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高级退修后待遇

时间:2018-12-02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第一篇:正高级退修后待遇

去年退休正高级职称人员养老金每月加1000元

去年退休正高级职称人员养老金每月加

1000元

2013年02月25日08:37 来源:东方早报 手机看新闻

记者近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获悉,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在去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规定“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总计1000元。

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的:

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加500元。

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沪人社养发(2012)5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增加500元。

2012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2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已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和沪人社养发(2012)5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0元。

具有(比照)副高级职称的:

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300元。

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沪人社养发(2012)5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增加300元。

2012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2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已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和沪人社养发(2012)5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0元。

高级技师:

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沪人社养发(2012)5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 “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2012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2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已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和沪人社养发(2012)5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第二篇:正高级退修后待遇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人才资源开发和利用工作,使高级专家到达退休年龄后能继续发挥其专业特长,同时又有利于年轻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大力促进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以及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人专[1990]3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级专家原则上是指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专家退休一般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经学校批准并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可适度延长退休年龄。

第四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原则上仅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年满60周岁后实行延迟退休;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专家年满55周岁后可根据其承担工作任务情况申请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 非教学、科研、医疗一线岗位一律不延聘及返聘人员,高级专家延退期间不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

第六条 高级专家延退期间,占用聘用单位的编制和岗位,其间本人要求退休的,可随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章 正高级专家延迟退休

第七条 延迟退休条件

正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其延退前五年度考核须均为合格及以上,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需要。工作需要主要是指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1.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生导师或管理期限内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且承担有(部)省级及以上在研科研项目者,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70周岁;

2.省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生导师,且作为课题第一负责人主持国家、(部)省级科研项目,或作为导师指导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者,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65周岁;

3.重点学科、新学科、品牌专业、新专业建设急需的正高级专家,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或所在专业教学、科研、医疗急需且一时难以补充的,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62周岁;

4.“两院”(中科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暂缓退休的高级知名专家,按国家有关政策暂缓退休;

5.受聘省级及以上政府参事的高级专家,原则上可延迟至其受聘期满退休;

6.担任省级及以上人大常委、政协常委者,在任期未届满时达到退休年龄,原则(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医疗工作。

(三)本人自愿。

第八条 延迟退休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须填写《延迟退休申请表》,呈送至延聘单位(部门);

(二)学校审核

1.有关单位(部门)应切实根据延迟退休条件,于每年5月、11月研究提出次学期延迟退休专家名单,呈报学校人事处;

2.学校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三)报批

经学校审批同意延迟退休的专家,由学校人事处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报省教育厅、人事厅审批;

(四)备案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延迟退休的专家,由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延长退休年龄每年审批二次,原则上每次审批的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女性高级专家延迟退休

第十条 主聘岗位为教学、科研、医疗岗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高级专家,作为教学骨干承担有研究生、本科生主干课程教学任务且教学效果优良,或承担有(部)省级及以上在研科研项目,或为医疗业务骨干,经批准可在相应教学、科研或医疗岗位延迟至60周岁退休。

第十一条 少数身体健康的高级专家,单位(部门)急需,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可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返聘在教学、科研、医疗岗位上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及教学辅助岗位等非教学科研岗位原则上不返聘退休人员。 第十三条 延迟退休的高级专家退休后原则上不再返聘。

第十四条 退休人员在返聘期间,除享受退休人员相关待遇外,学校按同职级在职人员职务级别津贴标准补齐退休人员学校生活补贴的差额部分。

返聘在教学岗位上工作的高级专家,享受承担教学工作相应的课时津贴,津贴标准按在职人员课时津贴的150%执行;返聘在科研岗位上工作的高级专家,其待遇参照教辅岗位津贴标准执行,在相关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返聘高级专家的条件及程序参照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程序办理,返聘高级专家每年审批二次,每次审批返聘期限不超过一年,累计返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与本办法精神相抵触的文件同时废止,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

