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制度建设

时间:2014-03-07    来源:活动资讯    点击:

消防安全制度建设(一):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指南 141

第八部分

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使其遵循消防安全方针、程序、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改善工作活动中消防安全状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

(一)消防安全教育的对象为全体员工;

(二)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消防文艺宣传、消防宣传画廊、消防宣传板、火灾事故现场会、典型火灾案例分析、消防标语、消防演讲、季节防火宣传、消防报刊或杂志、消防影视节目、消防知识竞赛、重点工种教育、参观对外开放消防站等;

(三) 消防安全教育每月进行一次,在消防宣传日或重大活动期间适时进行。

第五条 消防安全培训

142 第八部分 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消防安全培训的对象应包括单位在职的全体员工;

(二)单位中的下列人员应积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

2.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等特种岗位人员;

5.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三) 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听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等特种岗位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四) 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 本单位、部门、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 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 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6. 与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相关的消防安全文件、消防安全管理方针、目标、指标;

7.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五) 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在每年的一月份和七月份各组织一次。部门的消防安全培训每月组织一次;

(六) 单位应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指南 143 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门消防安全培训,确保持证上岗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建设】

第六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均应做出记录,由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

第七条 考核奖惩,参照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执行。

二、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第一条 防火巡查、检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及时发现单位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危险因素和缺陷等,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 监督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及有害、危险因素,确保实现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和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防火巡查、检查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防火检查的责任部门。单位专兼职消防员是单位消防巡查的责任人,部门消防员是本部门防火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防火检查每月笫一周组织开展一次,防火巡查每日下班前进行.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

笫五条 防火检查的内容:

(—)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安全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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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消防水源情况; 第八部分 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 消防设施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五)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六)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 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八)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九)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八) 其他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防火巡查的内容:

(—)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待工作状态. 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 工作结束后,清除遗留火种等杂物,发热源管理的落实情况;

(七)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工艺流程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八)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七条 防火巡查、检查的方法。

【消防安全制度建设】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指南 145

防火巡查、检查均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单位防火巡查记录次日报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防火检查记录于检查三日内报消防管理人签字确认。

防火巡查、检查记录均参照单位有关制度存档。

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疏散设施完好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疏散设施要求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进行配置。

【消防安全制度建设】

第三条 各部门是本部门配置的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单位的安全疏散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安全设施管理应落实以下方面:

(一) 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内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

(二) 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门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 严禁在生产、经营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或者将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 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按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五) 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当场整改确有困难的,下发限期改正通知单责令相关部门或责任人限期改正,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消防安全制度建设(二):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使每个职工懂得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群众防范意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现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防火管理制度。

2. 施工现场防火的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2)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4)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5)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防火安全的内容,合同建设单位共同搞好防火工作。

(6)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7)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8)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消防安全制度建设】

(9)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0)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11)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12)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13)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严格执行“电焊十不烧”规定。

(14)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5)冬期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3. 工地防火检查制度

(1)项目经理部每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防火安全专项检查;每周一次定期安全检查中对防火安全进行检查。

(2)检查以宿舍、仓库、木工间、食堂、脚手架等为重点部位,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防范工作。

(3)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检查时如有发现,除没收器物外,罚款50元。

(4)木工间不得吸烟,木屑刨花每天做好落手清,如堆积不能及时清运的,处以罚款50元,木工间发现有人吸烟者罚款10元。

(5)按规定时间对灭火器进行药物检查,发现药物过期、失效的灭火器,应及时更换,以确保灭火器材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

4. 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审批制度:

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填写动火申请表,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副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然后提交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后报公司,经公司安全部门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审核,在一周前将动火许可证和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审批制度:

在具有一定人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节假日期间等动火作业,由项目施工负责人在4天前填写动火许可证,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副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的审批制度: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者填写动火申请单,在3天前提出,经焊工监护人签署意见后,报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方可动火。

5.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在防火要害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由该部位的消防职能人负责维修及保管。

(2)对故意损坏消防器材的人,按照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3)器材保管人员,应懂得消防知识,正确使用器材,工作认真负责。

(4)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发现超期、缺损的,及时向消防负责人汇报,及时更新。

6. 义务消防队训练计划

为了保证本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保护国家财产及职工生命安全,本工程成立了一支义务消防队。为更好地发挥义务消防队的预警预报能力,提高业务素质,成为一支训练有素、机动灵活、适应工地错综

复杂的消防环境需要的队伍,特制订以下训练计划。

(1)义务消防队每月组织一次活动,可采用丰富多彩的形式,如消防知识讲座、经验交流会、参观观摩会、观看录像等。

(2)活动的形式和内容由消防领导小组或义务消防队队长负责安排,通过活动使队员们深刻地认识到消防工作的重要性,针对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工程进度明确防火重点部位,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知识,提高危险因素分析能力和扑救方法。

(3)及时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联系,搞好消防联防工作。有计划地到当地消防部门参与联谊活动,观察消防队员消防演习。

(4)定期举办义务消防队员消防操作技能训练,做到“防消结合”。

(5)根据工程进展实际情况实际情况,适时举办一些消防培训活动。

7. 特殊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1)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焊、割作业场,不得堆放建筑物或可燃品。

(2)各种警告牌、操作堆积牌、禁火标志悬挂醒目齐全。

(3)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

(4)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而有效,否则严禁使用。

消防安全制度建设(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制度建设】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 公司各级单位和每位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

第二章 消 防 责 任

第三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企业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企业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消防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工作职责):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企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7.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实施;

8.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消防工作进行管理;

9.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在订立的合同中要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装置、罐区和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义务消防队

消防安全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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