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08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成都公积金缴纳及使用
数据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2016年最新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
(一)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
缴存基数上限为19321元;缴存基数下限为1500元(高新区),对应缴费为(75—180元;69—165.6元)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须在缴存基数的上按照缴存比例缴存,并且两者必须同比例缴存;缴存比例范围为5%—12%。
二、职工公积金贷款期限、倍数及额度
(一)贷款期限
个人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且原则上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二)贷款倍数及最高额度
(1)贷款金额数为缴存余额的20倍;
(2)满足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的职工家庭,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职工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三、公积金及商贷利率
(一)公积金贷款:
5年(含)以下,利率:2.75%;5年以上,利率:3.25%。
(二)商贷:
5年(含)以下,利率:4.75%;5年以上,利率:4.90%。
数据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成都住房公积金现房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用途仅限于借款人支付拟购现房的房款。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的职工。
(2)申请时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已连续6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
五、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一)提取申请条件(满足之一即可)
(1)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请提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租房自住的;
备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以上情况,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因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已经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套住房,不能再同时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2)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办理离职提取。
备注:同一职工两次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时间应间隔12个月(含)以上。
温馨提醒:其他条件及限制详见对应附表。
(二)提取金额
(1)用于购买自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并需要符合一些相关规定(详见对应附表)。
(a)购买商品住房(可办理一次提取)、二手房,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b)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不超过申请时上月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首次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后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12个月内偿还的贷款本息。提前结清购房贷款的,不超过已结清的贷款本息金额。
(2)用于租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且不超过上月个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房为商品住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规定的租房提取限额;租房提取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后公布。
(三)提取申请资料
(1)购买商品住房
商品住房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在成都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款发票;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2)购买再交易住房
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3)离职
离职证明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温馨提示:有关成都公积金提取的其他情况及限制详见对应原版文件《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六、成都公积金租房提取(试行)
一、申请条件
(一)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三)职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
二、业务申请次数
每年可申请提取2次。
备注: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由单位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由单位代办。
三、提取金额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二)承租商品住房的:
1.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商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承租时间;
2.不超过职工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的50%;
3.不超过提取限额。
四、提取限额
(一)租住住房位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5万;
(二)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
(三)租住住房位于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
五、有效期截止2018年6月。
备注:其他情况及限制详见原件;附件可见各部分内容的对应原件。
成都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新增/变更)
签约关系申请表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
(银行名称) :
现我单位(单位缴存登记号 )职工,职工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个人住房公积金客户号 ,因(新增/变更),需申请(新开/变更)公积金联名卡,并(新增/变更)该职工公积金联名卡与住房公积金客户号的签约关系,同时请按照我单位提供的职工身份信息修改中心系统中该职工的身份信息。 注:选项打√确认。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1、职工申请时须持身份证原件;
2、新开或变更的公积金联名卡卡号 (由开户网点填写)。
一、 准备材料
可阅读该网址(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提取业务常见咨询问题业务问答)/retype/zoom/0f446c8a9b6648d7c0c74687?pn=1&x=0&y=8&raww=893&rawh=320&o=png_6_0_0_0_0_0_0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172.00447928331468&md5sum=896daf434a8c69459b182a3bcbd03404&sign=f4e69fba38&zoom=&png=0-&jpg=0-0" target="_bl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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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转移、封存、托管等。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四)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
(五)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六)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
(七)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
(八)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三)应当指定协管员负责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转移等手续,确保相关事项信息的真实、完整、合规;
(四)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对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代扣代缴,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成都住房公积金】
(五)协助办理本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对账、查询、咨询、投诉事宜;
(六)承办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港、澳、台人员及未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单位聘用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应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自由职业者),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当自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当于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七条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或职工个人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八条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第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单位应当将为职工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或者少缴,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计算,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为准。
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录用或调入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第十三条 单位每年应当在计算出本单位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后,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定,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原则上一致。
第十六条 在规定范围内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单位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降低缴存期限每次不能超过两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一年度亏损。
(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0%。
(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 第十九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暂时发生困难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由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能超过两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按规定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前两个年度连续亏损。
(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0%。
(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 第二十一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及时补缴。单位或职工无法提供职工缴存基数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可以参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应当补缴金额。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况时为职工补缴以前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合并、分立或改制等有关事项。
单位撤销、破产或解散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1999年4月国务院发布《条例》以前成立的,从《条例》施行之月起补缴;《条例》发布以后成立的,从成立之月起补缴。补缴金额根据我市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单位补缴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单位可做部分补缴。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临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在停发工资当月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职工工资关系恢复后,单位应当在当月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启封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自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无住房公积金接收单位的,原单位应当自职工工作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手续。
