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荒山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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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荒山可得利益(一):可得利益损失、信赖利益

可得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间接损失、可预见性原则 2008-03-31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免费法律咨询

可得利益损失,又称预期利益损失,是因违约造成损失的一种。纵观我国的合同法、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和英美合同法,都认为合同的损害赔偿应当包括实际损害赔偿和可得利益赔偿。可见,可得利益是否应该得到赔偿已经不是问题,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界定可得利益损失概念和范围、如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这些问题又是司法实践中常常要遇到的,事关合同当事人双方赔偿数额的大小,不可不察。本文欲以中国合同法规定为基础,并结合英美合同法原理,对涉及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作一探讨和澄清,以抛砖引玉。

一,可得利益损失的概念

1,可得利益与可得利益损失

国内学者一般是这样界定可得利益的:可得利益是与现存利益相对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可得利益具有以下特点:

1)未来性,即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尚未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

2)可期望性,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该利益并且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获得的利益;

3)现实性,即该种利益并非臆想的,只要合同如约履行就会为当事人所获得。

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所丧失的可得利益。

[①]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得利益损失就可定义为:因违约所造成的如果合同得到完全履行可以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的损失。英美合同法这样描述预期损失“事实上,无过错的当事人有权就其预期的损失要求全部赔偿,那就是说,他有权通过损害赔偿而处于合同得到全部履行时其所应处于的地位”[②]。以上描述基本和我国合同法中的可得利益损失是一致的,都认为可得利益是基于合同履行而产生的。承认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法对违约完全赔偿原则的体现,现实损失(积极损失)加上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可以使非违约方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

2,相关概念辨析

欲明晰可得利益损失的概念,必须要明晰与其相关、相近的若干概念――信赖利益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欲知信赖利益损失,必先了解信赖利益。信赖利益,公认是美国学者富勒教授使之重焕生机的,或者这样说,是富勒使之受到全球私法学者的注意。富勒在他那篇被认为是英美合同法中最具影响力和轰动效力的论文——《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指出:“基于对被告之许诺的信赖,原告改变了他的处境。例如,依据土地买卖合同,买方在调查卖方的所有权上支付了费用,或者错过了订立其他合同的机会。我们可以判给原告损害赔偿以消除他因信赖被告之允诺而遭受的损害。我们的目的是要使他恢复到与允诺作出前一样的处境。在这种场合受到保护的利益可叫作信赖利益。”那么,信赖利益是这样一种利益,“是指对合同或要约赋予了信赖的一方当事人所故有的,因信赖可能或已经受到损失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③]因此信赖利益不是基于合同成立而产生的,而且恰恰相反,合同订立与履行的成本正是一方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的损失,之所以做出这样的牺牲是因为订约人希望以此来获得更大的利益――预期利益。了解了信赖利益的概念,我们就可以明白信赖利益损失的含义了,信赖利益损失是指由于违约使合同目的落空,既用损失信赖利益换取预期利益的目的不能实现,那么作为成本已经或可能失去的利益的损失就是信赖利益损失,普通法上称“reliance loss”。大陆法系认为信赖利益损失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一个经常被误解的事实是,很多人认责任中的现实损失就包括信赖利益损失――因信赖合同而支出费用。

由于信赖利益损失与期待利益损失是从不同角度看待违约带来的实际损失,所以很可能有所重合。普通法中,受损方可以自行选择主张期待利益或信赖利益。

间接损失是个法理上的概念,尚未在我国合同法中明文体现,很多人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认为是间接损失,把两个概念等同使用,实则大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是一对相关概念,是以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区分的。如果损失是由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那么这种损失就称为直接损失;相反如果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仅为间接因果关系,那么这种损失就是间接损失。可见,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内涵大异其趣,划分依据不同,外延上既有不同又有交叉。其中,“间接损失包括现存财产的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间接损失。同样,也可将直接损失分为实际财产之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直接损失。”(来源同注一)

我们用两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一个是Victoria Laundries v. Newman Industries案,该案中,被告订立合同,向原告(一家洗衣公司)出售了一台大型热水器。被告知道当时洗染业行情火爆,原告需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热水器投入使用,以迅速扩展营业。当原告

