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规的意思

时间:2017-12-28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规定的规的意思 第一篇_国家标准命名规则

国内标准命名细则

1.完整的标准命名应包括四部分:组织代号+标准号+年代号+标准名称。

2.组织代号与标准号之间应间隔一个空格,标准号与年代号之间应间隔一个“-

”,年代号与标准名称之间应间隔一个空格。

3.推荐性标准(GB/T)和指导性标准(GB/Z)应命名为“GB-T”,“GB-Z”。

4.年代号应用四位数字表示。

5.空格全部使用半角空格(通常情况下,输入半角空格需要把中文输入法关掉)。

6.所有的“-”为半角(半角:通常的情况下,需要把中文输入法关掉),就是大键盘上的0和=之间的那个键。

7.如果标准名称中有“:”“;”“-”“――”等等(括号除外)都用一个“半角空格”代替。

8.若标准名称中含有“()”“、”“,”的,保留“()”“、”“,”。

9.原标准名称中本身含有空格的(不论多少)均用一个“半角空格”代替。

例:GB/T 15224.2-2004 煤炭质量分级 第2部分:硫分

应命名为:GB-T 15224.2-2004 煤炭质量分级 第2部分 硫分

标准(包括工艺要求、过程、要素、工艺说明等);按成熟程度划分有法定标准、推荐标准、试行标准、标准草案。

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有国家标准20906项(不包括工程建设标准)。中国的国家标准主要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发布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一份国标通常有封面、前言、正文三部分组成。

标准号:标准号至少由标准的代号、编号、发布年代三部分组成。

标准状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称为标准的有效期;又称标龄。

归口单位:实际上就是指按国家赋予该部门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各司其责,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对标准实施管理。

替代情况:替代情况在标准文献里就是新的标准替代原来的旧标准。即在新标准发布即日起,原替代的旧标准作废。另外有种情况是某项标准废止了,而没有新的标准替代的。

实施日期:标准实施日期是有关行政部门对标准批准发布后生效的时间。

提出单位:指提出建议实行某条标准的部门。

起草单位:负责编写某项标准的部门。[2]

分类 按对象分类

按照标准化对象,通常把标准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

技术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包括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及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

管理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工作标准——对工作的责任、权利、范围、质量要求、程序、效果、检查方法、考核办法所制定的标准。

按级别分类

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1]

国家标准代号

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推荐性国家标准 GB/T("T"是推荐的意思)

国家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 GB/Z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GBJ (现为GB 50XXX 系列标准)

国家职业卫生技术标准 GBZ

国军标代号:GJB

例如:GJB/Z 9001-2001 (国防科工委发布)【规定的规的意思】

GJB 9001-2001 (总装备部发布)

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类及代号

标准的制定和类型按使用范围划分有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

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审查,ISO理事会接纳国际标准并由中央秘书处颁布;国家标准在中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可以确定的是,国家标准是中国企业和地方制定标准的基础和参考。

目前可以免费下载标准的网站有《标准天下网》、《标准搜搜网》、《标准免费下载网》、《食品网》等。

按行业分类

国家标准:GB 国家标准,GBJ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Z 国家职业卫生技术标准,GBn 国家内部标准,GHZB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GJB 国家军用标准,GWKB 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GWPB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JJF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G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行业标准:

AQ 安全行标;

BB 包装行业标准;

CB 船舶行业标准,CECS 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CH测绘行业标准,CJ 城建行业标准,CJJ 城建行业工程建设规程,CY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

DA 档案行业标准,DB 地震行业标准,DL 电力行业标准,DZ 地质行业标准; EJ 核工业行业标准;

FZ 纺织行业标准;

GA 公安行业标准,GH 供销合作行业标准,GY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

HB 航空行业标准,HG 化工行业标准,HGJ 化工行业工程建设规程,HJ 环保行业标准,HS 海关行业标准,HY 海洋行业标准;

