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标准

时间:2018-07-09    来源:活动资讯    点击:

合同当事人标准 第一篇_合同法规范双方当事人的行为

合同法规范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调整和完善经济运行关系,维护交易、生产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并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企业的经济行为通过合同获得的,称市场经济为合同经济,当今时代为合同时代并不为过。为此,我们需要学习和掌握合同法。对我们建筑企业来说,施工合同管理贯穿在合同管理的始终,如何有效地防范、控制、加强施工合同的风险管理和索赔管理,防止减少企业损失,是我们需要十分重视、认真分析研究的问题。

一、施工合同的特点决定施工合同潜在高风险。

施工合同的特点取决于施工合同标的物的特殊,即建设工程本身的特点和其交易、生产周期等特点。这些特点可以用“特”“长”“多”“广”“严”五个字来概括。

1、“特”:就是合同“标的物”特殊:一是建筑产品的周期性和生产的流动性。二是建筑产品的类别庞杂。三是建筑产品体积庞大,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多,一次性投资数额大。

2、“长”:即合同纠纷周期长,施工周期有多长,施工合同的执行期也有多长。

3、“多”:合同条款内容多,较其它类型合同内容多。

4、“广”:涉及面广,施工合同不但涉及双方当事人,涉及法律法规,还要涉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涉及其他单位及第三方和个人的利益等。

5、“严”:施工合同对合同承包方要求非常严,如应具有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安全生产合格证、企业等级证明、外地企业进驻当地施工应办理有关手续等等。

正由于施工合同的特点决定了其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多样性、复杂性,由此导致施工合同高风险性,施工合同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特点来分析研究风险产生原因和防风险的对策和措施。

二、施工合同常见风险类型及其表现。

1、技术与环境方面的风险。

① 地质地基条件。一般工程发包人提供一定的地基条件,往往这些条件与实际情况出入很大,施工时会引起超挖、超填,处理特殊地质情况如流沙,或遇到其他障碍物和文物都会增加工作量和拖长工期。 ② 水文气象条件。主要表现在异常天气出现,如风暴、特大暴雨、洪水、泥石流、坍方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都会造成工期拖延和损失。

③ 施工准备。由于工程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现场有隐患或通水通电和交通等准备不足,带来承包人不能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给工程开工后造成后遗症。

④ 设计变更或图纸供应不及时。设计变更会影响承包人的施工安排,从而带来一系列问题。设计图纸供应不及时,会导致施工进度延误,造成承包人窝工。

⑤ 技术规范。特别是标准技术规范以外的特殊工艺,往往由于发包人要求不合理或过于苛刻,而事先没有这方面的约定。

⑥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选择,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设备选择,劳动力安排,施工组织设计的缺陷和漏洞,都对工程造价和工期有着极大影响。

⑦ 施工技术水平。由于承包人承揽了与自己技术能力不太适应的工程项目,不能及时解决所遇到各类技术问题,或者是施工机械某些不配套或维修条件差等。

2、经济方面的风险。

①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投标的主要依据,特别是投标者须知、设计图纸、工程质量要求、合同条款以及工程量清单都潜在着经济风险,必须仔细分析研究。

② 要素市场价格、材料设备供应。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材料市场、设备市场,这些市场价格变化直接影响着工程承包价格。材料设备供应风险主要表现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或设备质量不合格,或供应不及时。

③ 国家政策调整。主要是国家对工资、税种、税率调整。

3、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风险。

① 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善,合同文字不细致、不严密,致使合同存在比较严重的漏洞,或者合同存在着单方面的约束性,过于苛刻的责权利不平衡、不平等条款。

② 合同内没有或者不完善的风险转移的担保、索赔、保险等相应条款。

③ 合同内缺少因第三方影响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条款。

④ 发包人资信因素。发包人履约能力差,由于发包人经济情况变化,无力支付工程款,或者发包人信誉差,不诚实,有意拖欠工程款。 ⑤ 分包。由于选择分包商不当,分包合同有漏洞,条款出现差错、矛盾等,会遇到分包商违约,不能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分包工程,致使影响整个工程进度或发生经济损失。特别是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商。 ⑥ 合同履行过程中。

一、是由于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低,不能及时解决问题或付款,或者发出错误指令。

二、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的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管理不到位,或工作安排指挥错误和过失,导致不能全面履行合同,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它事故。

4、缺乏法律知识、违反或规避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风险。 一是由于对施工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对相关规定执行不力,如对工程变更和时效等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或严重的经济损失。二是违反或规避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追究法律责任,承担法律后果。如有的业主由于缺少资金或根本没有建设和开发资金,特别像有的房开公司没有资金就打空手道,打施工企业的主意,在未中标和签订施工合同前,要求施工企业借资垫资,往往出现阴阳合同、抽斗协议等,有的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为急于承接工程就提前投入大量资金,有的提前进场施工,这种情况,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得不到法律有效的支持和保护,带给施工企业很大的风险。