在运送过程中损坏了热水器,因而导致热水器迟延投入使用时,法院判决被告就原告蒙受的利润的估计损失负损坏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被告迟延履行导致原告的期限损失是直接损失,而这个期限损失又导致了原告经营洗染公司的利润损失,这是间接损失。而同时这也是原告期待通过履行运输合同而得到的利益,所以也是可得利益损失,这是一种间接的可得利益损失。

另一个案例是H Parsons(Livestock) v. Uttley,Ingham&Co Ltd,此案中被告向原告(养猪场场主)提供并安装了一个大漏斗来装动物饲料。不幸的是被告忘记打开漏斗顶部的通风设备(从地面上能够看得到),结果一些饲料开始发霉,猪开始生病,接着由这最初的疾病引发了非常严重的猪瘟,造成许多猪死亡。养猪场场主就其全部病死的以及生病的猪要求赔偿,这其中就包括哪些由于猪瘟而死亡的猪,这个损失是间接损失,同时也是一种现实损失而不是预期利益损失。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分类

1,简单商业合同中的可得利益损失与一般合同中的可得利益损失(普通法的分类)

简单商业合同是指商主体之间(公司、合伙、个人企业等)以转移合同订立后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为目的的合同。一般来说,商业当事人

承包荒山可得利益(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依我国合同法规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对方丧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违约方应向受害人承担的一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取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它主要是指利润的损失,如获得合同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取的利益、获得租赁物以后转租所获取的利益、获得机器设备等标的物以后投入使用后所获取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丧失了合同如期履行下所能够获取的预期利润等财产利益。

司法实务中,在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面,如果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案件中的受害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确系违约方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与受害人签订合同时所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则违约方应当依法赔偿这些损失。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不能准确地确定可得利益的损失,则采取任何方式计算这种损失确实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由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是在违约方已经违约的情况下,评价合同在正常履行时的状况;而可得利益的取得常常要具备各种条件,要求当事人将这些条件全部列举出来,并计算出它们对可得利益取得的影响,无疑是十分困难的。司法实务中,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的办法,大致有如下几种:

(一)约定计算法。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的数额或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来确定赔偿责任。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精神,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违约造成对方可得利益损失时,应根据约定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时,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增加;在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时,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此外,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是,只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事先有此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确认此约定有效,并优先适用此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同时,承认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和计算标准,既可以减轻人民法院在实际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方面的困难,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

(二)收益对比法。即依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得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方法又可分为平均收益对比法和同类收益对比法。前者是指以受害人在上一收益时间段的收益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以受害人在上一年或上一月的利润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其可得利益损失。后者是指以同类合同、同时期内实际履行所取得的财产利益,同类企业在某个时期获得的平均利润,或以某项设备投入正常运行时所获得的财产利益等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收益对比法一般适用于那些能获得比较稳定的财产收益的情况。司法实务中,采用该计算方法的关键在于准确确定参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注意受害人的相关条件,或与受害人在某个时期的情况相同或相似,参照对象与受害人的相关条件和情况越相同或越相似,则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越精确。

(三)衡情估算法。即人民法院在审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中难以准确地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衡情估算,依自由裁量权,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以合理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司法实务中,在采取此种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时,首先应看是否有法律规定。如果有法律规定,应按法

律规定处理;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则应按合同的性质、目的,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衡情确定,以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在计算买卖合同中可得利益数额的关键是确定合同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标准。由于标的物价格、计算时间和计算地点的不同,计算出来的可得利益结果可能相差很大。一般而言,标的物的价格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事后又没有补充约定的,可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参照市场同类物的价格进行计算;计算依据的时间应是可以实现可得利益的合同应当履行的时间;计算地点则应以违约行为发生的地点为标的物价格的计算地点。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数额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定应受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不能采用该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只有在当事人双方事先没有约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且采用收益对比法也难以准确确定这些损失时,方可采用此方法计算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并判令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包荒山可得利益(三):2016荒山合作协议