JB 机械行业标准,JC 建材行业标准,JG 建筑行业标准,JGJ 建筑行业工程建设规程,JR 金融行业标准,JT 交通行业标准,JY 教育行业标准;

LB 旅游行业标准,LD 劳动行业标准,LY 林业行业标准;

MH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T 煤炭行业标准,MZ 民政行业标准;

NB 能源行业标准,NY 农业行业标准;

QB 轻工业行业标准,QC 汽车行业标准,QJ 航天行业标准,QX 气象行业标准; SB 商业行业标准,SC 水产行业标准,SH 石油化工行业标准,SJ 电子行业标准,SL 水利行业标准,SN 商品检验行业标准,SY 石油行业标准;

TB 铁道行业标准,TD 土地行业标准,TY 体育行业标准;

WB 物资行业标准,WH 文化行业标准,WM 外贸行业标准,WS 卫生行业标准,WW-文物行标;

XT 稀土行业标准;

YB 黑色冶金行业标准,YC 烟草行业标准,YD 通信行业标准,YS 有色冶金行业标准,YY 医药行业标准,YZ 邮政行业标准;

IEC标准即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ctrical Commission)IEC60335-1,我们相对应的国标是GB4706.1-2005

规定的规的意思 第二篇_制度最一般的含义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制度最一般的含义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是实现某种功能和特定目标的社会组织乃至整个社会的一系列规范体系。制度的第一含义便是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汉语中“制”有节制、限制的意思,“度”有尺度、标准的意思。这两个字结合起来,表明制度是节制人们行为的尺度。制度包括可辨别的正式制度和难以辨识的非正式制度。

编辑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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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释

2 简语

制度 - 解释

在人类社会的大棋盘上,每个个体都有其自身的行动规律,和立法者试图施加的规则不是一回事。如果它们能够相互一致,按同一方向作用,人类社会的博弈就会如行云流水,结局圆满。但如果两者相互抵牾,,那博弈的结果将苦不堪言,社会在任何时候都会陷入高度的混乱之中。——亚当 斯密《国富论》,1759年。

制度 - 简语

传统上,经济学家一直致力于分析市场机制的运行及其影响,可以被认为是人类所创造的最引人注目的制度之一。认识到"制度是重要的"这一点已变得日益重要(North 1990;世界银行 2001。举例来说,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的崩溃以及随后的经济转轨,硅谷现象及电子商务的出现,欧元统一和市场一体化,日本和东南亚金融危机,非洲持续的种族隔离和长期的经济停滞,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与不断出现的货币危机,对由成员国组成的国际组织作用的重新审视,以及全球非政府组织影响的加深,等等。这些例子当中的一些就其表面而言可看作是纯粹的市场现象。但如果我们试图更深入地理解这些事件和现象的深层原因及后果,我们不得不将它们的制度方面纳入考察的范围。

什么是制度,我们能不能把制度等同于法律条文,非正式规范,组织,合同。人们的意识或所有这些因素的部分或全部的组合。

给诸如"制度"之类的任何概念下一个合适的定义将取决于分析的目的。作为一个具体例子,我们不妨考虑下面的问题,既然制度对经济绩效如此重要。那为什么其他国家不能学习和采用经济绩效较好的国家当中最佳的制度呢?这是诺斯在一本开创性的论制度的书中提出的主要问题(North1990).。为了分析这一问题,诺斯把制度定义为"博弈规则".他把博弈规则分为两类:正式规则(宪法,产权制度和合同)和非正式规则(规范和习俗).即使能从国外借鉴良好的正式规则,如果本土的(indigenous)非正式规则,因为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势必产生冲突,其结果,鉴来的制度可能既无法实施又难以奏效。

制度并不是只限于经济,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人们依靠制度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制度包括:约定俗成的道德观念,法律,法规等。

