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公积金必须单位

时间:2018-01-10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提取公积金必须单位 第一篇_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职工因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1)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无离、退休证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提供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二、职工因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1)购房合同或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三、办理约定提取登记应提供哪些材料?

单位经办人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登记时,在提供(二)一样的提取相关材料和提供由职工本人签字、由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为无碳复写格式一式两联,第一联交管理部留存,第二联单位留存。1、《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样式及填写说明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

年 月 日

提示: 1、为与您及时核对约定提取款项是否成功入账,请提供手机号码; 2、为准确邮寄结息对账单,请慎重填写地址、邮编。 填写说明:

(1)住宅地址和单位地址可选择填写其中一项,并在表中勾选。 (2)“申请提取周期”应在表中勾选。 (3)“是否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填写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 (4)“个人银行账户”目前只能选择联名卡账户。 (5)其他项目如实填写。

2、约定提取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1)单位经办人持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及提取的相关材料到开户管理部办理约定提取登记。

首次办理提取手续,并同时办理约定提取的,需提供提取业务和约定提取业务的相关材料,管理部前台应先审核提取材料并录入提取记录单,再办理约定提取登记。

非首次办理提取手续,且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提取记录单》的提取上限的,管理部前台核实系统中的提取记录单后,直接进行约定提取登记。

(2)管理部接柜人员审核材料及预留印鉴后,将约定提取登记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原则上以系统计算出的首次约定提取日做为首次划款的日期。

(3)业务确认后,管理部打印《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确认表》一式两份,加盖管理部业务章,由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后,一份由单位经办人转交职工个人,一份由管理部与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一并留存。 机打《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表》样式如下: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确认表

年 月 日

当前管理部: 编号:

3、约定提取的到账时间

首次约定提取的到账时间是自《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确认表》中明确的“首次约定提取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以后每次约定提取的到账时间均为依据约定提取周期计算出的约定提取日(遇节假日顺延)起的三个工作日内。 4、约定提取失败后如何处理?

由于个人账户户名或账号不正确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次向个人账户划款失败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终止该职工的约定提取登记,并通知单位经办人转告职工个人。 5、如何终止约定提取?

因职工个人申请,单位经办人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约定提取终止。管理部接柜人员操作登记终止确认后,打印《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通知》一式两份,一份由单位经办人转交职工个人,一份由管理部留存。《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通知》样式如下: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通知

年 月 日

当前管理部: 编号: 登记管理部:

6、什么情况约定提取会自动终止? 下列情况,约定提取将自动终止: (1)管理中心划款失败;

(2)累计提取额达到可提取限额;

(3)办理外部转出销户、销户提取、转入集中封存库;

(4)用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终止约定提取业务。

(5)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在10元以下(含10元)时,管理中心将暂停约定提取划款,待下一个约定提取划款日再次进行划款,连续三次划款失败的,终止约定提取登记。

提取公积金必须单位 第二篇_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哪些证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哪些证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⑴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政府房产交易部门监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全额发票。

购买二级市场住房的,提供经政府房产交易部门监证盖章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明。 购买集团公司房改房、内部集资建房的,提供买卖契约或集资建房买卖契约和全额发票。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同意建造、翻建的批准文件或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证明,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建造、翻建、大修费用工程预(决)算报告证明;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村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和村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建造、翻建、大修工程预(决)算报告证明。

⑵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还款明细(加盖银行章)。如果是在开滦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还款提取时则不需要提供借款合同。

⑶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特困职工证明、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证明。

⑷离休、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人力资源部门开具的离休、退休证明。

⑸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

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⑺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迁移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⑻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户口簿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⑼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的判决裁定书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⑽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入伍、入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⑾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居委会出具的未重新就业证明。

⑿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有争议的,需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无公证书的需提供家庭成员对该遗产的协议及单位出具的认可继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提取公积金必须单位 第三篇_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单位证明(2014版)