以上列举只是存在风险的主要方面,没有涉及的风险因素,随时随地可能发生,因此,了解和掌握施工合同的风险是十分必要的,只有了解施工合同潜在和可能发生的风险,才能心中有数,做事有底,遇事不慌,才能更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加强合同风险的分析,提高防风险管理能力,采取防风险有效措施。

我们所讲的施工合同风险防范的分析,采取防范的对策和措施,主要是指在施工合同形成的谈判、正式签约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处理风险的主要方法应做好:一是风险的预测、分析、评价;二是控制风险;三是转移风险和开展合同索赔制度。

1、风险的预测、分析、评价。风险虽然具有不确定性,但并非不可知,绝大多数是可以预测,风险概率在一段时间、一定范围内是稳定的,如工期延误事件,工程设计变更事件,几乎在每一个施工阶段都会发生,就使这些风险事件概率相对稳定存在。风险虽然可以预测,但这种预测不是轻而易举,需要依靠观察掌握有关知识,调查采访,参考有关资料,熟悉法律法规,向有经验的请教,使致准确地对风险作出预测,就可以掌握适当的处理风险的方法。风险预测后,要进行分析和评价,通过分析和评价测定风险量,作出处理风险结果的评审。

2、控制风险。主要是在施工合同的谈判签订前,合同谈判签订阶段,合同履行时全过程三个阶段的防风险。控制风险一是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招标文件;三是签订完善的施工合同;四是掌握要素市场价格动态;五是加

合同当事人标准 第二篇_订立合同规则

相关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 合同的概念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主要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该法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上述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上述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企业的分支机构等。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2) 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且意思表示相一致,这是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3)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4) 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 合同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合同主要有以下分类:

(1) 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2) 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3) 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4) 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5) 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6) 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

《合同法》按照合同业务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的不同,将合同分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同时,《合同法》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说明《合同法》也承认无名合同其他特别法上的债权合同。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1) 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2)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3) 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

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4) 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但是,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不论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强弱,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是独立、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既享有权利,同时又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

2.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自愿原则贯穿合同活动全过程,包括:订不订合同自愿;与谁订合同自愿;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3.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对等,要公平合理,要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合同之体之间的关系,强调双方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1) 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3)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具体包括:(1)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2) 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3)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 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关系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涉及维护经济秩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合同的订立、履行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不得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

6. 严守合同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节 合 同 的 订 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

为。合同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都应当具有与订立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订立合同;非完全民事行为崩离人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公民、法人通过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实践中,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

(二) 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面对面或以通讯设备交谈达成协议。口头形式直接、简便、迅速,但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即时清结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三) 其他形式

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成立。法律没有列举具体的“其他形式”,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这种形式的合同可以称为默示合同,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已经接受或在特定的情形下推定成立的合同。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由于合同的类型和性质不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也无法解决。因此,订立合同时,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记载准确、清楚。

(二) 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合同标的多种多样,归纳起来有四类:(1) 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与有价证券等。(2) 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等。(3) 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4) 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等。

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应规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对于不以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

(三) 数量

数量是对标的的量的规定,是对标的的计量。在大多数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不

能成立。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合同的数量要准确,应选择使用双方当事人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

(四) 质量

质量是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和工程项目的标准等体现出来。对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生物等性质与外观形态的综合;对无形财产、服务、工作成果来说,也有其内在素质的衡量方法。合同中必须对质量明确加以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多种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五) 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报酬一般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费、仓储合同中的仓储费、运输合同中的票款或者运费等。作为主要条款,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其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六)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它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是确定合同能否按时履行的依据。

履行地点是指合同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也不同,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履行地为提货地;卖方送货的,履行地为买方收货地。履行地点关系到履行合同的费用、风险由谁承担,以及确定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发生纠纷后应由何地法院管辖的依据。

履行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种类的合同,有着不同的履行方式。有的需要以转移一定财产的方式履行,如买卖合同;有的需要以提供某种劳务的方式履行,如运输合同;有的需要以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的方式履行,如承揽合同等。履行方式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

(七)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体现,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它可以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条款,如约定定金或违约金,约定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解决的途径和方式。可以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有: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如果当事人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可以不进行约定;如果想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则要经过事先或者事后约定。若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方式,则还要明确选择具体的仲裁机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他们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选择中国法律、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当他们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可以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

四、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同时,有些行业(如电力、煤气、自来水、铁路、邮政等商品供应或服务行业)需要进行频繁的、重复性的交易,在多次交易的过程中为了简化合同订立的程序,形成了“格式条款”。

