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开发提案范文

时间:2016-11-09    来源:阅读题    点击:

保护开发提案范文(一):提案范文

提案范文参考

发布日期: 2010-04-01 10:38 来源: 江北政府网 作者: 提案委 阅读: 38062次 字体: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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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的建议

提案人:罗建国

去年末,江北区委、区政府制定了《关于建设城乡一体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重点实施以优化土地使用制度、农村住房制度改革等突破口的“五改五进”,作为《实施意见》的重要内容,为解决区内农民创新创业的资金瓶颈问题,将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列入了议事日程。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市区信用联社作为地方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被列为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试点金融机构,将配合政府落实此项工作。为了顺利推进此贷款的试点工作,通过走访有关街道、基层农村、农户,就开展农民住房抵押贷款提出以下建议。

一、“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基本模式

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以农村住房所有权人为服务对象,辖内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为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以本人或第三人的农村住房做抵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信用社经审核,并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价值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登记证明。申请人可从信用社获得信贷资金用于创业和发展再生产。

二、合作开展农村住宅抵押贷款的必备要素

1、江北区政府和市区联社签订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2、建立江北区农村住房管理中心,并在街道、镇设立分中心,统筹管理农村住房。

3、农民申请以其住房为抵押的贷款时,要将住房权证在街道、镇的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出具登记证明。

4、贷款出现无法偿还时,信用社向“农村住房管理中心”提出回购申请。其负责回购,并与分中心协商处置该房产。

三、贷款的风险控制建议

1、政府应明确相关政策。对用于贷款抵押的农村住房,需经农房所在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村民委员会)作出同意住房抵押和流转的承诺后,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之后,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在同村范围内流转变现。移民安置、下山脱贫新村的农房有流转时限限制的,在不改变农房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农房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在同村范围内流转变现。对属于国有划拨土地的抵押农房,在限制流转的期限届满后流转处置的,所变现的价款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后,优先偿还贷款。

2、贷款发放要加强风险评估。为提高抵押农房的流转变现能力,在贷款方式上,可根

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抵押物变现条件等具体情况,采取农房抵押加同村村民保证的方式。在推进农房抵押贷款的步骤上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做法,先在经济较为发达的街道(镇)、村选择试点,待各项配套机制和管理办法完善后,再向一般农村地区推广。

3、进一步完善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制度,分散农房抵押贷款风险。区政府要建立农房抵押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制度,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农房抵押贷款贴息,减轻农民融资成本。对按照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规定未能享受风险补偿的农房抵押贷款,由区财政建立农房抵押贷款专项风险补偿资金,参照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和标准予以风险补偿,提高信用社办理农房抵押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关于政银合作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建议

提案人:罗建国

一、江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一政策使土地真正成为农民的财产。江北区作为我市建设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近年来,在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进行了大胆实践,特别是去年9月份,区政府出台了《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通过设立农村土地流转的风险补助基金等方式,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村长期、连片流转承包地,提高了土地经营效益,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使农村人口向二、三产业转移。

目前,随着农村产业化经营的推进,经营主体对资金的需求更为强烈,由于农民和农民合作社等农村经济实体无有效资产可以抵押,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资金的缺乏一定程度上又限制了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农村土地的流转如果仅靠有限的政府补助资金来推动,这对农村产业化发展的经营主体来言是杯水车薪,会影响到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政策以及江北区农村土地流转实际情况,建议由市区信用联社与江北区政府合作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设想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服务对象,江北区辖内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为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以本人或第三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信用社经审核,并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价值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登记证明,申请人可从信用社获得信贷资金用于创业和发展再生产。

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可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贷款难问题,使土地真正成为农民的资产,形成土地规模经营的激励机制,从信用社获得信贷资金用于创业

和发展再生产,反过来进一步提高土地经营使用效益。

三、开展贷款合作的建议

1、江北区政府和市区信用联社签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2、建立江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允许江北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以突破原有村级界限,在全区范围内进行流转,由“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统筹管理。

3、“管理中心”下辖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处”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处”等部门。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处”负责对拟提供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价值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年租地平均收益×经营期限+种养物价值),并出具书面评估材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登记,并出具登记证明。

4、贷款出现无法偿还时,信用社向“管理中心”提出回购申请。“管理中心”负责回购,并在辖区内挂牌公开拍卖。

四、风险防范措施

1、把好贷款用途关,防范信贷风险和用地政策风险。借款人取得贷款必须用于农业开发项目及抛荒地复耕。

2、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与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不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认定价值的70%。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按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确定。

3、建立担保机制。一是“公司+土地经营权抵押”,即农业产业化企业是贷款主体,并将企业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同时企业负连带责任;二是“基金担保+土地经营权抵押”,即政府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基金,由基金担保和经营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共同担保以获得贷款,担保责任由基金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约定比例分担。

4、完善流转土地农民的担保体系。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对长久流出全部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应该享受失地农民在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方面的同等待遇,并给予一定标准的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用于分年补贴流转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解决流转土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关于进一步加强江北排污支干管网建设的建议