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单位证明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单位职工 ,身份证号码 ,因 委托扣划还贷 ,申请提取(转移)职工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账号 ,个人账号 ,开户行 ,单位联系电话 ,我单位住房公积金联系人 ,职工个人联系电话 。

请给予办理。

XXX公司

二O一四年 月 日

1

提取公积金必须单位 第四篇_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购买商品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办理)所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委托人到省直分中心领取或从中心网上下载《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填写后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商品房买卖合同(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监制的标准合同文本);

3、网上登记备案确认单;

4、20%以上的预付款收据;

5、身份证;

6、如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另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7、如房屋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共有产权证(或房产证)。

拆迁安置住房(缴款通知书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所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委托人到省直分中心领取或从中心网上下载《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

3、20%以上的缴款凭证;

4、身份证;

5、如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另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全额集资建房(建房竣工报告下发之日起一年内由单位统一办理)所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委托人到省直分中心领取或从中心网上下载《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由房改办签发的全额集资建房批复;

3、职工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的合同或协议;

4、交款收据及尚有多少集资房款未交清的证明;

5、身份证;

6、如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另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购买房改办(价格核准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所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委托人到省直分中心领取或网从中心上下载《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由房改部门审核过的价格核定单;

3、预付款收据或尚有多少房款未交清的证明;

4、身份证;

5、如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另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购买二手房(完税后一年内办理)所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委托人到省直分中心领取或从中心网上下载《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交易合同;

3、交易费、契税、印花税等各种税费的发票;

4、身份证;

5、房产证;

6、如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另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7、如房屋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共有产权证(或房产证)。

偿还贷款(每年提取一次)所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委托人到省直分中心领取或从中心网上下载《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公证过的自住住房借款合同(在省直公积金贷款的可不提供);

3、借款银行出具的已还贷款本息额或还贷本息清单及现时贷款余额(在省直公积金贷款的可不提供);

4、身份证;

5、如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另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6、如房屋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共有产权证(或房产证)。

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

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脉手术等九种)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所需提供材料及复印件:

1、委托人到省直分中心领取或从中心网上下载《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

3、住院发票(原件);

4、配偶、父母及子女患重大疾病须提供户口本或相关亲属关系证明。

退休所需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委托人到省直分中心领取或从中心网上下载《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退休批文或退休证;

3、身份证。

出境定居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委托人到省直分中心领取或从中心网上下载《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个人护照;

3、个人出国定居卡或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注销证明;

4、身份证。

【提取公积金必须单位】

死亡所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委托人到省直分中心领取或从中心网上下载《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死亡证明;

3、职工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死亡职工与所有继承人的关系);

4、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要求所有继承人或遗赠人签名认可);

5、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法定有效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所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委托人到省直分中心领取或从中心网上下载《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身份证。

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所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委托人到省直分中心领取或从中心网上下载《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失业证;

3、县、市级以上社保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原件);

4、身份证。

享受城镇低保所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委托人到省直分中心领取或从中心网上下载《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有效的低保证;

3、县、市级以上社保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原件);

4、身份证。

在职工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所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委托人到省直分中心领取或从中心网上下载《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司法部门的判决裁定书;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4、身份证。

说明:1、公积金须按月缴存;2、销户须在封存状态下办理;3、购房形式只能支取一次。

提取公积金必须单位 第五篇_公积金提取规定

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

(本文摘自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一、职工购买新的商品住房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已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交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 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5. 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信用卡)原件;

7. 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

1. 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百位数);

2. 不得超过合同约定应付房款总额。

上述两条规定必须同时符合。

二、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二手房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房地产买卖契约》和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房屋买卖过户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5. 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信用卡)原件;

7. 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契税完税凭证开具后一年内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

1. 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百位数);

2. 不得超过其所购二手房价款总额。

上述两条规定必须同时符合。

三、职工购买房改房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和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3. 交款的收据或发票;

4. 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5. 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信用卡)原件;

7. 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审批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

1. 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百位数);

