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计算规定

时间:2018-02-09    来源:孕期知识    点击:

期间计算规定 第一篇_关于出差期间计算加班的规定-

关于出差期间计算加班的规定

为了加强公司考勤管理,特制定此规定:

1、高管人员出差期间加班不计加班。

2、公司销售人员(含部门负责人)出差期间加班不计加班。

3、管理人员出差期间加班可给予调休,不计算加班工资。

4、员工(含市场部人员与内勤人员)出差期间加班原则上给予调休(可累计),确因工作原因当年内无法调休完的计算加班工资。

5、出差期间加班的确认:

a、出差期间可计加班的时间范围:

工作日下午16:30以后至第二天上午08:40以前;

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全天;

b、出差期间确需加班时,提前短信请示分管领导,短信中必须说明加班事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在加班开始前与加班结束后请分别拍水印照片发微信给分管领导,在回公司后第一时间补填《加班单》;

c、出差期间加班的须对方公司出具加班证明,并加盖对方公司公章予以确认; d、未经请示、未发水印照片、未提交加班证明而加班的公司不予承认; e、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在途按准确开车及到站时间为准进行计算,具体如下:

出发:中午12点前出差的,当日按照1天计算;

中午12点后出差的,当日按照半天计算。

返回:中午12点前到站的,当日按照半天计算;

中午12点后到站的,当日按照1天计算。

6、该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7月9日

期间计算规定 第二篇_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期间计算规定 第三篇_《地方时间的计算方法》 整理中

【期间计算规定】

地理 不同地方时间计算的公式

一原理:东边的时刻早。因为地球是自西向东自转的,所以东边先看到日出。东时区区时早于西时区区时;东西时区内越往东区时就越早。

二种线:特殊的时间经线和两个日期界线

1、特殊的时间经线

(1)6时经线:晨线与赤道交点所在的经线的地方时;

(2)18时经线:昏线与赤道交点所在的经线的地方时;

(3)12时经线:平分昼半球的经线的地方时;

(4)24时经线:平分夜半球的经线的地方时。

2、两个日期界线

(1)180°经线:固定性。日期为向东减一天,向西加一天。

(2)0时经线:不确定性。

三步骤:计算区时和时区计算的三个步骤

1、计算当地时区:将已知经度数除以15,若余数小于7.5,则除得的商就是该经度所在的时区数,若余数大于7.5,则该地所在的时区数为商+1。东经为东时区,西经为西时区。例如求130°所在地的时区:130÷15=8„„10,则该地为西九区。

2、计算时区差:同为东时区或同为西时区,时区数相减,一个在东时区一个在西时区,则时区数相加。例如东八区与东二区相差6个时区,东八区与西五区则相差13个时区。

3、计算区时:利用所得的时区差,向东加向西则减。例如当东二区为6时,东九区区时为6+7=13时,西三区区时为6-5=1时,西7区区时为6-13=-7,24-7=17时(日期减去一天)。碰到跨年月时,要注意大月、小月、平年、闰年,才能准确作答。

四注意:

1、区时与地方时的关系

(1)地方时:由于地球自西向东的自转,在同纬度的地区,相对位置偏东的地点,要比位置偏西的地点先看到日出,时刻就要早。因此,就会产生因经度不同而出现不同的时刻,称为地方时。

经度每隔15°,地方时相差1小时;经度相差1°,地方时相差4分钟。同一条经线上的各地,地方时相同。

(2)区时:在一定的地区范围内,统一使用一种时刻,这种时刻叫区时。区时也叫标准时,每一区时都用该时区中央经线所在经度的地方时为全区通用的时间(经度数能被15整除的经线为该时区的中央经线),这种时间成为这个时区的区时,在区时上,除东西十二区外,任意相邻的两个时区,区时相差一小时,任意两个时区之间,相差几个时区,区时就相差几个小时。在时刻上,较东的时区,区时较早;较西的时区,区时较晚。如:当东八区是12点时,东十区是14点;西二区是2点。即东八区比西二区早10个小时,比东十区晚2个小时。

2、180°经线和国际日期变更线(国际日界线)并不完全吻合

(1)国际上规定了原则上以180° 经线作为地球上“今天”与“昨天”的分界线,全称叫“国际日期变更线”,简称“日界线”。

(2)日期计算法则:“东减西加”,即由东十二区向东穿过日界线进入西十二区日期要减1天,由西十二区向西穿过日界线进入东十二区日期要加1天。

(3)时间计算法则:东西十二区合为一个时区,所以两时区的时刻相同。

(4)穿过日界线计算日期时,要注意日期的变化、月份的变化(大小月差异,平年与闰年的月份变化)、年份的变化。

3、昼夜长短的计算公式:

