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赔偿待遇法律依据

时间:2018-01-27    来源:孕期知识    点击:

三期赔偿待遇法律依据 第一篇_怀孕期女工被辞退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及三期待遇案例

怀孕期女工被辞退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及三期待遇案例

(2010-04-22 09:00:00)

文/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 李浩律师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三期期间(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与女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三条 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那么,如果女职工在三期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提起仲裁请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李浩律师将通过所代理的一个案例予以分析。

甲在深圳一三来一补企业任职,2009年10月份,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企业以甲“不服从管理、顶撞上司”为由,出具解雇意向书,对甲给予解雇。当时,企业并不知晓甲已经怀孕的事实。随后,甲突然委托律师,提起仲裁,称已经怀孕,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双倍赔偿金,并要求支付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数万元。本律师未介入本案的仲裁、一审阶段,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解雇员工无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并需支付员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本律师接受公司委托,代理本案二审,提出意见,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不当,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双倍赔偿金又要求公司支付三期工资属于重复处罚行为,员工如果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不能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如果主张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则不能再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及三期工资,工资的支付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基础,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谈何工资的支付。上述代理意见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采纳,将本案改判,公司仅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无需支付三期工资。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表明,三期女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在诉讼维权时需注意如何提起仲裁请求,如果员工方想要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员工方无意履行劳动合同,则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李浩律师,咨询电话:13751171932)

孕期女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哪些保护

(2012-09-18 09: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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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标签: 分类: 疑难问题 孕期女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哪些保护

李小姐2005年进入在上海一家日资企业工作,至今已工作6年了。在今年合同即将到期的前一天,她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在当天公司人事处例行合同到期前面谈时,她如实陈述了自己已怀孕的事实,并将医院的诊断证明交给了面谈人员。公司人事处当时表明,如果李小姐确已怀孕,可将合同顺延。但是随后,公司仍然以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签为由,向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拿到通知书的李小姐心中很是郁闷,公司怎么能如此出尔反尔、不尽人情呢?

那么公司的做法究竟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我国已出台多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应受到的法律保护,公司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李小姐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李小姐可主张公司将劳动合同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但基于公司的做法已严重伤害了李小姐的感情,她拒绝再回到原公司继续工作了。那么除了要求公司顺延劳动合同,李小姐还可主张哪些合法权利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李小姐如果不愿再回到公司工作,可向公司主张双倍的赔偿金。 但是,李小姐认为公司的做法已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仅仅赔偿双倍的赔偿金并不能起到对公司的处罚作用和对自己的保护作用,她要求公司不但要支付双倍赔偿金,还应支付她在“三期”内的工资、社保等损失,那么李小姐的要求有能得到劳动仲裁部门的支持吗?

对于李小姐的要求,劳动争议委员会认为:李小姐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视为被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李小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即是对李小姐的保护和对公司的处罚。李小姐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因不符合劳动合同实际履行的原则,且有失公平,应不予支持。虽然李小姐心中十分的不满,但是也只能接受这样的结果。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由于女职工的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特殊性,法律给予了其特殊保护,虽然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不能在“三期”内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是实务中并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女职工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其在“三期”内能得到更好的保护。“三期”女职工被违法解除合同所得到的保护和其他被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者的保护实质上是相同的,这对于承担人类劳动力再生产的社会责任的女职工来说实在是有点不公平。对于女职工来说,“三期”内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无法再重新正常工作的,因为是没有一家企业肯录用处于“三期”内女职工的。

但是如果要企业完全承担被解除合同的“三期”女职工的工资、社保等福利待遇等,对企

业来说要承担的社会责任过重,也确实有些不太公平的,如何才能既保护了女职工的“三期”权益,又不给企业增加太多的负担呢?还需要社会及立法者认真思考。

三期赔偿待遇法律依据 第二篇_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标准

一、 医疗费:

(一) 概念: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4、《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三)计算公式: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二、 误工费

(一) 概念: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

(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5条: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3、《工伤保险条例》

第31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2款: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2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三) 计算公式

1、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 能证明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2) 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3、 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三、 护理费

(一)概念: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护理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工伤保险条例》

第21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4款: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4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三)计算标准:

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

四、 交通费

(一) 概念: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9款: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期赔偿待遇法律依据】

第4条第10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三) 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在工伤事故中,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五、 住宿费

(一) 概念:住宿费是指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住宿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10款: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1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三) 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住宿时间 在工伤事故中,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六、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概念: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在受害人缺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3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期赔偿待遇法律依据 第三篇_劳动法中关于赔偿金、补偿金的规定

【三期赔偿待遇法律依据】

有关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补充: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长不超过12年。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所指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值。” 3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要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4 《违反和接触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

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请求要想得到支持,还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的违法行为已经先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然不支付的,劳动者才能请求加付赔偿金,对此劳动者应承担举证责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人数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关于裁员的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的;

(七)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三期赔偿待遇法律依据 第四篇_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三期赔偿待遇法律依据】

2 定义

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

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

3.1 目的

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

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

4.1 头皮损伤

4.1.1 头皮擦挫伤

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

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 头皮撕脱伤

撕脱面积<20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撕脱面积≥25%伴失血性休克: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 2

4.2 颅骨骨折

4.2.1 颅盖骨骨折

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

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4.2.1 颅底骨折

颅底单纯骨折: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颅神经损伤: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需手术修补: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4.3 脑损伤

4.3.1 脑震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脑震荡: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

4.3.2 脑挫裂伤(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

脑挫裂伤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

4.3.3 颅内血肿(包括硬膜外、下血肿和脑内血肿)

颅内血肿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颅内血肿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颅内血肿需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

4.4 脑损伤后遗症

4.4.1 外伤性癫痫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三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240-270日。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180-210日。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九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120-150日。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60-120日。

4.4.2 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全部护理依赖。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部分护理依赖。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或者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六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120-150日。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八级、九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60-120日。

4.4.3 脑外伤后肢体功能障碍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全部护理依赖。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或者偏瘫 (肌力2级以下),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3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4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期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确定。

偏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或者单瘫(肌力2级以下),偏瘫 (一肢肌力3级以下)或者单瘫(肌力3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六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120-150日。

偏瘫(一肢肌力4级)或者单瘫(肌力4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60-120日。

【三期赔偿待遇法律依据】

1 面部损伤

5.1 颌面部损伤

5.1.1 颌面部软组织损伤

颌面部软组织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3.5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3.5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三期赔偿待遇法律依据】

颌面部穿通伤:休息20-60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5.1.2 颧弓、颧骨骨折

颧弓、颧骨骨折无移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

颧弓、颧骨骨折有移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5.1.3 上、下颌骨骨折

上颌骨骨折:休息30-18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

下颌骨骨折:休息30-18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

上、下颌骨双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

Le FortⅡ、Le FortⅢ型骨折伴有复视等: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需做颌固定治疗,不能进食的:休息30-180日,营养90-120日,护理30-60日。

5.1.4 颞下颌关节损伤

颞下颌关节脱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颞下颌关节强直: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

5.1.5 腮腺及导管损伤

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日。

手术治疗:休息30-90日,营养7-20日,护理7-15日。

5.1.6 面神经损伤

面神经损伤:休息30-9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面神经损伤后留有后遗症,需行整形手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5.2 口腔损伤

5.2.1 牙槽骨骨折

非手术治疗:休息15-3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

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

5.2.2 牙齿损伤

牙齿挫伤或脱

三期赔偿待遇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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