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28 来源:学生随笔 点击: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
预 协 议 书
甲方: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 (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填写)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社会„2010‟1198号)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清楚知悉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的
内容,志愿参加“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 项目,并承诺:
(一)获得高等医学教育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全日制)或者中医学专业本科(全日制)预录取资格;
(二)一经取得预录取资格即服从甲方安排,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凭预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与甲方正式签订《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到甲方指定的乡镇卫生院(或乡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定向服务单位)定向就业且在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含6年)以上(以下简称服务期)。
第二条 签订预协议书需同时遵守《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中的内容(见附则)。
第三条 乙方在签定预协议书当年未能获取高等医学教育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全日制)或者中医学专业本科(全日制)录取资格,本协议自动终止。
附 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是指为重点充实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依据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发展需求而实施的医学生免费定向培养,要求志愿并获准接受免费培养的学生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有毕业证书,下同),并按本协议约定定向就业。
第二条 乙方清楚知悉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的内容,志愿参加“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 项目,
并承诺:
(一)完成高等医学教育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或者中医学专业本科取得毕业资格;
(二)一经取得毕业资格即服从甲方安排,到甲方指定的乡镇卫生院(或乡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定向服务单位)定向就业且在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含6年)以上(以下简称服务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负责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后为乙方提供聘任岗位,安排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第四条 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与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纳入编制管理,并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 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乙方在校期间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促乙方于毕业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
第六条 有权建立乙方的诚信档案,公布乙方不诚信记录,并将乙方诚信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享受补助生活费。
第八条 乙方在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15日内,按时到甲方(即定向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到,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第九条 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后,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条 在服务期内,依法享受法律政策规定的节假日及公休假,工资福利待遇,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
第十一条 在服务期内,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变更执业地点,不得改变服务单位;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可在本省(区、市)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
第十三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享有同定向服务单位职工同等的进修学习的待遇,但不得以升学、培训、调动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服务期限的约定。
四、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在校期间考核结果达不到学校授予毕业证书条件或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取得(按时取得是指在本协议约定的学制期限内,专科自录取之日起3年,本科自录取之日起5年)毕业资格的,甲方有权选择:
(一)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二)在学校允许延期毕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尽快取得毕业资格并于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15日内到甲方报到。
如甲方选择上述第(2)种方式,乙方承诺超过学制年限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如乙方未能在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取得毕业资格,或者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到定向服务单位服务的情形,甲方仍有权选择按本条第(一)种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放弃学籍的,甲方
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毕业后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报到或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经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1个月后乙方仍未报到工作的,乙方须应甲方要求立即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如乙方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单方面与定向服务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定向服务单位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定向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等情形),从离开岗位之日起,乙方应当按每少服务1年向甲方支付1/6乙方所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的比例向甲方一次性退还教育费用(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服务期内变更执业地点或改变服务单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从离开定向服务单位岗位之日起,按每少服务1年向甲方支付1/6乙方所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的比例向甲方一次性退还教育费用(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到甲方报到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或者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退还教育费用及/或其他违约责任,该不诚信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条 甲方未履行为乙方提供就业岗位的责任,在乙方到甲方报到1个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仍未能提供就业岗位的,乙方有权自行另谋其他就业职位,而无需就其另谋职位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层卫生人
才工程的意见》(豫政办〔2014〕161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社会〔2010〕1198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豫发改社会〔2010〕1910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定向培养本科生的通知》(豫卫发〔2010〕19号),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健全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背景与目标
(一)计划背景。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从2010年开始,我省开展了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以下简称“免费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招录免费医学生2589人,其中国家计划1830人,省计划759人。国家和省财政共投入资金6256万元。招录工作2015年结束后,免费医学生培养由招录、培养为主,进入培养和使用阶段。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才匮乏、县级医疗机构尚招录不到本科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的情况下,要确保经过长达10年培养、国家直接投入愈亿元资金的免费医学生“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安心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发挥人民健康“守门人”的作用,必须围绕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三个环节,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突出培养过程管理,努力实现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目标。
(二)培养目标。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是国家医改重大专项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的延续,根据国家安排,培训招录至2015年,培养工作至2020年全部完成,预计培养本科生2980人(含中医300人),重点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达到平均每个乡镇卫生院有至少1名本科生的目标,逐步提高和改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推动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质量。
二、专业与学制
免费医学生为5年制本科,培养专业为临床医学、中医学和预防医学专业。
三、实施与管理