荒山合作协议

甲方xx县xx-x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xx,执行董事。

乙方xx县xx-x乡xx村xx村民小组。

负责人

为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鲁山经济发展,根据上级开发荒山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 的荒山 亩发包给甲方从业种植等农业生产经营,地块南北长 米,东西长 米,四至为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大x沟、小x沟堰滩的栗子树 亩除外,土地示意图见本合同书附件一)。

二、承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 元,共计 元(大写: )。

四、合同签字当日甲方向乙方预付 年承包费用 元(含其中一次性补偿毁掉原荒山杂树款),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承包款项。

五、对本合同条款,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见本合同书附件二)。乙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书。

六、甲方在开发承包荒山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乙方所属村民,报酬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因植树需架设管道从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项,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间,所规划树木株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可随时采伐;行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在新栽树木成活率达到60%以上后再采伐,所采伐树木由甲方自行处理。

九、乙方人员在采摘大南沟、小南沟堰滩栗子时,不得破坏甲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甲方拥有原承包荒山范围内的一切使用权,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书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乙双方名称改变;

3、乙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乙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

十四、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xx县xx-x养殖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xx县xx-x乡xx村xx村民小组(签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荒山合作协议 [篇2]

甲方:承德某村王某

乙方:韩某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某村王某承包的桦树沟,东南西北边界开发承包事宜合同如下:

一承包期为十年,自开工之日起为起始时间,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优先乙方续签。

二承包金每年11000元,为上交租金【乙方先付给甲方1000元定金,所差资金开工之日兑付给甲方】

三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开采矿山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

四乙方在承包期内有权开发合同范围内任何国家允许开采的矿产,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在开采矿山时所需占用地上附着物及植被,乙方可以占用其承包山周围的自留地及其它河滩山地,甲方不得干涉。费用包含在承包金内。如乙方在开采矿山中损毁其住房及其他房间【计八间】乙方一次性补偿甲方两万元房屋所有权归乙方。

五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承包金两倍的经济补偿,及其它损失。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王某

乙方:韩某

合证人:魏某

2016年6月1日

荒山合作协议 [篇3]

(以下简称甲方)

云南万道香茶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更好地盘活闲置荒山资源,充分发挥联营优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 (甲方)与云南万道香茶业有限公司(乙方)双方协商,特定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 亩荒山荒地,地块位于(四至界线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用于种植油茶。

二、合作期限: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作 年后,如乙方需此合作协议,可以再延长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合作方式和利益分配:

1、合作方式:甲方提供荒山土地资源,乙方出资开发和管理,双方合股经营。如需甲方(群众)参与开发和管理的,乙方要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工资(按日、月、年计算均可,由双方具体协商)。

2、利益分配:油茶挂果后,按当年利润收入进行分配 (即甲方百分之叁拾;乙方百分之柒拾)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分配比例。本合同中甲方以土地入股。

3、中耕管理:乙方对基地每年要进行至少两次管理,如乙方连续两年不进行管理,由甲方对基地进行管理,而乙方又不支付任何劳动报酬的,甲方有权收回基地,不再进行入股。

四、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搞好茶园管理,与政府协助乙方调解好土地纠纷及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五、乙方可以自己决定种植经营,如需葬坟的乙方应给以甲方提供便利,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后开始生效,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如有单方违约的除赔偿对方所有损失外,处罚总投入20%的违约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附合作地块四至界线图一份和群众三分二以上表决意见。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政府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包荒山可得利益(四):2016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县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研报告

土地流转是当前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课题。为了解我县土地流转现状,探索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流转机制,我部组织人员先后到新城、池江、**、黄龙、浮江、吉村、**镇等7个乡镇17个行政村19个村小组,采取座谈、问卷、实地察看等形式进行了深入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当前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和形式

我县农村土地流转始于第一轮土地承包期,但在1998年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之前土地流转只是个别现象,此后土地流转才呈现出较大的规模,并以较快速度发展。2016年县农业部门对全县农村耕地流转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统计,根据调查统计结果,全县有51282家农户,共承包耕地145566亩,截止2016年12月全县共发生耕地流转面积18956亩,占总耕地面积的13.02%,其中农户自发流转18176亩,占95.88%。

这次调研组调查的17个行政村19个村小组,共有农户814户,承包耕地面积3897.43,其中发生流转行为的有325户,占到39.92%,耕地流转面积1432.82亩,占36.76%。流转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五种:

