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

时间:2018-01-06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成都住房 第一篇_2014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转移、封存、托管等。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四)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

(五)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六)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

(七)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

(八)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三)应当指定协管员负责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转移等手续,确保相关事项信息的真实、完整、合规;

(四)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对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代扣代缴,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协助办理本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对账、查询、咨询、投诉事宜;

(六)承办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港、澳、台人员及未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单位聘用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应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自由职业者),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当自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当于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七条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或职工个人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八条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第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单位应当将为职工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或者少缴,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计算,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为准。

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录用或调入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第十三条 单位每年应当在计算出本单位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后,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执行。

【成都住房】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定,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原则上一致。

第十六条 在规定范围内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单位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降低缴存期限每次不能超过两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一年度亏损。

(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0%。

(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 第十九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暂时发生困难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由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能超过两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按规定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前两个年度连续亏损。

(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0%。

(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 第二十一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及时补缴。单位或职工无法提供职工缴存基数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可以参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应当补缴金额。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况时为职工补缴以前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合并、分立或改制等有关事项。

单位撤销、破产或解散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1999年4月国务院发布《条例》以前成立的,从《条例》施行之月起补缴;《条例》发布以后成立的,从成立之月起补缴。补缴金额根据我市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单位补缴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单位可做部分补缴。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临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在停发工资当月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职工工资关系恢复后,单位应当在当月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启封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自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无住房公积金接收单位的,原单位应当自职工工作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手续。

第三章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缴存业务参照单位缴存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业务按缴存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协议约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低于12%。【成都住房】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缓缴、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成都住房】

第四章 网上缴存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可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办理渠道,为单位提供缴存办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单位签订使用协议,确保单位网上业务办理信息真实有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要强化监督,主动开展行政执法或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发现、纠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受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指定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政策宣传、说服教育,督促当事人改正。

第三十四条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公积金中心在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警示曝光,并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或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油分中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供稿: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新时间:2014-04-09 00:00:00查看次数:1245 次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3〕1号)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二次,二届六

次会议精神,结合2013年我市经济发展情况,调整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现将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单位及职工个人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单位缴存比例高于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缴存比例下限不得低于6%。

二、单位及职工个人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5751元,下限按照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070元,其他区(市)县不得低于1200元。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三、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招商引资或引进人才的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26252元。

各单位的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原则上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4月10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供稿: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新时间:2013-11-01 00:00:00查看次数:690 次【成都住房】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申请

第六条 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第七条 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赁房屋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第八条 职工存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行为,或在工作所在地、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住房的,不能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第九条 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条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四章 提取时间

成都住房 第二篇_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便民服务手册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便民服务手册

(常见业务问答50例)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共同缴存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原则进行管理,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好处?

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六条好处:一是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二是相关规定范围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四是职工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建)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五是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六是职工退休时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及利息,相当于积累了一笔可观的养老储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否具有强制性?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即强制力。城镇所有单位和其在职职工均应实行,

单位须按规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所属在职职工(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足额代扣职工应缴存部分,并把单位应缴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部分按时足额缴存至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

四、职工如何投诉和举报单位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1)职工可以投诉单位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①投诉信(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网址);

②入职时间至离职时间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③入职时间至离职时间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历年工资明细表》、《住房公积金应缴额统计表》。 注意:若职工发起举报和投诉时已离职,则离职时间为投诉截止时间。

五、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如何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六、如何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为准;新录用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录用或调入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照统制字【1990】01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和计件工资组成。)

七、职工当年因职务变化调整工资,能否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

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因此,当年职工工资如有增减变动应待到次年再作调整。

八、如何确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根据成公积金委[2008]2号的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成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缴存比例下限不低于6%,缴存比例低于6%的单位,应按照困难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条件进行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九、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是如何计算的?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

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十、工作发生调动,应怎样合并现单位与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1)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缴存单位之间为内部转移。若个人客户号不一致,需先到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客户号合并,再办理内部转移。

(2)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需转移到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外(包括省中心、石油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需到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外部转移。

十一、职工办理个人客户号合并需要哪些手续?