第三篇:正高级退修后待遇

2015最新新国家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规定

国家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规定

关于退休年龄,我国实行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政策:男职工60岁,女职员55岁,女工人50岁。这一规定从1958年起定型,一直沿用至今。建国初期,我国男性工人职员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工人和职员退休年龄都是50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1956年起,“女职员”与“女工人”的退休年龄开始有差别。1955年底,国家机关女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提高到55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1955年12月29日)],1958年,全体“女职员”的退休年龄从50岁提高到55岁[《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8年2月9日公布)]。“女工人”退休年龄还是50岁。从此,我国男女退休年龄一直为男60岁,女55/50岁,至今没有改变。1993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 国务院令125号)在退休年龄上依然维持1955年机关工作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规定 。

国务院国发〔1978〕104 文件规定(至今仍使用该文件):凡是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含1971年11月30日以前的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

5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4、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5、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修养的职工和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年龄的职工,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6、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此条的执行,不需要管年龄多大,只需要符合下列条件即可),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一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二是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九年的(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三是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的实际年限。但是,在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时,凡在井下、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另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和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干部的离休退休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担任厅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提前离休退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离休退休。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在任届末满时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

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这一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最长不超过70周岁;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和学术上造诣很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和著述工作。

组通字〔2015〕14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

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正高级退修后待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经研究并报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

休年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三、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五、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政策,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涉及干部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实。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四篇:正高级退修后待遇

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干部参公后工资问题

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干部参公后工资问题

已经进行的部分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中,对我们是事业单位参公单位的专业技术干部工资待遇严重不公。从现在参公的相关政策看,参公后我们的职称评聘全部停止,工资待遇大幅度下降。不将专业技术职称、工龄和业绩作为本次参公初定职级的依据,简单的实行一刀切,全部将高、中级技术人员初定为科员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等同于一概否认参公事业人员过去为了国家、社会、单位所做的贡献,一切重新开始,一切从头再来,显失公平,极不合情理,不符合党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政策,不符合《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这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歧视。我们认为,这样的参公是不合理而且是严重违法的。理由是:

一、参公与重新录用公务员不同,参公只是完成身份的转换,而不是新录用。

参公的所有人员,此前都是国家干部,有固定的身份,而且职称的晋升也严格按国家的要求进行,以高级技术职称为例,高级技术职称的取得,除有任职年限、科技成果、论文发表、工作业绩等方面条件要求外,还要通过英语和计算机考试、自治区人事厅组织的答辩和评审等一系列的严格地审批程序,其任职条件之高,审批任命程序之严,不亚于行政职务的晋升。如果参公实行一刀切,不看以前形成的法定身份,都一律定为科员,从根本上违反了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参公后的工资待遇不合理甚至违法

(一)、参公后的工资待遇不合理

参公后的工资待遇实行一刀切,即无论参公前是什么职称,参公后都一律定为科员待遇。按此逻辑,那现行的政策就不是“参公”而是“参工”了,可以不要学科技了,可以不用办学校了,文凭和科学技术无用了,科技是生产力就是一句空话。

(二)参公后的工资待遇违法

1、参公后的工资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参公前我们是国家干部,从参加工作到现在,我们与公务员一样,都是为党和国家工作,和公务员只是分工的不同,而没有性质的区别,如果

不考虑以前的工作经历,那就是从根本上否定了我们以前的所有工作。

2、参公后的工资待遇违反了《公务员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公务员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间的合理差距”

参公后有工资待遇却完全不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完全不考虑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而是一刀切。这种行为是严重违法的。

3、参公后的工资待遇违反了《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

[2008]20号)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的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的规定。

参公后的工资待遇也严重地违反了《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三、参公单位的工资套改缺少专业技术职称与行政级别的对应关系,参公后的工资待遇不公平。

参公单位的工资套改缺少专业技术职称与行政级别的对应关系,参公的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目前依据的是公务员综合管理类的行政级别进行套改,没有其他的参照标准。不能说没有专业技术职称与行政级别的对应关系,对于没有行政职务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则一律转为公务员的科员待遇。完全可以根据现行的转公政策制定对应的行政级别。因此,许多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仅失去了技术职称身份,同时工资待遇也大幅度降低,这对于长期从事技术工作并取得了高、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很不公平。本来事业单位评价人的标准是技术水平而非行政职务。高级人才是国家发展的脊梁,而参公套改后的工资主要反应在所谓的公务工龄的长短上,没能突出事业单位的技术职称,致使工资套改后使得高、中级职称的工资与初级职称人员一样,甚至低于普通工勤人员。国家的发展是靠人才,而不是年龄的长短,更不是靠没有文化来发展。一刀切按照行政科员工资套改,将对高、中级人才造成极大伤害!这有悖于国家人才发展纲要。

