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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07    来源:学生随笔    点击:

县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中心,规划(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制教案

镇远县城关四小《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制教案

(每学期开学各班使用)

授课目的:通过本次教学,使学生初步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内容和法律规定。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从而树立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的观念,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授课重点: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内容。

2、未成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授课难点:未成年人应怎样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教学内容

一、引言

同学们,你们都没有满18岁,都还只是未成年人。所谓未成年人,就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今天,我们就来学习 一部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面我就为大家简单讲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内容,在听的过程 中请大家思考这样两个问题: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哪些人?2.《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二、讲授《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是为了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 护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 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讲叙了有关法律责任。指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侵犯 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现在大家知道该法保护的对象了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为未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保护的内容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现在,我们将逐个讲述实施保护的具体内容。

(一)保护内容

1、家庭保护

提问:什么是家庭保护?

所谓家庭保护是指《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职责,以及不应当、不允许 进行活动的规定。在第二章(家庭保护)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要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这里的监护人,是指抚养未成年人的成年人,有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接下来,请同学们看一个案例:

案例1:一位16岁的少年尹某,与父亲发生争吵,被父赶出家门,流落街头,也不到学校读书。

请同学们思考,尹某的父亲,没有依法履行哪些义务和责任?

尹某的父亲没有履行的义务和责任有两条,第一,没有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使其流落街头;第二,没有使 适龄的少年尹某接受义务教育。这两条也是家庭保护的具体规定。除此之外,还有如下规定: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请接下去再看:

尹某与其父亲后经少年刑事审判庭的调解,父子和好如初。

请同学再考虑,少年尹某的父亲如果经调解仍不悔改,那将怎么办呢?(教师再总结)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而不改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由此可见,家庭保护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环节,非常重要。

2、学校保护

提问:什么是学校保护?

在第三章(学校保护)中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社会保护

提问:什么是社会保护?

社会保护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培养四有的建设者和 接班人等方面责任的规定。在第四章(社会保护)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 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例如,我们武汉市规定,像游戏机室这样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严禁未成年 人进入,从而从社会方面创造优良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4、司法保护

所谓司法保护,主要是关于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教育感化方面和服刑期间的保护规定。在第五章(司法保护)中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 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先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县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中心,规划】

育挽救工 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人女子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学习了以上四个保护后,我们还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2:初三学生李某投诉徐某朝他右侧面部猛击一拳,致使右颌骨内完全性斜形骨折,后经少年刑事审判庭判决,徐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提问:1.李某在被人打后,他是怎么做的?

李某在被打后,请求法律保护。因此,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首先,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1、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提问:2. 李某之所以能获得合法权益,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依据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对未成年人自己来说,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既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又保护了法律的尊严。

2、自觉遵守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规定,是给予未成年人的保护权力。未成年人自己在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同时,也要自觉遵守法律。自觉地按照法律办事,比如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自己坚决不进游戏机室,也不吸烟。【县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中心,规划】

3、抵制不良影响,自觉保护自己

案例3:初中生刘某与王某正在一家娱乐室打台球,这时陈某4人也来到了这家娱乐室,并强行将他们带到了附近的一个小巷里。陈某恶狠狠地对 刘、王二人说,乖乖地把钱掏出来,不然搜出来1毛钱就打他们1个嘴巴。心惊胆战的刘、王二人只得将身上仅有的260元钱交了出来。陈某又对刘的诺基亚 8210手机来了兴趣,拿到手机后,4少年这才扬长而去。后经派出侦破发现,4名恶少中为首的是一名年仅17岁的叫陈强的少年,另外,陈强的双胞胎弟弟陈宾及张某、贾某均多次参加团伙抢劫。

提问:17岁以下的少年为什么会成为抢劫团伙的成员?

未成年人年龄小,缺乏生活经验,对各种影响的辨别、抵抗能力不强。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可以知道什么行为是合法的,可以做;什么行为是不合法的,不允许做。遇事能对照它的规定,以确定自己应该怎样做。

三、课堂练习

刚才,我们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学习逐步增强法制观念,进行积极的自我保护。下面,我出道题目,大家一起讨论。

(先请学生听案例)有位同学的自行车被盗,他不去报案,而是采取报复行为,撬别人的锁,将车子骑一圈丢掉,再撬别人的锁,将车子骑一圈丢掉;第三次时被公安局抓获。

讨论: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应该得到什么经验教训?