我们能不能将同样的思路运用到作为多样制度复合体的当代经济呢。这种复合体仅仅是各种相对自主的制度的混合呢,还是内在一致的整体,如某种均衡结果那样显然,把制度及其复合体视为均衡现象并不意味着制度是一成不变的,它们会发生变化,中欧和东欧国家社会主义经济的崩溃和随后计划经济的转型就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例子。问题是,我们如何在理论上解释制度的起源或变迁。在理论上,博弈模型可能存在多重解(均衡),或者说模型解高度依赖于对模型本身的设定.给定博弈的结构,可不可以将制度的突现(emergence)或变迁解释为。从许多等可能性的均衡中选择其中一种的过程,或者从一种均衡到另一种均衡的转型呢。如果是这样的话,均衡选择或转型过程是否由技术或市场诱导并因为技术性规模经济而最终被锁定 (lock-in) 还是说,制度是由"文化基因"编程的结果 制度能否被政治企业家设计或被创新性经济企业家引发产生不可预料的政治事件会不会对制度选择发生随机性影响 尤其是,新制度诞生通常具备的新奇性究竟从何而来

理解制度的多样性和当代经济的复杂性需要研究在经济,政治,组织和社会诸域制度之间的相互依存性以及联结这些域的制度的性质。在这项研究中,不仅要在正统经济学的框架下思考问题,而且还要借鉴邻近学科如社会学,政治学和认知科学对制度问题的重要

贡献,这是非常必要的.但不同于传统制度经济学的地方在于,我们试图在一个统一的博弈论框架下分析制度多样性的源泉和影响,而不只是简单停留在积累丰富的制度类型,然后对它们进行任意和随机的分类.发展统一的理论分析框架,同时结合其他学科的重要贡献,这对深刻理解经济制度的运行大有裨益。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博弈论分析作为系统研究制度的理论工具本身尚不完备.从该框架出发考察制度的相互依存性可能会得出制度安排的多重性,次优性和帕累托不可比(Pareto-unrankable).也就是说,即使面对相同的技术知识和被相同的市场所联结,制度安排也会因国家而异.因此,为了理解特定的制度安排在某特定国家演化生成的原因,单单囿于博弈论框架本身是不够的,我们必须依赖比较和历史的知识(Greif 1999).

也就是说,制度分析在本质上是比较性的,因而被称为比较制度分析(comparative institution analysis 简称CIA)1.

考察制度演化的历时性过程时,我们将偏离传统的博弈论(包括古典博弈论和进化博弈论),对其作出重大的修正.我们将放弃如下假定,即认为博弈参与人(及其分析者)对博弈过程的客观结构具有完备的知识.相反,我们假定,博弈参与人对于博弈结构只拥有个人的不完备观点——我们称之为主观博弈模型(subjective game models).当参与人基于主观博弈模型选择的行动决策在各个时期相互一致(即均衡化)时,那么,他们的主观博弈模型将可以被他们行动共同决定的可观察的事实证实,并作为未来行动决策的指南而不断再生产出来.所以,我们把制度定义为参与人主观博弈模型中显明和共同的因素——即关于博弈实际进行方式的共有信念(shared beliefs)*.当这些主观博弈模型所导致的行动决策未能产生预期的结果,一种普遍的认知危机便会随之出现,并引发人们寻找新的主观模型,直到新均衡实现为止.理解制度变迁过程就等价于理解参与人协同修正其信念的方式.从这种观点出发,我们能够分析技术和环境变化,政治因素,法律条文,创新试验和文化遗产等等方面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作用,当然这一切必须在我们分析了共时性问题之后才真正有可能进行.

博弈论视野下的三种制度观如上所述,经济学家目前似乎都同意"

制度是重要的".但除非我们对于制度是何物以及它们如何形成有一种共识,否则,认识到制度重要并不能说明什么.撇开旧制度学派不论2,直到最近,经济学家基本上满足于对制度只下一个模糊定义.现代社会学的先驱杜克海姆曾经定义社会学为"关于制度的科学",定义经济学为"关于市场的科学" 3.经济学家一直忙于有关市场的分析研究,杜克海姆的学科划分似乎从未让经济学家感到不安. 然而,经济学家对理解制度的性质,起源和影响可以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事实上,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近年来开始从事制度研究的任务.我们下面将看到,经济学家赋予"制度"一词至少三种不同但相互联系的含义.我们这里所关心的当然不是对制度一词进行语义上的澄清,而是寻求一种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制度运行的理论概括.