第三章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缴存业务参照单位缴存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业务按缴存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协议约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低于12%。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缓缴、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
第四章 网上缴存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可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办理渠道,为单位提供缴存办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单位签订使用协议,确保单位网上业务办理信息真实有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要强化监督,主动开展行政执法或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发现、纠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受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指定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政策宣传、说服教育,督促当事人改正。
第三十四条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公积金中心在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警示曝光,并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或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油分中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供稿: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新时间:2014-04-09 00:00:00查看次数:1245 次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3〕1号)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二次,二届六
次会议精神,结合2013年我市经济发展情况,调整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现将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单位及职工个人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单位缴存比例高于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缴存比例下限不得低于6%。
二、单位及职工个人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5751元,下限按照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070元,其他区(市)县不得低于1200元。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三、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招商引资或引进人才的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26252元。
各单位的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原则上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4月10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供稿: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新时间:2013-11-01 00:00:00查看次数:690 次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申请
第六条 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第七条 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赁房屋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第八条 职工存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行为,或在工作所在地、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住房的,不能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第九条 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条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四章 提取时间
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书
根据你中心的具体委托放款要求,我行已审查下列借款人的《个人申请审批书》,按规定与其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我行确认贷前手续符合规定,并对借款手续的完善性负责。请你中心在 年 月 日前将将贷款资金(大写 小写 )划入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帐号 )。
附:
1、《南充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书》1份
2、《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1份
3、《他项权证》复印件1份
受托银行(签章): 二○○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书 [篇2]甲方(委托人):
住 所: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
主任 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胡旭光
电 话:
邮 编:
传 真:
网 址:
乙方(受托人): 住 所:
主要负责人及职务:
电 话:
邮 编:
传 真:
网 址: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委托书
委 托 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因本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委托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 年 月 日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大写) ,转账至 银行,账户名称(户名) ,银行账号 。本人所提供的上述信息均予以认可,若出现错误信息,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签字):
(手印):【成都住房公积金】
二0一一年 月 日
(备注:本人办理提取使用)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书
编号: 委托方:
受托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 支行
委托方在签署本委托书时,已阅知并同意接受《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现委托受托方定期从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资金,存入委托方指定的还贷储蓄账户内,并承诺以上提供信息完全属实。
委托方签字: 经办人签字:
受托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书 [篇2]委托人: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事项:代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委托权限(请在以下方框内打勾):
□代为提交有关材料
□代为签署《住房公积金提取付款通知书》
□其它:
委托时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委托日期:年月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书 [篇3]兹全权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号:)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本人保证向贵中心提供的所有提取材料真实,如材料失实或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由此引发住房公积金提取经济纠纷,由委托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委托有效期至20年月日止。
委托人:
身份证号:
电话:
20年月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书 [篇4]委托人: 性别: 单位: 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事项:
本人同意委托
积金提取相关事项。
201 性别: 单位: (被委托人姓名)代为办理住房公 委托人(签字、手印): 被委托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书 [篇5]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所在单位为 (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号: ),由于个人原因无法亲自到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提取手续,现本人自愿委托单位经办人 (证件号码: )代本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款项转账至本人 银行(账号: )中。
以上情况属实,今后如发生纠纷,本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留存,一份单位经办人留存。
委托人: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书 [篇6]编号:
甲方: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住所:西安市西北一路52号
乙方:
住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西安银行电子结算中心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乙方支付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由甲方委托西安银行电子结算中心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乙方支付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二、乙方在省中心开设的公积金帐号为: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收款帐户为:
单位全称:
帐 号:
开户银行:
四、乙方提供的收款账户户名必须与在甲方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户名一致,由于乙方提供的账户有问题而导致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无法支付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五、乙方收款账户户名、账号等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与甲方重新签订本协议书。
六、在代付过程中如付款金额发生差错,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积极纠正,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完整、准确支付。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书 [篇7]本人: ,身份证号: ,现委托 ,身份证号: ,与本人是□亲属、□朋友、□同事关系,全权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并将所提取的款项转入我本人的 银行活期存折帐号: 。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缴纳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近年来,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办事处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进行业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为目标,通过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等22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单位作风效能建设,创建群众满意单位。进一步优化工作环境,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工作程序和管理,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增加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行使管理职能的监督,提高工作人员总体素质,推动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我办事处服务承诺公开如下:
一、行政职能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办事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业务
1、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缴存单位前来办理登记手续,填写《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总表》、《赣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明细表》。