这次参公主要没有把专业技术人员待遇考虑进去,不符合《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这种无论职称高低、工龄长短、业绩大小,一律任科员的一刀切的做法不符合《公务员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不符合《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第四条第二款“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的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的规定;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与高、中级技术人员的贡献相比,这些人的工资并不高。参公后,由于行政机关工勤人员有参照标准,即使单位工作最简单工勤人员。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工作了三十年的高、中级职称的科技人员一夜降至与一个参加工作仅2—3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相当,这算什么政策? “猪粮安天下”,充分说明农牧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重要战略地位和作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专业技术人员是科学技术的重要载体。实现自治区政府提出的农牧经济强区的宏伟目标离不开高、中级技术人员的无私奉献;现代农牧业的发展,农牧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等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更离不开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无私奉献。我们理解本次参公管理目的是为了理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职能,解决公益性事业单位参公人员的历史遗留问题,由过去的职称工资制合理过渡到职级工资制,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主人翁精神,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再立新功。而这种一刀切全部将高、中级科技人员初定为科员的政策是完全错误的,将会严重伤害参公事业单位高、中级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人为的制造矛盾,与本次参公管理的目的背道而驰。因为这次套改没有按与职称对应的行政级别相应套改,而是一刀切为科员和办事员,凡是没有行政级别的统统按办事员或科员套改!这样这些原来只套职称工资而没有挂上相应行政级别的初、中、高级职称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就倒退了几个档次。然而现有在职的科学技术干部没有行政职务则按科员套,差距很大;一个全日制大学学历“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不如一个工人的中级工、高级工的工资;一个干复杂技术工作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不如一个干简单工作的工人中级工、高级工,那国家为什么还要提高国民文化素质呢。素质越高待遇越低!

最后,高级职称历来都套副处(非领导职务)级别的,中级职称历来

都套低于副处高于正科(非领导职务)级别的,初级职称历来都套副科或科员非领导职务)级别的;而“参公”后则只按办事员或科员来套改,这是明显不合理的做法。

行政单位中科员的取得,根据《国家公务员职称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的要求,凡高中或中专毕业生连续两年考核优秀或连续三年考核称职即可晋升为科员,大学生毕业试用期满一年,即可晋升科员。参工后的具有大学生本科学历工作年限长达二十至三十年取得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级待遇却不如行政机关的工人,这种做法合理吗?符合党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政策吗?据初步测算,套改后高、中级职称科技人员的工资都不同程度地降低了很多:大约降低1500多元左右。这是明显有失公平的!以前,事业单位执行职称工资制度时,人事部门都号召大家走职称工资道路,不要去挤“官道”(即走行政级别工资),大部分老实人安心职称工资而没有设法去争取相应的行政级别;结果被这样的“参公”套改狠狠地宰了一刀!本来,“参公”套改完全可以按历来的做法套上相应的级别的,但人事部门却说“没有文件依据”,而这样宰了这些人一刀的,就有文件依据了吗?难道这些经过严格的评审,有着贡献、或经过严格的统考得来的技术职务不正反映了能力与待遇相对应的体现?“参公 ”之前他们是人才,“参公”后我们就不是人才了吗?假如,他们一开始不是走职称道路,而是走行政级别,那末我相信这些高、中级知识分子不会全都只停留在办事员或科员这一职务档次上吧!

这样的“参公”套改真是大大伤害了一大批知识分子!大大挫伤了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现在,离退休金的计算方法都尽量地就高不就低,而“参公”的工资套改却如此惨痛的向这知识分子大割一刀,能不留下不定的隐患吗?难道这就是党的“十七大、十八大”会议精神的指导思想?可怜我们这些所谓知识分子,奋斗几十年,一夜回到了解放前!这公平吗?以人为本,党的政策就是这样体现的吗?

强烈呼吁:政府尽快出台合理的“参公”工资套改文件,尽快解决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待遇问题!恢复原来相应的套改级别.同时补发几年来参公造成的损失,这是众多知识分子关心的大问题.呼吁政府重视重视专业技术人员参公失公的大问题!