为了区分经济学家提出的三种制度含义或定义,将经济过程比喻成博弈可能是合适的.我已经指出,博弈论是比较制度分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书从进化博弈论和重复博弈论借鉴来的研究共时性问题的博弈分析工具是相对较近才发展起来的.但是,从博弈角度理解经济过程的思想至少可以追溯到亚当 斯密,本章开始的引语就是明证.在亚当 斯密看来,博弈是个体参与人从各自的动机出发相互作用的一种状态,这正对应着现代博弈论所研究的情形.

通过将经济过程类比于博弈过程,不同的经济学家分别将制度看作是博弈的参与人, 博弈规则和博弈过程中参与人的均衡策略.人们在日常交谈中所涉及的制度,通常是指重要的组织机构.一些经济学家沿袭这种习惯,将制度明确等同于博弈的特定参与人,诸如"行业协会,技术协会,大学,法庭,政府机构,司法等等"(Nelson 1994:第57页).

诺斯支持第二种观点:即制度应该被视为博弈规则,以区别于它的参与人4.他在论制度及制度变迁的开创性著作中开宗明义:

"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或更严格地说,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用经济学的术语说,制度定义和限制了个人的决策集合" (North1990:第3至第4页) .

这些约束条件可以是非正式的(如社会规范,惯例,道德律),也可以是有意识设计或规定的正式约束.正式规则包括政治规则(宪法,政

府管制),经济规则和合同.经济规则用来界定产权,即使用和处臵经济资源并从中获取效用或收益的权利束(the bundle of rights).合同是一种关于物品使用和交易的(可执行的)协议,它受产权规则的制约.经济博弈的正式规则不可能被正在博弈之中的参与人自己制定(变更),它们的确立必须先于博弈过程.由于我们关注制度的起源,马上就面临一个问题:谁来制定经济规则 正是在这里,诺斯对博弈规则和博弈参与人(组织及其政治企业家) 作了明确的区分,后者是推动制度变迁的主体,即规则制定者.根据诺斯的观点,现存的博弈规则决定了参与人如何交易及创新的激励,因而在根本上导致了伴随相对价格变动而产生的对新规则的有效需求.这些新规则将在"政治市场"上经各方协商而确定,政治市场则由政治规则决定.诺斯声称"正是政治过程本身界定和实施产权."(North1995,第23页)5. 关于博弈规则论更为技术性的定义是由赫尔维茨(Hurwicz 1993,1996)给出的,他的定义更侧重于博弈规则的实施问题.根据他的观点,博弈规则可以由参与人能够选择的行动("决策集")以及参与人决策的每个行动组合 (profile)所对应的物质结果("后果函数")来刻划.他将这一对设定称为"机制"(mechanism)或"博弈形式"(game form)6.

作为一个例子,不妨考虑一种价格限制机制,即由政府规定销售商所能索价的最高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商所面临的决策集的限制可以表示为特定的参数值,即限制价格7.

然而,根据赫尔维茨的观点,关于制度更为合适的定义应该对它施加进一步的限定.他认为规则必须是可实施的,或者用他的术语说,是"可执行的",惟有对人类行动的一组人为的和可实施的限定才构成一项制度.他运用纳什均衡概念使可实施性这个概念形式化. 如果在别人将遵从所设定的策略的前提下,没有任何一个参与人有偏离其选择策略的动机,此时参与人的策略组合便被称为是纳什均衡.为了使博弈形式中一组人为设计的限定成为可实施的,而参与人又允许从所有技术上可行的决策集中自由选择其行动,该博弈必须存在一个纳什均衡.