昼长 = 日落时间—日落时间 =(12—日出时间)×2 =(日落—12)×2 夜长 =(24—日落时间)×2 =(12—日落时间)×2

4、挖信息,活应用

对于地方时或区时的计算,往往出读图题目,所以我们做题的第一步就是深挖图或题干中的明显信息和隐藏的信息。另外最重要的还是离不开以上所有关于区时计算的所有知识点,特别对计算公式更要灵活运用。

时 区

科技名词定义

中文名称:时区

英文名称:time zone

定义:

1884年国际经线会议规定,全球按经度分为24个时区,每区各占经度15°。以本初子午线为中央经线的时区为零时区,由零时区向东、西各分12区,东、西12区都是半时区,共同使用180°经线的地方时。

应用学科:

地理学(一级学科);地理学总论(二级学科)

注:以上内容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

时区是地球上的区域使用同一个时间定义。以前,人们通过观察太阳的位置(时角)决定时间,这就使得不同经度的地方的时间有所不同(地方时)。时区通过设立一个区域的标准时间部分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世界各个国家位于地球不同位置上,因此不同国家的日出、日落时间必定有所偏差。这些偏差就是所谓的时差。

目录

综述

时区的划分

统一时间

1.时差的由来

2.为什么是24个时区

3.为什么有零点时区

4.东西12时区的存在

5.不同时区的时间计算

跨越时区

中国时区划分

时区

经度范围

计算

1.知经度求该地时区。

2.如何计算区时?

时区缩写

展开

综述

时区的划分

统一时间

1.时差的由来

2.为什么是24个时区

3.为什么有零点时区

4.东西12时区的存在

5.不同时区的时间计算

时区提出

跨越时区

中国时区划分

时区

经度范围

计算

1.知经度求该地时区。

2.如何计算区时?

时区缩写

展开

编辑本段综述

地球是自西向东自转,东边比西边先看到太阳,东边的时间也比西边的早。东边时刻与西边时刻的差值不仅要以时计,而且还要以分和秒来计算,这给人们带来不便。

所以为了克服时间上的混乱,1884年在华盛顿召开的一次国际经度会议(又称国际子午线会议)上,规定将全球划分

世界时区图

为24个时区(东、西各12个时区)。规定英国(格林尼治天文台旧址)为中时区(零时区)、东1-12区,西1-12区。每个时区横跨经度15度,时间正好是1小时。最后的东、西第12区各跨经度7.5度,以东、西经180度为界。每个时区的中央经线上的时间就是这个时区内统一采用的时间,称为区时,相邻两个时区的时间相差1小时。例如,中国东8区的时间总比泰国东7区的时间早1小时,而比日本东9区的时间迟1小时。因此,出国旅行的人,必须随时调整自己的手表,才能和当地时间相一致。凡向西走,每过一个时区,就要把表向前拨1小时(比如2点拨到1点);凡向东走,每过一个时区,就要把表向后拨1小时(比如1点拨到2点)。并且规定英国(格林尼治天文台旧址)为本初子午线,即零时(24时)经线。

统一时间

实际上,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都不严格按时区来计算时间。但为了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统一的时间,一般都把某一个时区的时间作为全国统一采用的时间。例如,中国把首都北京所在的东8区的时间作为全国统一的时间,称为北京时间。又例如,法国、荷兰和比利时等国,虽然地处中时区,但为了和欧洲大多数国家时间相一致,则采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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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计算规定 第四篇_关于确定入党时间和计算党龄的规定

关于确定入党时间和计算党龄的规定

手续完备的《入党志愿书》,应在上级审批意见中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何时开始计算党龄。因此,确定入党时间和计算党龄,应以《入党志愿书》中注明的时间为准。《入党志愿书》中未加注明的,可根据我党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入党和预备期的不同要求予以确定:

1921年7月1日至1923年6月9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23年6月10日至1927年4月26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起算。 1927年4月27日至1928年6月17日,工人、农民、手工业者、店员、士兵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三个月。 1928年6月18日至1945年4月22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45年4月23日至1956年9月14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

1956年9月15日至1969年3月31日,入党时间为支部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1969年4月1日至1977年8月11日,入党时间为上级

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77年8月12日至1982年9月5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1982年9月6日至今,入党时间为支部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期间计算规定 第五篇_法定正常工作时间计算方法

正常工作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根据最新法律规定,我国的法定工作时间是指每月工作21.75天,每天工作8小时。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具体参考法律:《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期间计算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扩展阅读:

期间计算规定 第六篇_案件的审理期限、审限的计算和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案件的审理期限、审限的计算和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案件的审理期限

【期间计算规定】

一、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1、公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期间计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2、自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原一百二十六条修正为一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三款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期间计算规定】

3、简易程序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4、审判监督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二、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1、普通程序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由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特别程序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由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审判监督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在审的次日起计算。

5、涉外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三、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案件审限的计算和不计入期限的期间

