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时间:2018-09-07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公告送达 第一篇_法院公告送达收费标准

公告送达收费标准

■公告送达收费标准

■最高法院公告收费标准

公告送达 第二篇_公告送达申请书

公告送达申请书

申请人:熊某某,女,1989年1月生,住址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某某路,联系电话1857040XXXX。

被申请人:广州某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颜某某。

申请事项:

请求向被申请人广州某电器有限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其他相关诉讼文书。

事实及理由:

原告熊某诉被告广州某电器有限公司等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向被申请人广州某电器有限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其他相关诉讼文书,故请求人民法院公告送达。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公告送达 第三篇_法律文书公告送达问题初探

法律文书公告送达问题初探

作者:李 逵 发布时间:2012-10-10 16:25:16

一、公告送达的概念及特点

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推定为已经送达、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是法院诉讼送达的一种补充方式,不是第一选择方式和唯一的一种方式。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时,一般情况下都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辅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进行,除特殊情况才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第89条对公告送达进行了规范,公告送达有如下特点:1、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2、公告的法定期限是60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3、公告的方式,可以是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4、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5、公告的内容,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以及逾期不出庭的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公告送达的目的,一是为了让当事人知晓特定的内容,是为了使被送达人参加诉讼,及时行使诉讼权利,是希望借助公告这种手段以告知当事人,以保障当事人能够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二是确保案件程序合法,审理公正。公告送达是为了保护权利人根据公平原则而设定的法定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和其它送达方式一样,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能使被送达人形成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商事审判中公告送达增多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中适用公告送达不断增多,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前社会人口流动量大,城镇和农村大部分劳动力都外出务工,长期不在家,无法知其下落;二是现代先进的通讯和网络技术为人们提供了广阔的感情交流平台,即使是身处天南地北的有情人也能终成眷属。但是不断加快的生活节奏和婚姻价值观念的改变,使得他们喜则“闪电结婚”,恶则分道扬镳,婚姻家庭纠纷增多,而实际送达则困难重重,导致公告送达随之增多;三是一些个体经营者在经营破产或欠下巨额债务后,为躲避债务,举家外迁或长期不归,致使案件只得适用公告送达。

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人口流动的数量和范围将继续增加和扩大,为保证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恶意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民商事审判中将会更加广泛的适用公告送达。

三、公告送达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公告送达的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也使得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正常办案。但实践操作中公告送达也存在不少问【公告送达,】

题:

(一)对公告送达适用条件把关不严,扩大了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 实践中,一些法院对当事人提出要求采用公告送达的案件,在审查“下 落不明”上流于形式,在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上偷工减料,往往在采用一种送达方式无效后,甚至在未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凭一些书面证明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或者是把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或以一、两次电话联系不上,或以一、两封信件被退回作为依据,就认定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并决定适用公告程序,这种做法不仅不能保障受送达人的知情权,甚至给某些当事人恶意利用公告送达达到非法目的提供了机会。

(二)公告送达过分灵活导致滥用,被人利用实现恶意诉讼目的。

公告送达作为最后一种补救性的送达方式,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

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但是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公告送达的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审判实践中存在滥用的情况:1、有些案件本来可以查找到受送达人的地址,能够直接送达,或是可以采用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的,却因怕麻烦等原因而直接适用了公告送达;2、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刻意隐瞒受送达人的地址,或者伪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从而使用了公告送达。如基层法院婚姻家庭类案件占很大比重,尤其是离婚案件,一些人为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或在离婚诉讼中占“便宜”,故意不说出对方外出打工的地点及联系方式,甚至干脆乘对方刚刚外出打工时起诉离婚。这样不仅违反了公告送达的法定程序,剥夺了受送达人的诉权,而且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容易造成裁判不公和激发另一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

(三)公告方式单一、不科学。

在公告方式上,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的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而在法院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所有的公告案件一律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这样做虽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的,但绝大多数受送达人因没有看到报纸而缺席判决。并且在实践中,除了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以外,能保证每一案件均能在法院公告栏张贴

公告的都不多,更不用说在受送达人住所地或者可能的活动地域范围张贴公告了。这些做法不利于真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公告内容表述不全面、不规范。【公告送达,】

1、公告送达对象只写明姓名或名称,如“某某某:本院受理某某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这样的公告内容,没有受送达人的个人特征信息描述,不利于受送达人身份的特定化,受送达人即使自己看到这一公告,也无法确信某一公告中的受送达人是自己,就更不会采取相应的诉讼措施。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的,应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等。而实践中的公告并没有完全依照上述规定执行,大多数公告

都不交待要点和主要内容,常见的公告表述是:“某某诉某某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或某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送达„„至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至于起诉或上诉状的要点或裁判文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从公告中根本无从得知。