第五篇:正高级退修后待遇

高级专家离退休相关文件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发【正高级退修后待遇】

(1983)141号 ............................................................................... 1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 劳人科(1983)153

号 ....................................................................................................... 4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 ............................. 10 国家科委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问题的几点说明 (86)国科

发干字0281号 .............................................................................. 11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问题的函 ................ 14

1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

【正高级退修后待遇】

暂行规定

国发(1983)141号

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第二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正高级退修后待遇】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1

第三条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 5 %—15 %。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条(一)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第五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后,如身体尚好,可以接受部门或单位的聘请,担任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顾问,也可以直接承担业务工作。聘请离休退休高级专家应签订聘请合同,聘请条件和受聘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单位和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干部离休退休后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对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应体贴关怀,热情爱护;要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继续进行科学研究、资料整理、著书立说等工作,为他们的业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

2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以前,已经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不再复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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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

劳人科(1983)153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国务院根据“四化”建设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干部的特点,颁布了国发(1983)141和和国发(1983)142号文件,为了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我部对文件中的若干问题作了说明(详见附件一、二)。现发给你们,望切实做好科学技术干部的退休工作。有什么经验和问题。及时告知我部。各地区、各部门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2)10号文件,积极做好其他干部的退休工作。

附件: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的说明(略)

劳动人事部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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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正高级退修后待遇

事业单位岗位工资及薪级工资对照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标准对照表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及薪级工资对照表

说明:各专业技术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39级,二至四级岗位25级,五至七级岗位工资16级,八至十级岗位9级, 十一至十二级岗位5级,十三级岗位1级。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套改表

说明:各专业技术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39级,二至四级岗位25级,

五至七级岗位工资16级,八至十级岗位9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5级,十三级岗位1级。

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说明:各技术工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26级,二级岗位20级,三级岗位14级,

四级岗位8级,五级岗位2级,普通工岗位的起点薪级为1级。

管理岗位工资及薪级工资对照表

第七篇:正高级退修后待遇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及薪级工资对照表(A4)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及薪级工资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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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标准对照表

2

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国家级副职 3200

省部级正职 2510 省部级副职 1900

厅局级正职 1410 1290 厅局级副职 1080 990 县处级正职 830 760 县处级副职 640 590 乡科级正职 510 480 乡科级副职 430 410 科 员 380 办 事 员 340

2007教师工资套改表及计算方法

中学教师的总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百分之10+地方补贴

1.岗位工资: 中学高级教师930元; 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680元;

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590元; 中学三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550元.

2.薪级工资: 中学高级教师=副高=(下表中的)第七级(副教授)

中学一级教师=中级=(下表中的)第十级(讲师) 中学二级教师=助理=(下表中的)第十二级(助理) 中学三级教师=员级=(下表中的)第十三级(员级)

薪级工资的确定方法:各位老师你们先由你们现在聘任的职称找到对应的级别,再以这个级别中你们现在聘任的职称的年限的对应时段作为横坐标,又以你们的工龄(工作前读大学的也算)的对应时段作为纵坐标,在表中即可找到你们的套改级别.和对应的薪级工资.

3.(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百分之10,想必大家都会计算的 ! 4.地方补贴: 各省不同

2007教师涨工资套改,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代替原来的职务工资、津贴工资,其他原享受的各种津贴如物福补贴、生活补贴、适当补贴等不变动。

1、岗位工资的套改:中学高级职称(或其他同级职称)一律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套七级岗位,即930元,中学一级职称(或其他同级职称)一律套十级岗位,即680元,中学二级教师(或其他同级职称)套十二级岗位,即590元。不分获得职称先后。

2、薪级工资的套改:根据“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对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得到薪级工资级别,再对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得到薪级工资。

3、套改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4、(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工改前职务工资+津贴)-工改前职务工资*10%=本次工改增加额。

以李为例: 1996年大学本科毕业参加工作,2001年获得中学一级教师职称。期间工作时间没有间断,他的工作年限是11年,套改年限为15年,任职年限5年。按一级教师职称套改十级岗位(680元),按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套17级薪级工资(341元)。因为是中小学教师,按规定享受提高10%。他的工改前职务工资为535元,津贴为229.3元,本次净增额为(680+341)+(680+341)*10%-(535+229.3)-535*10%=30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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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级退修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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