赫尔维茨主要关注的问题是探究"设计"一项实现既定社会目标的

规定的规的意思 第三篇_规则解释

2005-2006年国际篮球规则判例研究

国际篮球裁判 吴喜松

前 言

第23届亚洲男子篮球锦标赛2005年9月17日在中东卡达多哈结束赛程,中国以77比61击败黎巴嫩获得冠军,黎巴嫩亚军;卡达以89比77后来居上力取韩国,获得第三名,韩国第四名。大陆、黎巴嫩、卡达三国取得明年9月在日本东京举行的世界男子篮球锦标赛的入场卷,届时共有全球24个国家队角逐冠军杯,亚洲有三个名额加上地主队日本,共有4席参赛。

这次亚洲男子篮球锦标赛冠亚军之战,由国际篮球总会派出两位中立裁判,一位是西班牙籍、另一位是约旦籍裁判,两位裁判的执法观念正确,对于不影响权益的手部接触(尤其投篮出手后的轻微打手)都没有响哨,这是值得肯定的。以第四节最后4分45秒姚明在左边禁区单打为例,姚明在黎巴嫩球员前后包夹下,挤进禁区投篮,同时间有挤撞前右方对手(守方向后倒)、也受到后右方对手推挤(姚明向前倾),姚名顺利出手,裁判并未鸣哨,球进得分,球赛继续进行,这是很好的观念。

曾经有人幽默的说:有经验的裁判哨音不会过敏;动不动就吹犯规的裁判,规则条文一定背得很熟!但是常常出问题

2008年规则与2006年规则之比较【规定的规的意思】

——改动摘要

(2008年规则于2008年10月1日生效,本人根据FIBA网站提供的2008年官方篮球规则英文版自行翻译整理,供大家参考。)

2008年规则——

2.1 比赛场地(Playing court)

比赛场地应是一块平坦、坚实且无障碍物的表面(图1)。其尺寸是长28米、宽15米,从界线的内沿丈量。(2008年规则对比赛场地作了确定,为统一的长28米、宽15米。)

2006年规则——

2.1 比赛场地

比赛场地应是一块平坦、坚实且无障碍物的表面(图1)。其尺寸是长28米、宽15米,从界线的内沿丈量。

国家联合会为举办、比赛,有权批准最小尺寸为长26米、宽14米的现有比赛场地。(2008年规则已删除了这条说明)

2008年规则——

2.2 线(Lines)

所有线应使用白色画制,宽5厘米并清晰可见。(2008年规则对线的颜色作了确定,为统一的白色。) 2006年规则——

2.2 线

所有的线应用相同的颜色(最好白色)画出,宽5厘米并清晰可见。

2006年规则——

?圆领衫(不管式样)不可以穿在背心里面,除非该队员有医生书面同意。如果有这样的许可,圆领衫的颜色必须与背心的主要颜色相同。(2008年规则已删除了这条描述内容。)

2008年规则——

5.3 如果受伤队员不能立即继续比赛(大约15秒钟内),或如果他接受了治疗,他必须被替换,除非该队将被减少到少于5名队员在球场上。(2008年规则对最后一句话描述内容作了改动。)

2006年规则——

5.3 如果受伤队员不能立即(大约15秒钟)继续比赛,或如果他接受治疗,他必须被替换,该队必须以少于5名队员继续比赛。

2008年规则——

11.2 当一个队员从前场跳起仍在空中时建立一次新的控制球权,有关其前场或后场所处位置要等到他又回到地面后确定。(2008年规则新增的规定。)

2008年规则——

12.4.7 某队在它的交替拥有掷球入界中违例,使该队失掉交替拥有掷球入界。交替拥有箭号应立即反转,指明违例的对方在下一次跳球情况中对交替拥有掷球入界有权。将球判给违例球队对方在原掷球入界处掷球入界继续比赛。

(2008年规则对2006年规则的最后一句话描述内容作了改动。)