(一)招录。各省辖市卫生计生等部门根据本地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需求,确定定向单位和岗位数,提出各类免费医学生需求数量计划,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汇总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招录计划和岗位需求,会同教育部门和培养学校制定招生计划;订单定向培养计划作为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纳入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对参加高考统一录取的考生,实行单列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在本科提前批次招录。免费医学生面向培养高校所在地全省招生,原则上只招收农村生源,在符合投档要求的考试范围内,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县生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免费医学生签署定向就业协议。免费医学生须承诺毕业后到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方可注册入学。
(二)培养。免费医学生培养工作由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河
南科技大学、新乡医学院、河南中医学院承担。免费医学生按全科发展方向培养,承担培养任务的学校要根据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特点,按照全科医生培养有关要求,深化免费医学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明确免费医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培养适应我省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服务基层群众健康的意识,掌握扎实的医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备解决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和地方病等疾病的基本诊疗能力和相关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毕业后经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能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全科医疗的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高素质医疗卫生人才。要优化调整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根据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要求,优化课程设置,统筹安排基础医学课程与临床医学课程,推进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的有机结合,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将实践教学纳入课程体系,增加实践教学时数,增加本地区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地方病的诊疗防控、中医学和计划生育技术的教学内容,加强全科医学理念和专业素质培养,构建与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相适应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加强免费医学生临床能力培养,改革临床实践教学体系,实施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教学计划,加强基层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优先考虑承担免费医学生培养任务的高校附属医院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增加免费医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公共卫生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见习、实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各培养学校要加强学生管理,定期与用人单位沟通交流,及时将培养实施情况报省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
(三)使用。免费医学生按协议就业属国家政策性安置范畴,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编制总额内统筹设置相应聘用岗位,专项用于定向生聘用。免费医学生毕业后,按照入学前签署的定向就业协议,到相应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到,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与之签订聘用合同,纳入编制管理,办理相关手续。免费医学毕业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在本省(区、市)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
四、政策保障
(一)确保培养经费。免费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每生每年生活费补助标准为2000元、学费补助标准为4500元、住宿费补助标准为800元,每生每年共计7300元。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在医疗卫生支出中统筹落实。2015年-2019年计划完成,预计需投入4658万元,其中省财政1172万元。
(二)做好政策衔接。免费医学生培养要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衔接。免费本科医学毕业生报到就业后,须参加为期3年的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考试录取纳入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3年培训时间计入6年服务期内。培训合格符合条件的由原培训学校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负责申请全科专业学位。培训期间的人员管理、待遇、经费保障等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免费医学毕业生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按规定注册为全科医师。免费医学生
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愿意参加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招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创新用人机制。允许县级公立医院设立人才编制,采取“县招乡用、县乡联动”管理,优先聘用免费医学生到县级公立医院工作。开辟“绿色通道”,采取考核招聘的形式,直接办理人员调配、录(聘)用手续,纳入县级公立医院岗位管理,免费医学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服务期满后可继续留在乡镇卫生院工作,也可到县级公立医院工作。
(四)落实人员待遇。各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制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免费医学教育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将该项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有关政策,切实负起责任,结合各地实际,为免费医学教育毕业生到基层卫生医疗单位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工资福利、进修学习、职称晋升等待遇。
(五)严格履行协议。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免费医学生做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的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的权力和义务,都要严格履行协议。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为免费医学生就业创造良好条件,落实协议内容,否则免费医学生可以另行就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免费医学生毕业后未履行协议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同时将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依法注销其医师执业资格。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
协 议 书
(参考样式)
甲方: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农村卫生定向】
乙方: (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 (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填写)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社会„2010‟1198号)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农村卫生定向】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是指为重点充实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依据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发展需求而实施的医学生免费定向培养,要求志愿并获准接受免费培养的学生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有毕业证书,下同),并按本协议约定定向就业。
第二条 乙方清楚知悉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的内容,志愿参加“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 项目,并承诺:
(一)完成 (学校)以下第 项高等医学教育取得毕业资格;
1.专业: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制 年;
2.专业: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学制 年;
3.专业:中医学本科,学制 年;
4.专业:中医学专科,学制 年;
(二)一经取得毕业资格即服从甲方安排,到甲方指定的乡镇卫生院(或乡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定向服务单位)定向就业且在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含6年)以上(以下简称服务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负责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后为乙方提供聘任岗位,安排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
业。
第四条 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与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纳入编制管理,并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 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乙方在校期间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促乙方于毕业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
第六条 有权建立乙方的诚信档案,公布乙方不诚信记录,并将乙方诚信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享受补助生活费。
第八条 乙方在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15日内,按时到甲方(即定向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到,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第九条 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后,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条 在服务期内,依法享受法律政策规定的节假日及公休假,工资福利待遇,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