【承包荒山可得利益】

(一)代耕。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无劳力耕作,将土地以口头协议形式委托亲友、邻居耕种,这种流转大多是临时性短期行为,随机性较大,农民一旦返乡,土地自然交回本人耕种。这是当前我县土地流转的普遍形式。分析原因主要是进厂务工的时间长短、待遇好差无定数,因此流转的期限多在1年左右。这种不放弃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形式占整个流转形式的27.11%。

(二)转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全家外迁户将土地交回村集体,由村集体将土地经营权重新发包给他人;另一种是部分人均耕地面积多的村组,农户当时为了减轻农业税,把一些边远、不易灌溉的排田、坑田的经营权永久性转让给他人。如吉村镇中村2002年一次性把280亩排田转让给果业专业户用于脐橙开发。

(三)转包。即农户在承包期内,自找对象,自行协商权利义务,自定转包期限。有二种情况,一种是无偿,农户将种不了或不愿种的土地转包给愿意种的农户。这种流转形式多发生在父子、兄弟及亲朋好友之间,一般期限较短,流转面积较小,不经过集体办理任何转包手续,原承包关系不变。另一种是低偿(每亩50-100斤稻谷)转包给愿种又种得好的能人,如池江镇团口村沙背上村小组种田能手刘太阳承包本村民小组耕地126亩,用于全程农机化种植水稻,并计划逐年增加到500亩。这种流转形式占该村小组流转户的48.6%,占该村小组流转总面积的77.13%。

(四)租赁。集体或农户将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企业、单位和个人,用于发展开发性农业,经营者一次性或分期付给集体或农户一定的租金。这种形式流转的土地一般是交通方便和容易连片开发的耕地或难以发包的弃耕地或荒山荒坡地,流转期限较长,履行租赁合同或协议手续。如**镇二塘村,2016年将连片的600亩耕地,以每亩年500元租金租赁给**兴邦公司种仙人掌。又如池江镇板棚村2002年将500亩荒坡山地租给庄下村张节科等人搞农庄立体开发,现已种脐橙300亩,开发鱼塘180亩,年出栏生猪8000头,在张节科的示范带动下,板棚村农民兴起了种果高潮。这一成功实践说明,土地流转为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扩展企业发展空间创造了条件。

(五)互换。为了方便耕作与管理或发展某项专业性生产,通过自愿协商的办法,将地块相互交换经营权,兑换条件由双方商定或村集体或亲戚朋友出面调解,土地的承包权不变,流转期限具有一定的周期性。这种形式通过土地互换不仅解决了地块零散、不便耕作与倒茬的矛盾,还克服了统一布局规模经营的困难。如**镇长里村,2016年为发展规模养殖,村民自发规划几条低产垅田60亩,通过养鱼户与种地户的地块调整兑换,解决了规模养殖问题。采用互换流转的办法,该村共开发200多亩水面搞规模立体养殖。

二、土地流转的主要成因

一是主要劳力外出务工无力耕作。从调查情况来看,所调查的村组外出务工人数均在20-40%之间,而且外出的大多数是青壮年劳力。农村家庭主要劳力外出务工后,留守在家的老人、孩子或妇女无力耕作全部土地,把部分土地委托亲友代耕或无偿或低回报转包给邻居耕种。

二是种植大户或能人扩大种植规模。花卉、脐橙、蚕桑、甜玉米、水稻、养鱼等种养植大户为扩大规模,通过与周边农户协商,达成土地流转协议,如吉村镇沙村的养蚕专业户曾庆红经过多年发展,积累了丰富经验和一定资金,去年一次性租下100亩土地用于发展蚕桑产业。

三是农业龙头企业连片开发需要。一些农业龙头企业为了方便管理,一般都要求有连片开发的土地,如**镇引进的**兴邦公司,已租赁当地农户连片土地600亩用于种植食用仙人掌。

三、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从调查的情况看,目前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基本处于初始探索阶段,尽管出现了多种流转形式的典型,对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提高土地利用率,解决人地矛盾和发展规模经营起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应引起注意与防范的问题。

承包荒山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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