3、裁判文书生效时间不够明确。适用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时,未对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做出明确规定,容易使法律文书生效时间模糊不清,造成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具体时间不明确,甚至出现了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当事人就已经再次结婚,或是判决书尚未生效,申请人已经要求申请执行的情况。

(五)案件审判程序存在不规范。

1、卷宗中找不到适用公告程序的原因及查证、认定当事人下落不明之经过的记载和说明,违背了民诉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要求,即公告送达应在案卷中说明原因和经过。多数案件只能在法律文书中看到“某当事人因下

落不明,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的简单表述,对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时间、原因以及法院查找、认证“下落不明”的过程无任何说明和记载。

2、案件审理时适用了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的程序,宣判时想当然地也直接适用公告宣判或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放弃了再次直接宣判或送达的可能。

3、缺席判决的案件都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在决定适用公告程序时,没有合议庭的决定,全凭合议庭中的案件主审人的个人意志决定,存在随意性。

四、规范和完善公告送达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为确保司法公正和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彰显司法文明,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告送达进行规范和完善:

(一)转变思想观念,慎用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送达的一种补充方式,是一种推定送达,是不得已的一种送达方式,只有在采用其他任何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故要慎用公告送达,能不用则坚决不用。特别在审理离婚纠纷等身份案件中,不能仅凭原告提供了所在村委会或所在居委员的证明,即认为被告人下落不明,从而适用公告送达。另法院一定要依职权明确告知被告近亲属原告已经提起诉讼和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尽量通过各种途径使被告获知并出庭应诉。

(二)严格把握公告送达条件,防止公告送达滥用。

【公告送达,】

“一项诉讼程序只有具备了起码的刚性,才能得到诉讼主体的尊重;相应地,法院的权威地位才能树立,诉讼的效率才能得到保证。”适用公告送达时,一定要严格遵循“被告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的前提条件,提供被告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材料,并记录在卷。

被公告人下落不明的状况必须经查证属实,不能以原告一方的陈述,或以一两次电话联系不上,或以一、两封信件被退回即认定被告下落不明。对

自然人进行公告的,应该由公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居(村)委会或其所在单位共同出具离开住所、不知下落、无法代收或转交的证明;对法人进行公告的,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人经营、负责人不知下落、无法通过其他方法送达或转交的证明。另在掌握“下落不明”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或者依法取证,比如调取受送达人的近亲属或原住所地邻居的证人证言或者调查笔录;询问原告关于被送达人的情况、住址、下落不明的时间、原因并制作成笔录;再比如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法院工作人员最好亲自到被送达人的户籍地或者住所地进行现场确认,并向周边的群众了解相关的信息,以确定被送达人是否真的下落不明等,以此为补充依据,排除有较可靠线索可以找到受送达人的情形,以规范证明的形式和内容。总之,只由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找到被送达人的前提下,才可推定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尤其是在离婚等关系身份类案件中,必要时应通过积极联络受送达人的父母、亲戚等进一步核实情况,避免对方当事人的恶意公告申请得逞。

(三)规范公告送达的内容,确保公告内容表述全面、规范。

公告送达的内容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相关的法律事项应通过公告公之于众。另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中,应增加受送达人身份特征的信息,如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等,以使受送达人在看到公告后能够确信送达人就是自己,从而采取积极的应诉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人提出如果在公告中向受送达人说明送达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因为公告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公告的字数增加,必然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笔者认为,采取在公告中增加法院承办人员办公电话的变通方式以替代公布法律文书的具体内

公告送达 第四篇_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铜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周媛 更新时间:2007-08-31 00:00:00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臵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公告送达,通常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法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主要内容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送达,往往受送达人难以知晓,难以行使诉讼权利。因此,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一定要慎重,只能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否则会损害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分析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的现状,其适用存在诸多问题:

1、送达功能不强,送而不达。我国法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有特别要求的按要求方式进行。为了规范公告送达,最高院要求统一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但是,《人民法院报》的传播覆盖面很狭小,受送达人及其亲友则很难看到该报,基本上无法实现通知当事人到庭应诉的目的。

2、公告内容不规范。法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而很多公告没有载明这些内容,即使受送达人看到了公告,也无法知晓送达的主要内容,送达失去了实际意义。

3、受送达人身份不特定。法律规定起诉的条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是身份特定的人。现在的公告,一般开头直接就是受送达人的名字“某某某”,没有注明个体特征。公告中的被公告人不“特定化”,往往导致同姓名者的权益遭到侵害,案件无法执行。

4、公告周期长,拖延诉讼。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除此之外,还要加上从寄发公告到见报的时间,少则半个月,多则一个多月,大大增加了诉讼成本。

5、原告怠于参与送达,送达责任法院承担。一些当事人存在着一切纠纷只要到法院就能解决的心理,怠于落实被告的具体身份,详细地址,完全寄希望于法院去查找被告的下落,大大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公告送达是末位送达方式,如果尚可以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那么送达的责任则主要由法院承担。