第十一条 在服务期内,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变更执业地点,不得改变服务单位;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可在本省(区、市)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
第十三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享有同定向服务单位职工同等的进修学习的待遇,但不得以升学、培训、调动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服务期限的约定。
四、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在校期间考核结果达不到学校授予毕业证书条件或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取得(按时取得是指在本协议约定的学制期限内,专科自录取之日起3年,本科自录取之日起5年)毕业资格的,甲方有权选择:
(一)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二)在学校允许延期毕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尽快取得毕业资格并于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15日内到甲方报到。
如甲方选择上述第(2)种方式,乙方承诺超过学制年限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如乙方未能在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取得毕业资格,或者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到定向服务单位服务的情形,甲方仍有权选择按本条第(一)种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放弃学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毕业后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报到或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经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1个月后乙方仍未报到工作的,乙方须应甲方要求立即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如乙方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单方面与定向服务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定向服务单位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定向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等情形),从离开岗位之日起,乙方应当按每少服务1年向甲方支付1/6乙方所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的比例向甲方
一次性退还教育费用(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服务期内变更执业地点或改变服务单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从离开定向服务单位岗位之日起,按每少服务1年向甲方支付1/6乙方所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的比例向甲方一次性退还教育费用(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到甲方报到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或者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退还教育费用及/或其他违约责任,该不诚信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条 甲方未履行为乙方提供就业岗位的责任,在乙方到甲方报到1个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仍未能提供就业岗位的,乙方有权自行另谋其他就业职位,而无需就其另谋职位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协议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一条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申请,甲方应予同意:
(一)在校期间,经校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
附件1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
协 议 书
甲方:1. (县卫生计生局)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 (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填写)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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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社会〔2010〕1198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定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4﹞21号)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是指为重点充实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依据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发展需求而实施的医学生免费定向培养,要求志愿并获准接受免费培养的学生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有毕业证书,下同),并按本协议约定定向就业。
第二条 乙方参加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院校统一入学考试并达到录取资格分数线后,由定点院校按招生政策进行录取。乙方清楚知悉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的内容,志愿参加“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 项目,并承诺:
(一)完成 (院校)以下第 项高等医学教育取得毕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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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制
2.专业: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学制
3.专业:中医学专业本科,学制年;
4.专业:中医学专业专科,学制年。
(二)一经取得毕业资格即服从甲方安排,并到甲方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定向服务单位)定向就业且在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含6年)以上(以下简称服务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负责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后为乙方提供聘任岗位,安排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第四条 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与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纳入编制管理,并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 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乙方在校期间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促乙方于毕业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
第六条 有权建立乙方的诚信档案,公布乙方不诚信记录,并将乙方诚信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补助生活费。
第八条 乙方在定点院校发放就业报到证30日内,按有关政策 - 3 -
规定到甲方(即定向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到,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第九条 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后,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条 在服务期内,依法享受法律政策规定的节假日及公休假,工资福利待遇,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
第十一条 在服务期的前二年内,应当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二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变更执业地点,不得改变服务单位。
第十三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享有同定向服务单位职工同等的进修学习的待遇,但不得以升学、培训、调动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服务期限的约定。
四、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在校期间考核结果达不到定点院校授予毕业证书条件或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取得(按时取得是指在本协议约定的学制期限内,专科自录取之日起3年,本科自录取之日起5年)毕业资格的,甲方有权选择:
(一)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 - 4 -
用。
(二)在定点院校允许延期毕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尽快取得毕业资格并于学校院校发放就业报到证30日内到甲方报到。
如甲方选择上述第(二)种方式,乙方承诺超过学制年限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如乙方未能在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取得毕业资格,或者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到定向服务单位服务的情形,甲方仍有权选择按本条第(一)种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放弃学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毕业后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报到或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经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1个月后乙方仍未报到工作的,乙方须应甲方要求立即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减免教育费用100%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如乙方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单方面与定向服务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定向服务单位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定向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等情形),从离开岗位之日起,乙方应当按每少服务1年向甲方支付1/6乙方所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的比例向甲方一次性退还教育费用(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减免教育费用10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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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简介
