,就像失去了灵魂,它的执行一定会出现问题。所以制度无法执行时,往往是它所包含的流程有问题。如果频繁出现这种情况,就说明一个制度或规定是不合理的,而不合理的地方往往是它相关的流程与实际情况不符。

虽然流程与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是它们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其本质是完全一致的,当制度的编写具体到了业务的每个步骤,以文字或者图片的形式将业务的前后逻辑和关系都描述清楚了,那也可以称其为流程。当流程以手册的形式呈现出来,并且作为管理要求在企业中强制推行,即流程制度化,那同样也可以称之为制度。因此,流程与制度的内涵完全没有区别,都是企业的管理文件,是企业管理的核心。

机制以经营为主题,以激励机制为主要内容,解决的是企业的动力和活力问题。制度以管理为主题,以人力资源管理为主要内容,解决的是企业的能力和效力问题。

首先,机制与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而一般意义上的机制则是“指复杂系统结构各个组成部分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联结方式,以及通过它们之间的有序作用而完成其整体目标、实现其整体功能的运行方式。

其次,机制与制度密不可分。虽然机制不等于制度,但机制却离不开制度,制度也离不开机制。制度的实质就是对人们相关的行为进行调控、约束和限制。其次,机制与制度密不可分。虽然机制不等于制度,但机制却离不开制度,制度也离不开机制。比如产一台机器,制度是将各个零件组成机器的程序和准则,机制就是使这些零件连接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促使机制运转起来的工作原理。作为在某项制度管辖范围内的具体的人,则自发倾向于绕开或突破制度的约束和限制。这样,表面上制度是建立起来了,实际上仍然很难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甚至形同虚设。这就是因为制度没有形成机制,也就是说人们还不能自动地趋向于制度的目标。所以,一项制度制定之后,要想使制度的效能真正地发挥出来,就必须努力促使其形成相应的机制。

制度与体系的区别 第五篇_2015适用会计制度

第1篇:纳税人适用会计制度的种类

(一)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15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15]143号,见附件)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符合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六)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担保企业。其他类型的担保企业,比照该办法执行。

(七)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其他会计制度,如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

第2篇: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企业会计准则

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2015)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由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2015年2月15日),属于财政部部门规章,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由财政部发布(财会[2015]3号2015年2月15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具体准则共计38项。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由财政部发布(财会[2015]18号2015年10月30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应用指南共计32项,并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6项具体准则,财政部未发布应用指南。

上述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三个方面,依次自上而下形成企业会计准则的三个层次,构成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15),并具有法律法规上效力,在规定的范围内(港、澳、台除外)强制执行。

二、企业会计制度

由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2015年12月28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从2001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自2002年1月1日起在中外合资企业范围内实行,其他企业仍然执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共计十四章一百六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会计制度原则、会计记帐方法、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记帐程序、会计报表格式、报送程序和编制说明、会计档案的保管和处理方法、会计制度的修订、补充权限及其他有关规定、成本核算方法等。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均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等作出规定,均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均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但会计制度是以特定行业的企业或所有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或事项)或特定的报表项目为对象,它详细分析各项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引用概念的定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业务或项目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做出处理的规范。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第二、规范目标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范。侧重于确认和计量,重点规范会计决策过程。而会计制度则侧重于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可操作性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只是有机地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即会计制度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与结果。

第三、结构体系不同。统一的会计制度自成体系,它由三个层次构成:《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为第一层次;在此基础上,分别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小企业建立各自操作性较强的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具体账务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办法;对于各个行业、企业专业性较强的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分别制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而各具体准则之间相互独立,分别就企业的某项业务或某一方面核算内容作出规定。

第四、规范形式不同。会计准则的规范形式、语言表述比较符合国际通用形式,并已构成国际通用会计惯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会计制度的科目、报表式的规范形式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习惯

,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第五、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由于可操作性程度不同,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制度对这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5年10月1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财会〔2015〕17号印发。该《准则》分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附则10章90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5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15〕2号)予以废止。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选型标准,可根据2015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5]300号),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15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3篇:养猪场适用会计制度