(1)职工个人填写成都中心统一制式的《个人客户号合并申请》一份;

(2)职工所在各缴存关系单位填写成都中心统一制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各一份 ;

(3)《个人客户号合并申请》、《证明》可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网址;

【成都住房】

(4)职工有缴存关系为托管的,应同时提供托管凭证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十二、职工应怎样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的转出业务?

(1)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盖章的职工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

(2)原单位出具的异地转移申请2份(托管职工出具托管凭证);

(3)转移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托管职工出具身份证原件);

十三、职工应怎样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的转入业务?

(1)单位出具W-30(补缴清册)2份;

(2)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3)W-30(补缴清册)可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网址。

十四、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如何查询个人缴存情况?

(1)登陆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查询,网址:;(2)到相应发卡银行自动柜员机和多媒体终端机查询;(3)拨打成都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查询;(4)登陆蓉城邮电子邮件系统订制,网址:;(5)登陆成都通便民查询系统查询(成都现代公众多媒体信息亭);(6)发送手机短信到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短信服务平台“106350000036”订制。(7)非联名卡职工如需查询人缴存情况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网点查询。

十五、职工如何申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1)职工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单位集体办理。

(2)职工本人持单位鉴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成都住房 第三篇_成都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详细步骤(省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

成都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详细步骤

(省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

我是在去年的时候准备提取公积金,网络上查了半天,按照别人的经验去办理,到处跑了好几趟,结果今年才顺利提取到,其实两个半天就办完了,总结原因就是不知道具体步骤及找谁,需要什么东西。现详细介绍一下我的提取步骤,供大家参考,尤其是成都市锦江区的朋友可以复制此步骤办理。

先说一下我的基本情况:

1、我的公积金是在省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

2、公司在职员工。

3、本地区域没有住房。

4、未婚。

办理具体步骤:第一步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第二步办理公积金提取。

具体详细步骤:

第一步说明:

1、 与房东签订租房合同,在租房合同生效的当月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租房合同需双方盖手印。例:我是在2014年3月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合同,有效日期为2014年4月

1日到2015年3月31日,我是在4月份去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2、 去哪儿办?很多的攻略都写明要到当地区房管局备案,但其实每个区都是不同的,有的区直接去所在社区服务中心就可以搞定的。例:我租住的房子辖属锦江区东光社区,我是到东光社区服务中心区办理的(地址:锦华路一段115号)

3、 需要哪些证件。(1)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2)自己及房东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3)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例:我在2014年4月中旬和房东一起(其实房东也可以不用去),带上上述证件到社区服务中心去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我今天(2015年4月2日)又去办理新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自已一个人去办理的,原件都没有提供,只需要以上证件的复印件即可。

不用花一分钱,5分钟就办理好了。经过了1年漫长的等待,2015年4月1日,终于到了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日子了,于是便兴冲冲的去了公积金中心提取公积金,由于是第一次提取,没有经验,一个下午跑了两趟才搞定,回想起来,其实只要把资料准备齐全,很快就会办好的。

第二步说明:

1、 准备相关资料。

(1) 《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当时就因为不知道要这个表格,

害得我又跑回公司一趟。由于我是公司职员,去公积金中心提取之前,要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去要一张《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这个表格需要公司提供相应的财务信息并加盖公司章,因为我们公司这个表格的公司财务信息都是填写好了的,只需要填上个人信息即可,不确定的地方(比如:提取事由,提取金额)可以先空着,到了公积金中心询问,会告诉你怎么填。

(2) 无房证明。带上身份证到成都市住房管理中心一楼自

助查询机去打印,记得打印好了以后复印1份。

(3) 完税证明。在成都市住房管理中心3楼自动扶梯的左

边,上面挂着个“税务”牌子的地方,记得这里需要上交合同复印件1份。办理好了以后,复印1份。税金是按照4%来收取的。例:我缴纳的是1300元/月房租*12个月*4%=624元,刷卡不收现金。

(4)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原件也带上,

反正也就一张纸嘛。)

(6) 租房合同原件1份。(最好再带上1份复印件,有备无

患嘛,反正我是没用到的。)

(7) 房产证复印件1份。

(8) 住房公积金龙卡1张(这个卡是公司统一发的,所以

我直接用的这个卡办理的,其他的卡需要咨询一下)

2、 办理好以上证件以后,就到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东华正街42号四川广电国际大厦6F)去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办事员会帮你查询你可以提取公积金的金额。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的最高额度是15000元。由于我从来没有提取过公积金,自然就是15000元啦!3~5个工作日到账,开心啊!

