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工工资标准

时间:2018-12-01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第一篇:济宁市人工工资标准

山东省第三次最低人工工资标准

鲁建标字[2010]18号

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客观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 水平,根据省政府第188号令《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水平,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鲁政字[2010]74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工资折 算的规定,经测算,我省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工程等)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分别为42元/工日、35元/工日、 28元/工日(省内各地最低工日单价详见附表)。

二、根据我省的经济发展和建筑工人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测算,调整我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 单价,由原来的44元/工日提高到53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 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三、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市市场情况,定期测算各类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

各市在规定定额中的本市人工工日单价时,应注意与省统一规定保持协调,并在发布前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各市发布的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价格和定额人工工日单价,作为建设市场有关主体工程计价的指导。

四、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附件: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表【济宁市人工工资标准】

省标准定额站

第二篇:济宁市人工工资标准

2012年济宁最低工资标准

经山东省政府批准,济宁市从2012年3月1日起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元。此次最低工资标准增幅均超过15%。

据济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负责人介绍,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基于下列考虑。一是提高工资标准,应对物价上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结合经济发展、就业状况、物价水平、职工工资增长以及企业人工成本等情况,综合考虑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因素,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数学模型进行测算后,最终确定的。在“十二五”开局之年,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应对物价上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二是保障非全日制就业者合法权益。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近年来城市服务业水平不断提高,小时工的群体也不断壮大。在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对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进行了调整,保障了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合法权益。三是兼顾企业人工成本承受力。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将直接拉动以最低工资标准或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劳动报酬人群的工资增长,也将提高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联群体的收入水平。同时,这次调整既保证了低收入职工家庭能够分享社会和经济发展成果,也考虑了企业人工成本的承受能力,统筹兼顾了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 (王焱)

相关链接 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应注意下列问题。1、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2、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按规定和程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3、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

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福利待遇。4、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5、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科学合理制定劳动定额基础上,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6、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第三篇:济宁市人工工资标准

济宁建委济建[2011]127号人工单价

济建 [2011] 127号

关于发布全市定额人工市场指导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济宁高新区建设局、北湖新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保障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我们组织测算了全市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报经省住建厅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我市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为56元/工日。本单价是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招标造价控制、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以及实施建设市场人工单价管理的重要指导价格。招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根据本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编制招标控制价。

二、省住建厅定期发布的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是当期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计取各项费用的基础。

三、各县市区要加大对本辖区建设市场用工价格的调查、监测力度,加强对投标报价、合同签订以及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中人工单价的指导和监管,杜绝恶性竞争,依法保障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执行。

五、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邹城市建设工程部分材料信息价

2011年7月1日发布

第四篇:济宁市人工工资标准

鲁建标字2010-18号 人工费调整

鲁建标字[2010]18号

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

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客观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根据省政府第188号令《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鲁政字[2010]74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工资折算的规定,经测算,我省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工程等)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分别为42元/工日、35元/工日、28元/工日(省内各地最低工日单价详见附表)。

二、根据我省的经济发展和建筑工人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测算,调整我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44元/工日提高到53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三、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市市场情况,定期测算各类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

各市在规定定额中的本市人工工日单价时,应注意与省统一规定保持协调,并在发布前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各市发布的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价格和定额人工工日单价,作为建设市场有关主体工程计价的指导。

四、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第五篇:济宁市人工工资标准

山东省定额最低人工费

鲁建标字[2010]18号

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客观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根据省政府第188号令《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鲁政字[2010]74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工资折算的规定,经测算,我省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工程等)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分别为42元/工日、35元/工日、28元/工日(省内各地最低工日单价详见附表)。

二、根据我省的经济发展和建筑工人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测算,调整我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44元/工日提高到53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三、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市市场情况,定期测算各类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

四、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济宁市人工工资标准】

五、本通知自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附件: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表

各市在规定定额中的本市人工工日单价时,应注意与省统一规定保持协调,并在发布前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济宁市人工工资标准】

各市发布的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价格和定额人工工日单价,作为建设市场有关主体工程计价的指导。

第六篇:济宁市人工工资标准

2010 济宁人工费

我国第一部纪传体断代史

──谈《汉书》

孙恭恂

《汉书》,又称《前汉书》,一百二十卷。其主要记述起于汉高祖元年(前206年),止于王莽地皇四年(23年),囊括了西汉一代(包括短暂的王莽政权)二百三十年的史事,是继《史记》之后我国古代又一部重要史书。

它的编著者班固(32—92年),字孟坚,东汉扶风安陵(今陕西省咸阳市东)人;“自幼聪敏”,“九岁能属文,诵诗赋”;成年后博览群书,“九流百家之言,无不穷究”。由于《史记》只写到汉武帝的太初年间,因此,当时有不少人为它编写续篇。据《史通·正义》记载,写过《史记》续篇的人就有刘向、刘歆、冯商、扬雄等十多人,书名仍称《史记》。班固的父亲班彪对这些续篇感到很不满意,遂“采其旧事,旁贯异闻”为《史记》“作《后传》六十五篇”。班彪死后,年仅二十几岁的班固,动手整理父亲的遗稿,决心继承父业,完成这部接续《史记》的巨作。不料,工作开始几年,有人上书汉明帝,告发他“私作国史”。班固蒙冤被捕入狱,书稿也被全部查抄。后来,多亏其弟班超到京师洛阳,上书辩白,朝廷才将他释放。这样,班固的书稿被汉明帝看到。明帝很赏识班固的才气,召他到洛阳,任以兰台令史之职,随后又迁升为郎,典校秘书,并让他继续完成修史任务。从此,班固正式开始了《汉书》的编著。他精心苦思,反复修改,经二十五年,终于在死前完成了这部著作的大部。余下未定稿的“表”和“天文志”,则是由他的妹妹班昭和同乡马续写就的。