猪场养殖作为农业生产产业,它需要有相适应的会计核算办法来反映生产经营过程的资金活动,以提供准确、可靠的经济信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养殖业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核算需根据行业特点来摸索与完善。为此养殖业会计核算一定要将市场经济与现代会计制度、将行业经营特点与会计科目设计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套灵活的、可操作性强的会计核算办法。

一、养殖业的市场特点

(一)核算基础两者并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养殖业不确定因素很多,生产周期现对较短,现金收支比重大,经营管理随意性强,。这样仅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是不够的,应同时以现收现付制作为核算基础,形成二者并存的局面。

(二)购销价格随行就市。受猪源、疫情、供求关系、季节性等因素影响,购销价格完全随着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升降。所以,养猪场的各种财物除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外,猪场的仔猪和育肥猪的购销、自产仔猪转为育肥猪、自产仔猪或育肥猪转为种猪、年终存栏猪盘存,均按市场价计算;

(三)结算方式以现金为主。养殖人、原料供货人、产品收购交易方式一般为一手交钱,一手提贷。

(四)年终清库计入收益。由于猪场的存栏猪不同于一般库存材料物资,日日喂养,时时增殖。因此,与投入成本配比,应将年终盘存数与账面库存数差额作为当年收益处理。以存栏猪为例,为了接近实际,盘点的存栏猪应按不同估计毛重划分等级,再按市场价算出猪价,进行账务处理。

二、根据行业经营特点,形成独特的科目设置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猪场业会计科目的设置应最大限度地凸显它的行业特征。

(一)资产类科目中应分设“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结存性科目。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产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本科目可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等进行明细核算。待售幼猪及育肥猪是猪场活的、主要的、不断变化的资产。其持有目的是用于出售。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产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猪场的母猪和公猪就是这里的产畜和役畜。并按资产状态分设“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成熟性生产性生物资产”二级科目。由于产畜和役畜从其持有目的和使用年限上均具有固定资产性质,所以该科目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内容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增设“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备抵科目。

(三)损益类科目为了突出各种养猪业的特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设立“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可根据出售猪的性质分设“种猪收入”、“育肥猪收入”等二级科目;与之相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也可按性质分设“种猪成本”、“育肥猪成本”等二级科目。

(四)成本类科目中设置“农业生产成本”科目:归集进行农业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分别母猪、公猪、幼猪及育肥、共同费用设置明细科目。“农业生产成本—母猪”归集能直接归属于母猪的成本费用;“农业生产成本—公猪”归集能直接归属于公猪的成本费用;“农业生产成本—幼猪及育肥”归集能直接归属于幼猪及育肥的成本费用;“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归集不能直接归属于母猪及公猪和幼猪及育肥的其他间接性生产费用。

三、具体账务处理

一、购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务处理

1、购入已成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作为生产性资产的成熟公母猪到达企业后,借计“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

2、购入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务处理

购入未成熟公母猪的账务处理同上。作为生产性资产的公母猪达到企业后,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

二、生产成本的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八条第三款指出: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一)原料领用的核算

饲养所领用的原料应分别按不同的饲养对象进行归集。领用时借记“农业生产成本—母猪—原材料”、领用时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公猪—原材料”、“农业生产成本—幼猪及育肥—原材料”,“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原材料”。

(二)产畜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十七条规定:对企业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期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预计残值和折旧方法。

母猪、公猪摊销分别借记“农业生产成本—母猪—摊销(折旧)”、“农业生产成本—公猪—摊销(折旧)”,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三)间接费用的核算

猪场发生的与饲养有关的间接费用(除产畜摊销外),在“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下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发生时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

三、期末成本分配的核算

期(月)末原则上首先按定分配标准将“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进行分摊,为简化核算除“农业生产成本—母猪”留有待结转“消耗性生物资产”初始余额外,其农业生产成本期末均无余额。结转时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贷记“农业生产成本—公猪”、“农业生产成本—幼畜及育肥”、“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

因母猪作为生产性资产,起生产具有一定周期,其妊娠期间发生的成本应单独归集作为生产后乳猪即“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初始成本。生产时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幼畜及育肥”,贷记“农业生产成本—母猪—原材料”、“农业生产成本—母猪—摊销”。