总结一下,其实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并不难,难是难在你不知道具体的步骤和需要准备的资料。当你真正办理了一次以后,第二次办理,就是想当的顺手滴。

【成都住房】

需要注意的地方主要是《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备案时间。很多攻略都是说在合同到期前去办理就可以,但至少我办理的这个点不是这样的。我2014年3月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合同,合同生效日期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我是2014年4月份去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2015年4月1日顺利提取的公积金。

我上个月又与房东续签了一年租房合同,今天(2015年4月2日)办理了新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就等着明年的4月1日再去提公积金了,啦啦啦啦!

成都住房 第四篇_2015成都公积金最新政策 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

2015年利好的楼市政策一波接一波。二套房首付降低、营业税五改二、公积金贷款额度提升、央行降息等,对上半年楼市复苏贡献颇大。近日,成都公积金又出最新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元。从成都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支持合理的住房需求,推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展。7月10日起,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

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60万

此次成都市住房公积金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属于今年内的第二次上调。“职工个人贷款额度的计算主要是根据个人缴存余额和还贷收入比等情况确定的。一是根据职工申请贷款时上月的缴存余额乘以30。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截止申请贷款时上月的缴存余额有2万,就可以申请贷款60万。二是还贷收入比。职工该笔贷款的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家庭月平均收入的70%。”成都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要强调的是,成都公积金中心是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职工的月平均收入对其还贷能力进行估算,职工的缴存基数应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一致。单位应该按照职工上一年的实际收入为职工调整缴存基数。”相关负责人介绍。缴存基数的查询主要可以通过登录公积金中心网站输入卡号查询或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查询。

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至3.5%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5〕196号)的有关规定,从6月2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现行的3.25%下调至3%;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现行的3.75%下调至3.5%。 今年3月和5月,央行已两次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此次调整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创下史上新低。

相关负责人介绍到“在基准利率情况下,以贷款额60万元,贷款期限20年,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例。利率下调后,公积金贷款每月还款额约为3479元,与去年同期还款额相比减少约316元,还款总额累计将节省75873元。目前,与同等条件下的商业贷款相比,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月将节省约617元,还款总额将节省约14.7万元。

温馨小提示:

6月28日当天及以后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调整后的利率标准执行;6月28日前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利率。

成都住房 第五篇_2017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书

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书

根据你中心的具体委托放款要求,我行已审查下列借款人的《个人申请审批书》,按规定与其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我行确认贷前手续符合规定,并对借款手续的完善性负责。请你中心在 年 月 日前将将贷款资金(大写 小写 )划入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帐号 )。

附:

1、《南充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书》1份

2、《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1份

3、《他项权证》复印件1份

受托银行(签章): 二○○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书 [篇2]

甲方(委托人):

住 所: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

主任 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胡旭光

电 话:

邮 编:

传 真:

网 址:

乙方(受托人): 住 所:

主要负责人及职务:

电 话:

邮 编:

传 真:

网 址:

成都住房 第六篇_2016成都市房屋租赁合同(民宅版)

成都市房屋租赁合同(民宅版)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有关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状况

(一)坐落位置:

(二)房屋名称:

(三)基本情况:

(四)甲方保证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房屋及相关配套设施为甲方所有,并保证第三人不会就本合同项下的房屋和配套设施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二条 合同期限

(一)乙方的承租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如需续租应于本合同期满前 月通知甲方,并于期满前 月内与甲方商谈续组事宜,否则期满合同即自动解除。

第三条 租赁用途

(一)乙方承租房屋用于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改变房屋用途。

第四条 房屋权属

(一)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项下的租赁房屋之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有使用权。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所承租的房屋不能进行转让、转租、抵押或有其他侵害甲方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若需出售本合同项下的房屋应当提前 月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条 房屋的使用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妥善保管承租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并保证按照约定的用途、承租房屋的性质和以下约定妥善使用:

(一)在租赁期内,乙方应保持承租房屋完好。

(二)房屋内如有消防设施,在交付使用前经乙方签字验收,验收文件甲方双方各持一份,租赁期内消防设施如有损坏,乙方须照价赔偿;乙方应严格遵守消防法规,严格管理所租用的房屋,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因乙方原因引起火灾事故的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三)乙方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应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包括合理使用公用楼道、公共场地等共用部分,严格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等。

(四)其他使用要求:

第六条 房屋的二次装修

(一)在租赁期间,乙方须维持所承租房屋的现状。必要时,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在符合房屋本身结构安全的条件下可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

(二)乙方若需要进行二次装修的,需递交装修申请表,并出具消防审核证明,向甲方缴纳相应押金,装修后经验收合格,押金退回。乙方在装修时应督促装修方做好一切善后工作。如有违反之处,将追究乙方的责任。

(三)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本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而解除的,对乙方在承租房内装修,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如乙方要拆除装修的应自费拆除,并将房屋恢复原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七条 房屋的修理

(一)出租房屋的正常损耗和因自然原因而造成损毁的,甲方负责维修。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过错造成承租房屋和配套设施损毁的,乙方必须及时修理,直至满足原设计要求,并自行承担由此支出的费用;不能恢复原状的,乙方需照价赔偿。

第八条:

经事先通知且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甲方或甲方代理人有权就房屋的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检察,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第九条 租金

(一)月租金为 元/m2,租赁期内共计人民币 元。

(二)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每 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用。

第十条 押金

乙方应自签约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押金。退房时,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房屋和配套设施验收无误并确认乙方没有拖欠租金和欠缴水、电、通讯等费用后,押金如数返还。

第十一条 税费的承担

(一)出租房屋的房产税由甲方承担。

(二)以下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不包含在房屋租金内:

1、保安服务费: 元/月

2、垃圾处理费: 元/月(若还有其他费用,请依次列举)

3、乙方自用的水费、电费均自行负担,甲方于每月月底在乙方工作人员陪同下抄表并计算费用,水费、电费每 月结算一次,价格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布价格为准。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一)本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一方确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在 个月前通知对方,对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否则视为默认。

(二)双方依照上款约定解除合同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需退还乙方多缴纳的租金和法定利息,并按照乙方缴纳的押金给予赔偿。

2、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不退还已收取的押金和租金。

(三)一方解除合同系基于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不承担上两款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

(一)出现以下情况时,双方不需承担责任:

1、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更,本合同确实需要变更和解除的。

2、发生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的突发事件)而致本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的。

(二)出现上款规定的情况后,受影响一方应于事件发生后7天内提供事件详情和有效证明文件,说明合同无法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的原因。根据相关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成都,由双方协商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期交付房屋,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除租赁期限及租金支付日期顺延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照月租金0.5%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二)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除支付租金外,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照月租金的0.5%向甲方偿付违约金;若超过10天乙方仍未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承担延迟付款期间之租金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

(三)乙方违反约定改变房屋用途,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或有侵害甲方权益之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元作为违约金。

(四)房屋应当由甲方修理时,乙方未按照约定通知甲方或未采取补救措施而致损失扩大的,由乙方就扩大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本合同或相关法律允许外,若乙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终止本合同时,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六)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并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当事人应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双方也可在协商一直的基础上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着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住所: 乙方住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成都市房屋租赁合同(民宅版) [篇2]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

街(巷、里) 号 房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 )

出租给乙方作 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

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如下:

租赁期限年年日。

第三条 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金额及支付方式如下:(单位:元)

月租金额(小写) (大写) 租金按 (月、季、年)结算,由乙方在每 (月、季、

年)的第 日前按 付款方式交付租金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

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经甲方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

1

全部转租给他人。

4.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

抵押该房屋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

5.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或者乙方拖欠租金 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

要求赔偿损失。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

月租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

应提前 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六条 其他约定

第七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 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

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房屋

租赁登记备案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诉,或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第十条 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管理工作。

3.甲乙双方应当自签订或者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 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登 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

成都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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