2、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月工资的5%。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提高缴存比例。
3、工作人员对缴存单位填报表格及有关情况审核后,为缴存单位和个人指定承办银行,设立单位和个人帐户,确定缴存方式。
4、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5、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由缴存单位每月20日前申报,填写《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表》。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办理变更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1、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个人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供相应的有关材料。
2、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缴存单位经办人、本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填写《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
3、经三级审批程序后,财务人员凭提取通知书和有关凭证通过银行转帐至缴存单位或开具现金支票,由职工个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指定银行领取。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1、由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出贷款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
2、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以确定其是否属于贷款对象和符合贷款条件。
3、由工作人员提出拟贷款对象、金额和期限等意见。
4、办事处贷款审批小组召开审贷会议,根据审核意见集体研究审批。
5、通知贷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
三、社会服务承诺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服务承诺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缴存余额的,经办事处受理当天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缴存余额有异议而申请查核的,办事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给予办理查核业务。
3、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手续的,办事处将在受理当天给予办理完毕。
4、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手续的,办事处将在受理当天给予办理完毕。
5、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或补缴手续的,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办事处将在受理之日起2日内办理完毕;人数超过200人的,办事处将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服务承诺
1、对前来咨询的职工做到有问必答,耐心解答。
2、耐心指导贷款申请人正确填写表册。
3、在受理贷款申请时,及时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时答复是否具备贷款条件。
4、对具备贷款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正式答复并予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四、失职追究
(一)、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按照《赣州市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作出相应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热忱欢迎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我办事处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举报电话:
商品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承诺书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田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
购房人 (以下简称购房人)向 (以下简称房开公司)购买自住商品房一套(详见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购买人购房资金不足,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维护公积金中心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开公司向公积金中心保证如下:
一、购房人同意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款总金额,先行付清除贷款金额和5%的购房结清余额以外的购房金额,并同意委托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以购房人的购房款名义一次性转入房开公司在 银行 账户。
二、房开公司保证购房人购买商品房所在的楼盘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三、房开公司保证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座落位置和幢号、房号等具体部位、建筑面积、质量要求向购房人交付其所购商品房。如交付日期延期,房开公司将重新确定的交付日期及延期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公积金中心。未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住房作转换、转让、退购等处理。
四、房开公司保证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购房款结清后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上的购房人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人一致。未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不得变更为他人或增加他人。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上注明“已住房公积金贷款”字样,并不得作废、挂失、补开等处理。
五、如房开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以上保证义务而造成公积金中心损失的全部由房开公司赔偿。如房开公司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房开公司追索。
六、本保证承诺书自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生效,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重新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房屋他项权证》原件交公积金中心执行之日终止。
七、本保证承诺书的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
八、本保证承诺书一式三份,房开公司、购房人、公积金中心各执一份。
购房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房开公司(盖公章):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承诺书为切实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风行风、“治庸问责”建设,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不断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充分发挥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公积金中心郑重向全市人民作出公开承诺:
一、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业务管理规范,根据实际情况和新的工作需求,修改完善《黄石市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全方位推进规范化管理工作,成立规范化管理工作小组,加强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工作,为市民管好用好公积金。
二、加快业务发展,扩大制度惠及面。积极宣传,采取措施,确保国有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主体全覆盖,并不断向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小城镇延伸,将更广大的职工群众纳入制度保障范围;降低贷款门槛,简化办事程序,创新还款方式,推行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冲抵还贷新政策,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益范围,切实减轻贷款职工的还贷压力。
三、回报社会,充分发挥住房保障作用。从增值收益中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积极为我市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提供补充资金保障;继续开展贷款贴息工作,切实减轻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的还贷压力,帮助低收入职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
四、创新服务理念,提供优质服务。坚持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和限时办结制,对于贷款申请资料齐(不因借款申请人原因),营业部审核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办事处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单位集体办理应控制在15个工作日以内,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担保)后放款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缴存到账及时分配,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提取服务优化流程,手续齐全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柜台、咨询台及电话咨询当即答复,疑难问题或网上回复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达到“服务工作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对象零投诉、服务流程零缺陷”的“四零”要求,逐项细化标准,逐条完善规范,逐级考核落实,打造“四零”服务新品牌。
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建设廉洁高效机关。坚持面向群众,开门治庸问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坚持把群众是否满意、是否赞成、是否高兴作为衡量治庸问责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充分发挥群众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以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为重点,以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检查。
六、规范责任追究,促进责任落实。坚持杜绝办事拖拉,违反服务承诺,超时办理和态度生硬、推诿扯皮、刁难群众的现象发生。对新闻媒体曝光 “庸懒散软”问题进行问责,对纠风评议向前看查找出的问题进行整治,对群众投诉的问题进行追责,给群众满意答复,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氛围,确保市公积金中心“治庸问责”工作取得实效。
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职工群众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x年x月xx日
公积金贷款承诺书本人______在______购买住房______一套,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
现本人承诺以下内容:
1、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后,本人自愿授权给_________公司统一查询征信;
2、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已查询到本人在这之前银行无不良记录(无银行贷款,无违约记录)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
3、本人承诺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在该套房屋所在楼栋封顶后再办理公积金贷款,在此期间本人将一直保持良好的征信记录(无银行贷款记录,无违约记录),若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再次查询征信记录出现不良记录(贷款记录或者信用卡透支未及时还的恶性记录等等)导致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本人会在该栋楼封顶时把剩余房款一次性补交给______公司,此间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放弃住房公积金缴纳申请书公司领导:
公司已(将)按规定为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本人也已明确住房公积金知识,但因个人原因,现申请放弃此项福利,具体如下:
1、自 年 月起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
2、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
特此申请,望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
http://m.gbppp.com/yc/399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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