四、转群的核算

在整个饲养期间,生猪会存在在不同群别之间转换的情形。我们主要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转群核算:一、消耗性生物资产转为生产性生物资产;二、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消耗性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自行繁殖的产畜或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成龄)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二十五条规定:生物资产改变用途后的成本,应当按照改变用途时的账面价值确定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转为生产性生物资产

所有仔猪出生后均在“消耗性生物资产”进行核算,当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须将符合标准的仔猪转为产畜或役畜时,根据该转群猪的重量占整个该群的重量的比重分配转群时的初始成本。转群时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

在未成熟到成熟期间发生的饲养成本或其他能直接归属于未成熟母猪公猪的成本直接计入“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当母猪公猪到达成熟状态时,根据转群时该猪市场价格作为转入成熟生物资产的初始价格。转群时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消耗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改变用途或淘汰,应按生产性生物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入账价值。生产性生物资产价值包括原值、累计折旧、以及累计的从属于该资产的农业生产成本。转群时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农业生产成本—母猪”

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应参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办法。

五、销售成本核算

根据养殖业的市场特点,销售成本结转方式采用销售成本率法。每月月末按预定的销售成本率计算当月的销售成本,每季度或半年或年末再根据市场行情计算销售成本率,采用新的销售成本率调整累计销售成本,并以此销售成本率作为下期的成本率。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制度与体系的区别】

相关公式:

消耗性生物资产期初余额+本期增加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净增额

1、销售成本率=

已实现销售收入+转群市价+期末消耗性生物资产结存市价

2、消耗性生物资产期末结存=期末消耗性生物资产结存市价×销售成本率

3、本年累计应结转销售成本=期初消耗性生物资产+本期增加消耗性生物资产-期末消耗性生物资产

4、期末调整销售成本=本年累计应结转销售成本-本年累计已结转销售成本

六、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期末计价

为更为合理的确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价值,年末应将消耗性生物资产存栏市价与消耗性生物资产期末价值进行比较,如前者<后者,应调整消耗性资产期末价值,计提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后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消耗性生物资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七、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处置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二十六条规定:生物资产出售、盘亏或死亡、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根据准则发生上述情形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营业外收入”等,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应交税费”、“营业外支出”等。

第4篇:关于现行各会计制度适用范围的总结

目前我国的会计制度体系比较特殊,一方面是制度与准则并行,另一方面是相对统一的制度与行业制度并行。目前相对统一的制度也另有区分:首先分为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和非盈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其中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等,这些制度实际上取代了以前的分行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并行,而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包括:《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其次,在统一的会计制度之下,针对一些具有特殊性的行业发布了会计核算办法,如《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等。最后,还针对一些特殊业务公布了一系列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企业交纳土地增zhí shuì会计处理规定》、《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等。

以上可以大致发现,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本身的特殊性,目前并没有直接适用与这两种形式企业的会计制度,所以目前至少有三种参考意见,包括参考行业会计制度,参考〈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和参考〈小企业会计制度〉三种意见。而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有相对明确的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15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15]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这里之所以特别规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范围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是因为无论《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其针对的都是针对公司制企业的法律、组织和经济特性制定的会计制度,而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应该负无限责任的非法人企业,与公司制企业有着本质的差别。比较之下,其法律和经济特性都更接近于个体工商户,而且其损益和权益业务的特性也更适宜采用《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制度与体系的区别 第六篇_2015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第1篇: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造就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生动局面的制度保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适应全面深化改革新要求,对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出了新部署,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加以贯彻落实。

进一步明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总要求

《决定》提出,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使各方面优秀干部充分涌现。这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总的方向、目标和思路的新概括,是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要求。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牢牢把握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正确方向。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需要把它放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个大局下去认识、去审视,放到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布局中去谋划、去推进。党管干部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最鲜明的政治特色,是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保证,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展开,特别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发挥,干部工作需要充分走群众路线,进一步扩大民主,增强透明度。但必须明确,这种改革的目的是提高党管干部水平,更好地为党选拔优秀人才,决不是放弃党管干部原则。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继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牢牢把握正确方向,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每一项措施,都应有利于加强而不是削弱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而不是动摇党的执政地位。

着眼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进一步明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目标。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大的方面说就是德才兼备。不同历史时期,对干部德才的具体要求有所不同。习近平同

制度与体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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