得到的经验教训有三:

第一,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这位同学的自行车被盗,他本是受害者,应该去报案,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他仅采取简单的报复手段,故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要自觉遵守法律。偷这位同学自行车的人的行为是违法的。这位同学如果自己能自觉遵守法律,他就不会偷别人的车,也不至于违法。

第三,要抵制不良影响。这位同学本来是受害者,因为别人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而他对这种损人利己的坏思想缺乏认识,故自己也去偷别人的车,做损人利己的事。他由于不能抵制不良影响,故走上了违法的道路。

县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中心,规划(二):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案例

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案例

周某诉两重庆某公司高压电伤人案

2014-06-09 09:54:46 | 来源:重庆五中院

周某系未成年人,2012年5月31日,周某进入重庆某橡胶厂和重庆某公司管理所有的高压变电站内(围墙大门未锁,且墙面有破洞),在里面周某被高压电击中受伤,造成右上肢离断,后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周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用具费等共计100万余元。

法院认为,两公司对变电房隔离防护功能有效性均负有管理义务,基于高压作业的高度危险性,两公司除对其危险性尽到警示义务,还应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保护他人免受伤害。

本案两公司虽在变电房门上及变压器表面安放了警示标志,但对变电房墙体上的墙洞未及时进行修补,变电房门未进行锁闭,致使受害人进入触电受伤,两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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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受害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受害人安全教育不够,致使原告无视变电房门上及变压器上的警示标志,进入变电房触电受伤,亦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判决两公司承担80%的责任。

法官点评:未成年人因其对危险认知能力较弱、自我保护能力差,又有较强的好奇心,往往容易成为事故多发地区的受害者。为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法官建议,一方面经营者、管理人采取合理安全措施并尽到明确警示义务,建立有效的物理“隔离墙”;另一方面,加强安全警示宣传和教育,让未成年人对危险性有较深的认识和了解,从而避免该类悲剧重复发生。

郑某某诉耿某某、曹县常乐集乡焦村庙小学健康权纠纷案

2014-11-24 18:21: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郑某某与耿某某分别系被告焦村庙小学一年级和三年级的学生。2010年3月12日上午大课间时间,耿某某用竹签扎伤原告郑某某的右眼。下午,郑某某的班主任老师载郑某某到常乐集乡卫生院进行了简单治疗。次日,原告称其右眼仍看不清东西,其亲属带郑某某先后三次到山东省省立医院治疗,实施了右眼玻璃体切除及相关治疗手术。经鉴定,原告右眼属七级伤残,且需定期更换义眼片。原告要求被告焦村庙小学、被告耿某某赔偿各项损失149074.5元。被告耿某某对伤害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应由被告焦村庙小学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焦村庙小学辩称其已尽到主要监护责任,只承担20%-30%的责任。

(二)裁判结果

菏泽市曹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焦村庙小学的在校学生系未成年人,学校在

组织学生上课间操时,没有安排老师带队,也没有发现原告郑某某和被告耿某某的异常行为。事件发生后,焦村庙小学没有及时发现和救治,也是导致本案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对伤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耿某某致伤他人,其监护人耿运起、郑翠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事实,结合当事人过错程度,被告焦村庙小学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耿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耿运起、郑翠红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曹县常乐集乡焦村庙小学赔偿原告郑某某各项损失9万余元、被告耿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耿运起和郑翠红赔偿原告郑某某的各项损失2万余元;驳回原告郑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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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上学期间在校园内加害他人和受到伤害,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并因未成年人年龄阶段不同而举证责任分配不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应由学校举证证实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则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其监护人负举证责任。未成年人受到的侵害是其他在校为未成年人造成时,监护责任不能免除,监护人依法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人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能,应当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以上两责任之和是一个责任总量,是对受害人的完全赔偿。