为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
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社会„2010‟1198号),计划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从2010年起,连续三年在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免费医学生培养工作,重点为乡镇卫生院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
2010年,四川省计划招录500名订单定向医学生,对象为参
加四川省普通高考,志愿填报四川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志愿,并同意经委培医学院校按订单定向医学生志愿录取后完成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习,毕业后到协议约定的服务县所属乡镇卫生院服务6年以上的考生(以下简称订单定向医学生)。订单定向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享受补助生活费。订单定向医学生毕业后,应按规定时限到定向服务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到,并服从安排到指定的乡镇卫生院服务。订单定向医学生按规定到定向服务的乡镇卫生院上岗后,享受与定向服务乡镇卫生院在编在职同类工作人员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订单定向医学生见习期满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报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可直接考核招聘为定向服务乡镇卫生院编制内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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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四川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
甲方: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监护人: (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填写)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
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社会„2010‟1198号)和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四川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协议签订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10‟342号)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是指国
家为重点补充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的专 — 2 —
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依据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发展需求而实施的医学生免费定向培养项目,志愿参加并获准接受免费培养的学生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有毕业证书,下同),并按本协议到约定的单位定向就业。
第二条 乙方清楚知悉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的内
容,志愿参加“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 项目,并承诺:
(一)完成 (学校) (专业)
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教育 (本科/专科)学习并取得毕业资格。
(二)一经取得毕业资格即服从甲方安排,到甲方指定的乡
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定向服务单位)定向就业且在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含6年)以上(以下简称服务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乙方在校期间的情
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促乙方于毕业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有权不变更在服务期间乙方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上的执业地点。
第四条 负责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后
安排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为乙方提供服务岗位并与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农村卫生定向】
第五条 有权建立乙方的诚信档案,并将乙方诚信情况逐级
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 乙方按规定到定向服务的乡镇卫生院上岗服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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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督促定向服务乡镇卫生院落实乙方享受与定向服务乡镇卫生院在编在职同类工作人员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
第七条 乙方见习期满经甲方考核合格后,甲方应按照预留
的岗位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政策规定,报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直接考核招聘乙方为定向服务乡镇卫生院编制内工作人员。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享受
补助生活费。
第九条 甲方未履行为提供就业岗位责任、造成乙方不能按
时就业上岗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及时安排就业岗位。
第十条 按规定到定向服务的乡镇卫生院上岗服务后,应当
享受与定向服务乡镇卫生院在编在职同类工作人员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
第十一条 见习期满经甲方考核合格后,有权要求甲方按照
预留的岗位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政策规定,按程序考核招聘为定向服务乡镇卫生院编制内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在规定的学习期内努力学习,完成规定
的课程并取得毕业证书。在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15日内,按时到甲方(即定向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到,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乙方在定向服务单位服务期间,应当认真履行岗
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四条 在服务期内,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不得
在服务期内变更执业地点改变服务单位;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可在本县(市、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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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享有同定向服务单位职工同等
的进修学习的待遇,但不得以升学、培训、调动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服务期限的约定。
四、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在校期间考核结果达不到学校授予毕业证书
条件或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取得(按时取得是指在本协议约定的学制期限内,专科自录取之日起3年,本科自录取之日起5年)毕业资格的,甲方有权选择:
(一)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和补
助费用。
(二)在学校允许延期毕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在一年
内取得毕业资格并于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15日内到甲方报到。
如甲方选择上述第(2)种方式,乙方承诺超过学制年限的费
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如乙方未能在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取得毕业资格,或者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到定向服务单位服务的情形,甲方仍有权选择按本条第(一)种方式处理。
第十七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放弃学籍的,甲方有权
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和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毕业后未按本协
议规定时间报到或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经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1个月后乙方仍未报到工作的,乙方须应甲方要求立即退还已享受的减免和补助费用并支付相当于减免和补助费用50%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 如乙方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单方面与定向服务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定向服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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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免费医学定向生将实行单独划线
六部门出台《意见》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 到乡镇当“全科医生”,政策一路护送
2015年7月,由中央财政支持培养的首届免费医学毕业生,将奔赴中西部乡镇卫生院。为切实做好免费医学生的就业、毕业后教育,近日,教育部等六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招生录取、培养培训、使用激励与约束等政策,更加系统规范免费医学人才培养,医教协同推进医学人才输送机制。
新政明确,将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为乡镇卫生院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免费医学生分五年制本科和三年制专科两种,以五年制本科为主,培养专业主要是临床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学)专业,培养工作主要由举办医学教育的地方高等学校承担。
在招录环节,报考免费医学定向就业招生计
http://m.gbppp.com/xs/44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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