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

时间:2017-12-18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贷款通则 第一篇_《贷款通则》

贷款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七条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九条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条 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第十二条 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

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五条 贷款的贴息:

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

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本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四章 借款人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

一、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三、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四、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五、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 对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1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第五章 贷款人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的权利

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四、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六、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二、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三、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贷款人的限制:

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五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

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 贷款调查: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贷款通则 第二篇_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

中国人民银行令

(1996年2号)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4篇 部门规章95篇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103篇 案例1篇 裁判文书127篇 相关论文44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通则》,现予以发布,从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贷款通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四章 借款人

第五章 贷款人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七章 不良贷款监管

第八章 贷款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 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

第十章 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第十一章 罚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第四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五条 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七条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5篇 相关论文4篇)

第八条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九条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贷款通则】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第十条 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2篇)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贷款限期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十二条 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4篇 裁判文书4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的计收: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5篇)

第十五条 贷款的贴息:

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

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本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据国务院决定,

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通则】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四章 借款人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贷款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裁判文书7篇)

第十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

一、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三、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四、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五、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2篇)

贷款通则 第三篇_贷款通则-时代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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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成绩:80.0分。 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

A

B

C 银行业监督委员会 人民法院 人民银行

正确答案: C

2. 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

A

B

C

D 1倍以上至3倍以下 1倍以上至5倍以下 5倍以上至10倍以下 3倍以上至5倍以下

正确答案: B

多选题

3.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 √

A

B 人民币 外币

正确答案: A B

4.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的原则 √ A B

C

D 效益性 及时性 安全性 流动性

正确答案: A C D

5. 贷款人有下列哪些情形,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A

B

C

D 没有公布所经营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的 没有公开贷款条件和发放贷款时要审查的内容的 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借款人贷款申请的 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

正确答案: A B C

6. 贷款人有下列哪些情形,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A

B

C

D 贷款人违反规定代垫委托贷款资金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法人发放外币贷款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的 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自营贷款或者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或者对委托贷款在计收手续费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

正确答案: A C D

判断题

7. 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正确【贷款通则】【贷款通则】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8. 票据贴现,系指借款人以购买贷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9.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等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10. 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试行)》的规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仍按原处罚执行。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贷款通则 第四篇_时代光华-贷款通则(课程编号:TZ20160526)

课后测试 如果您对课程内容还没有完全掌握,可以点击这里再次观看。 观看课程 测试成绩:60.0 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A B C 银行业监督委员会 人民法院 人民银行 正确答案: C 2. 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 ()罚款,并由中国人 民银行予以取缔。√ A B C D 1 倍以上至 3 倍以下 1 倍以上至 5 倍以下 5 倍以上至 10 倍以下 3 倍以上至 5 倍以下 正确答案: B 多选题 3.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 A B 人民币 外币 正确答案: A B 4.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的原 则× A B C 效益性 及时性 安全性

D 流动性 正确答案: A C D 5. 贷款人有下列哪些情形,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处以 5000 元以 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A B C D 没有公布所经营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的 没有公开贷款条件和发放贷款时要审查的内容的 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借款人贷款申请的 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 正确答案: A B C 6. 贷款人有下列哪些情形,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A B C D 贷款人违反规定代垫委托贷款资金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法人发放外币贷款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的 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自营贷款或者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 用的,或者对委托贷款在计收手续费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 正确答案: A C D 判断题 7. 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8. 票据贴现,系指借款人以购买贷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9.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等法律 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10. 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试行)》的规定申请复 议,复议期间仍按原处罚执行。√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贷款通则 第五篇_2017银行个人信用承诺书

银行个人信用承诺书

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

我自愿做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人 、共同贷款人 的诚信推荐人,并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1、保证贷款人所提供家庭情况均真实、准确、有效。

2、对借款人进行诚信教育。

3、如实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贷款人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4、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利息和本金。

5、当双方无法联系时,诚信推荐人应积极主动联系学生和共同贷款人。

6、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如出现所提供情况不真实,弄虚作假,诚信推荐人不能履行其

上述职责等情况,推荐人将承担连带责任。

推荐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诚信推荐人为村主任、村支书或财政供养人员。

银行承兑汇票抵押承诺书

本单位(个人) 合法拥有银行承兑汇票共计 张,票面余额总计(大写): ,票面情况如下:

现本单位(个人)因急需资金,愿将以上银行承兑汇票抵押给 公司,同时愿意按照约定利率扣除贴息款,并承诺于当日下午17时偿还,如到期无法偿还,则以上银行承兑汇票的所有权利和使用权归贵公司所有。本单位(个人)郑重承诺,抵押给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真实、有效、合法。本单位(个人)对抵押给贵公司的银行汇票有合法的来源和持票资格,且该银行承兑汇票无虚假、无挂失、无克隆、无冻结、无止付及其他任何票据纠纷。如由此引起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本单位(个人)马上退还给贵公司全部汇票票面总计金额,并赔偿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赔偿金额按承兑汇票月息8%的无限期利息支付贴息,直到托收日)。如无法按时还款,我个人及单位无条件接受现有资产、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经营项目等物资作抵押,愿意接受贵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并自愿放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合减少的权利。此协议履行地为贵公司单位所在地。特此承诺!

承诺人: 连带责任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以上抵押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照约定利率扣除贴息后的款项共计金额

(大写) (¥: )存入贵单位(个人)指定账户。本单位(个人)以收讫。账户详细信息如下:

收款方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大额行号: 收款方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附承诺人身份证或单位复印件 年 月 日

银行还款承诺书

xx行:

兹有我单位员工 ,性别 ,年龄 岁,住址 ,身份证号码: ,月工资 元。因 ,自有资金不足,特向贵社(部)申请借款 万元,期限 (月),为恪守信用,根据《合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你社(部)贷款,我单位承诺:自收到你单位协助扣划通知书之日起,负责扣发借款人工资清偿贷款本息,直至还清为止。

特此承诺

单位: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平安银行个人贷款用途承诺书

本人 证件号码: ,向平安银行申请(业务品种) 贷款,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贷款期限为个月。该贷款用途将用于:□个人消费 □企业经营(二选一),并承诺不用于房地产开发、购买住房和股票等权益性投资或其它非法经营活动。

若选择个人消费用途,还请在下述选项中选择具体用途(最多可同时选两项):

□消费 □装修 □教育 □旅游 □婚庆 □其它

1、本人承诺取现金额不超过贷款金额的?%(且不超过人民币?万元),剩余资金全部采用pos消费方式使用。

2、针对取现使用的贷款资金,平安银行有权要求提供相当于使用金额100%以上的贷款资金支付凭证。自平安银行要求之日起,如本人在10个工作日内无法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贷款资金支付凭证,则银行有权自提现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100%征收罚息,直至收到符合条件的贷款资金支付凭证或贷款提前收回(仍按合同约定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3、平安银行接受能够证明贷款资金支付行为的合同、发票、收据和订单等文件,常见贷款资金支付凭证证类型如下。本人将根据选定的贷款用途提供表格中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以下资料均只需提供复印件,本人需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并“签名”)。

本人已清楚了解以上内容,并同意遵守平安银行对申请贷款资金使用的监控。

借款人:

本人已向借款人清晰解读上述内容,并见证借款人亲自签名确认。

经办人:

信用社(银行)抵押承诺书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信用社合作社:

我本人及财产共有人郑重承诺:同意用

贷款通则

http://m.gbppp.com/yc/40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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