(一) 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可以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更好地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参照这些文本订立合同,可以减少合同缺少款项、容易引起纠纷的现象,使合同的订立更加规范。

(二)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使用限制

《合同法》从三个方面对格式条款的使用予以限制:

1.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2. 某些格式条款无效

包括:(1)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2)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这些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这些情形包括: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3.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5-1】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必须合法,否则格式条款无效。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有( )。

A.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B.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C.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D. 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

【解析】 正确答案为ABD。本题考核法律对格式条款的使用限制,A、B、D都是无效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二条规定:(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五、合同订立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就是通过要约、承诺完成的。要约与承诺制度的规定,使合同的成立有了一个较为具体的标准,可以更好地分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正确而恰当地确定合同的成立,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鼓励交易,减少纠纷,使合同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在解决合同纠纷时都有所遵循。【合同当事人标准】

(一) 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当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时,称为“要约”。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1.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 内容具体确定。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受要约人一般也是特定的,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人也可以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如果要约内容含混不清,内容不具备一个合同的最基本的要素,即使受要约人承诺,也会因缺乏合同的主要条件而使合同无法成立。

合同当事人标准 第三篇_合同管理规定

合同管理制度

1.0 目的

为加强物业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对外业务往来的行为,明确责任,防止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合同的签订、分类、编号、保管、实施、统计与执行等。 3.0 相关职责以及审批流程 3.1相关职责

3.1.1 发起部门:经办人负责合同的起草、流转、报批和执行,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对与本部门发生业务签订的合同复印件进行保管。

3.1.2 总经理办公室:合同的监督执行,合同签署执行完毕后的存档(原件)、保管以及对过期合同的销毁。

3.1.3 品质管理部:合同内容的审核。

3.1.4 财务管理部:合同内容的复核,对合同的收、付款内容进行监督,签署执行完毕后存档(原件)。

3.1.5 副总经理:负责合同内容的复核。 3.2审批流程 部门负责人品质管理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负责人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副总经理总经理 4.0合同的分类

4.1合同的分类:主营类合同及非主营类合同

4.1.1主营类合同涵盖物业管理范畴内主要业务包括与地产公司或者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等。

4.1.2非主营类合同包括与物业公司经营等业务产生的相关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等。

5.0合同的订立

5.1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5.1.1事前签订原则

所有合同或协议应在依照本制度完成订立、审核、签署、生效后才予以履行,不应未签合同即先行履行。

5.1.2合同审核原则

A. 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内容是否合法,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质量要求明确与否,价款报酬约定明确与否,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的约定明确与否,履行费用负担的约定明确与否。 B. 审查有无格式条款,免除对方责任条款等。 C. 审查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是否办理。

D. 审查合同是否发生变更或解除,其手续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 E. 审查履约、违约情况,有关证据是否齐全。

F. 审查是否存在预期违约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审查合同履行情况;审查是否具有

抗辨权、撤销权、代位权,决定是否行使该权利;审查合同履行是否涉及第三人,并检查履行情况。

G. 对方当事人的信用程度和信用等级以及审查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否利于解决合同

纠纷。

所有合同或协议需依照本制度相关条款所规定的程序报批,不得在合同内容未经审核的情况下即擅自签订或者直接报签。采用合同标准文本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合同文本,且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提出增加或者删减的合同,可作为本原则的例外。增加补充条款的,视为对合同条款的增加或者删减。

5.2合同内容

5.2.1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A.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电话。 B. 标的。 C. 数量。 D. 质量。

E. 价款或者报酬。【合同当事人标准】

F.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合同以及其他涉及标的转让(所有权、使用权或占

有权转让)的合同,应以公司或项目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公司为付款方时,应将付款时间与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相结合,若对方履行义务时间较长,应尽量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采购、工程、劳务类合同合同期不得超过1年,以利于定期对其进行评估。 G. 安全责任;

H. 违约责任:包括构成违约的条件、不构成违约的除外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等;

I. 解决争议的方法。

5.2.2根据合同性质与客观需要,合同内容还可以有保修、保密、验收、风险、权利归属等条款:

A. 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公司为付款方时,应有保修条款;

B. 涉及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的合同,应有保密条款和权利归属的条款; C. 涉及标的转让(所有权、使用权或占有权转让)或成果移交的合同,应有验收条款和风险承担或转移条款。

5.2.3合同内容应具体、确定,能明确界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客观情况在签约时确实无法明确规定的,应规定能明确权利、义务的依据。

5.3合同的草拟

5.3.1合同由经办人员负责草拟,公司已制订并实施合同标准文本的,应采用标准文本。即文件内容与格式:

版面:一般采用A4(210×297)版面,便于保管和使用;

