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关于民间借贷各方面问题

时间:2014-09-07    来源:哲理文章    点击:

2016关于民间借贷各方面问题(一):2016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6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2016关于民间借贷各方面问题】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2016关于民间借贷各方面问题】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6关于民间借贷各方面问题(二):2016年民间借贷现状研究及发展趋势

2016年版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专题研究分析

与发展趋势预测报告

报告编号:1883755

【2016关于民间借贷各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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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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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介绍

《2016年版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专题研究分析与发展趋势预测报告》主要研究分析了民间借贷行业市场运行态势并对民间借贷行业发展趋势作出预测。报告首先介绍了民间借贷行业的相关知识及国内外发展环境,并对民间借贷行业运行数据进行了剖析,同时对民间借贷产业链进行了梳理,进而详细分析了民间借贷市场竞争格局及民间借贷行业标杆企业,最后对民间借贷行业发展前景作出预测,给出针对民间借贷行业发展的独家建议和策略。中国产业调研网发布的《2016年版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专题研究分析与发展趋势预测报告》给客户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具有借鉴意义的发展建议,使其能以更强的能力去参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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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产业环境透视 第一章 民间借贷行业发展综述 第一节 民间借贷行业定义及分类 一、行业定义 二、行业分类

三、行业特性及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第二节 民间借贷行业统计标准 一、统计部门和统计口径 二、行业主要统计方法介绍 三、行业涵盖数据种类介绍

第三节 最近3-5年中国民间借贷行业经济指标分析 一、赢利性 二、成长速度 三、附加值的提升空间 四、进入壁垒/退出机制 五、风险性 六、行业周期 七、竞争激烈程度指标

八、行业及其主要子行业成熟度分析 第二章 民间借贷行业市场环境及影响分析 第一节 行业政治法律环境 一、民间借贷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二、政策环境对行业的影响 第二节 行业经济环境分析 一、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二、宏观经济环境对行业的影响分析 第三节 行业社会环境分析 一、民间借贷产业社会环境 二、社会环境对行业的影响

第四节 行业货币环境分析 一、国内信贷环境运行分析 二、央行信贷收缩政策影响 三、央行货币政策 四、国内个人贷款环境分析 五、货币供应数据分析 第二部分 行业深度分析

第三章 我国民间借贷行业运行现状分析 第一节 我国民间借贷行业发展状况分析 一、我国民间借贷行业发展阶段 二、我国民间借贷行业发展总体概况 三、我国民间借贷行业发展特点分析 四、我国民间借贷行业商业模式分析 第二节 2014-2016年民间借贷行业发展现状 一、2014-2016年我国民间借贷行业市场规模 二、2014-2016年我国民间借贷行业发展分析 三、2014-2016年中国民间借贷企业发展分析 第三节 2014-2016年民间借贷市场情况分析 一、2014-2016年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体概况 二、2014-2016年中国民间借贷产品市场发展分析 第四章 我国民间借贷市场供需形势分析 第一节 2014-2016年民间借贷市场供给分析 一、2014-2016年民间借贷市场供给分析 二、2014-2016年民间借贷市场供给变化

2016关于民间借贷各方面问题(三):2016民间借贷问题调研报告

现阶段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畏债、躲债、赖债者屡见不鲜,拒不应诉者大有人在,无法找到被告不得已进行公告导致公告案件大量增加。在我院2016年受理的此类案件占到民间借贷案件的34%,这不仅不利于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关系事实的查明及判定,也不利于案件的最终执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被告下落不明后公告送达的规定较为笼统,致使各地法院在适用公告送达方式的条件与标准时把握不一。就送达方式而言,公告送达可能让被告承担更多不应承担的后果,同时如果法院对于原告的起诉仅以他们无法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而裁定驳回起诉,显然又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维权受阻,也不利于及时有效解决社会纠纷。因此对该问题进行一些探讨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民间借贷案件被告下落不明的原因

(一) 大量流动人口的存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速度明显加快,尤其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的情况日趋普遍。原有的以家庭为单位,当事人居住地相对固定的格局被打破。由于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被告的下落难以查找。

(二)原告起诉不及时。原告多数基于与被告是亲属或朋友关系,故基于“和为贵”思想,在多次索要无果后,才向法院起诉,这时往往时过境迁,被告或变换住所,或外出务工,以致下落不明。

(三)原、被告法律意识淡薄。多数原告为了高额利息不惜冒借款不能收回的风险。而有些被告自始就有恶意欠款的打算,其目的就是将原告的金钱占为己有。持这种心态的被告,往往拿到钱后便会远走他乡,逃避债务,待原告发现后,再向法院起诉时,被告已下落不明,难以查找。