殷某某诉李某抚养费调解案

2014-06-09 09:53:13 | 来源:重庆五中院

殷某某的父亲殷某与李某曾系夫妻关系,于 2007年3月7日协议离婚,殷某某由其父抚养,李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9200元(每月200元)。现殷某某以李某所支付抚养费不能满足其生活学习需要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考虑到近年来因物价上涨等因素,李某原支付的每月200元的抚养费显然不能满足殷某某生活学习等各种实际需要,也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此结合李某的收入情况,将抚养费增至每月350元,同时驳回殷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殷某某的上诉认为350元抚养费过低,不能满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另外要求李某承担其教育费和医疗费一半。二审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抚养费增至每月450元。

法官点评:离婚家庭因未成年人扶养费问题产生纠纷这类案件近年来比较普遍。对此,法官建议,未成年人父母间应加大沟通力度,尽量调解解决,这样一方面更利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另一方面也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县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中心,规划】

向某某诉重庆市某学校其子溺亡案

2014-06-09 09:49:02 | 来源:重庆五中院

向某某之子何某(2002年4月18日出生)系某学校5年级非寄宿制学生。2013年6月,重庆某区教委下发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通知,要求各学校及时通过短信等告知家长行课安排、防暑降温、防溺水等安全防范要求,若有学生申请回家,需由家长签字完善手续,由家长亲自带回等。

该学校遂决定6月19日至21日每天上午上课、下午由学生在家复习,同日制作《预防高温天气告家长书》,对安全、饮食等事项进行告知,向某在该告知书回执上签了字。除此外,学校未采取电话或短信等其他方式通知学生家长。

2013年6月19日,何某在谷口河“桥洞”处游泳时溺亡。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应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责任。但某学校采取的告家长书存在一定缺陷,无法确保放假后未成年人能及时处于监护人看护下,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故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向某某作为监护人疏于看护和教育,存在重大过错,法院据此判决学校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近年来,涉及学校事故的案件发生频率较高,要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就必须处理好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与未成年人家长的监护责任问题。家长不能把安全教育责任全推给学校,学校亦不能通过“告之书”“免责书”等来规避应负的职责。在未成年人放假、放学等重点时间段上,学校要主动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联系,确保未成年人及时、随时处于有人看护之下。

刘志辉诉陈路路、陈庆忠、沈梅琴、福建省

泉港山腰中学身体权纠纷案

2014-11-24 18:10: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基本案情

刘志辉(时年16岁)与陈路路(时年17岁)均系福建省泉港山腰中学学生。2013年6月5日上午8时许,刘志辉与陈路路在该校教室内嬉闹玩耍。其间,刘志辉站在讲台桌附近,四处张望,未注意到陈路路撞袭。被撞后,刘志辉身体向后倾倒,后腰撞击讲台桌角致伤,当日中午,被家长送往医院治疗。伤经鉴定为8级伤残。刘志辉的父亲邹建华与陈路路的父亲陈庆忠在山腰中学的主持下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陈路路家长一次性支付刘志辉家长医药费17000元,双方家长不再互相追究其他责任”,并已实际支付。2013年9月26日,刘志辉诉至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补充要求撤销该协议。

(二)裁判结果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原告请求撤销,于法有据。陈路路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陈庆忠、沈梅

琴系陈路路的父母即监护人,依法应承担本应由陈路路承担的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刘志辉安全意识淡薄,疏忽大意,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该起事故发生于校园内及正常工作时间,刘志辉和陈路路均系未成年学生,山腰中学对其校园内的活动存在教育、管理疏漏,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次要责任。陈庆忠、沈梅琴与山腰中学分别承担70%和15%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15%的责任。根据案件实际,判决撤销协议书,陈庆忠、沈梅琴与山腰中学分别赔偿刘志辉损失人民币126681.32元和30917.43元。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涉及受害方、致害方与学校的责任认定。未成年学生,具有一定的辨别和认知能力,对危险行为也有一定认识。玩耍中刘志辉受到的伤害确系陈路路的撞击行为所致,故陈路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刘志辉本应预见该项危险活动可能伤害自身或他人,其疏忽大意的主观状态应受批评,负次要责任。山腰中学未及时发现学生进行危险活动,施予必要管理和制止,未尽到足够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汪某诉明光学校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

2014-11-24 18:08: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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