提案人:叶欣海

江北新区建设已列入我区“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区块之一,新区总用地面积39平方公里,洪塘区域内为26平方公里,随着城市化不断深入发展,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将形成住宅191万m2,商务10.2万m2,;商业7.5万m2,人口6~10万左右,日耗水量将达到2500吨,日均产生生活废水2250吨。

排污系统规划、建设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系统工程。系统包括区域内管网规划建设、提升泵等重要节点的选址规划、建设以及与外部接口的衔接工程等。

城市环境已成为城市形象的一张名片,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2006年我市胜利通过国家环保城市复查,其中水环境建设是环保城市建设重要内容,日益成为城市基础公用设施建设不可缺少的内容,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改善环境,改善生活,是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客观要求。随着城市建设不断推进,区域内污水系统出路等问题凸现,日益增长的社会、经济和群众生活发展与区域内污水系统建设完备性和有效性矛盾日益突出。长期以来,底下污水管网建设由于缺乏专业系统规划,加上多为分段建设、多头实施,建设间隔跨度长,导致节点衔接、系统完备性上存在缺陷,无法形成一个有效排污系统,造成区域内污水系统使用大打折扣,也造成工程建设和社会公共基础设施的资源的浪费。目前在新区开发建设中,设计部门多,有建设主管部门、有交通部门、水利部门、城管和利益纷杂的房产开发商,加之新区坐落在两个行政区域,如果不进一步深化新区污水系统规划工作,就丧失规划龙头和统领建设的作用,有可能造成使区域内污水横流,各自为利,无序建设,破坏城市建设环境,最终影响新区的开发建设,制约社会的经济发展,也会造成巨大社会浪费,最终无法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社会发展与环境建设的和谐。

建议:

1、尽快落实深化区域内部各专业管线规划,出台相关实施方案。

2、加快江北区北区支干污水管网建设,完善基础设施。

关于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和发展深加工产业的建议

提案人:洪塘联委会

近年来,洪塘街道立足本地气候条件和原有优质产业基础,积极调整产业结构,确立了早熟蜜梨和优质葡萄两大主导特色产业,发展形势十分喜人。

目前,洪塘水果种植规模不断扩大,2006年大棚葡萄种植面积569亩,到目前已经达到3896亩,增幅达到585%。农业投入持续加大,过去一般以露天种植为主,每亩投资4000元左右,现在都以大棚为主,每亩投资1.3万元左右,增幅达到225%。种植大户不断涌现: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的有19户。土地流转率进一步提高:土地流转率90%以上,流转时间一般以15年为限。农业组织化程度大幅度提高:从07年至今共成立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会员52人,辐射面积3253亩。

由于街道多年的持续努力,洪塘的水果近来实现了大发展,但是由于镇海、鄞州等周边地区水果种植面积的不断扩大、街道储藏设备缺乏(目前全街道冷库最大储藏能力只有30多吨)、周边没有深加工企业、产品质量不够突出、营销队伍缺乏等原因制约了洪塘水果扩大销售的潜力,如果不加以帮扶,容易产生销售难的现象,就08年而言象“芽变”葡萄平均价格比07年每斤低1元以上,个别农户甚至每斤低了2元,再加上种植技术的不过关,

出现了亏损。

为了进一步推动洪塘水果的健康发展,提高洪塘水果的整体竞争能力,增强农民增产增收的能力,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洪塘水果产业进行扶助。一是加强销售队伍建设,创新营销思路,加大销售力度。加强对农业经营者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思想的培训,提高其对现代农业经营发展的认识;加强对农产品销售队伍的建设,利用现代营销思想改造农产品销售思路;加强销售渠道建设,提高洪塘水果对市场的辐射能力和渗透能力。二是统一销售渠道,统一产品价格,统一包装和宣传。统一销售渠道,扩大销售范围,提高议价能力;统一产品价格,防止内部竞相压价。统一包装和宣传,提升“洪塘”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誊度,实现品牌收益最大化。三是加大对农户建设冷库的扶持力度,提高其水果储藏能力,提高其可供销售时间。四是引进深加工企业,扩展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

关于将慈城古县城尽快建成4A级景区的建议

提案人:赵宁 李跃红

慈城古县城有千年历史,有9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4个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十个市级和区级重点文保单位,文化底蕴很浓。有5名状元、534名进士,并涌现出许多当代著名人士,如著名京剧大师周信芳、中科院院士谈家桢、国务院参事冯骥才等。慈城还被评为中国第一个慈孝之乡、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目前已经建成县衙、孔庙(文庙)、关圣殿(武庙)、城隍庙、校士馆(考棚)、(慈湖)书院、南有彭山塔、北有慈湖等,正在修建了俞宅、冯宅,还有许多有历史意义的景点,慈城可以讲景点繁多,但是缺少“月亮”光照,这个“月亮”就是4A级景区的名份。有名份跟没有名份大不一样,在宣传力度上,有名份就响亮,没有名份只能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要争创慈城古县城4A级景区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对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的要求,共1000分,分为8个大项。4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50分,还是有比较大的难度。通过上下共同努力,对照评定要求,争取早日建成4A级景区,建议如下:

一、组建申请4A级景区领导小组

有一个能协调各方的领导小组,是申请4A级景区成功的关键。首先要有一个详细申请规划,包括景区面积、景点分布、工作人员总数(含导游、安保、管理人员、环卫人员)、上年经营情况、投入情况、今后发展规划等。领导小组要分三个小组(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小组、景观质量小组、游客意见小组)。另外要狠抓自己负责的工作内容,宣传力度要加强,环境资源和环境的保护要继续加大。

二、要多次组织自查

要多次进行自查,在自查中发现缺什么就补什么。目前停车场地不够,内部交通不完整,纪念品服务过少,高级导游员比例不足,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太少,安全设备设施还要加强,这一些还要努力去提高。

三、加大同省市旅游局沟通

保护开发提案范文(二):关于重视并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提案

关于重视并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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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重视并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提案【保护开发提案范文】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办理 提 案 人:陈勋儒

主 题 词:园林,保护区,管理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风景名胜资源是极其珍贵的自然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资源。做好保护风景名胜区设立、保护和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好风景名胜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推动旅游业健康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多年不懈努力,我国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制定政策法规,设立管理机构,开展规划编制,有效地保护了一批珍贵风景名胜资源,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 (一)认识尚未到位。一是一些风景名胜区所在地政府领导对风景名胜区和风景名胜资源的性质、地位、作用和价值取向研究不够、认识不到位,把风景名胜资源与旅游资源、风景名胜区与旅游区混为一谈,把风景名胜资源当作获取经济利益的特种商品。保护风景名胜区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观念淡薄,重开发、轻保护,用管理经济、管理旅游的方式管理风景名胜资源。二是把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一些地方认为建立风景名胜区会影响矿藏资源开采、水电开发、房地产业发展,制约当地经济发展,要求缩小名胜区范围,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受到影响。有的为了“保增长”而不愿申报设立风景名胜区。 (二)规划严重滞后。有的地方政府对规划编制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认识,加之规划编制周期长、审批严、要求高,风景名胜区规模大、占地广、涉及利益关系复杂,以及风景名胜区所在地政府财政困难,规划经费严重不足,导致名胜区规划编制严重滞后。以云南省为例,12个国家级名胜区尚有4个总体规划处于报批过程,54个省级名胜区仅有4个编制总体规划。有的地方热衷于先制定旅游发展规划(非法定规划),并以此代替名胜区规划。国务院《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而且所有建设项目都有严格审批程序和审批要求,但开发项目不遵循总体规划或以层次较低的旅游发展规划作为项目建设依据的现象普遍存在,给资源保护和永续利用埋下巨大隐患。 (三)交叉管理严重。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保护地交叉重叠突出。例如云南省三江并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跨丽江、迪庆、怒江三州,涵盖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并与高黎贡山、白马雪山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拉市海、碧塔海、哈巴雪山、纳帕海、兰坪云岭等省级自然保护区和碧塔海、纳帕海、拉什海国际重要湿地绝大部分重叠。目前,该区域在自然保护区基础上,又由林业部门主管建设普达措、梅里雪山、香格里拉大峡谷、丽江老君山、怒江大峡谷等国家公园。按目前行政管理体制,不同保护地由不同部门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各不相同,保护地交叉重叠必然出现不同的部门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管理同一区域和资源。这

样,各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地方政府与管理机构之间、各管理机构之间难免出现矛盾,甚至出现争权夺利或相互推诿现象,导致风景名胜区“统一管理”原则难以落实。 (四)机构形同虚设。一是机构设置不规范。机构名称、性质、职能、行政级别、隶属关系五花八门、各不相同,有的是行政编制,有的是事业编制,有的属于建设部门,有的与旅游局、旅游开发公司“几块牌子,一套班子”,既是行政管理和执法主体,又是企业经营主体,政企不分,权责不清,使管理机构不能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严格执法、公平执法,削弱了行政管理职能。二是风景名胜区监管机构隶属于地方政府,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巨大冲动面前难以独立行使监督管理权。随着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力度不断加大,有的地方政府把风景名胜区作为带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避开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直接(或由旅游部门出面)与景区经营单位签定经营合同或招商引资搞开发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三是从事资源管理和保护的专业干部、技术人员严重匮乏,不能适应景区管理专业化、技术化要求,导致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能弱化。 (五)投入严重不足。保护所需经费未能列入公共财政支出,风景名胜区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补助资金有限。如云南省2009年仅有省财政下拨的经费300万元,2010年仅有中央财政下拨规划经费150万元。各景区主要靠门票和服务设施经营收入维持工资支出和日常管理,难以实施严格保护及合

保护开发提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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