二、民间借贷案件被告下落不明的特征

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是针对相对方而言的,相对方有如原告、被告的家人、亲属、朋友、邻居、单位和被告住所地村委会、居委会或者在原告所知道的被告可能接触的社会关系范围的人或者组织。现实中某人可能针对这一部分社会关系呈现下落不明的状态,而针对另一部分社会关系却不能构成下落不明的状态。也可能针对所有的人和组织都构成下落不明的状态。而从法律意义上说我们不能以所有人不知其下落为证明其下落不明的标准,只能根据案件的性质,结合生活经验法则并考虑到司法的效率来确定以哪部分人不知其下落来认定被告属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三、采用公告送达衍生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有的法院在受理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后,采用公告送达后,未经过认真审查,特别是未证实被告是否属于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据就进行了缺席审理及判决,因此衍生出系列负面效应。

(一)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时,法院通常根据举证规则指导原告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进行举证,多数情况下,原告通过多方人脉关系,几经周折确实是经社区和派出所出具了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这时法院通常不会去审查该证据的真实性,从而轻而易举的予以认定和采信。但现实生活中,因经济发展,务工人员增多,人口流动性很大,几乎没有人外出时向派出所或社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备案,这时如果要这些机关来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则缺乏事实依据。司法实践中,要求当事人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对原告来说具有一定的难度,户口登记机关往往也会因出具自然人下落不明非其业务范围,无义务出具为由拒绝。另外,有的原告为了使法院支持其诉求,不惜铤而走险刻假印章、出伪证,法院此时对该证据若予以认定,则是在实体上的错误,这对将要进行的案件审理和判决带来不小的挑战。

(二)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下落不明的伪证作出的判决,实际上是将不属于下落不明的被告也按下落不明对待,从而剥夺了被告的答辩权、申请回避、上诉等诉讼权利,甚至可能会导致其在财产分割、债权和债务的享有与承担等实体权利的损害,这些无疑会给法院的工作带来被动,从而引发不安定因素。

(三)现行法律法规对被告下落不明的公告没有统一方式,导致各地方法院的公告方式良莠不齐。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有两种方式:张贴公告或登报。但这两种方式都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现象。采用张贴方式公告送达的,一般是张贴在被告的原住所地或原告提供出被告可能在某地区时而在当地法院张贴栏进行张贴。试问,被告如果已离开原住所地怎么会看到法院张贴的公告?被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怎么会去法院张贴栏前去看看张贴的内容是否与自己有关?对于在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公告,对下落不明者,怎会人手一份法院报,又怎么会天天翻阅报纸去了解自己的公告将在哪一期被刊登?

笔者建议,应扩大公告范围,可张贴与人民法院报登报公告二者并用,另外,还应采取一些辅助措施,如得知被告的大致去向后,在其当地的影响力大和覆盖面广的报纸上予以刊登,还可将公告同时送达被告的近亲属和村(居)委会,或将公告在可能知悉被告下落不明的知情人处张贴,并送达给被告的父母或其他直系亲属。为实现审判正义和人文关怀的宗旨,尽量多做被告近亲属的思想工作,向其说明法院公告送达诉状和传票后,被告若未到庭,则无法提交答辩意见,在庭审中审判人员凭原告单方举证,对事实的认定可能出现偏差,判决结果可能无法体现公平、公正,同时说明法院审理被告下落不明的民间借贷案件适用的程序及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以便引起被告及其亲属的重视,发动一切可以发动的力量,尽最大可能使被告出庭应诉,争取通过被告的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应诉,做思想工作的过程要制作笔录装订在卷。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公告,笔者建议,在公告的内容上应予以规范。首先,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不同的人姓名等各项身份信息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客观存在,如不写明被告详细个人信息,即使被告真的看到公告,也不利于被告能够确认是其本人,也有不利于能够看到公告的被告的亲朋好友相互转告,最终不能保证被告及时应诉。因此,如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或在被告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公告、住所张贴公告的,应在公告上注明被告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其次,凡立案受理后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要在公告上注明原告起诉书的主要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应诉和举证的期限及举证的要点,还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姓名、开庭日期和时间、地点以及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凡审理终结后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的,要在公告上注明裁判文书判项的内容、上诉期限以及不及时领取法律文书、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行使上诉权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四、被告下落不明时的借贷关系的认定及审判时应注意事项