2. 不得超过应付房款额。

上述两条规定必须同时符合。

四、职工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拆迁安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信用卡)原件;

6.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拆迁安置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提取公积金必须单位】

1. 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百位数);

2. 不得超过应付房款额。

上述两条规定必须同时符合。

五、职工偿还住房贷款的

(一) 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贷(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或贷款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于还贷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或近三个月的还款明细;

6.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若是偿还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上述材料中除身份证、结婚证需要复印件外,其他材料只需要提供原件。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贷款合同实际履行期间,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每年申请提取一次。

(三)申请提取额度:

1. 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百位数);

2. 不得超过贷款余额或者提前应还款额(本息总额)。

上述两条规定必须同时符合。

六、职工离退休提取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离休、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 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信用卡)原件;

5. 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取得离、退休证之后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 申请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七、职工死亡提取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 提取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自然死亡的,由公安部门出具;被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

3. 法定继承关系证明(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死者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5. 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信用卡)原件;

6. 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在取得继承或遗赠资格之后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八、职工出境定居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已注销的户口簿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5. 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信用卡)原件;

提取公积金必须单位 第六篇_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续)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续)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续)

提取公积金必须单位 第七篇_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规定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

额取出来,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

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作以下规定。

(1)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自住的公有住房、私产房等;

二、办理提取的程序

(一)凡是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应当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

(二)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单位进行核实的内容,包括是否是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是否正确、

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方面内容。单位核实正确后应当及时给职工出具提取证明。

(三)职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提取公积金必须单位】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

(四)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是否允许提取并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文件不全,允许申请补齐;

申请条件具备,情况正确,身份属实的,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到银行支付手续;不具备条件,

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持有准予提取决定

以及存储余额证明文件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六)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必须在一年内提出支取申请,逾期不再办理。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一)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职工在本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

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的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委托人)发放住房公积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贷款担保可分别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也可以同时并用以上三种担保方式。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委托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房改政策和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银行房贷部(以下简称贷款人)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相关手续,并负责发放和回收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委托人处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

工。

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身份;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取公积金必须单位】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及住房公积管理

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有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建造、翻建、大修)住房30%以上的首付款;

五、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作保证人;

六、有按规定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七、借款人必须是自住住房的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八、借款期内、借款人及其共有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不得支取,但可以用于一

次性还清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或委托银行领

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同时向其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或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三、合法的购(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五、借款人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委托人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

行性进行审核。委托人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

人作出是否贷款的答复。

第九条 委托人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

押(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及相关手续。

第十条 经委托人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有关手续后,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

计划和用途按下列方式划款:

一、直接划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

款帐户内。

二、专项划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款项直接划入售房人,或其他有关单位

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内。

委托人可根据借款的具体种类、金额、用途及借款人的信用程度,采取其中一

种划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

的70%。市本级,新罗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永定县、漳平市最

高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上杭县最高不超过8万元(含8万元),武平

县、长汀县、连城县最高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为从借款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市本级、新罗区、

永定县、漳平市最长年限不超过20年(含20年),上杭县最长年限不超过15

(含15年),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最长年限不超过10年(含10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实行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等担保方式。

委托人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贷款担保方式。

在贷款期间,经委托人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五条 抵押

抵押贷款指贷款人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经委托人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

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贷款的抵押必须是委托人认可的,能够进行抵押登记的借款人所购房屋或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

二、抵押物价值按照抵押物的市场成交价或评估确定。需要评估的抵押物其评

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三、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四、贷款人与抵押人签定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负责。

五、抵押权设立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均应由贷款人

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贷款人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向抵押人出具保管证明。

六、抵押人对设立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间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

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委托人和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七、对设立的抵押物,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委托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

抵押物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八、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抵

押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解除抵

押权。

第十六条 质押

质押贷款指贷款人按法定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

放的贷款。

一、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单位定期存单、

个人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可以作为质物。

二、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三、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不得动用。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贷

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四、质押期间,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提取公积金必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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