2006年规则:——

12.4.7 某队在它的交替拥有掷球入界中违例,使该队失掉交替拥有掷球入界。交替拥有箭号应立即反转,

指明违例的对方在下一次跳球情况中对交替拥有掷球入界有权。于是将球判给违例队的对方像正常的违例(即不是交替拥有掷球入界)后一样地掷球入界继续比赛。

2006年规则——

13.2.2 在一次传球或篮板球中,从下方伸手穿过球篮并触及球,是违例。

(2008年规则已删除了本条规定。作为2008年规则干扰球情况的补充。)

2008年规则——

18.2.3 一次暂停机会开始,当:

?球成死球,比赛计时钟停止,以及当裁判员结束了与记录台的联系时,对于双方球队。

?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成功后球成死球时,对于双方球队。

?投篮得分时,对于非得分队。

(2008年规则对哪个队有权暂停作了更明确的说明,“双方球队”都可以暂停。)

2006年规则——

?球成死球,比赛计时钟停止,以及当裁判员结束了与记录台的联系时。

?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成功后球成死球时。

?投篮得分时,对于非得分队。

2008年规则——

18.2.8 在第4节的最后2分钟或每一决胜期的最后2分钟内,在一次投篮成功后比赛计时钟停止时,得分的队不应被准予一次暂停,除非裁判员已中断了比赛。

(2008年规则把2006年规则18.3.7款变更为新的18.2.8款,内容描述也作了改动。)

2006年规则——

18.3.7 在第4节的最后2分钟或每一决胜期的最后2分钟内,在一次投篮成功后比赛计时钟停止时,得分的队不应被准予一次暂停,除非:

?裁判员已中断了比赛。

?非得分队被准予了暂停或替换。

(2008年规则删除了这条规定内容,变更为新的18.2.8款,内容描述也作了改动。)

【规定的规的意思】

2008年规则——

19.2.2 一次替换机会开始,当:

【规定的规的意思】

?球成死球,比赛计时钟停止,以及当裁判员已结束了与记录台的联系时,对于双方球队。

?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成功后,球成死球时,对于双方球队。

?在第4节的最后2分钟或每一决胜期的最后2分钟内,投篮得分时,对于非得分队。

(2008年规则对哪个队有权暂停作了更明确的说明,“双方球队”都可以暂停。)

2006年规则——

19.2.2 一次替换机会开始,当:

?球成死球,比赛计时钟停止,以及当裁判员已结束了与记录台的联系时。

?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成功后,球成死球时。

?在第4节的最后2分钟或每一决胜期的最后2分钟内,投篮得分时,对于非得分队。

2008年规则——

19.2.5 在第4节的最后2分钟或每一决胜期的最后2分钟内,在一次成功的投篮后比赛计时钟停止时,不允许得分队替换,除非裁判员已中断比赛。

(2008年规则把2006年规则18.3.10款变更为新的18.2.8款上,内容描述也作了改动。)

2006年规则——

19.3.10 在第4节的最后2分钟或每一决胜期的最后2分钟内,在一次成功的投篮后比赛计时钟停止时,不允许得分队替换,除非:

?裁判员中断比赛

?非得分队被准予了暂停或替换。

(2008年规则删除了这条规定内容,变更为新的18.2.8款,内容描述也作了改动。)

2008年规则——

24.1.1 当在场上已获得控制活球的队员将球掷、拍、滚或运在地面上,或故意掷向篮板,并在球触及另一队员之前再次触及球为运球开始。(2008年规则新增“故意掷向篮板”作为一次运球。)

2006年规则——

24.1.1 当在场上已获得控制活球的队员将球掷、拍、滚或运在地面上,并在球触及另一队员之前再次触及球为运球开始。

2008年规则——

25.2.1 对在场上接住活球的队员确立中枢脚:

?双脚站在地面上时:

—— 一脚抬起的瞬间,另一脚成为中枢脚。

?移动时:(2008年规则删除了“运球”,2008年规则对运球时的中枢脚问题另外没有作出说明。) —— 如果一脚正触及地面,该脚成为中枢脚。

—— 如果双脚离地,该队员双脚同时落地,一脚抬起的瞬间,则另一脚成为中枢脚。

—— 如果双脚离地,该队员一脚落地,于是该脚成为中枢脚。如果队员跳起那只脚并同时落地停止,那么,哪只脚都不是中枢脚。

2006年规则——

25.2.1 对在场上接住活球的队员确立中枢脚

?双脚站在地面上时:

——一脚抬起的瞬间,另一脚成为中枢脚。

?移动或运球时:(2008年规则删除了“运球”,2008年规则对运球时的中枢脚问题另外没有作出说明。) ——如果一脚正触及地面,该脚成为中枢脚。

——如果双脚离地和队员双脚同时落地,一脚抬起的瞬间,则另一脚成为中枢脚。

——如果双脚离地和队员一脚落地,于是,该脚成为中枢脚。如果队员跳起那只脚并同时落地停止,那么,哪只脚都不是中枢

2008年规则——

25.2.3 队员跌倒、躺或坐在地面上

?当一名队员持球跌倒和滑行在地面上,或躺或坐在地面上获得控制球是合法的。

?如果而后该队员在持着球滚动或试图站起来是违例。

(2008年规则把持球滑行在地面上作为合法,而不是违例。)

2006年规则——

25.2.3 队员跌倒、躺或坐在地面上

?当一名队员持球跌倒在地面上或躺或坐在地面上获得控制球是合法的。

?如果而后该队员在持着球滑动、滚动或试图站起来是违例。

2008年规则——

28.1.3 球进入该队的前场,当:

?从后场向前场运球中,运球队员的双脚和球触及前场。

(2008年规则新增的规定。)

2008年规则——

30.1.2 球已被非法地回到后场,当控制活球队的队员是:

这个限制适用于在某队前场的所有情况,包括掷球入界。但是,不适用于一名队员在其前场跳起,仍在空中时建立新的球队控制球权,然后落到其后场的情况。(2008年规则新增的一个不回场例外。) 2006年规则——

30.1.2 球已被非法地回到后场,当控制活球队的队员是:

这个限制适用于在某队前场的所有情况,包括掷球入界。

2008年规则——

31.2.4 干扰发生在投篮中,当:

?队员从下方伸手穿过球篮并触及球。这对于一次传球和球触及篮圈之后也同样有效。

(2008年规则新增的干扰球情况。)

?防守队员使得篮板摇动或抓篮圈,根据裁判员的判定,这种手段已妨碍球进入球篮。

(2008年规则对这条规定内容描述作了改动,改为“抓篮圈”。)

?进攻队员使篮板摇动或抓篮圈,根据裁判员的判定,这种手段使球进入球篮。

(2008年规则对这条规定内容描述作了改动,改为“抓篮圈”。)

2006年规则——

31.2.4 干扰发生在投篮中,当:

?队员从下方伸手穿过球篮并触及球。

?防守队员使得篮板或篮圈摇动,根据裁判员的判定,这种手段已妨碍球进入球篮。

?进攻队员使篮板或篮圈摇动,根据裁判员的判定,这种手段使球进入球篮。

2008年规则——

31.2.5 干扰发生:在罚球中,当:

?队员从下方伸手穿过球篮并触及球。这对于球触及篮圈之后也有效。

(2008年规则新增的干扰球情况。)

?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中,球有进入球篮的可能性和球已触及篮圈之后,一名防守队员使篮板摇动或抓篮圈,根据裁判员的判定,这种手段已妨碍球进入球篮。

【规定的规的意思】

(2008年规则对这条规定内容描述作了改动,改为“抓篮圈”。)

?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中,球有进入球篮的可能性和球已触及篮圈之后,一名防守队员使篮板摇动或抓篮圈,根据裁判员的判定,这种手段已使球进入球篮。