(一)在现行的诉讼法律制度中,对于被告因下落不明而缺席判决的证明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时都以优势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来审查证据,从而认定案件的事实。这样不乏使得判决所依据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差甚远。多数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举证存在瑕疵。原告针对被告下落不明提供的证据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被告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另一种是被告原所在地的居民的证人证言。上述两种证据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集体印章管理混乱情况较为普遍,个别案件甚至出现了同一基层组织出具两份证明内容完全相反的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的证明效力,需要人民法院进一步核实;二是上述证明材料仅能证明被告在某一居住地外出后一直没有回来的事实,而不能证明被告是离开最后居住地后一直处于杳无音讯的状态,故在审判实践中仅以此作为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还有待商榷;三是在证明内容上,上述证明材料一般仅证明被告处于没有音讯的事实,而对下落不明开始的时间以及原因等没有说明,而恰恰这些情况对某些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决定性影响。

(二)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凭一纸欠条提起诉讼的案件在基层法院大量存在,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法院在证据审查时一定要严格,作为定案的证据不能是孤证,法院会建议原告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这就要求原告提供的证据要形成证据链,一环扣一环,最终证明其主张。法院应对原告的证据进行慎重的审查判断,在有疑问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可以调查取证,综合判断证据效力。借据属于书证,在被告缺席,无其他证据佐证时,要凭借借据认定借贷关系,必须将借据查证属实。原告可以自己或申请法院调取存在于婚姻登记机关、派出所或其他所在地调取被告签名或指纹,从而通过司法鉴定以比对借据签名或指纹的真伪,最终确定借据的真伪。审判实践中,有的原告又向法院提供了几位借款时的在场人出庭证实,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只有借据与几个证人证言时并未形成证据链,因为只能证实被告借款的过程,却不能证明被告是否已还款及证人与原告之间是否有利害关系,最终导致法院对借贷关系无法认定。因此,笔者建议,当原告举证存在瑕疵时,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调查取证后仍然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为了保护原告的诉讼利益同时也保护被告的合法利益,可适用于中止情况下的其他情形进行中止,待被告到庭应诉后或发现有新的证据时再恢复审理。这种做法虽然会影响到司法效率,但效率与同为重要法律价值的正义发生抵触时,正义应是法律的优先选择。

在此类案件的审理阶段,要严格按照规定,适用普通程序,采用合议庭进行审理,可让被告近亲属旁听案件的审理,让透明的庭审传达法院公正办案信息,使被告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将判决同时送达给被告的近亲属,向其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尽量减少缺席审判带来的后遗症,从而做好被告的服判息诉工作。

五、处理被告下落不明的民间借贷案件的相关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在全社会树立起诚信观念,加强对社会个人的投资风险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民间借贷风险意识。

(二)可加强有奖举报措施的应用。将下落不明的被告的资料刊登在有关媒体上,并对及时向法院提供信息的人员予以一定的奖励。

(三)法院在审理时应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制定统一的证据认定标准。对村委(居委)证明材料应当鉴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建议相关部门规范村委(居委)出具证明材料的格式和内容。证明材料除加盖集体组织印章外,还应该有盖章人、村委(居委)负责人的签字,进一步落实证明人责任,其证明内容中应对被告下落不明时间和原因予以说明。对于原告提供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法院应进行严格的实体审查。虽然原告提供的被告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少数为当地乡(镇)政府、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的证明材料,虽然上述单位的证明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及权威性,但法院仍应与更加熟知被告真实情况的邻居、近亲属作进一步的了解,以确认被告确实“下落不明”,从而减小法院在审判时及审判后面临的风险。

(四)建议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比如建立登记回告制度,流动人口管理机关定期将流入与流出人口的情况回告原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以便司法机关掌握被告行踪。

综上,被告下落不明案件的审理,应一方面注重原告的合法诉权的行使,另一方面要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通过立案、送达、举证、庭审等阶段的措施完善,更好的处理此类案件,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完善司法程序,以便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民间借贷案件做出正面的社会评价。

(编辑:华华)

2016关于民间借贷各方面问题(四):2016民间借贷纠纷调研报告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几点问题的调研报告

2016关于民间借贷各方面问题(五):2016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案情】

原告祁某与被告段某原本为朋友关系,双方均系河南省滑县居民,因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祁某将被告段某诉至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段某偿还借款。被告段某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自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为洛阳市洛龙区,请求将本案移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提供了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履行地。

【裁判】

滑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类,其管辖原则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原则,即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贷款方即出借方,原告作为出借方,其住所地在滑县,合同履行地应确定为滑县,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滑县人民法院起诉,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供了其经常居住地的相关证明,本案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当裁定移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即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16关于民间借贷各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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