《汉书》这部史学巨著,有记叙西汉帝王事迹的“纪”十二篇;志各类人物生平及少数民族、外国情况的“传”七十篇;专述典章制度、天文、地理和各种社会现象的“志”十篇;史“表”八篇。全书八十万字。书中的史料十分丰富翔实。汉武帝以前部分,基本上依据《史记》写成。汉武帝以后部分,除吸收了班彪遗书和当时十几家读《史记》书的资料外,还采用了大量的诏令、奏议、诗赋、类似起居注的《汉著记》、天文历法书,以及班氏父子的“耳闻”。不少原始史料,他都是全文录入书中。如《贾谊传》录入了《治安策》等奏议。《晁错传》录入了《举贤良对策》、《教太子疏》等奏疏。以前,有人从文学角度批评《汉书》说;“孟坚所掇拾以成一代之书者,不过历朝之诏令,诸名臣之奏疏尔。”其实,从史书看,这正是它的优点。许多原始史料,今天已经看不到,多赖《汉书》收入,为我们保存下来。《汉书》的“志”即是《史记》的“书”,但比《史记》增加了《刑法志》、《地理志》、《艺文志》和《五行志》四篇,所包容的历史现象更为博大丰腴。特别是《艺文志》,记述了当时和前代的书籍源流、存佚、内容,并作了分类,是我国留存最早的一部目录学书。以后的“正史”大多效仿它,写入这部分内容。作为史书,在叙事上,《汉书》的特点是注重史事的系统、完备,凡事力求有始有终,记述明白。这为我们了解、研究西汉历史,提供了莫大方便。至今,凡研究西汉历史的人,无不以《汉书》作为基本史料。

就体裁论。《汉书》与《史记》同为纪传体史书。不同的是,《史记》起于传说“三皇五帝”,止于汉武帝时代,是一部通史;而《汉书》却是专一记述西汉一代史事的断代史。这种纪传体的断代史体裁,是班固的创造。从此以后,历代的“正史”都采用了这种体裁。这是班固对于我国史学的重大贡献。《史通·六家》说:“如《汉书》者,究西都之首末,穷刘氏之废兴,包举一代。撰成一书。言皆精炼,事甚该密,故学者寻讨,易为其功。自古迄今,无改斯道。”刘知几的这个评价,今天看来还是很公允的,它道出了班固及《汉书》在我国史学史上的重要地位。

毋庸讳言,作为一部封建史书,《汉书》在指导思想上有明显的封建性。它宣扬汉家王朝上“承尧运”,“以建帝业”;汉高祖刘邦“实天生德,聪明神武”。这就为当时以继承西汉正宗而建立起来的东汉封建统治,披上一层神秘外衣。制造了其存在的神学合法依据。《汉书》认为,人民对于封建统治者,应该有“守职奉上之义”。必须服服贴贴地做到“小不得僭大,贱不得逾贵”,维护封建社会的等级统治秩序。不难看出,班固的史学思想正是时代和他本人情况的反映。当时的东汉王朝。专制主义封建制度已经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班固师承儒家正宗之学,又有着封建官宦的家世。这一点与司马迁作《史记》时的情况已经大不相同。历来人们喜欢对比班(班固)马(司马迁),但是必须首先分析其时代的同异和个人经历、家世之差别,然后才可以得出历史主义的正确认识。否则,或褒或贬都会失去应有的依凭。《汉书》的封建正统思想,对于我国后世的正史,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

读《汉书》应该注意其版本。清代乾隆年间武英殿刊印的“殿本”和清代同治年间的“局本”都是较好的版本。尤其是商务印书馆的百衲本,系影印北宋的景祐本而成,其中很少错误,是《汉书》的善本。现在新出版的中华书局《汉书》标点铅印本,是经过了专家学者的精校,又为之标点,读起来更为方便。自《汉书》问世以来,历代有不少人为它作注。其中重要的有唐代颜师古采集前代二十三家注释汇成的《汉书》集注和清代王先谦汇集唐以后四十多家意见作成的《汉书补注》。这些注释,对于《汉书》中的字音、字义和史实等均有详细考证,为我们阅读《汉书》提供了便利,成为今天使用《汉书》的重要工具。

第七篇:济宁市人工工资标准

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

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济宁市人工工资标准】

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客观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根据省政府第188号令《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鲁政字[2010]74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工资折算的规定,经测算,我省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工程等)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分别为42元/工日、35元/工日、28元/工日(省内各地最低工日单价详见附表)。

二、根据我省的经济发展和建筑工人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测算,调整我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44元/工日提高到53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三、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市市场情况,定期测算各类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

各市在规定定额中的本市人工工日单价时,应注意与省统一规定保持协调,并在发布前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各市发布的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价格和定额人工工日单价,作为建设市场有关主体工程计价的指导。

四、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济宁市人工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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