字体:正文小四字体,行间距为固定值22磅,段前空0.5行,段后0行,首行缩进2字符;中文采用宋体字体,英文及数字采用Arial字体;

页面设置:上2.5厘米、下2.2厘米、左2.6厘米、右2.2厘米。

5.3.2采用合同标准文本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对标准条款进行修改,也可增加补充条款,但必须履行合同报批手续。

5.3.3 政府有关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可采用所要求的合同文本;公司尚未制定或不宜采用合同标准文本的业务,应参照以往的合同或最相类似的合同标准文本或合同示范文本另行拟定合同。

5.4合同的报批

5.4.1合同报批前,经办部门须对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资信情况、恪守合同的信誉状况及背景等进行审查,并保存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关资格证明。

5.4.2经办人员应将草拟好的合同填写《合同(更改)审批表》与修订样本一并按审批流程发起OA审批,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签订。各审批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办人员根据修改意见整理出最终的合同文本。

5.5合同的签署

5.5.1 物业管理合同、部门与其它方签订的保险及法律合同、公司统一结算的合同、服务中心成立前的有关业务合同及其它由公司职能部门经手签订的合同,均以公司名义

【合同当事人标准】

签订,加盖公司印章。

5.5.3各审核部门在合同审批表上均签字同意后,经办人员负责办理合同签章手续。 5.5.4合同一般应由双方同时签字盖章;不能同时签字盖章的,应避免我方先行签字盖章;对方签字盖章应在我方报批审核程序结束之后进行。

5.5.5对外签订合同时应当一式叁份以上,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设计收、付款的合同)各一份合同原件存档,其他由合同其他当事人和政府部门持有(具体份数根据合同当事人和需要报批部门数目确定)。

5.6合同的履行

5.6.1经办人员应密切关注合同的履行情况,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行使我方的权利,全面履行我方的义务,特别是对应收、应付款须及时报批结算,不得擅自延期履行。

5.6.2合同订立后,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内容,或者对方提出变更要求的,经办人员应及时向部门经理请示,依照合同订立的有关程序办理报批,另行签订合同或补充合同。

5.6.3合同订立后,对方当事人提出把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或者我方需要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需由经办人员按照合同订立的有关程序办理报批,另行签订合同或补充合同。

5.6.4在合同当事人发生或可能发生违约时,或者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时,经办人员须及时向部门经理报告并知会公司相关部门,由公司相关部门协商并请示公司领导决定依法采取何种措施。

5.7合同的解除

5.7.1合同执行过程中,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如不可抗力)需要解除合同的,参照合同订立的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合同当事双方须就合同解除另行签订合同或补充合同。

5.7.2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成立,要求解除合同的,经办人员应立即报部门经理并知会公司相关部门,以决定解约条件是否成立或解约方式是否有效。

5.8合同的保管

5.8.1合同保管的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合同(包括附件); B. 合同评审的相关记录;

C. 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的所有书面材料。

5.8.2合同的使用登记

A. 合同在归档之后,如需调阅、复印合同须在《借阅登记表》中进行登记,须经部

门经理签字批准。

B. 归还被调阅的合同时,合同管理员应当场检查合同是否有损坏、涂改或缺失,并

予登记,由调阅者签字确认;如合同有被损坏、涂改或缺失的情况,合同管理员应及时登记并向部门经理做出书面汇报。 5.8.3合同的保管形式

A. 合同档案保存形式为文本形式存放。

B. 为研究和借鉴需要,合同可在保存文本原件的同时,由总办合同管理员负责以电

子文档形式存放。

C. 公司总办合同管理员负责设立统一台账对所有合同进行管理,所有合同需在《合

同台账》进行登记,合同的各保管部门分别设立合同台帐,各部所经办的合同需在《合同台账》进行登记。 D. 所有合同均应永久保存。 5.8.4合同的保密

A. 除为正常开展业务所需外,不得对外传播。

B. 合同经办人员、合同管理员对合同的保密负责;所有有条件知悉合同内容的人员

都应对合同内容予以保密。 5.8.5合同的编号

合同签署后,由总办负责编号,每份合同对应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遵循公司统一编号方法进行:

编号方法:

GHWY—类型代码—年份(四位数)—本年内序号(三位数)—物业服务中心代码。 注释:

GHWY:耕海物业;

类型代码:C(采购合同)、Z(租赁合同)、W(服务外包合同)、Q(其它合同); 物业服务中心代码:山尚(SS);国民院子(GMYZ)

例:GHWY—Z—2011—001SS,耕海物业山尚物业服务中心2011年第一份租赁合同。 6.0相关质量记录表格

合同审批表GHWY/ZB/XR17

合同当事人标准 第四篇_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

1.有形财产。

2.无形财产。

3.劳务。

4.工作成果。

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约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

合同当事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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