一、刑事案件

1、刑事案件审限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期间计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计算法定期间时,应当将路途上的时间扣除;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一日收案至下一个月一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本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期限。

2、刑事案件不计入审理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出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二、民事案件

1、民事案件“期间”及审限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79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2、民事案件不计入审理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三、审理期限计算的其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期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期间计算规定 第七篇_行政复议法关于期间的计算、送达、工作日的解释

行政复议法关于期间的计算、送达、工作日的解释

一、期间的计算

(一)期间的计算

鉴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着相互衔接的关系,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方法一般应与诉讼期间的计算方法相一致。因此本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期间的计算方法,即: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而是从开始后的次时、次日起算,即从下一小时和第二日的零点开始起算。例如,行政相对人在 1999年10月10日知道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他可以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则从10月11日到12月9日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

期间届满之日逢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例如,某一申请人在2000年9月16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他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十五日届满之日正好是10月1日国庆节,按通常情况国庆节放假两天,除去10月1日和2日,10月3日才为期间的届满日期。由于期间进行的不间断性,所以节假日在期间中间的并不扣除。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的途中时间应当扣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在诉讼期间届满之日交邮诉讼文书的,也不算过期。确定期满前是否交邮,应以邮局的邮戳为准。

(二)期间的耽误

期间耽误,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应为的行政复议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无正当理由导致期间耽误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有关权利的丧失,义务人应承担违反期间规定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的期间耽误主要有: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必要处理而没有作出任何处理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而没有发送;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没有作出的等。凡是因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而造成的行政复议机关的期间耽误,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的期间耽误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是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期间耽误的后果是造成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利和诉权的丧失,是为了解决权利行使的不稳定状态的问题和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性所必要的。另一种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所谓不可抗力,是指申请人难以预料或者无力克服的事由。如在行政复议期间开始后,突然发生地震、重大水火灾或者战争,使交通

中断,申请人无法在行政复议期间内申请复议。所谓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因不可抗力外,障碍事由的发生,不应归责于申请人的,如行政复议期间开始后,申请人突然患重病住院或者因交通事故身受重伤,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针对这种情况,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本法切实立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的精神,是便民原则的具体化。

被申请人的期间耽误主要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逾期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二、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

送达是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依法制作的行政复议文书送交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的一种行政复议行为。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与诉讼中诉讼文书的送达存在许多相通之处,按照本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行政复议中的送达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送达的主体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行政复议文书或者其他文书的行为都不是送达。

第二,送达的内容是行政复议的文书,如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通知书等。

第三,送达的对象是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四,送达必须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便不具有法律效力,达不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行政复议中的送达和诉讼中的送达一样,也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它不仅是把行政复议文书送交给受送达人,使其明白文书的内容,以利于其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复议的顺利进行,更重要的是,送达本身包含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果行政复议文书正式送达受送达人,该受送达人应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例如,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依法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应当在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不服的,可在接到送达通知书后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没有异议的,即应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人便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自己依法强制执行。

(二)送达的方式

从行政复议的实践来看,行政复议中的送达方式与诉讼中的送达方式基本相同,一般有六种方式:

一是直接送达。即行政复议机关将行政复议文书直接送交给行政复议参加人本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行政复议参加人本人不在时)、其诉讼代理人或者指定代收人。行政复议文书一般应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送交行政复议参加人。只有在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才可以考虑采用下面其他的送达方式。

二是留置送达。即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复议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三是委托送达。即行政复议机关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行政机关代为送达。 四是邮寄送达。即行政复议机关通过邮局,把行政复议文书用挂号信函寄送给受送达人。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是转交送达。即将行政复议文书托付给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 六是公告送达。即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说明需要送达的行政复议文书的内容,经过一定的期限即视为送达。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并不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三)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证明行政复议文书已经送达受送达人的凭证。为了在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所以要求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三、关于工作日的但书

本条在规定了“行政复议期间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后,第二款又规定了关于工作日的但书。将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和“七日”的规定,明确为“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工作日的概念来自于英文,即指就通常而言,需要上班工作的日子。一个工作日一般包括八个小时,我国实行的就是八小时工作日制度。就一个星期七天而言,工作日和公休日是两个不同的时间段,有的国家通常一个星期从周一到周六都是工作日,周日为公休日;有的国家通常则一个星期从周一到周五为工作日,周六、周日分公休日。我国在1994年以前一个星期包含从周一到周六的六个工作日,1994 年到1996年实行五个半工作日,1996年实行双休日以来,一个星期一直实行从周一到周五的五个工作日制度。工作日的计算除不包括一般的公休日外,还不包括一般的节假日,这些节假日在我国主要是指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例如,申请人于1999年12月31日星期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如果认为其所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在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范围之内,则应该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则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2000年1月1日到2000年1月10日。其中除去了元旦的一天假日和周六、周日四个公休日。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期间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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