6、导致缺席审判,普通程序流于形式。实践表明公告送达的后果就是缺席审判,由于被告不能到庭提出抗辩,无法判断当事人的争议所在,审理变得简单。同时由于缺乏监督,普通程序往往流于形式。

7、诱发恶意诉讼。公告送达并不能确保受送达人一定会收到法律文书,同时又具有与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后果与当事人的利益有着微妙的关系。个别当事人故意隐瞒对方地址或提供虚假地址,造成被告下落不明的假相,要求法院公告送达,导致缺席审判或作出其他处理,从而轻易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以至于案件生效后或者进入执行程序时,当事人对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提出异议,不断上访、缠诉,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以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必然逐步增多。公告送达,使得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仍可以按程序正常办案,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具有很高的实践价值。但由于公告送达存在诸多问题,所以要慎用。【公告送达,】

1、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首先,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

【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

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其次,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再次,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

2、规范公告送达的内容。一方面要统一公告的格式,按照法律规定载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以及裁判主要内容,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等。另一方面应当注明被送达人的身份,可以在自然人姓名旁加注身份证号码,在企业名称旁加注“工商登记注册号”,以保证送达公告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有效公告送达方式。对于真正意义上的下落不明,即被送达人下落不明、亲友均不知其消息的情况,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而对于有证据证实被送达人经常回家或与家人经常联系而非真正意义下落不明的情况,采取在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办法则更为有效,更为便捷。对公告送达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4、对离婚诉讼等特殊案件,要特别控制公告的随意性。离婚判决不仅是财产判决,同时更是人身权利判决。如果当事人利用对方外出打工、负气离家的机会恶意诉讼,则会造成不可逆的严重后果。所以要进行严格审查,要求提供被告户籍地居委会、村委会及派出所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被告的成年家属不知被告下落的证明,被告单位的证明,审查这些证明无误后才可采用公告送达。在送达程序上除登报公告外,还应在户籍所在地、婚前户籍地以及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以利于充分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5、加强公告案件证据的审查、程序适用。缺席审理的案件,因为被告无法行使答辩、质证的权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公正、不公平判决的可能性就会增大。所以,法官要对案件事实主动查证,不得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一概认定,把握清楚必要事实,做到有据可依、有法可依,做到程序合法、程序公正,真正发挥合议庭审判的作用。

6、完善案卷中的佐证。《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就是要求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原因,以便于审查适用公告送达条件的合法性,防止滥用公告送达;要求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经过,以便于审查公告送达过程的合法性。所以应详细制作笔录,记载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据以及采

公告送达 第五篇_公告送达申请书

公告送达申请书

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原告XXX诉被告山东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XX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简易送达、转交送达等送达方式进行送达,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对本案被告进行送达,望准予!

申请人:

2014年10月20日

公告送达 第六篇_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

民事送达

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充分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办理有关诉讼文书送达事务时,应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权威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文书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送达事务。 对同期立案、当事人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案件,可集中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第三条 国内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四条 人民法院知悉当事人联系方式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签收诉讼文书。

第五条 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签收有关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六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或可能获得送达地址的相关线索(如要求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亲属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有效实施送达。

第八条 当事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推定为“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

(一)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其在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的;

(二)受送达人在本案中不出现或者有意躲避的,但在法院同期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且不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

(三)在法院公告送达期间,受送达人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要求回避等书面申请,但又未明确提供送达地址的。

上述电话录音内容,送达人员应整理成书面记录。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全体合议庭成员、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及一名书记员签名后附卷。电话录音的原始资料应暂时予以保存,一审未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上诉期满后六个月;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该案二审宣判后六个月。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九条 受送达人明确声明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指定相应手机号、传真号或电子邮箱的,人民法院只要确认已按声明的方式和指定的邮箱等方式发出了相关诉讼文书,可视为送达。但确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接收到相关诉讼文书的除外,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其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送达人员在其他场所会晤受送达人的,也可在该会晤场所送达。

不知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不能在其住所送达时,送达人员可在受送达人的居所(如暂住地)、从业场所以及法人的营业场所、办公场所、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等能够直接向受送达人或其指定代收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地方送达文书。

受送达人或其指定代收人在以上场所拒绝签收文书的,可留置送达。

第十一条 义务签收人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签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如本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收,法定代理人为多人的,可由其中一人签收;

(二)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但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文书的除外;

(四)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上述义务签收人拒收诉讼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有证据表明其不宜签收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二条 送达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记明送达时间等事项,并交签收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非本人签收的,应当载明其他签收人与受送达人之间的关系。

留置送达的,应当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邮寄送达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十四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六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商事诉讼文书,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第十七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

公告送达 第七篇_公告送达申请书

公告送达申请书

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向******案件的被告******公司予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简易送达等送达方式进行送达,故申请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对本案被告进行法律文书的送达。

望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

2016年**月**日

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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