(2008年规则对这条规定内容描述作了改动,改为“抓篮圈”。)【规定的规的意思】

2006年规则——

31.2.5 干扰发生:在罚球中,当:

?队员从下方伸手穿过球篮并触及球。

?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中,球有进入球篮的可能性和球已触及篮圈之后,一名防守队员使篮板或篮圈摇动,根据裁判员的判定,这种手段已妨碍球进入球篮。

规定的规的意思 第四篇_制度、规定、程序、办法等概念的区别

制度、规定、程序、办法等概念的区别

1、制度

最一般的含义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人们依靠制度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制度并不是只限于经济,许多情况下,制度也是某一领域的制度体系,如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文化制度等。

制度是企业的法律,相当于宪法以及国家的各项法律,是代表企业(老板)意志的企业最高法令,格式需规范,合乎国家法律并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具有较高的严肃性,应当以公文形式发文。

2、程序

是指为进行某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程序是由序列组成的,为实现特定目标或解决特定问题采取的命令序列的集合。

程序一般指工作流程,譬如差旅费报销程序:员工填出差审批单——部门经理审核——领导审批——财务借款——报销由部门经理审核——财务部审核——领导审批,即为一简单的程序。

3、规定

是对某一事物做出关于方式、方法或数量、质量的决定。

规定是规范性公文中使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它是领导机关或职能部门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相应措施,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法规性公文。

规定是局限于落实某一法律、法规,加强其项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而且内容细致,可操作性较强。

规定和制度类似,但一般以临时性的较多,多数是针对临时发生的情况而制定的规定,有时效性。

4、办法

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或进行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具体规定的法规性公文。

办法的特点

(1)办法的法规约束性侧重于行政约束力。

(2)办法的条款都具体、完整,不能抽象笼统

5、规范

规范的基本定义:对于某一工程作业或者行为进行定性的信息规定。 主要是因为无法精准定量的形成标准,所以,被称为规范。

6、流程

就是多个人员、多个活动有序的组合。它关心的是谁做了什么事,产生了什么结果,传递了什么信息给谁。这些活动一定是体现企业价值的。

7、标准

①衡量事物的准则:技术标准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②本身合于准则,可供同类事物比较核对的事物:标准音ㄧ标准时

8、条例

作为文种意义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用来对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工作、活动及成员的行为,对某一重大的事项办理做出比较全面、系统、原则的规定的法规性文件。(《新应用写作》)是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之一。用于规定比较长期实行的调整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准则与要求,或用于某一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某些专门人员的任务和权限等内容的规范类公文

9、指南

原意指向南方,引申为指导等含义;比喻辨别方向的依据。

规定的规的意思 第五篇_2015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1篇: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一、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三、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四、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

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六、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七、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八、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定的会计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

第2篇:新制度视角下的事业单位基建会计核算

为了适应财政改革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财政部于2015年12月19日修订发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5]2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与1997年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以下简称“旧制度”)相比,新制度的一大亮点就是将基本建设投资纳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新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这种双轨制的实行,既能够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提供更多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又能够满足基建项目结算、决算、竣工等环节对会计档案管理的特殊要求,从而实现旧制度与新制度的平稳过渡。

一、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基建并账的具体操作

新制度下事业单位会计与基建会计并账在操作层面主要涉及会计科目的合并和财务报表的合并。并账的难度在于如何将按照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分类的基本建设会计科目科学合理地并入按照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进行分类的事业单位会计科目。

1、会计科目的合并。新制度在“资产类”新增了一级科目“在建工程”,明确要求在其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套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在“负债类”新增了一级科目“长期借款”,明确“对于基建项目借款,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在“净资产”类增设了二级科目“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目前,有关基建并账的具体账务处理规定还没有出台,笔者认为可以按以下原则进行合并,对名称和核算内容基本一致的直接合并;对名称不同但核算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调整后合并;对特殊的会

规定的规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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